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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面宣称法治,一面又宣称自由,自相矛盾吗

时间: 2023-01-17 08:00:05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4次

美国一面宣称法治,一面又宣称自由,自相矛盾吗

关于美国全球战略

冷战结束后美国全球战略实质,给国际形式带来什么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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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美国全球战略的演变

美国全球战略从开始酝酿到正式形成,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支离破碎到系统完整、从军事战略到全球战略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酝酿、初步形成、正式形成以及冷战后时期四个阶段。这种阶段性划分的依据,是国际战略力量对比消长变化的结果,更反映出美国在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驱使下从本土扩张到海外扩张、从海外扩张到全球扩张的历史进程。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深入探讨了美国全球战略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对比研究了冷战后美国全球战略从“冷战型”逐渐转向“冷战后型”的轨迹。
全球战略是指大国调动和运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多种手段,参与国际斗争,维护和增强本国利益,实现国家根本政治目的的方略。在一定意义上讲,只有全球性大国才可能形成全球战略。美国全球战略大体上可分为酝酿(1783年到1898年)、初步形成(1898年至1945年)、正式形成(1945年到1990年)和冷战后期(从冷战结束迄今)四个阶段。
一、美国全球战略的源起和初步形成
美国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战略研究方面是西方国家中起步很晚的。由于东西濒临两洋,南北相接弱国,美国从独立到19世纪末,安全上从未遇到过严重的威胁,也未出现过迫切需要到海外作战的情况。美国长期奉行孤立主义,保持“超然地位”,不卷入欧洲旧大陆的纷争;在发展商业关系的同时,美国尽可能避免同外国发生政治联系、避免同任何外国订立永久性同盟,以维护美国自身的独立、领土完整和选择自由。因而,从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到19世纪末这一百多年中,美国奉行的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大战略,即:“西半球防御”,其根本目标就是防止东半球再入侵西半球,获得对北美的支配地位和对西半球的霸权。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美国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其全球战略也进入初步形成阶段。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美国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外部世界,决定到更大的国际舞台去扩大自己的影响。形势发展推动着美国“有特定目标的干涉主义”形成,它从大陆扩张转为海外扩张。彼得·特鲁博威兹曾指出:“美国在19世纪创建了一个大陆帝国,遂把目光投向更遥远的边界”。美国全球战略初步形成的动因和依据是:
第一,美国经济实力迅速增长,为实行海外扩张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内战中北方工业资产阶级的胜利,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到19世纪90年代,美国工业生产总值超过了英国,跃居世界首位,接近于英、法、德三大强国的总和。强大的经济实力为美国重新瓜分世界的要求提供了物质保障,此时美国的领土向西扩张到太平洋岸边。同时,由于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德国、日本和俄国等国崛起于世界舞台,英国开始走下坡路,按照新的力量对比重新瓜分世界和划分势力范围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
第二,美国拥有进行海外扩张的理论依据。在列强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国际竞争愈演愈烈的同时,欧洲正在形成两大军事集团,准备用武力来打破原有的均势。在此背景下,美国逐渐出现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公众舆论。1896年布鲁克斯·亚当斯发表《文明与衰落的规律》一书,论证了美国从孤立主义走向国际主义的合理性与必然性,要求美国放弃孤立主义,赶快走上国际舞台,击败主要竞争者,建立由美国领导的国际新秩序。年轻的海军军官、历史学家马汉研究了世界海洋史特别是英国在全球的扩张之后,于1890年出版了《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一书,明确提出著名的“海权论”。马汉还撰写了一篇篇论文,用海权论解释新的国际秩序的蓝图。他认为,一个国家若想在世界事务中起重要作用,就一定要掌握海权;控制海洋是海权的军事因素,利用海洋是海权的经济因素;美国要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建立强大的海军,以实现自己的战略目的。亚当斯与马汉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来的国际新秩序与美国的地位加以论证,代表了美国的国家利益,成为公众舆论的主旋律,对众多美国的政治家和外交家尤其是先担任助理海军部长、后出任总统的西奥多·罗斯福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海权论”适应了美国渴望重新瓜分世界的政治需要,是美国对外战略发生转折的重要征兆。
第三,美国的军事战略已初露端倪。美西战争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准备最充分的一次战争,“予有准备”被认为是这次战争中采用的军事战略的最大特点。早在19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就着手制定对西班牙的作战计划。1896年海军军官威廉·金布尔在《与西班牙的战争》的战略报告中指出:美国对西班牙的战争目标应是使古巴获得独立,夺取菲律宾和波多黎各,主攻方向应是古巴和菲律宾;战争的关键是夺取制海权,控制大西洋和太平洋;主要战争样式是海战,海军的行动将决定战争的进程。战争开始后,美国政府基本是按照这一战略设想来指导战争的。美国不以攻击西班牙本土为目标,而是以攻击西班牙几处海外殖民地为目标,作战方向和地区处于西班牙帝国势力范围的边缘。因此,美国在美西战争中的战略被称为“外围战略”,即直接攻击西班牙帝国脆弱外围的战略
第四,美国开始突破门罗主义的限制,将注意力从美洲转向其他大陆,走上海外扩张的道路。1823年美国提出了指导在西半球进行扩张的“门罗主义”。1898年4月,美国发动美西战争,夺取古巴、波多黎各、菲律宾和关岛等地,将触角伸进了太平洋地区。1899年,美国务卿海约翰又两次提出“门户开放”政策,要求与其他西方列强共享侵略中国的权利。以美西战争和“门户开放”政策为标志,美国的对外政策进入了海外扩张的地区主义阶段。
二、美国全球战略的正式形成和发展
一战前夕,著名英国地缘政治学家麦金德将目光投向辽阔的欧亚大陆,第一个区分了陆权与海权的观念。他问道:从地理关系的某种一贯性看,世界政治的中枢地区难道不是欧亚之间那块广阔地区吗?于是,历史上就有了著名的麦氏三段论式的政治咒语:“谁统治了东欧,谁就能控制大陆心脏地带;谁控制大陆心脏地带,谁就能控制世界岛(欧亚大陆);谁控制了世界岛,谁就能控制整个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整个国际关系史和美国战略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近300年来,特别是19世纪以来,欧洲曾长期位于世界政治的中心,维持以欧洲均势为中心的传统国际关系格局。二战打破了这个格局,英国和法国沦为二等强国,西德和意大利处于战败国地位,欧洲在国际事务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时代已成为历史。美国不仅走上了世界战略的大舞台,而且在战争中大大增强了自己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美国凭借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国家的实力,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崛起为国际关系的力量中心。于是,它彻底抛弃孤立主义政策,从国际关系的边缘走向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扩张,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早在大战期间,罗斯福等人就设计了一套建立战后世界秩序、实现“美国世纪”的办法,通过主导成立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签定“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等,为战后整个世界格局的确立奠定了基石。美国和苏联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的对立以及1945年4月杜鲁门接任总统,又加速了美国奉行全球主义、与苏联对抗的过程。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取得二战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国际地位。在苏联的影响下,社会主义阵营越出一国的范围,影响不断扩大。苏联也不再囿于地理的限制,将影响扩展至欧洲。在此情势下,美苏争夺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使美国“对国家安全、战争以及和平的传统看法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途径来保障国家的安全”。
为全面实施“遏制战略”,美国在欧洲推出“马歇尔计划”,建立北约,并重新武装西德。在亚洲,美国先后与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国签署了双边和多边条约,并在这些条约的基础上于1954年9月与相关国家签署了《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在东亚和东南亚形成了针对中国的战略包围圈;在中东,则推动英国主持建立了中央条约组织,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又推出了“艾森豪威尔主义”。斯皮克曼认为,美国这种对苏联(以及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遏制战略”,实质是在欧亚大陆的边缘地带保持美国的军事优势,以压制苏联向边缘地带突破,进而向西方海上力量挑战。
“遏制战略”的提出,标志着美国战略质的转变和飞跃。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1)从战时与苏联结盟共同抗击德日意等法西斯国家,过渡到以苏联为主要对手和作战对象,遏制苏联和“共产主义的扩张”成为战后40多年美国贯彻始终的战略目标。(2)从以美国本土为中心的美洲堡垒战略向真正的全球战略过渡,突破了长期以来一直以关注美国本土安全为主,对欧洲事务较少介入的“孤立主义”战略思潮,转而强调美国利益和美国安全的全球性,首次制定了积极干预世界事务、争夺世界主导权的较完整的全球战略。从这一战略开始,美国战后至今各个时期的军事战略均具有明显的全球性和进攻性。(3)从传统的常规战略开始向核条件下的现代战略体系转变。虽然提出和实施“遏制战略”的初期,美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核战略,但是随着1945年8月原子弹在广岛和长崎的实战运用,美国已经开始研究运用核武器的理论,核战略的雏形正在形成。(4)从步西欧后尘到走在世界前列。二战以前,美国的军事战略思想基本上是对英、法等西欧国家传统军事理论的摹仿,国家政策中政治和军事两个方面一直存在脱节现象,从未出现过将政治目标和军事目标结合在一起的战略理论。从“遏制战略”开始,美国一扫以往由于战略传统缺乏而呈现的战略思维贫乏,迅速掀起“战略热”,开创了美国现代战略研究的新局面,创立了具有美国特点的独立的战略体系,对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各大国战略思想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遏制战略”既是杜鲁门政府的军事战略,同时也是其国家战略——“杜鲁门主义”的核心,奠定了战后美全球战略的基础。这种军事战略和国家战略合二为一的情况,表明战后初期美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多层次的战略体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当时美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国际机构去规划和运筹统一的军事战略,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均由总统提出和制定。在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美国的军事战略和国家战略开始区别开来。“新面貌”政策和“新新面貌”政策是美国的国家战略,“大规模报复”是军事战略。但由于这一时期美军事战略的制定基本上是由国防部以外的官员提出和制定的,从战略决策程序来看,军事战略和国家战略的“分家”尚未完成。到肯尼迪—约翰逊政府时期,美国进一步理顺了军事战略和国家战略的关系,不但将“和平战略”作为国家战略,而且还一改过去由国务院官员提出和制定军事战略的先例,由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泰勒提出了名为“灵活反应”的军事战略。美军事战略的内容也愈加充实,层次日渐明晰,军事战略之下开始明确区分出核战略和常规战略。从1969年到1982年的12年间,美国经历了尼克松、福特、卡特三届政府的变迁,发生了由共和党政府向民主党政府的更迭。这个时期,由于美国深受“越战综合症”困扰,苏联乘机步步紧逼,美苏日欧中五大力量中心正在形成,美国不得不推行重视伙伴关系、实力和谈判三原则的“尼克松主义”,谨慎地走一条介乎世界警察和孤立主义两种极端政策之间的中间路线。与国家战略相一致,美提出了“现实威慑”军事战略。“尼克松主义”和“现实威慑战略”的内涵基本一致,核心都是推行“当地人打当地人”的方针,力避美军再次卷入越战式的局部战争。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在国家战略上提出了“里根主义”,表示美国要在任何出现苏联侵略或苏联支持的侵略行动的地方进行抵制,力图将苏联的影响推回到苏联的国土范围之内。作为“里根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里根政府在军事上提出了“新灵活反应战略”。“里根主义”和“新灵活反应战略”的提出和发展,标志着美全球战略跨越了战后对苏联单纯遏制的范畴,进入了一个主动进攻、灵活反击的新阶段。
三、冷战后美国全球战略的调整与趋向
(一)布什政府时期
80年代后期,国际形势开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执意倡导和推行“新思维”,全面自我否定,走全盘西化之路,结果非但未能扭转苏美争夺中的不利态势,反而导致政局动荡,经济形势恶化,民族矛盾尖锐。苏联的“彻底改革之风”波及中、东欧国家,中、东欧国家开始脱离苏联的轨道,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对外政策。受自身政治、经济和民族危机的影响,苏联被迫大幅度削减军费开支,实行收缩性的军事政策,在军备竞赛和地区争夺上已明显不是美国的对手。苏联综合国力急剧衰落,国际影响日渐跌落。
面对迅猛变化的国际形势,美不能不对战后持续40多年的全球战略进行全面的根本性的调整,以寻找新的范式替代反共产主义的“遏制战略”。 1990年3月,布什向国会提交了他上台后的第一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该报告提出,美国对苏联不能只是简单地进行遏制,而是要大胆地“超越”战后长期奉行的“遏制战略”。他试图以比所有前任更大的抱负和雄心,通过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多种手段,“将苏联作为一个有益的伙伴纳入国际体系中”,从而“开创一个超越遏制的新时代”。
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还使美国感到在战略上需要确立一种由它领导和支配下的世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和扩展其在全球的利益。1990年9月,在海湾危机爆发不久,布什即正式提出建立“世界新秩序”的战略构想。之后,布什又多次对他的“世界新秩序”构想进行补充和进一步阐释。“世界新秩序”的主要内容有:(1)强调在美国的领导下,实现一个“和平和安全、自由和法治”的世界;(2)在国际事务中更加强调“多边”合作,而不是“单边”行动,注重发挥盟国和联合国的作用;(3)按照美国的价值观和理想,建立新的国际体系,在世界上巩固和推进所谓“自由”与“民主”事业;(4)实施地区防务战略,重点防止和应对威胁美国利益的地区冲突。布什的“世界新秩序”构想,是冷战结束之初美国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一个纲领,其基本目标是维护冷战后世界的安全与稳定,应付美国面临的各种新的挑战,在世界上推进“民主”事业,从而维护美国的全球利益。
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全球战略虽仍带有过渡色彩,未完全抛弃冷战期间的战略观念,但它第一次确定了冷战后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全球战略总目标,勾画出美国新全球战略的一个粗略的轮廓,成为布什政府对美全球战略实施调整的总方针。
1993年1月13日,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在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提名听证会上提出,冷战后美国“需要设计一项新的战略”来保护美国利益:第一必须促进美国的经济安全,第二必须保持强大的防务力量,第三鼓励正在发生的全球民主化革命,并强调对国外民主和人权的支持能够而且应该是改善美国安全的一项中心战略原则。1月18日,克林顿发表演讲时再次强调,世界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美国外交政策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来达到自己的目标,再次强调美国对外政策将建立在上述三个支柱的基础上
1994年7月,克林顿政府发表上任后的第一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将“扩展战略”发展为“参与和扩展战略”,在“扩展”美国的利益、价值观和政经模式的同时,更加突出美国对国际事务的介入和参与,反击退回“美国堡垒”的主张,坚称只有“参与”才能“扩展”。(注:The White House,A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Engagement and Enlargement,July 1994.)“参与和扩展战略”的提出,表明冷战后美全球战略的理论框架最终确定,标志着美国全球战略基本完成了从“冷战型”向“冷战后型”的转轨。“参与和扩展战略”可概括为:利用冷战后对美总体有利的国际形势,加强介入和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的力度,“扩展自由世界”的疆界,实现美国的“世界领导地位”。这几年中,美国在推行“参与和扩展战略”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步骤:
第一,积极构筑美国主导、西方占优势的大国协调关系。克林顿称:“美国及其盟友从冷战时代继承下来的安全关系对推进冷战后的议程是个关键”,“头等大事必须是加强和适应美国的伙伴关系来应付冷战后的挑战”。但同时强调,“美国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国家。有时候,美国,也只有美国,能在战争与和平、自由与压迫、希望与恐惧之间起决定作用”。
第二,强调经济优先,突出经济安全。冷战结束后,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上升,各国都较前更为重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综合国力竞争。克林顿政府明确提出将“经济安全”作为美国家安全战略的三大支柱之一。为此,美国不但从战略高度重视对外出口,专门成立了“提倡出口办公室”,提出“新兴大市场”战略,推行咄咄逼人的对外经济政策,而且还积极推动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大力支持全球性自由贸易体系的建立。
第三,维护军事安全,确保安全利益。美1994年度《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明确提出,在美国对外政策的三项原则中,安全是第一位的,从而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在执政的头一年把经济问题置于对外政策首位的做法。
第四,注意循序渐进地推进“全球民主化”。克林顿政府上台之时,恰逢冷战结束、“历史终结论”躬逢其盛之时,于是正好继承老民主党人的衣钵,明确地将“全球民主化”作为美国全球战略的三大支柱之一。这表明美国决心以更大的力度和规模在全世界输出美国的价值观念和政经模式。
在第一任期内,克林顿政府虽然提出了“参与和扩展战略”,但其对外政策在国内外仍然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很多人认为,美国对外政策缺乏战略意识,左右摇摆,前后不一,过份重视近期利益,美国成了对敌对友都既不可靠又难以预测的国家。兰德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由于缺少一个得到广泛同意的大战略,许多方面遇到困难。美国的主动性受到削弱,经常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在众多的威胁和挑战面前,更加难于分清轻重缓急并形成前后一贯的对策;许多问题上的方针往往自相矛盾、动摇不定或不能持久”。
(三)克林顿政府第二任期
这一阶段,美国开始对它在中、近期所处的国际环境和世界主要力量的走向进行评估,并着眼于21世纪的大国竞争,制定了美国面向21世纪的全球战略。这充分表现在美国先后发表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当中。如:1997年5月发表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与前几年的报告相比,未使用“参与和扩展战略”名称,而代之以《面向新世纪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

