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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官职是不是继承发展的

时间: 2022-09-21 19:00:4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6次

中国古代的官职是不是继承发展的

古代选官制度主要有哪些?如何继承延续和发展的呢?

我国古代的选官主要依靠以下三大制度,即汉朝时期实行的察举制,魏晋时期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时期开创并一直沿用下去的科举制。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察举制。这个制度首先是在汉朝出现的,当时汉朝由于在中央朝廷中缺少人才,因此急需要从全国各地挑选有用的人才来进京做官。然而当时察举制对于人才的首要考察目标并不是才华,而是道德品质。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汉武帝时期刚刚推行了以儒家思想为治国的理念,而儒家思想正是把道德品质放在了第一位上,因此在汉朝时期的选拔人才主要以道德来评价。察举制主要通过全国各地的地方长官的推举来选拔人才,比如说在一个县中有非常多道德品质高尚的青年才俊,那么当地的陷阱就会在这些人中选出一个道德品质最高的人来推举给中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孝廉。而这些被选出来的人才,则会直接推荐给中央,在中央做官,这就是察举制的内容。

到了后来的魏晋时期,由于世家大族的崛起,普通的察举制经不能满足世家大族对于人才资源的把控,于是又出现了九品中正法。顾名思义,九品中正制将当时全国的官职分为了九品,称之为官品。同时又将全国的人才分为了九品,称之为乡品,相对级别之间相互对应,高品的人才就能够做高品的官。而在当时评价一个人才的品鉴主要是看其家世背景,如果一个人出生于世家大族,那么他可以直接就坐到上品的官职,这就有利于当时的世家大族对于全国人才资源的把控和垄断。

然而经过历史的推移和时代的发展,这种九品中正制的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导致了晋朝之后的一大段大混乱时期。后来在隋统一了全国之后,隋文帝杨坚为了对全国选拔人才的制度进行彻底的变革,开创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的方式来选拔人才。这一制度在当时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创新性制度,他为国家选拔人才的过程提供了公正性,使得国家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选拔有用的人才,极大地巩固了封建的统治。

古代爵位、官职的一种传承制度,指一代继承一代,这是什么?

“世袭制”就是古代君王下台后,将皇帝的九五之尊转给自己的儿子。世袭制就是名号、爵位以及财产等按照血统关系世代传承,这种传承主要有“家长”的传承,诸侯国的传承。“家长”的传承还可分为父系与母系。执政的君主也有承接,君主与君主之间可能有血缘关系,但不一定就是直系,有的是兄传弟,也有的是叔传侄;有的是受命于王,还有的是抢班夺权、谋权篡位,故而不在世袭之例.
古代爵位、官职的一种传承制度,指一代继承一代,这是【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卿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
世袭制,春秋以前爵位、官职都能世袭。秦统一中国以后,世袭制一般仅限于爵位,官职是不世袭的。当然,魏晋时期的贵族门阀对官职的垄断也近似于世袭。自隋唐创制了科举制度,后世的官职都是要考的,到明清又有可以用钱捐的,但都是不能世袭的。
  王位世袭制定义 嫡长子继承制

中国古代官职变迁史是怎样的

古代的官职结构中至少存在着两类:一类承担兵刑钱谷、监察考选等等实际行政职能,另一类则主要用于安排官僚品位高下,属品位性官职。品位性官职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散阶制,这在唐宋时期尤为突出。以唐制为例,其时文武散阶分别由文武散官构成。文武散阶都是二十九阶,分别以“大夫”、“郎”或“将军”、“校尉”等为名。这些大夫、将军等已不再是官职了,只是标志等级的阶号,好像近代的军衔。散阶和职事官阶并不一致,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散阶;在任满解职的时候,散阶依然维系着官员品级;在授予职事官时,散阶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曾有众多待遇从属于散阶,例如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等,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方面的待遇。

唐宋的散阶制,上承魏晋南北朝的制度余绪。由于士族门阀政治东风送暖,魏晋以来官制中的品位因素百花争艳。秦汉的领兵武职“将军”,很快就虚衔化为军阶。各种冗官、名号、荣衔的滋生如雨后春笋。散官大夫在汉代只是没有固定职事,却经常承担临时差使,魏晋以下则几乎就是冗散或荣衔。汉代加官本来具有的职能意义,在此期也明显淡化。南北朝时形成了东西省体制,两省文武散官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入仕初阶、迁转阶梯及用作加衔。此外秘书著作之官、东宫侍从及府官僚掾,也因优游无事、主要用于起家迁转而大为“品位化”了。在著名的九品中正制下,中正依门第而定品,士人在入仕之初甚至之前,就先已拥有了一种作为官资的“门品”了。相关的各种选例,包括清浊有别、士庶有别、文武有别、官吏有别,都具有强烈的品位性质。后代好些品位性设置,都是此期发展起来的,例如重文轻武之制、流内流外之制等等。唐代的文武散阶就来自南北朝的文散官和将军号,而且与东西省散官呈沿革关系。

