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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秦国、秦朝、汉朝对赘婿有所限制

时间: 2022-12-20 13:00:5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89次

为什么秦国、秦朝、汉朝对赘婿有所限制

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强制男性犯人修筑城墙一类的劳役、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__________。 �( )��A�司寇B�罚作�C�鬼薪白粲D �城旦舂

  2�《法律答问》是__________。 �( )��A�法律条款B �私家法律�C�官方法律解释D�判例

  3�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__________。 �( )��A�西周B �秦朝�C�春秋时期D�南北朝

  4�秦朝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 �( )��A�大量B�士师�C�司寇D �廷尉

  5�秦时,群众或受害人把犯罪者直接扭送司法机关的称之为__________。 �( )��A�州告B �非公室告� C �公室告D�缚诣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__________。 �( )��A�法令由一统B�事皆决于法�C�法律皆 “ 布之于百姓 ”D�以刑杀为威�E�德主刑辅

  2 �《秦律十八种》中包括__________ 。 � ( ) �� A �田律B�厩苑律�C�仓律D �工律�E�封诊式

  3 �秦朝中央九卿中有__________ 。 � ( ) �� A �奉常B �宗正� C �廷尉D �郎中令�E�卫尉     

  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 2�云梦秦简

  3�奉常

  四、简答题

  简述秦朝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五、论述题

  试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D 5�D二、多项选择题

  1 � ABD 2 � ABCD 3 � ABCDE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秦法律形式之一,即司法审判成例。廷,指宫廷;行事,即已成之事,指成例。可见秦时已把判案作为一种法律依据进行比附断罪,补律令之不足。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云梦秦简: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一座秦代古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其中包括一大批法律法令和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整理后,称《云梦秦简》。这是研究秦代法律的宝贵资料。

  3�奉常:秦朝的九卿之一。为皇帝管理祭祀宗庙、司礼仪等事务。

  四、简答题

  答:秦朝在诉讼程序方面,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官府提起诉讼,即所谓 “ 辞者辞廷”。民间相诉的案件以控告者同被告者的关系及侵害行为为依据,划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公室告案件官府受理,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卑告尊、奴告主,以维护封建尊卑与主奴关系。

  五、论述题

  答:秦在 “ 以法治国 ”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律中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称 “ 不端 ”。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 “ 自出 ” ,即今天所说的 “ 自首 ”,凡自出者可以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韩信自小父母双亡,生活几无着落,在人世间倍受凌辱,后世流传着的韩信忍跨下之辱,便是历史明证。即使在这样非常艰难的历史逆境之中,韩信却身怀大志,他牺牲自己整个青春,学得有惊天纬地之才。

  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揭竿而起,韩信佩剑从军,投身在项梁军中。项梁战死后,韩信继续跟随项羽,但未受重用,只是充当一名执戟卫士
连坐

赘婿在古代是什么意思?

赘婿在古代是:指就婚、定居于女家的男子。是男方嫁到女方家里去,这样嫁到女方家的男性就称之为赘婿。

古代赘婿是没有地位的,是被人瞧不起的,是不能参加科举的,所以除非科举上没希望或特别穷困到饿死的情况才会当赘婿。

嫁到女方家的男性就称之为赘婿。而一般招上门女婿的家庭,也多是因为自家没有生男孩子,需要招个女婿回来给自己家延续香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上门女婿的作用其实就是当种男。



扩展资料:

南北朝时期,赘婿滴戍的法律被取消,但贱视赘婿的风俗依然如故。唐代时,赘婿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一点没有好转。

更有甚者,五代时南唐朝廷竟然又把赘婿与佣奴等同起来,征编为军队。宋元明清四朝,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但官方贱视赘婿的评判,还是时有发生。官方对赘婿的惩罚和贱视,加重了整个社会对赘婿的鄙视。

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赘婚弥补了男娶女嫁的不足,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原本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由于封建观念作怪,再加上封建律法的推波助澜,赘婚反而受到社会的歧视,蒙受了不应有的耻辱。