再次,首次明确提出2021年之后俄罗斯和中国可能成为美国的全球性竞争对手,表明美国对保持独超地位的中长期前景有所担心。
最后,首次提出美国面临着严重的“不对称威胁”的直接挑战。所谓“不对称威胁”,是指那些绝对军事实力与美国极不相称的敌对国家或敌对势力利用非常规手段给美国带来巨大危险的种种威胁,诸如恐怖主义、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信息战和环境破坏等。
新的形势下,美国全球战略的动向主要有:
1.提出“塑造—反应—准备”(shape-respond-pre-pare)三位一体新战略构想,强调维护当前利益与应付未来挑战相结合。1997年5月,美国发表了《面向新世纪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在“参与和扩展战略”的基础上,提出了“塑造—反应—准备”三位一体的全球战略新构想。“塑造”意味着不是要消极地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应更积极主动地去改造国际环境,使之不断朝对美有利的方向发展;“反应”是指按照对美国利益威胁的性质和程度,对世界上各种各样的危机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准备”是指立即着手为不确定的未来作准备,以确保21世纪成为一个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大的美国世纪。(注:Samuel R.Berger,“A Foreign Policy Agenda for the Second Term,”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Washington,D.C.March7,1997.)“塑造—反应—准备”战略构想的提出,是冷战后美国全球战略调整过程中推出的一个重大举措,它既是对“参与和扩展战略”的有力补充,更意味着美国全球战略已完成了“冷战后”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转型,将着眼于21世纪,以更加灵活多样和富于进攻性的手法参与国际斗争。
2.加强对各地区事务的参与,进一步扩展美全球战略优势。在欧亚大陆西端,加紧改造和更新北约,大力推动北约东扩,着力推动建立一个“统一、民主,并且在维护和平与繁荣方面与美合作的欧洲”。世纪之交,美国在各主要地区的重大步骤,有着深远的战略考虑,就是要通过推行从东西两翼齐头并进的两洋战略,控制欧亚;通过加强在欧亚边缘地带的存在,掌握中东的石油资源,策应其两洋战略,对欧洲和俄罗斯等形成战略箝制和掣肘。“东扩”、“西进”和“北拓”遥相呼应,是美国在欧亚大陆强化其优势地位的重要战略步骤。此外,美还不断加强在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影响。近年来,美国一改冷战结束之初对这两个地区有所忽略的倾向,明显加大了对拉美和非洲的外交力度,克林顿在第二任期曾几次前往访问。
3.积极运筹大国关系,加强对“潜在对手”的防范和牵制。面对世界多极化的加速发展,美为保持主导地位,更加注意运筹大国关系。针对欧盟自身实力的增强、积极谋求成为世界独立的一极的情况,美国有意在一些问题上作出一定让步,使美欧联盟关系得以维系。美国也注意多方缓解美日矛盾,加强与日本的安保合作。1998年9月,“美日防卫合作指导方针”的制定,标志着两国军事合作进入一个新阶段。美国还首次提出,在2021年前后俄罗斯和中国可能成为美国的全球性对手。这表明,美国对俄、中两国的判断逐步趋于严峻,对两国的防范和牵制力度明显加大。
4.积极推行新干涉主义和“炮舰政策”。冷战时期,美国以反共主义作为安全战略的理论基础和对外干涉的理由。近年来,美国又极力鼓吹“人道主义灾难”、“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等谬论,不断为新干涉主义寻求法理基础。美国为推行新干涉主义,还更加倚重军事力量。国防部长科恩表示:美国的“国家安全政策不只是为了对正在变化中的环境作出反应,而且还为了以符合我们利益的方式塑造这个环境”。(注:《科恩称美安全政策重点将从应付冷战结束转向塑造新时代》,新华社华盛顿1997年1月22日英文电。)据美方统计,从1990年至1997年,美军对外用兵共42次,年均用兵频率较冷战时期高出一倍。1998年以后,美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接连3次对外直接使用武力。
5.更加轻视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政府间组织,在维持世界和平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普遍的权威性。冷战结束初期,美国曾较为注意借重联合国的作用,但近年来绕开联合国加紧推进西方价值观念的霸气明显上升。1998年12月美国绕开联合国,联合英国对伊拉克进行打击,试图弱化联合国在解决地区危机中的作用。特别是1999年3月推动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是美国安全绕开安理会,操纵北约自行其是,而且把手伸进了另一常任理事国的传统势力范围。美国甚至声称要重新考虑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运作和决策程序。美国对联合国用则取、不用则弃的实用主义态度,严重削弱了联合国的权威,在国际社会创下了非常恶劣的先例。
在美国历史上,随着国际战略格局的大变动而对全球战略进行较大调整多是在战争结束后进行的,冷战后始于布什政府而由克林顿政府加速进行的全球战略调整则是在和平环境下进行的,新旧国际战略格局过渡期将经历较长的时间,中间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所提出的战略目标、指导原则及政策构想也不断发生变化。总的来看,这次调整,涉及面广、幅度大、影响深远,是一次全面的、整体性的调整,在战后美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布什政府时期是从冷战转向冷战后的大转变阶段,国际局势风云际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新旧格局激烈冲撞,虽然提出了“超越遏制战略”,但该战略仍带有过渡色彩,未完全抛弃冷战期间的战略观念。克林顿政府执政期间,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大国关系深入调整,国际战略格局轮廓初现,美国全球战略逐步完成了从“冷战型”向“冷战后型”的转轨,并确立了面向新世纪的全球战略的基本架构。这个转变基本上是以1993年的“扩展战略”和1994年的“参与和扩展战略”为起点,结束于1997年的“塑造—反应—准备”三位一体新战略构想。面向新世纪的美国全球战略,成为克林顿政府留给小布什政府的最大的外交遗产,小布什政府的全球战略将在这项遗产的基础上发展下去。

