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官僚机制
宋代官僚体系可称为二府制,即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从行政系统看,最高长官仍为宰相,特点是官名变化多,权利也小于前代。正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则称参知政事。后来,宋神宗时撤销中书门下,恢复唐代的三省六部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左相,尚书右仆射为太宰,扔兼门下侍郎,称为首相。不过后来改来改去 。 在宋代三省六部的权力比较唐代来说,小了很多。很多官其实已经失去意义,没有具体的职务。真正的权力转向了一些新设置的机构,比如枢密院和三司。元丰改制后才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能。中书门下分三省,中书省取旨,门下覆奏,尚书省执行。三省也成为最高的政务机构。但是三省不另设长官,由宰相,副相总管事务。宋朝的寺监设有太常,宗正,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将作,军器六监。这些之前也是名存实亡,元丰改制后恢复职能。 军事上,北宋为枢密院——三衙体制。枢密院是总管全国军事的最高的行政机构。枢密院多为文官担当之职,所以,枢密院有调兵之权利,但无统兵之权。掌管军队的是三衙。三衙长官成为都指挥使。三衙有统兵权,但无调兵权。并且统兵出征时,要另选将领,这么做,三者互相牵制,以防止武将专权,也防止了兵变的发生。 财政上,宋代设置三司。三司为盐铁,度支,户部。元丰后,撤销三司,职能归于户部。宋代后期又增设财赋官和经制使。 司法上,宋代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在宋代,翰林院已经成为国家的正式机构。宋代翰林学士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宰相,副相,枢密使,三司使臣,为群臣所仰慕。 地方上,宋设路,州,县三级。路下设四司,为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 全部自己打的,当然翻阅了一些实体资料,绝无复制,楼主给分把~~哈哈
两府加三省六部加御史台,道州郡县
宋朝中书是什么职务
宋初的宰相称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这是沿袭唐代的。
宋代的中枢机构,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所谓“宰执”,即宰相与执政之统称。宋代的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称参知政事。参知政事也称为“执政”。
宋朝没有中书这个职务。
宋朝设立了中书令和中书侍郎两个职务。
名义上中书令是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但其实只是亲王、使相的兼官,无职事。
中书侍郎用现在的话叫副中书令,事实上管理中书省的事务,是中书省固定编制。相当于现在各国的第一副总理,实际承担总理职权。
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以后,朝廷机构略依唐制,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正二品;中书侍郎为次官,正三品;属官有中书舍人若干,正四品。但中书令无专人,例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
宋朝中书门下省与宰相的关系
还有中书门下与参知政事的关系rn中书门下与枢密使和三司使的关系rn还有参知政事与枢密使与三司使之间的关系~~~rn求知道的答我好吗~~急啊~~中央行政制度,自隋朝确立三省六部制。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由于三省事权分立,往往产生弊端,尤其是掌握出令权的中书省和掌握政令审核的门下省不时因政见不同而互相扯皮,推委搪塞。唐太宗决定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合署办公。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建立中书门体制,三省制逐渐转向三省合一制。到唐德宗贞元时期(785年—805年)全国政务汇总于中书门下,中书门下作为行政枢纽的地位终于巩固下来,并奠定了五代及两宋宰相制度的基本格局。中书门下成为宰相府署,独立于三省机构之上。宰相对于行政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强。
宋朝官制,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官称和实职的分离。
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中枢部门的首脑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政事堂。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宋朝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其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等。
宋代的中枢机构,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所谓“宰执”,即宰相与执政之统称。宋代的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称参知政事。参知政事也称为“执政”,这是赵匡胤为牵制宰相而设置的。
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三司”,即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其长官称三司使,号称“计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
以上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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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中枢部门的首脑 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政 事堂。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宋神宗赵顼元丰官制改革,撤销中书门下,将其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宋徽宗赵佶时,蔡京为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南宋时,改左、右仆射 为左、右丞相,复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宋哲宗时,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宁宗时,韩胄任“平章军国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 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其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 枢密院事等。