赘婿在古代是就婚、定居于女家的男子。

赘婿是古代畸形婚姻关系中产生的一类特殊人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赘婿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古代收养继嗣的问题非常复杂的原因。

很多“有女无子”的家庭没有能力收养继嗣并处理有关继嗣的诸多纷争,故而选择通过招“赘婿”的方法补充自家男丁,保证劳动力的扩充并顺利繁衍生息,以绵延子嗣。

扩展资料

先秦时期,“赘婿”这一婚姻形态刚刚产生,就遭到了国家以及政府的疯狂打压——在所有朝代当中,秦汉时期对于赘婿的限制最大。在当时,国家对赘婿群体进行“官方歧视”——禁止入仕、不分田地、无法立户。

除了基础财产权、继承权、考取功名的权力不受保护外,秦朝还爱把“赘婿”推出去送死。

到了隋唐时期,招赘婿的情况变得普遍,随着贞洁观念的减弱与女性地位的提高,赘婿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旧唐书》当中,出现过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叫“赘婿得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赘婿

赘婿与罪犯商贾同列入七科谪,秦汉因何有这种制度?

秦代征发赘婿、贾人谪戍,是汉代所谓“七科谪”的重要内容。《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戌。” 《汉书.晁错传》云:““秦时,北边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秦之谪戍者有八种人,即逋亡者、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闾左,而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在“七科谪”中,赘婿何以被视为与罪犯和商人同类?历来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赘婿为不事劳动、游手好闲之徒,所以鼓励耕战的秦国严惩这类人。所谓赘婿者,多系家贫难以自养,故出赘为婿。贾谊说:“家贫子壮则出赘”。史书对赘婿的解释:穷人之子典押给富人做奴隶,称“赘子”;过期不赎,主家给赘子娶妻,仍做奴隶,称赘婿。奴隶如何能不事劳动、游手好闲?显然说不通。

也有人认为,赘婿实际是奴隶,秦汉之时严惩赘婿有消灭奴隶制残余的目的。顾颉刚认为“赘婿直是奴隶之变相”,但秦汉严惩赘婿绝非为了限制奴隶制,因为仅仅严惩赘婿根本达不到限制奴隶制的目的。

严惩赘婿,应该是地主阶级取得政权后,提倡礼义的一种手段。《汉书》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之风自商鞅变法后开始盛行,那时由于商鞅变法提倡小家庭、奖励耕战,规定一家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居住,否则将加倍收税,迫使一些贫家子壮者出赘为婿。析分大家庭或家族,扩大小家庭数量,对促进农业生产有一定作用,但统治者的本意是通过传统的男婚女嫁增加小家庭数量,出赘则是统治者始料未及的,因为出赘不符合礼义道德观念。秦国统一天下后,虽贯彻法家主张治国理政,但统治阶级为维护政权,建立统治秩序,也需要礼义道德这一套,有些礼义还引入了秦法。

秦朝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会稽石刻云:“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秦法重视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秦法规定见义勇为是法律义务。“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杀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扭转“遗礼义,弃仁恩”的风俗,是地主阶级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出婿者,随女方姓,做人义子,为女方家扛活,生了孩子也要随母亲姓,承嗣母方宗祧,脱婚要净身出户……这等于不孝。在儒家看来,孝乃至德要道,德之本也,教之所有生也。而子壮出赘,无法赡养父母,背负了父母养育之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赘婿无法传宗接代,不孝之尤。而且,在古人看来,贫贱不能移、贫而有义者荣,是千古之通义,赘婿为苟活而更名改姓、摧眉折腰,是莫大耻辱。



这也与父系氏族时代的大男子主义和男尊女卑的世俗心理有关。在母系氏族公社时,一个母系氏族就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由一位始祖母所生的若干代最亲近的亲属组成一个血缘群体,世代居住在一起,血肉相连,生死相依。

妇女是氏族的领导,血统按母系计算,女子只能留在母亲氏族中。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由于男女在生产和氏族中地位的改变,终于促成了继承制度和婚嫁习俗的改变。即由男方的集体出嫁转变为女方嫁到男方氏族中,从妻居改为从父居,孩子留在男方氏族中,血统由父系继承。妇女从在生产中占主要地位逐步下降为从事家务劳动,变成为男方生儿育女的工具。从此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族长由女子担任转变为男子担任。