中西方差异方面中国人要自信的文章

今天的中国互联网上有太多拐弯抹角或阴阳怪气地丑化和矮化中国人的段子在日夜不停地流传,似乎“中国人有劣根性”“中国很差劲”已经成为了一种全民的普遍共识,这时常让我想起当年纳粹大搞丑化犹太人宣传时的情景。然而更讽刺的是,当年那些宣扬犹太人没有信仰、没有素质、没有道德、没有文化的段子印刷品,有很多就是从犹太人开设的印厂里被制作出来的。



然而就是这些彻底的谣言正在日益影响着我们的判断力,让我们开始对自己政府、体制、国家、民族甚至是文化和基因产生自我怀疑,进而开始自惭颜秽,卑躬屈膝,对西方人所说所讲言听计从,不敢怀疑,只顾反思。可是没有什么比盲目的反思更为有害,因为它会诱骗我们背弃自己的历史,背弃自己的文化,背弃自己的希望,背弃自己的民族,背弃自己的信仰,最终导致我们变成一个自暴自弃的民族。



实际上我们不难看到,今天中国的媒体圈子和网站编辑圈子,对西方的夸赞和对中国的贬低也已然成为了一种媚俗的时尚。他们言民主必谈希腊,赞社会必提欧美。



然而他们却不能解释一个问题,假如西方文明真的如此优秀的话,那为何西方文明屡屡在自相残杀中灭亡,而中华文明尽管总是遭到外敌入侵却从不灭亡且绵延至今?
------------------------------------------------------------------周小平《少年你真的了解这个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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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觉得我们中国真是真心不容易,国力要和美国比,福利要和北欧比,环境要和加拿大比,机械要和德国日本比,华为中兴要和苹果三星比联想要和 ibm比,长城奇瑞要和通用丰田比,龙芯要和 intel比, c919要和波音空客比... 一个国家的制造vs整个世界全部高端... 可能有人要说我愤青了,但是我不知道有哪个国家建国60多年靠自己的努力达到中国目前的高度的。。。。 想想中国50年前是什么样子,不说50年前,20年前大陆是什么样子! 这个你们小时候都有印象吧!而国外又是什么样子!…作为中国人我骄傲。 是谁让你们一边嘲笑金正恩世袭, 一边又对美国总统老子走了儿子上,儿子下台了老婆上的事实视而不见的?? 是谁让你们一边嘲笑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却对美国合法使用瘦肉精导致不能达到中国标准而屡遭退货视而不见的?? 是谁让你们嘲笑中国企业没原则没标准,却对德国用马肉冒充牛肉视而不见的??
我爱中国 是谁让你们嘲笑蒙牛伊利奶粉有三聚氰胺,却对新西兰奶粉双聚氰胺超国标8倍视而不见的?? 是谁让你们相信了中国官员很傻帽,张嘴就是屁话,比如“反对我就是反对党” “我爸是李刚”,可是你们听过录音吗? 人家根本不是那样说的啊!是谁在误导你们? 他们为什么要这样误导你?你有没有思考过原因?? 是谁让你们相信只有中国人会山寨,却从不提德国和美国都是因山寨成功而走向辉煌和富有的历史事实? ——在接下来的十年里,类似的谣言段子会越来越多,内容基本都是换汤不换药。 骂完土壤喷历史,喷完历史侮民族,侮完民族辱国家。 辱完国家反军队,反完军队毁政治。 他们会编出或者夸张出跟多内容丰富多彩的段子 我不可能永远逐条向你们解释这些都是有违常识的段子,不可信。 所以能拯救你们不被洗脑的,惟有知识本身。 你可以不相信政府,但你因为不相信中国政府而去相信了外国政府, 那你其实比那些只相信中国政府的农民更加小农思想。 ——因为你的身边充满了谎言与诱骗, 所以当你下次要说出:“中国怎么怎么,人家外国就怎么怎么的时候。” 不妨先停下来思考片刻,究竟这算不算中国特色,还是人类通病。 这世界有太多中国设计师到处嚷嚷“国外的设计师最棒,中国的全是垃圾。” 这世界也有太多的中国研究员到处嚷嚷“国外的科学家最棒,中国的笨得要死”。 这世界也有太多人张嘴就是“人家外国人最棒,中国人则完全不行。” ——说得好像他自己,他爹妈都不是中国人一样。 可是现实却是:美国搞四代机搞了16年,中国搞四代机只搞了7年,美国发射火箭失败了几十次,中国只失败了几次。 美国3D打印技术只能打印塑胶部。 中国不容易,我为我是炎黄感到骄傲。 也许我们都会觉得同样的岛屿争端,韩国的表现比我们硬气,比我们显得更加寸土不让;但是现在看来,其实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国家之间的争斗,台面下的东西远远多于台面上摆出来,一个国家一开始就打完所有底牌,那么意味着他以后将无底牌可打。 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玩牌的时候,谁会一开始就把炸弹、同花顺、大小王这样的大杀器在一开始就丢出去? 韩国在独岛上表现的确实很硬气,军舰巡逻,总统登岛,等等,看着是很舒心,很解气,但是别忘了,日韩是同一个干爹,日韩是在他们共同的干爹制定的规则下玩的,舒心完了,解气完了,争端还在那,该是啥还是啥。 为什么感觉中国那么差却觉得别的国家那么好 中国那里差? 你们还不是道听途说、那些所谓的媒体!美国犯罪公认的比中国高 很多人吐槽说抗美援朝,对越反击战中国是以牺牲敌人十倍甚至百倍的代价结束战争的,但是,你怎么能忽略掉这些战争使中国在二战后获得的那些政治话。 中国已经不容易。不要人云亦云 别人说中国坏你也说中国坏! 当你能安静坐在这里骂中国的时候是谁给你的?是祖国。没有祖国你是个屁。 有人说,无所谓了,人家美国的黑人白人都一样和平共处。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可我的朋友们啊,你们看到的这只是目前这短暂的和平时期,这只是美国经济相对富足的时期的表象而已。你们知道不知道,每次美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如1939年、1967年时,都有大批黑人被活活打死,因为失业的美国白人会抱怨是“黑鬼抢走了自己的工作。” 1916年时,一个黑人路过华盛顿广场,被一群失业的白人青年抓住,用铁丝捆起来,架在火堆上活活做成了人肉烧烤。 围观的人拍照取乐,路过的警察也很多,却无人心生怜悯。 在中国国力最弱的年代,每一根美国铁路的枕木下都埋着一具中国人的尸骨。 当你知道了这些,当你回想起过去这些海外华人的悲惨历史,你还会相信:无论国家怎么样,只要移民了就能过得很潇洒这种鬼话吗? 美国一边公开宣称不是中国死就是西方亡,一边又拼命告诉中国民众:你们的政府有问题啊,必须推翻它,然后你们就能过上比现在更好的日子。——请问,还有比这更可笑和自相矛盾的逻辑吗? 但是,是谁让你们轻易地选择了相信这些谎言?诸位亲朋好友,扪心自问。 国家翻了想想自己! 我亲爱的朋友们啊,你是不是觉得那些领导说什么就信什么的人特别可悲,可怜,奴性? 那你想想,盲目相信“人生导师”“成功人士”“异见人士”的人和盲目相信领导的人又有什么区别呢?? 你以为只有领导对下属不会说实话是吗? 那我告诉你“人生导师”“成功人士”“异见人士”对你同样也没有半句实话。 马云多次公开批判中国工业化进程,说不如青山绿水的中国好,但马云绝不会告诉你他是中国工业化最大的受益人,没有中国制造就没有阿里巴巴和淘宝。 马云们这样说,有他们的目的。 李承鹏恶骂中国政府遣返“脱北者”,但他绝不会告诉你美国遣返“脱墨者”时根本不顾那些可怜人的死活。 巴菲特和比尔盖茨经常说自己是自由经济的受益人,是美国梦的代表,但他们不会告诉你,他们一个的父亲是国会议员(相当于中国部委级高官),另一个的外公是银行家,母亲是美联储的高管(相当于央行的部委主任)。 李开复说纽约 60万美金一套别墅,比北京便宜多了,但他不会告诉你那套所谓的别墅其实是个仓库,而且离纽约市区开车需要四个多小时。 薛蛮子说美国房连地皮一起卖,但他不会告诉你那块地想传给儿子要再交45%的钱,而且每年按估价(由美国政府人工估算价格,纯人治)2.5%交税,一旦交不起就收回。 美国政府是没有拆迁的问题,是因为原住民已经被他们杀光。 美国是没有面包车校车,是因为他们有90%的人口都住在城里,不需要开小面包绕山路去村里接孩子。 而城市化生活需要更多的高铁、需要更多的核电站、需要更多水电站、需要更多的 PX 产业、需要更多的塑料、需要更多的矿山、需要更多的水泥路,把食品、水、生活物资从几千里外的地方源源不断地送进来,以供人吃喝穿住用。 如果你有心,可以找一个周末的夜晚去八达岭高速看看那些一眼望不到头的货车车流。看看那一车车满满的蔬菜、肉类、饮料是如何送入我们的城市,你再来谈谈为什么我们要继续提升工业化指标。 ——我们当然要继续加快建设,而不是“停下来等一等人民”。我们的思想是可以停下来休闲一下,但我们的胃绝不会等待哪怕一天。 在夏日的微风中,在北京的蓝天下,我看着川流不息的车辆,还有草坪上散步的老人以及孩子,真切地希望这一切能够永恒。 中国就像一个饱受指责但自强不息的农村孩子,他通过自己的努力一点一滴的改变着人们对他的印象。 一开始人们嫌他土、脏、穷,他自己也因此自卑过、犹豫过、哭过、闹过、愤怒过,但至于他安静下来,埋头做自己的事,不再关心别人说什么。 六十年弹指一挥间,中国已经有6亿人走向了小康。 有许多和我一样的农村娃都变成了一个又一个城市里的新青年。 这种规模的沧桑巨变就已知的人类历史而言,绝无仅有。 如果这还不能证明我们的政治体制更优秀,还不能证明我们的民族和种族更优秀, 那请问还有什么值得我们去信仰。 如果生在中国,你的命运和收入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都还要认为体制不公的话。那么如果你生在阶级20年前就固化了的美国,或者阶级在30年前固化的日本或欧洲你又当如何呢? 所谓国外社会整体收入为橄榄型,根本就是个鬼扯,只能骗凤姐。 根据美国去年自己的公布的数据表明:有40%的美国人,只占有社会0.2%的财富。 这分明就是铁三角,哪像橄榄了?
中国人的骄傲
佛说:“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圣经上说:“魔鬼永远都是以天使的面孔出现在世间。” 圣贤说:“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 如今这社会一百个人里,难以找出三个人支持政府,大多数人都沦为了公知的信徒。 ——末日审判时,只有罗得一家三口得到救赎, 不是因为他们和城中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一样,而恰恰因为他们是俗流当中少见的例外。 除此之外,知识是人生最重要的防火墙,但知识绝对不在杂志、报纸、或者段子里。 有条件的话,推荐阅读中华书局出版的《资治通鉴》文白对照版,以及《台湾史》《欧洲史》《欧洲战争简史》《亚洲战争简史》《联邦论》。 当你了解完直到18世纪,整个欧洲地区,都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结婚当天新娘必须献给地主或者城主破处之后,你再来跟我谈一谈中国是怎样的一个文明。 这篇文章里的很多话容易得罪人,我本不当说,也不该说。但目前这种形势下,已是不得不说。 文明和理性需要星火传递,如果当初你不说,他不说,王小东老师也不说,就不会点醒像我这样的人。 因此今天我也一定要说,哪怕这些话对99%的人最终都是无效的,但只要能点拨1%的人就已经相当值得了。 我们都有幸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我们都在目睹这一次翻天覆地的变革,我们正在经历着这场东方文明对西方霸权的终极逆袭。 这个特殊的时代赋予了我们必须完成特殊的使命:那就是为我们这个饱受了百年耻辱的民族和国家正本清源。 我的朋友,请不要辜负了这个时代,不要让子孙后代责怪我们今天的愚钝。 国家!荣誉!忠诚!使命!

