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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在唐朝真的可行吗

时间: 2022-09-11 23:01:47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1次

以工代赈在唐朝真的可行吗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21-2021年)》(中发〔202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 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苏东坡在杭州的故事

时间

苏轼治西湖:

苏东坡杭州清淤留下“天堂美景”,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苏东坡因上书反对王安石变法,被迫离开京城,赴杭州担任通判。这是他一生中所到的第一个西湖。在杭州通判任上,苏东坡写下了描写西湖景色的 《六月二十七日望湖楼醉书》:黑云翻墨未遮山,白雨跳珠乱入船。卷地风来忽吹散,望湖楼下水如天。

苏东坡在杭州的三年时间里,公事之余,游遍各处名胜,留下许多脍炙人口的佳句。著名的《饮湖上初晴后雨》二首,就是在此时写就。从中可见,西湖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三年任期一到,苏东坡必须离开杭州;而一地不得再度为官的规矩,留给苏东坡的,可能只有对西湖无尽的思念和深深的遗憾吧。

然而,苏东坡是幸运的,西湖也是幸运的。阴差阳错,在阔别16年之后,苏东坡于元祐四年(公元1089年)以龙图阁学士出任杭州知州。这对苏东坡来说,是一件幸事;而对杭州来说,更是一件幸事。当苏东坡再度来到杭州时,发现他日夜思念的西湖,由于疏于治理,已是荒草丛生、湖水干涸、到处淤泥,水光潋滟早已无处寻找,山色空蒙也非复往昔。

面对西湖的一片衰败景象,苏东坡没了闲情逸致。他下决心疏浚西湖,恢复往日的秀丽风光。于是,毅然上书朝廷,请求开浚西湖。然而,真要组织人力疏浚西湖,又面临许多难题。首先,治理西湖需要大笔资金,钱从何而来?朝廷虽然批准了疏浚西湖的请求,但只给了100张度牒(僧人出家的身份凭证)作为经费。苏东坡利用这100张度牒,卖了一万七千贯钱,加上救荒的余款一万贯钱,用以工代赈的方式,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西湖工程。

经费问题解决了,另一个更大的难题又来了:疏浚出来的大量淤泥,如何处理呢?别看苏东坡是一介书生,真干起事来,却是实干家。他通过对西湖及周边环境的细致考察,巧妙地变废为宝——从湖底运出的一部分淤泥,用作农田基肥,让原来的沼泽地变成肥沃的农田。

然后利用这些地,募集社会闲散人员和外地农民前来耕作,不仅使得那些平日里偷鸡摸狗的游民,变成安分守己的良民。而且,一部分收获用来缴纳赋税,又可以作为治湖的费用。另一部分淤泥,则堆积建造了一条沟通西湖南北的长堤,并在堤上造了六座桥,种下各色花草树木。

春暖花开时节,桃红映日,垂杨拂堤,湖水变成了活水,西湖则增添了美景,行人通行更是获得便利。这条长堤被杭州人命名为“苏公堤”; 六座桥就是著名的苏堤六桥,成为西湖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对此,苏东坡自己也有诗道:六桥横绝天汉上,北山始与南山通。忽惊二十五万丈,老葑席卷苍云空!而对于疏浚西湖,苏东坡也写下了《开西湖》诗,记录了这一工程:伟人谋议不求多,事定纷纭自唯阿。尽放龟鱼还绿净,肯容萧苇障前坡。一朝美事谁能继,百尺苍崖尚可磨。天上列星当亦喜,月明时下浴金波。

西湖治理好了,苏东坡的任期也到了。他带着无尽的留恋,依依不舍地离开杭州,告别了心爱的西湖。此后,就再也没有回过杭州,也无缘再游西湖。但是,杭州人永远记住了他,西湖也深深刻下了这位大文豪不朽的身影。

扩展资料

苏轼(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又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   。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栾城,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画家   。

苏东坡到西湖次数:

1、熙宁四年,苏轼因反对王安石变法,被迫离开京城,赴杭州担任通判。任上,苏东坡写下描写西湖景色的《六月二十七日望湖楼醉书》:黑云翻墨未遮山,白雨跳珠乱入船。卷地风来忽吹散,望湖楼下水如天。

2、元四年,苏轼以龙图阁学士出任杭州知州,发现日夜思念的西湖,已是荒草丛生、湖水干涸、到处淤泥,水光潋滟早已无处寻找,山色空蒙也非复往昔。面对衰败景象,苏东坡没了闲情逸致,下决心疏浚西湖。

3、元六年,苏轼被外放,担任颍州知州。颍州城西北也有一西湖,长十里,广二里,景象极佳,苏东坡常宴赏于此,留下许多题咏。他曾将颍州西湖与杭州西湖相媲美,感叹“大千起灭一尘里,未觉杭颍谁雌雄”。

参考资料:苏东坡一生到过几个西湖—新华网           苏轼—百度百科

苏东坡曾两度到杭州做官,合计大约五至六年的时间,就是在这五六年的时间里,苏东坡在杭州的历史上留下了整治西湖的记载。

苏东坡第一次到杭州任职的时间是公元1069年,那一年苏东坡三十六岁,任的官职是通判,这是地位在知州官之下的地方官。苏东坡到任以后,致力于西湖水利和杭州城市发展的调查研究,西湖的疏浚取决于六井的畅通,苏东坡决定首先对杭州的六井进行大规模的通畅修复。