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三司”,即盐铁、 度支、户部三部。其长官称三司使,号称“计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 并参预军政。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 主管财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 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 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 有弹劾权,可以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准许“风闻”论事。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宋仁宗 赵祯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称知谏院事或左、右谏议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 可谏正。台、谏官都以言事弹劾为责,其职权本无多大 差别,这一状况导致后世台、谏的合流。 为皇帝起草制诰、赦□、国书和宫廷内所用文书的 机构是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直学 士院等。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分掌“内制”和 “外制”,总称“两制”,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 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赵光义时,设置有“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 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宋神宗改革官制,审刑院并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以及吏、户、 礼、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誉长官“门 下侍中”、“中书令”和“尚书令”,也极少委任过,而 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员判本省事。尚书省所辖六部,也各 另派官员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职,而且新设一些机构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职权。如审官院代行吏 部考校京朝官的职权,太常礼院和礼仪院代行礼部的礼 仪之权,三司代行户、工部的大部分职权,审刑院代行 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案牍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 以三省代替中书门下,六部各设尚书和侍郎,主管本部 事务,三省六部才行使相应的职权。
宋初 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 后来又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
宋时宰相叫做同平章事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宋为削弱相权在三省基础上建立"中书门下"(这是一个行政机关,不是单指中书省和门下省) 史称东府,主管政事,而枢密院主管军事,号称西府。在理论上讲两府地位相当。但由于我国传统东贵于西,所以同平章事贵于枢密使。
三司使比两府长官矮半级。
参知是属于政事堂的议事,执行宰相,在宰相暂缺时代行宰相事。名义上是属宰相副手。
宋时官制异常复杂,一个高官往往身兼十数个官职头衔。分官,职,差遣。其中差遣是最重要的,是实权所在。而在宋初,节都使也常被赐同平章事,但并非差遣,只是一种荣誉称号。
分割相权,加强王权
高中历史。宋朝政治机构;参知政事和中书省关系
中央一级的政治机构:1、皇帝制度。最高权力部门。
2、中书门下又称政事堂,长官多由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担任,相当于宰相,是实权部门。
3、三省六部制。长官不得管理本司事务,是一虚设机构。后来宋神宗元丰改制,增加了一些实权。
4、枢密院,管军事。
5、设三司,管财政。
6、御史台,管监察。
地方的行政机构:设路、州、县三级。
参知政事是副宰相,分割了宰相的行政权。中书省与其它二省是虚设机构,没有实权。
宋代不设中书省 其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长官为同平章事,行宰相职,曾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来削弱与制约同平章事的权力.
设三司以总理财政 设枢密院来管理军事.
宋代,一个常设官职。参知政事协助宰相处理中枢事务有两种方式:一是几位参知政事并无具体分工,通盘协助宰相处理各方面政务;一是几位参知政事有了具体分工,各负责某一方面政务。前者称为“通治省事”,后者称为“分治省事”,以前者方式居多。庆历四年(1044)八月,仁宗听从参知政事范仲淹的建议,“命参知政事贾昌朝领天下农田,范仲淹领刑法,事有利害,其悉条上。”(《长编》卷151)这是最初的“分治省事”,然仅仅是对朝廷关心的个别政务做重点划分,并不是对所有的政务做一一划分。南宋时有过一次较全面的“分治省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5“参政分治省事”条载:元丰官制,尚书左右丞分治六曹。后以为皆执政官,乃令通省治事。绍兴四年,张魏公再入省府,上谕魏公曰:“朕于三四大臣,皆当分委。张浚可专治军旅,胡松年可专治战舰,如财用亦须委一大臣。”后魏公相,不果行。七年,魏公独相。三月,诏尚书省常程事权令参知政事分治。于是,张全真治吏、礼、兵房,陈去非治户、刑、工房。九月,魏公免,复诏三省事令参知政事权轮日当笔,更不分治常程事。埈除相如故。自是,参知政事复通治省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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