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案中首次确立的违宪方式是什么???

到底是拒绝适用还是宣告无效呢??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在一个星期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这时,联邦党人的领导人、杰弗逊的政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督促他所能影响的联邦党人,让他们控制的几各州投了空白票,从而使杰弗逊以微弱多数当选。 因为在汉密尔顿看来,杰弗逊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尔则是没有原则性的投机政客。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总统总统就职只剩下了两周。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遭受重大的失败。这样,他们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于是,联邦党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乘着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设了5个联邦地区法院和3个联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1801年2月27月,国会又通过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这样一来,亚当斯就可以在新总统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来可担任这58新增的法官职位。为此,亚当斯忙乎了半个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结束所有58个法官的任命程序,与此同时,国务卿马歇尔则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状(commission)上盖上国玺。人们因此把这批法官称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还作出了惊人的举动,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此时并末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因为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的之际,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晕头转向,竟然来不及把由他亲自盖章的17份委任状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绝。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通过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废除了《司法条例》,进而也就砸了21个联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饭碗。不过,新国会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被免职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国会的作法,新国会还进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暂时关闭了最高法院,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从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 1803年2月了。

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最高法院刚开庭,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最高法院下状纸( writ of mandamus)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在冥思苦想之后,马歇尔和他的最高法院的伙伴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经过一番精心准备,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马歇尔后来把它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词 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

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马歇尔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

"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 "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他甚至上纲上线地说:"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补救。"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状。

话到这里,人们自然会认为马歇尔会立即对麦迪逊下达执行令,以便让联邦党人皆大欢喜。但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没有这样作,而且,他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来,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他的论证是这样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original jurisdiction)。而马伯里即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同时,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显然,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存在冲突。据此,马歇尔把问题一下子跳到了国会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来,真正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究竟是应遵从《司法条例》第13条,还是遵从《联邦相符》来作出裁定?

这一部分的阐述遂成了这个判决的根本和主体,也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状纸时,它实际上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如果最高法院执行了《1789年司法条例》,就等于最高法院承认国会可以扩大宪法明确授予它的权力。但事实却是,国会没有这个权力。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 ,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恒久的"(permanent)"的性质 。

在给出这个前提后,马歇尔便提出,显而易见的问题 "是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来改变宪法。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superior 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他时就可以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不过是人们的些荒唐的企图,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指立法权〗" 。

话说到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他最后的撒手锏,明确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判定什么是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因此,当宪法和一项普通法同时适用于某个案件,而且两者存在冲突,只能实行其中一个时,最高法院的决定当然已宪法为准。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有违他尽职尽责的誓词,这"无异于犯罪"。出于这一责任,他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也就是《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无效。

虽然马伯里的官运没能实现,但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在司法领域中的较量可谓大获全胜。本来,在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明确表示即便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并且打算以此为由,来弹劾马歇尔和他的四位联邦党人最高法院法官(当时的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组成,清一色联邦党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却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井,直接指向法律和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问题,最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虽然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并没有对司法审查权有明确的阐述,更没有提到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州议会或行政当局的行为违宪无效。但马歇尔的判决也非无源之水,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根据。在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美国的宪法之父之一汉密尔顿强调:"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和专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也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有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两者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来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文集》,392-93)

在马歇尔的判决中,不难看出汉密尔顿的理论影子。不过,他虽然坚持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但并没有明说在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中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和唯一的的宪法解释权,也没有强调最高法院的审查权比国会和总统可能拥有的权力更高。这可能是马歇尔的高明之处。他深知,国会的任何法律最终都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只要是权利问题,就有极大可能会演变成为需要由法院来裁决的司法问题,这样一来,最高法院自然就拥有了事实上的最后宪法解释权。在当时,马歇尔的司法审查理论还看不出其深远的影响,因为直到1857年斯科特案时,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宣布另一项国会法律违宪。但是,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政府(立法和行政)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尽管如此,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大多数学者甚至认为,马歇尔的判决实际上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它无权受理,无权受理只是在受理过程中获得的新认识的一个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自私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

美国宪法对美国民主政治的影响 满意加分!!!急!!!!!!