在父系氏族公社里,私有制已经产生,男性对女性的奴役、族长对氏族成员的剥削由此产生。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颠覆、父权制的产生,是妇女遭到的一次最大失败。

在古代的父系氏族社会,天子娶十二女、诸侯娶九女、达官贵人一妻多妾,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男人凌驾于女人之上,是家庭的主心骨,被看作是天经地义,而男子“嫁”到女方家为赘婿,阴阳颠倒,受女方驾驭,是极其低贱的,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秦朝及其后朝代皆贱视甚至严惩赘婿。

《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云:“自今以来,遐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田宇。三世之后,欲士士之,乃署某籍曰故某虑赘婿某,更之乃孙。”大意是:从现在起,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做赘婿的,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种人在三代以后,要做官的才准许做官,不过还要在簿籍上写明是已故某闾赘婿某人的曾孙。

《为吏之道》还有一段话,也很能反映出秦国统治者对赘婿之厌恶——(王)命令将军: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家做赘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欢。要把他们杀掉,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现在派他们去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人,就把他们用到哪里,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

《汉书·贡禹传》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赘婿与赃吏同列 ,严禁为官吏。

《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史学家司马贞索引:“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颜师古补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有疣赘,非所有也。”可见,在文化人眼里赘婿人格之卑贱,也可感知唐代对赘婿是何等鄙视!

五代时南唐对待赘婿如秦朝一般把赘婿与佣奴等同编入军队,宋以后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但整个社会鄙视赘婿的风气更烈。

如此卑贱的社会地位,再有一线生活希望的男子,都不可能托身于女方成为赘婿,但一些男子为生活所迫又不得不含辱饮泪出赘,这都是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人民所造成的。



其实,所谓的赘婿根本不是疣赘,此种婚嫁形态对平衡社会诸家庭劳动力、发展社会生产、以强补弱维护家庭生机,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真正的疣赘是秦亡后死灰复燃的贵族制。秦国以“无功不受禄”摧毁了“世卿世禄”的血缘宗法制,打开了底层平民向上跃升的通道和空间,出现了其父富有天下而子弟为匹夫的现象,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不幸的是,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贵族制死灰复燃,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上的一个可怕的赘瘤。

秦朝时期的上门女婿,为什么总是会被针对?

首先是因为这与他们秦人的文化有关系。第二是因为,当时秦朝的很多的上门女婿都是为了逃避一些劳动而称为上门女婿的,如此以来肯定是会被人看不起的呀。其实吧,这个上门女婿莫说是在秦朝不受别人的尊重,就是在古代的其他朝代那也是一样的。并且可以说,甚至是在我们现代的这个社会里,很多人对于上门女婿依然是看不起的。这其中有很多都是源于自古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一种刻板形象。

我们知道秦朝在古代的时候时我们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国家,而一个国家刚刚统一,自然是有很多东西都需要等着人们发展,去劳动,去创造。而在古代的时候,本来就是男子是一个主要的劳动力量,女子主要还是待在家里面,做一些相对来说更加轻松的家务活。而在秦朝建立初期,有很多的建筑都需要建立,例如修建长城,这个不可避免就需要劳动力了。但是因为很多都是非常苦,累,脏,所有很多青年男子选择了逃避,故而很多的上门女婿就是为了躲避这个才成为上门女婿的。

因为青年劳动力的不足,国家自然是不喜欢这些上门女婿了,所以这些上门女婿经常会遭到针对,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了。还有一个原因,是秦国统一了全国,建立了秦朝,而我们知道在没有统一之前秦国的文化是比较直接的,他们的思想是非常的彪悍的。从来不会有这种逃避的想法。所以在国家统一之后,建立了秦朝,而很多的青年劳动力为了对比劳役而选择了当上门女婿,这就是会让秦国人看不起他们。

而秦朝时秦国人建立起来的,自然也是由秦国人来管理这个国家,那么我看不起你,自然我也就会针对你,并且还因为你的躲避使得国家得很多工程的进展都不行。

上门女婿地位比较卑微。上门女婿寄人篱下,肯定会受人摆布,遭人白眼,在秦朝时期,上门女婿容易被他人歧视,针对。
秦朝人向来彪悍的观念,觉得当上面女婿要么是好吃懒做之人,要么是想有钱财和官运上的仕途,在秦朝人看了就是一个逃兵。
因为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当上门女婿。然后就会让人看不起,但秦人向来彪悍的理念,对于上门女婿这一群体的不屑一顾 ,所以总是被针对。

秦始皇为女人制定一项特权,为什么被后世禁止?

