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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一国多都制总是不如一国一都制要普及

时间: 2023-02-07 18:01:31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6次

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一国多都制总是不如一国一都制要普及

“一国两制”为什么是中国的一个伟大创举?

因为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在过往的人类政治实践中还从未有过。按照“一国两制”伟大构想,香港、澳门实现了和平回归,改变了历史上但凡收复失地都要大动干戈的所谓定势。

“一国两制”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

扩展资料: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深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符合香港居民利益,符合香港繁荣稳定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符合全国人民共同意愿。

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当时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同时存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而且这种方法不费一枪一弹,和平的收复了港澳,这已经算是最完美的收复港澳的方法了,可以算的上创举了。

中国擦用单一制的原因是什么

任何一个国家都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一定的居民行使国家权力。为了便于统治和管理,使国家权力落实到一切地方和所有的人,统治阶级有必要把国家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设置若干级的国家机构,这就是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从法律体系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从公民的国籍看,公民只有一种国籍。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规定,具有明显的中央授权性,中央也可以将权力收回或重新加以规定,甚至撤消地方区划、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支配和从属关系。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单一主体。

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职权由于情况不同而有差异,遂出现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其地方官员由中央委派,或由地方选举,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无自治权,只有经中央批准才能建立地方自治机关。地方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都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另一种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这种类型国家中,地方居民可以依法自主组织地方的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而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如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则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前一种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有法国,后一种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为英国。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其官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代表中央,按照中央的命令来办事,对国家的内务部负责;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不过,中央有权撤换地方官员。在英国,由于其历史的传统,地方政府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地方设有与其相应的议会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地方议会任命的执行机关。议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法律草案在议会通过前须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管理委员会要执行全国性的政策,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随着中央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经济职能管理的加强,也增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单一制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较大比例,其优点在于:在集中的中央政权领导下,可以集中人力、物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由于上下联系方便,各项政策、法令从上到下,畅行无阻,有利于国家的行政效率的提高;中央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利于解决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统一的文化、教育与集中向心的交通网络与通讯,有利于全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的趋同与凝聚力的增强,这对于国家克服困难,抵御外侮将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单一制国家有很多优点,可是世界上并不都是单一制国家,即使是单一制的国家也未能将上述优点充分发挥出来,有的还导致国家的分裂。这说明单一制国家本身还需要些基本条件,只有当具备这些条件时,单一制国家才能存在与发展。

在理想情况下,单一制国家的条件,从政治地理学的角度分析大体如下:在地理方面,首先应是一个形状紧实,内部条件较均匀,有一个核心地区,境内的往来联系比较方便;在人文方面,其在语言、宗教、文化等方面较为一致,即使存在差异,其主群体能发挥核心作用,居民分布并未出现由于环境原因而产生的地域上的孤立与封闭现象;在经济上,存在着紧密联系与互补;在历史上,曾在一个政权之下,有着共同的命运与良好关系。当然,这些条件是种理想情况,在客观实际中,只能是相对而言,不能绝对化。

从目前的单一制的国家产生的情况来看,结合上述条件,大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封建社会时就是一个独立国家,经过某种形式的革命与改良,转变成现代国家,实行单一制。这类国家多在欧、亚两洲,因为这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时就存在不少国家。例如欧洲的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以及亚洲的中国、日本、泰国都属于这种类型,其中法国较为典型。法国在15世纪末,法兰西最后剩下的一些贵族领地也都并入法兰西王国。在革命中,不仅彻底取消封建制度,而且在拿破仑当政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全国行政单位进行了重新划分,使各省的规模大体相等,各单位与中央都实行同样关系,同时,又建立一个集中于巴黎的交通体系,这些对加强法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向心力起了关键作用。这类国家都属于一个民族,或由一个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民族所组成,即使有些少数民族存在,但多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故单一制能为国家所采用。

第二类是由欧、亚两洲多民族的大国分裂而独立的国家。这些多民族的大国为奥匈帝国、沙俄和奥斯曼帝国,在一次大战结束后,这类国家有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波罗的海沿岸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芬兰。它们都是根据巴黎和约而建立的,其国界是以民族的分布情况来划分的。除捷克斯洛伐克是由两个主体民族组成外,其余多是一个主体民族所组成。