由唐宋而至明清,散阶制度发生了变化。明代的散阶形似唐宋而实已变质:唐代是据门荫而授阶、据阶而授官,官职来自位阶,或说以“阶”为基准;明制却是据官而授阶的,有官职才有位阶,散阶通过入流和考满来授受,并依职事变动相应调整,如此而已。所以学者认为明代散阶仅是一种荣衔,不再有独立于官品。清代官员的等级待遇进一步向实际职务倾斜,散阶制继续淡化、简化,甚至混同于封赠,面目全非了。

此外还有勋官,产生于北周,主要用于奖励作战有功的战士,后渐及于朝官。因此,在官阶、封爵之外,又多了一种表示等级的制度。勋官与散官也有一定关系,如唐典里规定:五品以上者勋官,番上四年,六品以下番上五年,可以被简选授予散官;简选不从第者,五品以上与六品以下分别再得番上四年与五年;再简选时没有选中的,十二年者再番上六年,八年者再番上四年,等等。没有取得散官的勋官,仅仅比平民的身份略高一点。勋官与平民不同之处:一是勋官依令由政府授给勋田,但实际上所授土地与白丁并无多大区别;二是在刑法上,勋官和职事官、散官的待遇一佯,其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三是有充任吏胥的资格,如唐制勋官五品以上者,可以任州镇仓督、州县市今、录事等,六品以下可充任里正;四是有免除征役的特权,但须按规定到兵部和州县上番;五是法律上禁止白丁重婚,勋官则可以娶妾。它与散官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主要按功劳授予,犹如汉代的取得军功爵。至明代时勋官始分文武两种,清代废除勋官,与世爵合并。

我国历史上继承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我国历史上继承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一)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
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虽然各代略有差异,但大体上是一致的。由于夏代的史料缺乏,其继承制度无从考察。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其核心是身份继承。据史书记载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宗祧继承。所谓宗祧就是指家庭相传的世系,也就是后世所说的祖庙。宗祧继承是集祭祀、身份和财产于一体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指作为祖宗的后嗣,有继承祖宗的宗族身份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宗祧继承适用于所有等级的人,只是由于身份地位不同,其所继承的内容有所不同。
第二,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商朝最初采取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继承方式。但实行的结果,往往在王族内部引起争夺王位的斗争。为扭转这种局面,商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到商朝末年初步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继承方式,并用宗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到西周时,便形成了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按照这种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周王其他嫡子和庶子都被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周王而言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则为大宗,其国君位置也由嫡长子继承。卿、大夫和士之间的继承关系依此类推。在这种身份继承中,财产附随于身份而被继承。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她们根本没有被纳入继承人的行列,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二)战国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继承和财产权利继承两项内容。政治权利继承包括皇位继承、官职继承和爵位继承,其具体内容由于各代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1)皇位继承。秦朝采取立“太子”这种指定继承人的制度。秦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的君长,其继承人也是指定的,称为“后太子”。汉朝的皇位继承,基本上沿袭秦代。
(2)官职继承。秦朝采取立“葆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葆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弟范围内选定。汉朝时,这种继承制度已被废除。
(3)爵位继承。秦朝采用立“后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后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中指定。汉朝的爵位继承,采取嫡子继承制度。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叫做非正,一经查出便免其爵位。
战国秦汉各代,一般都实行诸子平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时期,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财产权利的继承,妇女都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从三国到宋元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认的继承制度,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宗祧继承、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方式。
(1)宗祧继承。原则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但由于各代情况不尽相同,其继承情况也略有差异。东汉末年的曹操,根据因战乱而导致人口死亡众多的现实,实行允许异姓亲属继承宗祧的制度。唐代律令则明确规定,宗祧继承权归嫡长子所有。
(2)爵位继承。改变了以前各代只允许亲生子继承封爵的制度,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养子及孙。唐朝时,更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并规定了处罚伪诈承袭行为的具体措施。
(3)财产继承。这一时期各代的法典,对财产继承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唐律》的规定比较具体,其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财产继承总的原则是诸子平分。《唐律·户令》规定:“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第二,确认了女子在特殊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唐文宗开成元年规定,男子死绝之家的财产可由其女子继承。第三,确认了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唐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这就是说,在死去的丈夫享有继承先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其守寡之妻妾可以代替丈夫继承应得份额之财产。
(四)明朝与清朝前期的继承制度
在宗祧继承方面,明清法律补充了《唐律》中关于立嫡的规定。《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可立同宗之子侄为继子,由其继承宗祧继承权。
在爵位继承方面,基本上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大致采用了《唐律》所规定的诸子均分财产的原则,只是补充了在特定情况下,妇女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明清法律都确认了养子及赘婿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只能分得其中的一部分财产。
从夏朝到清朝前期的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经济基础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其继承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都具有以家族为本位、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男女不平等的共同特点。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继承法,有关继承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中的户婚律之中。
(五)清朝后期与中华民国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作为民法典中一部内容而存在的。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典,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完成,其中包括继承编。关于继承制度,这部法典沿袭了封建社会旧律传统,否认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继承权,并强调嫡长子继承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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