为什么被后世禁止?

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然而在过去古代,男性地位远远高于女性,男子三妻四妾也很平常,但在秦始皇时期,秦始皇却为女人制定了一项特权,那就是“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意思是如果赘婿出轨,妻子有权杀死自己的丈夫,不受任何惩罚。后来后世之人觉得这一特权对男性很不公平,在西汉时期就被禁止了。

秦始皇为何要制定这一特权呢?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当时秦国人们一起生活无男女之分,一大家子生活在一起,一些诸侯有些看不起,于是在商鞅变法中明确的规定孩子成年之后必须分家,要不然就加税,而这个成年的区分就是是否娶妻。而在秦国也有着两种娶妻方式。一种是富人的方式,一种是穷人的方式。

富人娶妻,父母要给儿子拆分家产,盖房子买家具,买下人,最后三媒六聘去娶亲。最后分家。这一过程需要花很多钱,所以穷人是没办法达到这一标准的,因此那时候穷人男子会入赘有钱的女子家中,入赘之后要在家中做家务,干任何琐碎的事情,家庭地位只比下人高一点,而且社会地位也非常低,唐朝颜师古曾言及赘婿为:“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疣赘,非所应有也。”

那时秦始皇就为家有赘婿的女子制定了特权,女子可杀死自己出轨的丈夫,后来因为实在对男性不公平,并且人的生命不应该就这样被夺去,因此后世禁止了这一特权。

“赵姬嫪毐”事件引起了秦始皇对“女忠”尤为的在意。于是秦始皇给了女人一项特权,这个特权是秦始皇通过当时的时代背景定下的。我们都知道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开始走向强大,在没有变法之前,秦国走的是“民风”之路,因为秦国地处西北,所以经常会和一些蛮夷部落打交道,结果长时间下来,在习俗上也被潜移默化了。

在当时,一大家子,什么夫妻、父子、兄嫂,只要算得上血缘关系的都会以家族利益抱团混居。没有什么男女之别,而这就让其他诸侯国觉得秦国就是个蛮夷之国,于是商鞅有感而发,所以会在商鞅变法中明确规定孩子成年之后必须分家,要不然就加税,而这个成年的区分就是娶了媳妇的。

但当时的秦国贫富差距很大,富人随便娶,穷人娶不起,于是有了另一项“规定”。就是穷人可以入赘,也就是倒插门。因为这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往往会出现一种“畸形生活”,赘婿和女方没有爱情,所以红杏出墙的事情经常发生,“赵姬嫪毐”事件就引起了秦始皇的注意,于是秦始皇给了女人一项特权:如果赘婿发生了不忠诚婚姻的事情,那么女方是可以直接杀了。始皇帝出巡会稽山,曾刻石:“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当然所谓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指的是赘婿。不过这个特权确实也是胆子挺大的,让女性的地位突破天际,不过也正因为后世之人觉得此法对男人有点不公平,所以西汉时期就被禁止了,时至今日,对于妻子可以任意杀不忠臣的“赘婿”这一特权,因为人命关天,实在是不敢开放。

因为这项特权有点过度,就是丈夫出轨妻子有权利把他杀死,由于不公平所以被后世禁止。
就是说如果男子出轨,妻子有权利把他杀死,但是这项特权,在西汉的时候就停止了。因为很多男人不同意。
因为秦始皇给女人的这项特权会出人命,对男性也不公平,所以渐渐被后世禁止了。
文章标题: 为什么秦国、秦朝、汉朝对赘婿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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