第三类是西属拉丁美洲的殖民地,后来独立新建立的国家。在拉丁美洲,除巴西曾属于葡萄牙外,其余都曾是属于西班牙的殖民地。为便于统治,西班牙把它们划分成四个总督区,即墨西哥、秘鲁、格林纳达(首府在哥伦比亚的波哥大)和拉普拉塔(首府在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独立战争(1806—1826年)后,独立出一大批国家。这些国家基本上以土生白人、原土著印地安人及混血种人为主。所以在居民的成分及文化背景上(如都用西班牙语)比较一致。在独立国的划分上,地理因素及原总督区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原格林纳达总督区,其首府在波哥大,在南美的辖区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独立后成立的共和国命名为大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土范围与前总督区一致,后来内部发生分歧,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分别于1829年和1830年退出哥伦比亚。再如,原来属于墨西哥总督区的中美洲,于1923年从独立的墨西哥分出,成立中美洲联合省,后改为联邦,但由于各种分歧与矛盾,最后终于分裂为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五国。这五国范围原属墨西哥总督区下的危地马拉督辖区。可见,其先脱离及联合与督辖区有关,后又分为五则亦与其地域条件的分割有关。这类国家大多采用单一制。

第四类是第二次大战后由于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所产生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在非洲与亚洲。这类国家基本上是在帝国主义所分割的殖民地各管辖范围的界限内实行独立。由于各帝国主义者不论是武装的掠夺,还是彼此间瓜分,他们既未注意人文特点,也未考虑到自然因素。因此,使大部分国家内部差异性较大,成为这类国家的重要特点。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国家仍然采用单一制的政体。
历史和地理因素吧
有人说历史上,我们国家是大河文明,需要强大的中央治理黄河。例如大禹治水于是建立夏王朝。有了强大的中央国家自然单一了。如秦王朝设立郡县制统一度量横。

为什么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求详细答案

中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第4条又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单一制的国家就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组成的统一国家。 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接受其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民族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我国的国家结构是由普通的行政区域单位和民区域自治地方共同组成的单一制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如果能够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那么对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共同发展无疑将十分有利。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指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列宁全集》第22卷第140页)列宁又指出:“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页)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究竟采取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这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关系的状况与特点来确定。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由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状况决定的,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我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国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历史。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看,我国从秦汉以来,就形成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两千多年来,我国虽然出现过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的局面,但是,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从未中断。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始终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关系史的主流。近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共同斗争中,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战斗友谊。因而在全国解放以后,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也是由我国民族状况决定的。从我国的民族成份和民族分布状况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全国70%以上的县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小聚居”(少数民族聚居区也大多有大量的汉族居住)的分布状况,促使我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方面,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为我国各族人民结成统一的祖国大家庭提供了客观条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核心力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我国各族人民接受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确保民族团结的基础。在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共产的领导是最重要的原则。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我国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政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既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意,又切合中国的国情。 实践证明,这样的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它便于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从而是十分适宜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说来,它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表现在: (一)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以包容若干行政区域。省是基本的行政区域。但在工商业发达、人口密集的居民点可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乡划分标准设市、镇的建制,既便于根据城乡不同的特点分别进行管理和建设,又便于城乡结合,工农业互相支援,互相交流。 (二)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少数事项,如外交、国防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除此以外,它包容着若干层次的地方政权,各类国家事务可以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分级管理,调动地方单位的积极性。 (三)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包容若干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在对外经济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管理办法的地区,享有较大的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它有利于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是开放搞活的重大措施。 (四)可以包容若干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的方针,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变。它有利于以和平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并保持这些地区的稳定和繁荣。 (五)可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包容若干种类不同的区域划分。例如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划分行政区域;又根据国防的需要把全国划分为若干战略区;又如在经济建设中出现了数省联合,以某个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区等等。由上可见,我国的单一制结构形式,并不简单地是中央集权的僵化模式,而是一种高度灵活的结构形式。它的可包容性很大,同中国历史上或者世界上其他的单一制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色,所以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很好形式。 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由于国外反动势力还企图在边疆地区挑起事端,制造民族分裂,如果不采取单一制形式就有可能给敌对势力造成可乘之机。单一制有利于保证各民族在独立统一的国家内安定团结,造就社会主义和平建设的政治环境。在我国,单一制是保障各民族享有自决权的最好形式。在中央集中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国家统一,又照顾了民族的特殊利益。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才能加强民族团结,凝聚力量,外御强敌,共同改变半封建、半殖民地遗留下来的民穷国弱的局面,把我国建设成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资金和资源,而且需要国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我国少数民族地方地大物博,而内地和沿海人力、财力丰富,科技水平较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从宏观上注意缩小地区间的不平衡,调剂资源、资金和劳动力,形成合理的市场体系,使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因而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战略。 (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一方面,单一制国家要保障各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区域的特点,行使自治权,制定特殊的政策;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后进的民族可以得到国家和其他先进民族的援助。由于有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作保障,我国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有不同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在建国初期,采用不同的方法,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还很落后。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序言中又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国两制 在实现祖国统一中是否能继续发挥作用?为什么?