从三个方面说明rn1.对政治结构的影响rn2.对人民生活的影响rn3.对公民选举权利的影响
美国宪法——人类有史以来最无耻的神话

一、从神话的编造者说起

围绕美国宪法的产生,历来就有一些“神话”般看法。而目前国内知识界那些对美国宪法推崇倍至的人士“继承”与着力编造的也仍是这些“神话”。

第一种“观点”,美国宪法史学家称之为“班克罗夫特派”,或者叫“神祗派”。这一派的人士只要一谈到美国宪法,立即从内心的思想到形诸的文字都充满了神圣的意味,以为美国宪法“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用班克罗夫特的话讲,美国宪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神力的活动,这种力量使得宇宙获得统一,使种种事件获得秩序与关联。”而且,从美国宪法的产生,还证明了一条“神祗”:“不管有多少人士力主在人类里面没有超越人类的力量,然而历史却证明了暴政与不义必归于灭亡,而自由与正义纵受猛烈的摧残,终是不可抗衡的……万国的救主是活着的。”

第二种观点,史学家称之为“条顿派”。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条顿民族从来秉有独特的政治才能。这个民族先是侵入英格兰并已摧毁了旧罗马和不列颠文化的最后残余,然后便在“自由”政治的发展上给世界树立了一个楷模;这个优秀民族的后嗣后来殖民美利坚,又重新利用他们的政治天才制订了美国宪法。当下美国人的傲慢以及美国宪法的国外崇拜者们的“心仪”与此观点有关。

在美国,构成宪法史虔诚的“神祗派”与“条顿派”的往往是一些利益集团的御用文人,他们的文字被美国国内的史学家嘲讽成“与其说他们在研究历史,勿宁说他们在教堂唱诗班写宗教赞美诗,而且你还无法与他们说明令他们很恼火的真相。”

当然还有一些政客,同样用赞美诗般语言状叙美国宪法。但他们自己也根本不信他们自己在公众场合所说的话。如美国首任大法官马歇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讲中充满了神圣的字眼,但在其名作《乔治.华盛顿生平》中,他间接地承认美国的宪法不过是肮脏下流的政治权力斗争的产物。

二、美国立国者笔下透露的秘密

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样的视角去审视美国宪法的历史呢?其实,没有其他人比美国宪法制定者、前联邦总统麦迪逊更清楚美国宪法的本质。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论述美国宪法时说:“人类的财产能力为财产权利的源泉这种能力的悬殊实是人类趋向利益 一致的一种不可超越的阻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各种不平等的获得财产的能力,马上产生了程度不同和种类各别的财产所有;出于这些事情对于个别财产所有者的情感和认识的影响,社会遂分裂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造成派别的最一般的经久的原因就是财产分配的差异与不均。拥有财产的人们与没有财产的人们总是形成了社会上对立的利益集团。调和这些不同的错综的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渗透了参加必要的和寻常的政治活动的党派的精神。”

按麦迪逊的观点,必须用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视角来解释美国宪法的产生。美国著名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正是抓住了麦迪逊这一思路,写作了《美国宪法的经济观》。这本书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美国宪法产生的背后,究竟有哪些利益集团在进行斗争?斗争的结果究竟增长了哪些利益集团的利益?”

比尔德的研究成果如此之具有开拓性,以致于在美同宪法史研究中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其观点的人,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比尔德的成果使得对美国宪法史的研究从诸多“神话”中解脱出来,而真正回到了现实主义的立场。

正如另外一位宪法史学家布鲁斯.阿克曼在《新联邦党人》一文中所言:“在美国宪法史研究中,查尔斯.比尔德与其他进步主义历史学家们投下了巨大的身影。因为比尔德告诉我们,‘谁要在历史上或者公共问题的讨论中,撇开经济的压力,谁就要陷入致命的危险,那就是以神秘的理性代替真实,搅乱问题而不是清理问题。’”

既然美国宪法是利益集团之间利益斗争的结果,因此,对财产权的规定自然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因为制宪者们均为当时的有产者,在一个“多数人终会变成无产者的国家里,有产者的财产权在本质上是脆弱的。”(麦迪逊语),“这种脆弱性成了制宪者们对多数人暴政威胁关注的焦点”,于是,“制宪者的基本任务就是设计一种基于共和原则但又确保少数人的财产安全的政府形式”。

因此,美国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有产者财产,这一点是任何真正的宪法研究者所不能否认的。对此,比尔德说:“美国宪法其实是一部经济文献,核心问题就是对财产权的规定。”詹妮弗.内德尔斯基在《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也说:“制宪者们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的专注,是他们的某些最深刻的见解的渊源,也是宪法的主要力量和最严重的弱点的渊源。”

三、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真相——利益集团公然发动的反自由民主的政变

1、利益集团迫切需要一个高度集权的强大的中央政府

(最无耻的谎言:美国宪法的目的旨在于削弱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的自由)

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政府通过向有产者发行债券来筹措一部分战争费用。据汉密尔顿的一份报告,至战争结束时,全部未偿还公债达7600多万美元之巨。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能力还债。因为根据当时的“宪法”即《邦联条款》,13州仅有一种很松散的联系,中央政府仅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没有执行机关,也没有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任何约束,也无权直接征税。正因为中央政府缺乏权力,根本就没有可能筹措款项,用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

惟一的办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能够直接征税以偿债。而在《邦联条款》下,这不仅于法无凭,而且与各州议会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按照《邦联条款》,只有各州才有征税的权利。但各州显然又不愿意偿还国家公债即大陆债券,甚至对于应该由本州偿还的公债。因为州议会是由各州选举产生,因此,议员更关心的是选民的态度。如果因为偿还公债将负担转嫁给本州公民,使更多公民成为债务者,议员们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

眼看着手中持有的巨额债券将化为乌有,债券持有者很快组织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麦迪逊称其为“债权人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意识到,致使他们的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须废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

为了达到改宪的目的,这个巨大的利益集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游说与串联活动。他们中的独立战争时期的高级军官们甚至发起了一个组织即“辛辛那提社”,这个组织进而威胁,如果不尽快改宪,他们将发动一次武力革命。

债权集团同时还联合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来说,在原来的《邦联条款》下,因为中央政府的弱势,无法收取关税,因而也无法对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在与英国工商业竞争中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他们的商船在海上航行都因为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军队保护而屡受抢掠,因此,工商业集团本身也盼望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对于债权集团来说,如果新宪法下的中央政府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关税势将成为中央政府的巨大财源之一,因而中央政府也更有能力偿还公债。

值得一提的还有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中不少人本身就是原来的公债持有人,将公债换成了土地。而土地也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弱势而贬值,所以,土地所有者也希望通过改变宪法而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在经过一系列酝酿后,其中不乏阴谋活动(此一点见后面叙述),以债权人集团为主的精英们终于成功地于1787年 2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后又再度通过“曲折”的手法,使新宪法获得通过。而新宪法果然反映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国家必须对征用的私人财产进行足额补偿的原则作为保护私产的核心原则写进了宪法,从而为新联邦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足够补偿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上的依据。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私产保护条款而只有充公补偿条款的由来。

为了更能说明新宪法不过是反映了公债持有者集团及相关集团的利益,我们不妨将参加制宪会议的54名代表——这些人如今被称为“美国的立国者”——的利益背景做一列举:

据比尔德考证,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4名代表中,目前有据可查持有公债的超过40人。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者亲属持有巨额公债(超过5000美元)的有25人,拥有巨额数量地产的超过14人,新兴工商业巨子超过35人。他们中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

制宪会议代表分布中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每州都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拥有巨额公债。因此,比德尔说:“所以他们可以痛切陈词,主张在宪法上面规定十足的偿还公债”。

这里有必要提及美国宪法制订中另一关键人物麦迪逊。从已有的资料看,这个联邦政体的极力鼓吹者,是惟一尚未发现持有公债或拥有土地与其他动产的制宪者。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宪法通过后成立的新政府中,“政治家与投机家的巧取豪夺使麦迪逊对执政的党派表示痛恶,并最终把他赶到了反对派的立场上去”。在1791年7月致总统杰斐逊的一封信中,麦迪逊愤怒地写道:“这是非常明白的,国家公债所依赖的一班人物,也就是掌握国家的一流角色,而美国的人民也就是要受他们的统治的。极尽人间羞耻之事,就是那一班最积极推动这项计划的议员,却也公然攫取它的利润。”

制宪者们的努力没有白费,他们不仅仅如愿获得了新宪法下联邦政府对他们的公债券的足够补偿,而且因为他们利用对新宪法的预期进行公债券买卖而大发其财。据美国财政部一项统计,“由于宪法的通过与稳固的金融制度的建立,公债持有者最少赚到了4000万美元,这还不曾计及在政府成立后,尤其在 17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由于操纵证券所获的厚利。”

这段历史还涉及到中国知识界某些人所制造的关于美国宪法的另外一个神话:即美国宪法的目的旨在于削弱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的自由。其实,恰相反,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之所以要制订这部宪法,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2、一定要把利益集团的意志变成美国宪法

(1)、粗暴地剥夺广大人民的对宪法的发言权

中国知识界某位人士曾经这样充满激情地写道“美国宪法保证了联邦政府是一个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它自然也就代表全体人,并且为人民所工作,也就是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与民享的政府”.

说美国宪法保证了自由民主,则大谬矣。恰恰相反,它从制订过程开始所保障的就是少数利益集团的权力,这与其主要是代表了当时政府公债持有者集团的利益是相对应的。

首先,联邦党人当时讨论宪法的投票问题时,为了将“大多数人民”排除在外,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

麦迪逊曾警告宪法制订者们说:“单就利害上着眼,美国的有产者可说是共和国自由的第一安全的受托者。而大多数人民将不但没有土地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将在共同情况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样的场合下,财产权利与国民自由将不能在他们的手上保持无羔。或则他们将成为富人或野心家的工具,这是较有可能的;在这样的场合下,其危险正复相同。”

立宪运动的另一关键推动者、巨额公债持有人诺克斯将军给华盛顿的一封书信里在讨论谢司起义以及立宪的必要性问题时则写道,“人民从来没有付出什么,至多不过极少的赋税。但是他们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与富裕相形之下,他们直接感到自身的贫困和他们自身的力量,他们决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贫困。他的信条是:‘合众国的财产是大家共同努力从英国人手中夺回的,因而它必须成为大家的共有财产。反对这个信条就是平等和正义的敌人,必须从地面上扫掉。’总之,他们决心取消公私的债务……这种人民可以组成绝望和肆无忌惮的团体……他们一旦发展到了这种程度,我们将不免要遭遇到一次反抗理性、反抗所有政治原则以至反抗自由名义的叛变。这种可怕的情形已威胁了新英格兰的每一个讲原则、有财产的人士,怎样才能避免无法之徒的强暴呢?我们的政府必须加强、改革或改变,这样才能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财产。”