实现“一国两制”后,就将使我国的国家结构从一般单一制变为多法域(或复合法域)的特殊单一制(即既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等复合制国家,又不是只有一个法域的一般单一制国家,而是在统一的主权下有多个独立法域并存的特殊单一制国家),法制体系也将因大陆的社会主义法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并存,以及出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区际冲突法等崭新的法律现象而趋于十分复杂。这样,随着我国香港、澳门的回归祖国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所引起的如此极其复杂而丰富多彩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必然使现行宪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就显得远远不够。它既不能反映全面实现“一国两制”后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状况的全貌,又还不足以作为在此情况下诸特别行政区及其独特法律体系存在之充分而完备的最高法律依据。而且如果更严格讲来,从第31条的这一规定中,还不能必然得出“在特别行政区内可以实行与大陆地区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性质不同甚至相矛盾的制度”的结论,还必须要靠正式的宪法解释或配套立法,才可能具有这样的涵义。然而即便是辅以宪法解释,并对宪法第31条作出补充,明确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和保留其原有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等,也还是不够。因为最关紧要的是在什么情况(前提和条件)下才允许保留和允许在多大限度内予以保留,以及怎样构设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权限。这些关系到国家根本政治结构和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简单、笼统地涉及,必须有极其明确、系统和普遍性的规定。也不能使这些重大任务,概由根本法之下的各个《基本法》来承担,而应当率先在宪法中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并还需要对“一国两制”全面实现后我国的整个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变化作出根本法的规定和概括。

为此,就需要对现行宪法作出重大修改和变动,使之无论在国家结构、国体和政体等重要方面都充分而明确地体现出“一国两制”的重大国策及其全面实现。这必将引起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变化和发展,乃至有必要和实际可能制定出一部体现和确认祖国统一、并巩固统一成果的“大宪法”来,以作为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均一体遵行、普遍实施的共同母法,为“一国两制”及其全面实现提供更充分、明确、完备的根本法依据,从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多数条款)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状况。

制定这部“大宪法”的总的指导原则就是坚持“一国两制”,即在坚持“一国”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础上认真地实行“两制”。坚持“一国”,即强调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各民族团结平等,实行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坚持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不搞联邦制,坚持规定统一的国旗、国徽、国都、国歌等。实行“两制”,即既应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要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等)。即求同存异,在国家利益至尚和主权统一的大前提下承认不同地区制度发展的特殊性、不平衡性。为此,就应在宪法中从总体上较系统地规定特别行政区共同条款,以作为定立和实施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还应就解决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彼此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总的指导原则作出规定,以便定立和实施区际冲突法有所依循。

三、“一国两制”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拓展和促进

我们的理想目标是要建设高度民主、文明且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民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证,这是本世纪社会主义发展豪迈而艰辛历程留下的最重要经验和教训之一。值此世纪之交和迈向21世纪之际“一国两制”的历史创举,不仅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系列全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而且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既是巨大的冲击,又是有力的促进。关键是我们要有科学的态度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而勇敢地迎接挑战,善于抓住并利用这种机遇,就可能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的发展契机和驱动力。

“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促进是多方面的,除了以上所涉及到的之外,现专就下述系列问题作些探究和分析。