其次,为了在制宪过程中将“大多数人民”排除在外,立宪运动领袖煞费苦心地设计了一套以财产为标志的选举制度。

为了避免人民的参与,立宪会议的代表——他们绝大多数为公债持有人——先在各州议会活动,以使代表由各州议会指派,而不是由各州经选举产生。而为了更进一步限定公众的参与,在立宪运动领袖们推动下,各州于1787年实施了关于投票人和州议员的财产限制。这项限制对于投票人以及州议员的资格规定了最低的财产限度。比如,新罕布什尔州规定,参选择议员的资格必须是新教徒,并且拥有不动产价值在200镑者;马萨诸塞州规定,参选议员必须拥有不动产300镑以上,或者拥有动产价值600镑以上。其他各州对于参选议员资格的财产规定都类似。对于投票人资格,各州也有财产上规定。如马萨诸塞州规定,只有年收入达3镑以上、不动产价值60镑以上的男子才有投票权;康涅狄格州规定,投票人必须拥有不动产价值40先令或动产40镑。纽约州的规定最苛刻,规定只有不动产达 100镑以上的男子才有投票资格。

除了财产上的限制外,投票资格人还有其他传统的资格限制。通过这些限制,有四个利益集团被排除在立宪运动之外:(一)根据州宪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而无投票资格的多数男子;(二)契约仆役;(三)奴隶;(四)被剥夺公民权而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于是,“在立宪运动中,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没有对这一问题投票”,“参加投票的人可能不超过成年男子的六分之一。”

这样的立宪过程,怎么能保证宪法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呢?因此,比尔德说,充其量不过体现了少数有产者利益,但“他们成功地哄骗一般老百姓去接受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而设计的政体。”

(2)、粗暴地把各州议会排除在制宪过程之外

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除了要排除“大多数人民”外,还必须排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的拥护者。最大的拥护者自然是“邦联条款” 下被赋予最大权力的受益者各州议会。

根据当时的“邦联条款”,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13州议会一致同意,召开立宪会议,并将结果交由13州议会表决一致同意才能进行。显然,在“邦联条款”下,立宪运动的领袖们不可能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了避开旧宪法的约束,立宪运动的领袖们进行了一系列“阴谋”活动。他们首先在弗吉尼亚州议会运作,让该议会邀请各州派代表出席安那波利斯会议,商讨合众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会后经汉密尔顿影响而向国会提出一项建议,要求召开另一次会议“借以商讨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此对联邦政府的宪法有所贡献,庶可克服邦联的危机”。根据这项十分温和的建议,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为修改‘邦联条款’的惟一的和紧急的目的”,派遣代表出席费城会议。而由于“群众的疏忽、无知与漠视,也由于各州议会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批准权力行使最后的决定权”,使得各州议会中立宪运动的热心分子都变成了以上两次会议的代表。

使各州会议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费城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结束后,新宪法制订者竟然剥夺了各州议会的最后决定权。根据代表们向国会的建议,宪法改由各州重新选举产生的州代表会议代表表决,而不由各州议会表决。同时,代表们进而建议,如有9个州批准新宪法,新宪法就算通过。而这整个程序背离了当时的美国宪法“邦联条款”。

(3)、为通过新宪法,不惜使用最肮脏下流、卑鄙无耻的罪恶手段

为了彻底排除大多数人民的反对,立宪运动的领袖们所做的其实还不只是对投票权的限制。立宪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些更肮脏下流的做法。

第一,是否召开立宪会议这个问题,就没有交由投票表决。相反,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通过弗吉尼亚州议会,召开各州代表参加的“商讨合众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的会议,即安那波利斯会议。然后由此次会议提出一个倡议,要求召开另外一次“借以商讨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此对联邦政府的宪法有所贡献,庶可克服邦联的危机”的会议,即费城立宪会议。

第二,宪法并未交由人民表决。当然也不是由反对宪法的州议会表决,而是由立宪运动领袖们提出的所谓“州代表会议”表决。即在州议会以外再由选民选举产生一个州代表会议代表,然后由代表再对宪法进行投票表决。

在不到成年男子六分之一投票选举产生的州代表会议对宪法批准表决时,反宪法派一开始在势力上仍超过立宪派。

为了达到使宪法通过的目的,立宪运动的领袖们使用了许多今天看来非常肮脏下流、卑鄙无耻之极的罪恶手段。

首先,在代表分配上,对于“立宪派”超过“反立宪派”的各地区,分配更多的代表人数;而对于“反立宪派”超过“立宪派”的各地区,分配较少的代表人数。比如,在纽约州,对于立宪派占上风的纽约市,人口仅3.3万人,但分配了9个代表名领 而对于反立宪派占上风的哥伦比亚市,人口与纽约州几乎相等,仅分配了3个代表的名额。

其次,采用了贿选的手段。根据普选的票数计算,即便通过代表分配上有利于“立宪派”的情况下,反立宪派在纽约州选出的代表也超过立宪派。普选明确不利于立宪派。在此情势下,立宪派通过分配公债券的办法贿赂反立宪者。在纽约州,宪法最后是以30票对27票通过的,而反立宪派中的三个人物——约翰.德威特、约翰.史密斯与梅兰克顿.史密斯就是因为接受了立宪派的巨额公债券转而成了立宪派的。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这样的现实,“人才、财富与专业能力都属于立宪派一边”。且这些人集中在城市,能很好组织起来,在宣传与舆论上也可以造势。“他们完全知道新宪法的价值,仅从日后债券增殖而获得的巨额利益中划出一小部分,就足够支付宣传与贿选的开支”。而反立宪派“则遇到种种困难,他们也知道新宪法通过后会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但他们要对付立宪派的种种伎俩,同时他们没有金钱可以用于这项运动,他们贫苦无闻——最强大的队伍并不站在他们这边。然而奇怪的是,他们在投票数字方面仍然几乎击败了宪法。”

关于这点,在联邦政府成立后,曾经参与立宪运动全过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联邦政府大法官马歇尔在他的《乔治.华盛顿生平》中承认:“在某些州,两派是势均力敌的,因而甚至经过了相当时间的讨论后,宪法的命运尚未可知。在许多州,赞成的‘多数’也数量甚微,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没有人的影响,宪法将无法获得通过。毫无疑问,在通过的各州中,多数人民也是反对宪法的。各州提出的许多修正说明了它们接受新政体是极不情愿的。”

四、美国历史学家的评说——一场由利益集团策划的反动政变的结果

史学家约翰.伯吉斯曾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所做所为之恶劣,如果换成是朱利叶斯或拿破仑这样做的话,代表们自已一定当场宣布这样做是彻头彻尾的政变!”

另一政治学者布鲁斯.阿克曼则说,“经过一个夏季的秘密会议,宪法的设计者们不仅宣布‘我们人民’想要废弃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即《邦联条款》,而且提请以一种公然违法的方式批准他们以‘人民’的名义作出的新的宣告……制宪者们宣称,这种违宪的作法可能会使他们具有比现行政府更为优先的代表人民的权利,到底是什么证明这样做具有正当性呢?现在看来,《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大功劳就是,它不允许我们把这一权威宣言看成是一场阴谋发动的反动政变的结果。”

由此看来,美国宪法产生过程,不仅不民主,不能代表人民,而且也一点都不讲“宪政”,因为对于美国原来的宪法《邦联条款》,它是一次彻头彻尾的反自由民主的政变。

五、弥天大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而只有所谓的“充公条款”和“补偿条款”。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当下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鼓吹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只是在其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补偿,不得占为公有。”因此,这一条款又被称为“补偿条款”。

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底滥斛于何处呢?滥斛于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一宣言将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宣言》第 17 条还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批评中国因为“师法俄而拒欧美”走了“之”字形路线,并声称“法国革命的遗产为二十世纪中一切罪恶的根源”时,他们在鼓吹私产保护入宪竟然继承的恰是法国革命的遗产。

而法国人对这笔“遗产”也有修正。1793年 6月 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 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把将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总纲,成为“法国 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但却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十九条”,即“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颇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中的“充公条款”。

还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条款的解释与应用也在不断变动之中。而这与条款本身有关。对此,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有着深刻的洞见。她写道:“在美国宪法制度中,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线。但这一界线已在实践中表现为变化不断的可渗透性。财产权这一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乎解体的变化。尽管财产权仍然保留了它作为美国人自由之基础的核心价值,但它已丧失了其传统的宪法地位。”而造成财产权这一概念不断变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本身存在悖论:按联邦党人麦迪逊的理论,应该平等地保护人们的三种权利:即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与政治权利。“而财产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分配意味着,如果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拥有政治权利,那么财产权和人权就不会受到平等的保护”。也正因为对政治权利平等即“公正原则”的追求,“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犯”。而且,美国历史上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宪法审判时,往往是社会矛盾越突出时,对私人财产权的概念会“更多地包括进公正的价值”。

在美国,私产保护原则与社会公正原则之间也不断存在斗争中的妥协。
美国宪法与民主

05硕 政治学理论 谭彦德 10532021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通过考察美国宪法在多大程度上是民主的,与古典的、理想的民主观差异何在,而探究政治的一个核心问题——“民”应当在多大程度“主”?(真有所谓的民主政治吗,还是“一切政治都是精英政治”而只是精英程度不同?)或者说,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如何安排精英和大众的位置和角色,以趋近最佳政治?本文认为,政治的难题在于如何调和智慧与同意,换言之也就是如何调和精英与大众;而且这个难题在任何政治共同体中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政治是一门技艺——也就是说政治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
关键词:美国宪法 民主 政治

美国号称自由民主的堡垒,而且从上个世纪以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促进“民主化”,输出“民主革命”。然而,如果我们对美国政治制度尤其是美国1787年宪法描述和规定的政治制度作一较为深入的考察,我们将会发现,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其实不那么民主,其与古典民主的差距更是显著昭彰。

一、 何谓民主——从强民主观到弱民主观
民主的概念像政治学中的其它关键词一样,其定义众说纷纭而莫衷一是。下面几种民主观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典型的几种民主概念。
民主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所著的《历史》一书。英文“民主”(democracy)就由希腊语demos(人民)和kratos(权力或统治)演变而来,意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 从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民主实践看,“民主”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在其著名的《丧礼上的演说词》中指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林肯在1863年11月19日葛底斯堡阵亡将士公墓落成典礼上的演说词中, 对民主作了精炼而又准确的概括,即民主就是“民有”、“民治”、“民享 ”。
罗伯特 •达尔给民主下的定义是,“民主是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机会的政治体系。”
科恩说:“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精英民主论”的代表人物约瑟夫•熊彼特则强调:“民主的方法是作出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尽管民主的概念难以定义,但是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从古希腊的民主观和林肯的民主观到罗伯特 •达尔、科恩尤其是约瑟夫•熊彼特的民主观是民主的概念由强到弱的演变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民主的概念由古典和理想到现代和现实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避免给民主下一个定义,转而去比较各个政治体系的民主程度——在一个政治体系中,每个人行使权力越直接,对权力运行的影响越大、参与越深、越频繁,参与政治的范围越广,整个政治体系的权力越分散,我们就说这个政治体系越民主。也就是说,本文强调民主的核心和根本含义是“民治”,无论这个“治”是被称作传统的“统治”还是现代的“治理”。
从这种民主观出发,我们就会发现“人民的统治”是最强的民主观(古典的、理想主义的,也是最民主化的),也就是说当政府即人民,人民即政府时,这个政治共同体是最民主的;而约瑟夫•熊彼特的民主观是最弱的(现代的、现实主义的,也是最精英化的),因为按照他的民主观,普通民众对于政治的参与可能仅仅限于投票选举掌权者,而根本不参与政治过程的其它环节或者对之毫无影响。根本本文后面的分析,雅典民主是古典的、理想主义的民主的典型代表,而美国民主则是现代的、现实主义的民主的典型代表。
我们还会发现,民主在历史中的运行实际上一方面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一个逐渐弱化和淡化的过程。前者体现在:就民主的主体而言,已由古代所谓的狭义的“公民”扩展到现代的全体成年公民,选民在全民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也就是科恩所说的“民主的广度”变宽了。后者体现在:就民主的运用方式而言,“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或“参与制民主”而成为民主的主要方式,也就是科恩所说的“民主的深度”变浅了;就民主的应用领域而言,现代民主只限于产生行政领导人、立法者,法官不再由民众选举产生,而古代民主则贯穿于行政、立法、司法诸领域;就民主的具体方法而言,抽签和轮流的方式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而只剩下选举一种方式;就民主中的权力流动而言,官员的任期也有所延长,从一年延长到三至七年不等(法官的任用则基本上实现了终身制)。 事实上,我们还可以从民主一词的两个基本含义看出民主概念的弱化和淡化:民主在古代的根本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而民主在现代的主要含义却变成了“人民的同意”(如在洛克那里)。但是从“人民的统治” 到“人民的同意”,其间差距何止万里!人民的同意其实就是同意被统治。
这里我还想着重指出实际上抽签和轮流执政是最具原汁原味的民主方式,因为民主暗含的一个前提就是平等。抽签就意味着所有候选人都是一样的,不分高下,所以才由运气来决定谁当选;轮流执政也一样,所以给执政者的任期规定得很短(大都一年一任),而且不允许连任。抽签和轮流执政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权力的流动,把尽量多的人放到了执政的岗位上,所以是最符合民主的原意的。而选举和抽签不一样,这是一个拼智慧、拼财富、拼关系等全面较量过程,胜出的总是某种意义上的精英;选举和轮流也不一样,因为选上的人可以连任,甚至无限期地连任。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指出:民主制的选任官员的真正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因为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出众”的人;而且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比较大的独立性,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其实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 。另一个语言学的佐证是,在许多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
在厘清了民主的原意和流变之后,现在我们就来考察美国宪法在多大程度上是民主的,与古典的、理想的民主观(人民的统治)差异何在。
二、美国1787年宪法有多民主?

(一) 为什么是共和,而不是民主?

首先我想指出,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 翻阅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他们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民主政体”或类似字样。 被称为“美国宪法圣经”的《联邦党人文集》也一概用“共和政府”指称拟议中的美国联邦政府,并且区分了民主与共和的概念,“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 。这里所说民主政体实质上就是直接民主制,而共和政体则指的是间接民主制——“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府下,他们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 ,“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 文集中甚至有这样“露骨”的话——“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而并不在于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
在今天的政治领域中,“民主”这个词远较“共和”为流行,人们通常着力于评判一个政府是否“民主”以及有多“民主”,但是却少有人关注一个政府是否“共和” 以及有多“共和。 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话语的演变背后必然有其思想观念动因。于是问题就在于,美国国父们大讲“共和”,现代人则开口闭口就是“民主”,这种话语的变迁说明了什么?

(二)、制宪会议代表眼中的民主和人民

实际上,制宪会议代表中很多人对民主并没有多少好感,对人民也不信任。例如制宪会议的要角之一汉密尔顿,就在会议上大为赞美英国宪法,认为英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他指出,“当年抓住共和主义紧紧不放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样,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还强调“对群众的要求让步,就证明任期参议院还是不稳”,“有人以为七年任期就够长了,能给参议院来足够的稳固。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强横估计不足”。 他极力主张参议员和行政长官终身任职,至少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他设计的总统权力极大,甚至对议会的所有立法都有绝对否决权;他自己也承认他自己的思想并不赞同共和政府 。可以说,汉密尔顿是一个非常强势的保守派。
谢尔曼代表也是一个对民主不看好的代表,他反对由人民选举联邦众议员,他说,“老百姓眼下对建立政府的事还插不上手。他们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误导”。 格里代表更直话直说:“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 他还多次提到马赛诸塞州的骚乱,称那里的人民是世界上最狂乱的人民,因为他们要求降低州长的薪水、要求废除参议院 。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代表也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指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制宪会议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国宪法,迪金森代表在制宪会议上就反复重申他对英国宪政的热烈歌颂 ,认为“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态之一”,而且“任何共和制的政府形态,都永远不会得到与此同等的祝福” ;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宪法的一个模仿,据统计,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中,间接提及英国制度的有24处;直接提及的则多达111次 ;而当时英国实行君主制和两院制。美国总统的设置即暗中以乔治三世为原型(虽然一开始设立君主制的主张在制宪会议上就被大多数代表否决了),故而权力极大,几似“无冕之王”。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联邦党人不得不在《联邦当人文集》中极力辩解,拟议中的总统更像总督而不像国王。美国国会的两院制即以英国的上下两院为参照。代表们特意为参议员设置高额财产限制,目的就是保障只有富人才能当参议员 ;设立参议院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议会应由两院组成”这一条款未经辩论就几乎全体通过了,而实际上一院制才更民主 。
(三)、民主的问题及其克服

如果我们注意到制宪会议的一个背景——谢斯起义,那么我们就更能理解为什么制宪会议代表们避免使用“民主政体”等类似说法,而把拟议中的政府定位为“共和政府”。 谢斯起义加深了许多有产者精英的恐惧,他们感到,为了避免“群氓统治”和经济崩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制宪会议设计的宪法不仅旨在防止来自上层的暴政,也旨在防止来自底层的暴政。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于邦联政治的一种挽救和矫正,而邦联政治恰恰扎根于美国自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时期以来的传统(例如对自由的过度追求与对政府的过度不信任,这是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强烈不满和不信任的后遗症)。邦联条款具有严重的不信任中央权力的倾向,例如规定对邦联条款本身的修改必须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方有效;在规定强制性轮流任职方面也惊人地民主,它规定大陆会的议员在任何6年中不得超过3年。 由于当时美国所处的特有的危急环境,制宪会议代表们对民主政府的弊病就格外留心。
当然他们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没有完全否定民主。他们主张共和政体的根本目的就是使这个政权、使各种权力最终奠基于一切权威的合法源泉——人民之上。
《联邦党人文集》如此表述共和政体的特点,“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 换而言之,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体的一个核心特征只是:政府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联邦党人文集》还指出,美国宪法设计的政治制度中最明确的共和特色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至此,我们已经明了:原来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府的底线就是禁止贵族头衔,也即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这样理解的共和政府为制宪会议采取各种措施矫正民主政府的弊病留下了极大的空间。
实际上,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矫正平民政府的弊病,作者们明确提到了“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典型所做的宝贵改进”,而“不安定、不公正和带进国民会议里的混乱状态,事实上是使平民政府处处腐败的不治之症”。 他们认为,“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纯粹的民主政体、甚至代议制政府在治国安邦方面显然都不够优秀。
作者们虽然使用的是共和政体一词,然而通过对民主政体、共和政府的调整和矫正,实际上设计了一种包含民主(平民)、贵族、君主三种因素的混合政体,即添加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成分。
混和政体的各种因素中,民主位居重要地位,因为共和政体要追求的是政治权力的共享,而民主则能覆盖最大部分的公民。但是,事实上当时制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都对所谓“民主政治”不大以为然。《联邦党人文集》在说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时,最常用的字眼是政府“依赖”于人民——依赖人民给政府的统治提供正当性。民主的功能,实质上主要是用人民的同意来奠定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民主的真实意蕴实际上是选举统治者。
事实上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限制和驾驭民主。美国宪法改邦联下的国会一院制为两院制用意之一即在此。作者们认为上,“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多变的众议院。文集的第62、63等篇集中论证了两院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宪法对参议院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贵族民主(贵族制)而非人民民主的特征。参议院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民主时代的“元老院”或“贵族院”的角色。比如,合众国的众议员须年满25岁,须有7年合众国公民资格,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年;而参议员至少年满30岁,籍满9年,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并实行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参议院在诸多权限上要高于众议院。参议院与总统联合享有缔约权,在行政方面参与对官员的委任,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总统弹劾案的法庭职能。文集的第49篇中有如下断言:“只有公众的理智应该控制和管理政府,情感应该由政府控制和调节。” 这也能显现出作者们对民众(民主)在政治中地位的一贯看法。
采用代议制原则本身也是对民主和民众对政治影响力的削弱,本身即是民主的变异。代议制使得政府与人民的距离扩大,已经违背了直接民主也就是原典民主的首要目标了。现代共和国的竞选制度已经带有贵族性了,不能仅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它已经具有“贵族”和“民主”的双重属性。
作者们并不信任直接民主制,其在议员的任期、选举方式、权限等各个方面都做了精心安排,实质目的就是为了用代议制过滤普罗大众的粗糙意见、意志,满足他们的参与感,但是暗中降低他们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
本书的第51篇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法的精髓之一,其用意之一即在否定立法权至上、议会主权(这是此前州宪法的普遍原则)。
宪法对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君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特征。宪法给美国总统奠定了全新的权力基础,其权威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直接为此目的选举的选举团而非议会选举),而独立于议会。总统直接对美国人民负责,而非对议会负责。总统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以应付紧急情况和满足最高行政职位本身的需要。例如总统可以否决议会的法案,任命大批重要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统辖合众国海军和陆军,和参议院共享缔约权等,以至有“帝王般的总统”之称。同时,作者们认为,行政机构不应唯民意是从,而应该按照自己独立的判断行事,也不应迎合立法机构中的情绪。总之,他们对行政机构的设计贯穿了“效率原则”、“强有力”原则(这一点类似于君主制)。而当时制宪会议就有代表坚决反对把行政权集于一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胚胎。
另外,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法官不再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法院是美国政体中最不民主的部门)。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贵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国宪法中延续下来了。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
总之,美国宪法可以说是对议会权力的一种极大的削弱和剥夺,而议会恰恰是国家机构中民主色彩最浓的一个机构。美国宪法设计的共和政体追求一种在大众、精英、领袖之间的平衡,追求一种在强大(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而且引入了宪政的原则,不唯人民的意志是瞻,对民主层层设防,充分利用而又加以驯化。
(四)美国宪法与“民治”的距离