(一)“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拓展和促进,主要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为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建设增添了新内容,使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两种民主制度通过和平竞赛,互相取长补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政体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形式。“一国两制”实现使特别行政区各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政权组织形式将和国家主体部分不相同,在这些地区政权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基本上是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即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从而使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在特别行政区出现不一致,但又为整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服务,即形成国家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民主并存,使这两种民主制度在服从于共同目的--国家统一和富强的大前提下,可以通过和平竞赛、互相取长补短、共存共荣,最终将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因为民主作为一种制度乃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它们除了有阶级属性和阶级基础的不同之外,还包含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中的一些普遍要求和共同规律。特别是现代民主制度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和保证,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政治要求。例如自由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以法治国原则等等,这些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或是社会主义民主都不可回避(虽然有阶级性不同),其经验和成就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经过几百年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已积累了这方面的若干经验,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无启迪作用。例如香港与贪污腐败作斗争的产物--廉政公署制度,就是其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有力武器,其峻法以反腐倡廉之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值得他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一国两制”引起了我国国家结构的新变化,是对国家高度集权的重大突破,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从而在一种新的构架上使国家权力得以合理分解、运行和制约,从而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国两制”的实行,将使我国从一般单一制国家变成为特殊单一制国家,从而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新模式。因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这些权利和权力既大大超过了我国省级以及民族自治区政府的权力,又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了某些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政府的权力。从而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具有了某些复合制的特征,但她仍然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乃是一种特殊单一制。在这种特殊单一制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由三种地方行政单位构成,即普通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单位,,由原来的两种地方分权形式发展为三种地方分权形式,突破了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的范围。这是符合当代国家结构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朝着深化国家权力分解程度的总方向发展的,即需要降低国家权力集中程度,改变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以便于发挥地方行政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一种民主化的趋势,便于在一种新的层面和构架上探寻如何使国家权力得以更科学、合理地分解、分配、运行、使用和有效监督及制约。而且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经验同内地行政单位之间可以互相借鉴和参考,以便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政治体制,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

第三,“一国两制”扩大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展了多党合作制度,赋予人民民主专政阶级联盟新的形式和内容,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强国富民。

“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港、澳、台地区存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产阶级也加入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使港、澳、台阶层人士及其政治代表都在爱国统一战线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其代表人物参加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政治机构之中,这样,无论是祖国大陆还是我国港、澳、台的所有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从而赋予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联盟以新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振兴中华、实现强国富民,也有利于促进和扩展社会主义民主。

(二)“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的促进、丰富、深化和拓展,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第一,在法的性质和规律性方面,充分体现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使法的类型和更替呈现出复杂性。
因为很明显,“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区际冲突法等的阶级属性非常复杂,既不能把它们完全归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又不能完全归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两者廉而有之,或者概念化地称为两者的对立统一。这种复杂而奇特的法律现象,充分表明法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其社会性,是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不同形式的统一。固然很多情况下法律的阶级性特别明显,但以上这几种跨法域的法律又是其社会性的突出表现,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发生交叉、渗透、重叠的结果。可见,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者相生相成,共同演现出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种种法律现象。“一国两制”结构下的法制体系及其构成要件,就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生相成的生动体现。

不仅如此,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合法地并存,都统一于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制的框架之内,成为其不可割裂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发生交叉、重叠出现一些新的法律现象。这也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种奇特景象。它表明不能把法的历史类型和更替简单化,既不必然是非此即彼,也不一定是纯而又纯,虽然其总的历史发展趋势不可规避,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无论是剥削阶级法之间以及剥削阶级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都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中并存,并会有所交叉和重叠。从而以新的事实证明法不仅具有历史的继承性,而且同一时空内不同类型的法也可以相辅相成。

第二,在法的体系方面,使法律体系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并大大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

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表现在:其一,各法域的法律体系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同,祖国大陆法域建立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其他三法域建立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其二,祖国大陆法域和其他三法域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前者主要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后者主要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当然也包括反映有其他阶层和劳动者的意志。其三,它们各自的指导原则也不同,祖国大陆法域的指导原则主要是“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一国两制”;而其他三法域的指导是“一国两制”,不实行“四项基本原则”。其四,它们所属法系及其所体现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条件也殊有不同。这样,我国的法律体系就会出现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不仅有作为主体的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特别行政区作为辅助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分,还有我国港、澳、台各特别行政区之间基于现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也有区别并相对独立,而且这些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又有其各具特征的层次结构性,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分野。因此,“一国两制”情况下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问题就更加复杂并具有了新的意义。这种统一和协调乃是在具有极其多样性和丰富差异性的情况下的统一、协调,是在“一国两制”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统一和协调。所以各法律体系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冲突和独立,又彼此联系参照。因此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协调其间的矛盾,就是“一国两制”情况下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其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起着统一和联结的特殊作用,区际冲突法和区际司法协助就发挥协调的机制和功能。

第三,在立法体制以及法律解释和法的渊源方面,都出现了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

由于享受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这种立法权不完全同于祖国大陆的地方权力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所行使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只受中央权力机关的有限监督,它显然比祖国大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的权限要大些,范围也要宽些,因为特别行政区权力机关还可以制定自己的民法、刑法,凡属自治范围的事项均可立法,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其《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这样,我国的立法体制除了原有的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并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权限的体制外,又赋予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相当大的立法权;虽然这种立法权仍然属于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的范畴,但它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区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因而使我国立法体制具有了新的形式和特点。

依此道理,在法律解释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以香港为例,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遵循英美法系的判例原则,法律解释一律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作出。也就是说,我国香港只存在司法解释,而不存在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即不是象祖国大陆现有法律解释体制那样,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为主导的情况下,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解释权。因此,“一国两制”实现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行使法律解释权,不仅可以解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也被授权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依法进行解释。突破了内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律解释权的状况。可见“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也将有所变化。

由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法律传统而言,从单一的社会主义法系成为同时还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就会引起法的渊源从单一的制定法向同时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扩展。所以“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法的渊源体系就颇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它既是一元化的(即大陆和特别行政区的法的渊源都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陆的各种法的渊源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又是多体系的(祖国大陆是以宪法为最高效力的,依次结成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渊源体系;各特别行政区又以其《基本法》为首,形成各自特定的法的渊源体系)和多层次(不仅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与我国所有其他法律的层级区别,而且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的法的渊源体系,其内部又都有主从有序的、效力大小不同的层次区别)、多样性的(既有制定法为主体,又有判例法,还有习惯法)。这无疑将有利于各具特色的法的渊源体系之间的相互比较、借鉴和吸收,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

第四,在司法体制和法律适用方面,更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情况、新特点。

这是很明显的。例如,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规定及其精神,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各自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设立终审法院,法院都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即实行审判独立并赋予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实行陪审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采取抗辩式诉讼模式,并遵循判例的原则;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建立起独立的、摆脱葡萄牙司法机关系统的,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并设立行政法院,澳门原有刑事起诉法庭制度仍继续保留。这些均表明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各自建立起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独特的司法体制。不仅如此,由于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法律体系也具有独立性和独特之处,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在这些地区实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的主要体现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法律外),香港原有法律和澳门原有法律均基本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各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这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其《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香港原有法律(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与习惯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其《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也会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律适用方面带来若干不同于内地的新情况、新特点。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亦不无启迪和促进。

四、“一国两制”实现过程中的“港澳模式”和“台湾模式”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港澳模式”,即香港和澳门是通过签定中英和中葡联合声明这种国际协议为启动,以制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种宪法性国内法律文件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同时要伴之以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改革(废、改、立)以及适时的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以完善之。并要到 1997年和 1999年“一国两制”及其法制体系才在该两地区从事实上相继得以实现和实施。因此,这种“港澳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它适用的是国外用武力霸占(割让)和武力威胁强租了我国领土后回归祖国(收回主权)的这种历史和现实情况。因而是通过签定国际协议导向制定国内基本法的途径,从而使之具有国内立法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完成其回归祖国的法律依据。

2.它是以中英、中葡相互承认(国家承认和法律承认)从而约束中方和香港、澳门之间政府和法律承认为前提,而且在这些地区的所谓“三通”、“四流”也早已进行。

3.它有一个我国在这些地区收回主权的确定的期限,从基本法生效到收回主权有一个明确的过渡时期。

为什么要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初步提出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后来被实现于解决香港回归问题,这是因为在中国大陆,走的是社会主义线路,而香港澳门因解放前就被当时的列强所侵占,历时长久,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经济模式,如若一回归即改成社会主义模式,对当地的经济体制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隐患,一切又要重头做起,这样即加重政府负担,也影响到香港等地的民生.因此实施一国两制,在50年内社会性质不改变,就经济体制转型提供一个缓冲期,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一个局面.
香港、澳门回归后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这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以后的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已经首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人们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一国两制”同样可以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在香港回归中国五周年之际,曾经直接参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英国前副首相杰弗里·豪在接见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国两制”方针是史无前例的惊人之举,在解决香港问题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过去的五年里,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并没有改变,人们尊重法制和司法独立,香港特区政府也重视民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五年来的事实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成功实施,并为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人们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对台湾同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从中理解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和益处,近年来台湾同胞中认同“一国两制”的人数明显上升就是最好的证明。
文章标题: 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一国多都制总是不如一国一都制要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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