总结一下,在美国宪法中,就行使民主的主体而言,“我们人民”实际上是当时总人口中的少数,并不包括女性、黑人、印第安人,也排除了很多没有财产或者财产过少的人;就民主的运用方式而言,“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基本上取代了“直接民主”或“参与制民主”,例如参议员和总统都是间接选举;就民主的应用领域而言,民主只限于产生行政领导人、立法者,而古代民主则贯穿于行政、立法、司法诸领域(如雅典);就民主的具体方法而言,抽签和轮流的方式都被排除,而只剩下选举一种方式;就权力的分散而言,总统拥有帝王般的权力。甚至和当时的州宪法比起来,美国宪法更不民主,当时大多数州都进行频繁选举,当时很多的州议员选举都是一年一次甚至半年一次,有着严重的对政府不信任的倾向,而美国宪法规定的众议员和参议员的任期却大大加长了。
在雅典民主政体中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自由公民“轮流坐庄”,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要的德性和才智,而且终身只能担任一次。总的来说,美国宪法使人民和政府的距离比起雅典民主来是加大许多了。美国宪法离“民治”的理想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而宪法规定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实质上是对此前州宪法普遍规定的议会(立法)权力至上的一种否定,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更接近民主的原意。此前,州议会除掌握立法权外,还选举任命州长和高级行政官员,大部分州还将法官的任命权也交给议会。相当一部分州将州长的任期规定为一年,至少有10个州拒绝给与总督否决议会法案的权力。 美国宪法之所以采用“三权分立与制衡”来设计政府结构,根本上在于美国建国之父们对于由人民来控制政府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有一个在当时与在今天都一样流行的想法,认为只有诉诸人民,才能防止暴政。《联邦党人文集》表面上也承认这是“最基本的办法”,可是它真正依赖的却是所谓的“辅助的预防办法”,即“用野心对抗野心”,靠着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节制与竞争,达成权力的平衡。
他们其实并不信任“人民”。制衡而非民主,才是《联邦党人文集》也是美国宪法建构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三、 美国宪法的民主化及政治作为一门技艺
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1787年宪法不算太民主。实际上,这部宪法自1787年至今确实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的过程。例如关于选民资格,包括麦迪逊、迪金森在内的许多代表认为“自由持有土地者是公民权利的最佳保护者”,他们认为把选举权给没有财产的人会是在以贵族制威胁这个国家 ;然而宪法修正案第14、15、19、24、26条使选民资格一步一步放宽了。另外1913年起,参议员也改由各邦人民直选了;关于总统直选的呼声也一直居高不下。可以想见,这些宪法修正案未必会得到宪法制定者们的同意。
另一方面,美国总统的权力一直在扩张,议会的权力则在萎缩。特别是9.11以来,小布什更是我行我素,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都日益受到挑战和践踏。麦迪逊当年在制宪会议上所说的“选出来的君主”已经初具端倪了。
这种民主化会如托克维尔说的那样一直持续下去、没有尽头吗?毋庸置疑,这种民主化的过渡推进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通过政治设计去防止民主的罪恶和平庸呢?这不仅是美国的问题,也是中国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并非越民主越好,美国国父们在宪法中容纳民主因素,是为了使整个权力体系有一个宽广的基础和鲜活的来源(“为有源头活水来”),而混合进君主和贵族因素,则是为了使这个权力体系富于智慧和德行,使之不仅充满活力而且稳定有序,这样一种对政治的观照才是全面的。
正如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Leo Strauss)所言,“政治的难题就在于如何调和对于智慧的要求和对于同意的要求 ,换言之也就是如何调和精英(智慧来自精英)与大众(同意来自大众),这个难题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政治是一门技艺——也就是说政治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脱离大众,漠视大众的诉求;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如果完全唯大众之命是从,那么这个政治共同体就会走向平庸和粗鄙,甚至走向分裂与灭亡。没有什么纯粹的民主国家,也没有什么纯粹的专制国家。体现政治家的卓越与伟大的,正是在以大众与精英为两端的钢丝上行走的微妙而高超的技艺。
1、根据美国宪法,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和司法(联邦最高法院)三权是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而且从1803年起,联郑最高法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它就有权监督立法权、财权、人权、军权、治安权、外交权等大权在握的国会和总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判决哪些法律或政策违宪。而这些裁定和判决,是国会和总统必须遵守也得到遵守的。所以在美国不存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绝对权力,这就是美国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2、美国宪法看成是一种政府设计,而且他看到了宪法法律条文的背后反映出的特定的政治理念。每一个社会利益集团特别是弱势团体对这些政治理念的追求,将导致与社会其他阶层的对抗与冲突,而每一次冲突都是对宪法原则的重新界定。它拓展了影响宪法原则的因素,宪法原则不仅是国会中的议员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决定的,而且深受这些利益集团斗争的影响,这些利益集团的要求也应成为宪政改革研究者关注的目标。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发展构成一部完整的社会发展史,对一些易被忽略的弱势团体进行研究,给他们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定位,也是目前史学研究一项重要任务。权力制衡机制和选举机制也是使宪法处于动态的主要原因。美国政府权力的多层次、多角度划分,使任何一个利益集团都不能单独决策,而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必须尽可能多地考虑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从而达成一种妥协,并将这种妥协以修正案的形式写入宪法,使美国宪法达成一种动态的平衡。

3、关于公民选举权,联邦宪法先后加进了另外十六条修正案。它们中比较重要的包括: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现定取消奴隶制,宣布黑人为美国公民,给予黑人以投票选举权;第十九条修正案宣布妇女享有选举权;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取消选举方面的人头税;第二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公民选举年龄降低至18岁。这些都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绝对的权力会走向绝对的腐败”、“各种团体和个人能通过各种途径发挥自己的力量,在各种力量的斗争中维持一个动态的平衡。”
当代法国司法的基本制度源于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这次革命彻底废除了此前施行的将所有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集中于国王一人之手的旧体制,建立起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现代司法制度。经过资产阶级大革命洗礼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人民司法取代王室司法,确立了法官以“法国人民名义作出判决”的原则。正如法国著名历史学家米歇雷所说的,从此,司法在法国成为“真正名符其实的司法,是源于人民并为了人民的司法”。法国大革命时期确立的民主政治精神和三权分立原则对法国乃至全世界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不过,因国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三权分立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不尽一致。法国由于其独特的历史原因,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问题上强调的是司法职能的独立行使,而不注重机构的统一分立设置。换言之,司法职能不采用由统一的一套司法机构行使的做法。这就使法国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特的司法制度。

简单地讲,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机构设置。行政法院系统由(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由于两个法院系统均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因此法国还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以在两个法院系统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作出裁决。

法国的宪法司法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制度相比也有其独特之处。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主要负责进行合宪性审查,但采取事先审查的方式,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不再具有审查的权力;而且,公民个人无权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违宪审查的请求。但我们不能因此低估宪法委员会在法国民主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与美国的情况不同,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三权分立理论中的司法权范畴,它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甚至可以说之上,因为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所有公共权力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值得强调的是,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维护宪法、从更广泛意义上讲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然,法国司法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许多其他方面,比如,专门设立在共和国总统犯有叛国罪时进行审判的特别高等法院、设立对政府部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有轻罪或重罪时进行审判的共和国法院、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商事法院,等等。

除此之外,因法国是欧盟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法国公民除可以向本国的法院提出诉求外或者在本国法院未能支持其主张时,在某些情况下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也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

设有健全、合理的司法机构固然重要。但这些机构如何以人民的名义行使职权、司法能否独立、公正并建立应有的权威更值得注意。归根结底,司法的权威来自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这种信赖取决于司法机构能否严格按照被公民普遍认可的、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行事。法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若干的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司法机构以其为行为准则,受其约束。也正是这些原则的存在并较好地得到遵守,司法才可以从总体上看得到法国公民的信任,建立起必要的权威,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任何人,无论其国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均有权获得公正、有效司法救济原则、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原则、司法机构固定及常设原则、有权提起上诉和两审终审原则、诉讼公开原则等等,都是使法国公民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在以上列举的以及由于篇幅关系未能提及的原则中,一些原则在法国的确立可追溯到200多年前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目前绝大多数原则已属于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原则。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比如案件积压和审理期限过长、对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提出的质疑等,都是法国需要在未来几年中通过司法改革加以解决的问题。
文章标题: 美国一面宣称法治,一面又宣称自由,自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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