公元1070年,修复六井工程刚刚开工,苏东坡就被调离杭州。这一走,连苏东坡自己也没有想到,十六年后的公元1086年,五十四岁的他又第二次来到杭州任知州。

十六年前疏浚西湖的愿望又一次被他提了出来,当时的西湖情况十分糟糕,湖面因杂草淤塞而大面积缩小,面临湮废的边缘。杭州的农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人民生活和整个城市的发展都受到了威胁。西湖一旦湮废,不但沿湖的千顷农田将失去灌溉水源,而且西湖本身的鱼虾菱藕等水生物也将完全丧失。

当时,杭州是全国酿酒业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西湖一废,酿酒业必定无以为继,朝廷也将失去巨额酒业税源。另外,杭州当时有茆山和盐桥两条运河,它们纵贯南北,都和江南运河相沟通,是杭州城市的交通命脉。在湖水充沛的时期,它们以西湖为水源,不仅河道通畅无淤,而且河水还可以为城市居民所取用。

但随着湖水的枯竭,运河就不得不依靠钱塘江水,结果是咸潮倒灌,沿河斥卤,而且大量泥沙会随着咸潮淤入运河,使运河每隔三年五载就必须疏浚,其耗费十分巨大。更为严重的是,随着西湖的湮废,杭州城居民将陷于咸水和苦水之中,百姓生存都成问题。

面对着这样严重的威胁,具有城市建设发展远见的苏东坡作出了全面整治西湖和兴修杭州水系的计划,一面上奏朝廷,一面筹措工程经费,开始对西湖进行大规模的疏浚。

在这次对西湖的大规模疏浚工程中,西湖得到了全面深挖。苏东坡下令撤废了湖中私围的葑田,在今湖心亭一带全湖景深之处,建立了石塔三座,禁止在石塔范围内养殖菱藕,以防湖底的淤淀。又把疏浚出来的大量淤泥,在湖中建筑了一条沟通西湖南北岸的长堤,堤上修建了六座石桥以流通湖水,全堤遍植芙蓉、杨柳和各种花草。于是,六桥烟柳的景色,使西湖平添了无限妍媚。

西湖疏浚以后,全湖又充满了一泓碧水,于是又在运河与西湖沟通之处建筑闸堰,使纵贯城市中心的盐桥运河专受湖水,与江潮隔绝,而使城市东郊的茆山运河专受江潮,两河互不干扰,做到了潮不入市。与此同时,苏东坡还征用士兵及民工对运河进行了大规模的疏浚。六井通,西湖畅,清水遍全城。

扩展资料:

苏东坡的一生充满了坎坷与曲折。他虽才高八斗,却总不得重用,或因做诗不慎,或因出言直率,一再被他的政敌们抓住把柄,大做文章,害得他在将近40年的官宦生涯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贬谪中度过的。

苏东坡一生为官,就任过杭州、密州、徐州、湖州、颍州、扬州、定州等地知州,也出任过中书舍人、兵部尚书、礼部尚书等朝廷命官,却在62岁高龄时出任儋州(海南岛)别驾(知州的佐官),并且做了将近3年。以苏东坡当时之官宦经历和文坛盛名,却去天涯海角出任如此位卑的小职,其内心的不平可想而知了。

参考资料:人民网-苏东坡官场失意不闲着(领导心理)

苏东坡曾两度在杭州做官。

1、第一次到杭州任职的时间是公元1069年,那一年苏东坡36岁,因反对宰相王安石的青苗钱法,被贬谪黄州,后又被贬到杭州,任职通判,地位在知州官之下的地方官,任职3年。

到任之后他便开始致力于西湖水利和杭州城市发展的调查研究,西湖的疏浚取决于六井的畅通,对杭州的六井进行大规模的通畅修复。公元1070年,修复六井工程刚刚开工,苏东坡就被调离杭州。

2、第二次来杭州任知州是16年后的公元1086年,那年,杭州先遭涝灾,又遇干旱;于是54岁的他对于十六年前疏浚西湖的愿望又一次被提了出来,当时的西湖情况十分糟糕,湖面因杂草淤塞而大面积缩小,面临湮废的边缘。

元祐四年(1089年),苏轼任龙图阁学士、知杭州。由于西湖长期没有疏浚,淤塞过半,“崶台平湖久芜漫,人经丰岁尚凋疏”,湖水逐渐干涸,湖中长满野草,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苏轼来杭州的第二年率众疏浚西湖,动用民工二十余万,开除葑田,恢复旧观,并在湖水最深处建立三塔(今三潭映月)作为标志。他把挖出的淤泥集中起来,筑成一条纵贯西湖的长堤,堤有六桥相接,以便行人,后人名之曰“苏公堤”,简称“苏堤”。

“东坡处处筑苏堤”,苏轼一生筑过三条长堤。苏轼被贬颍州(今安徽阜阳)时,对颍州西湖也进行了疏浚,并筑堤。绍圣元年(1094年),苏轼被贬为远宁军节度副使、惠州(今广东惠阳)安置。年近六旬的苏轼,日夜奔驰,千里迢迢赴贬所,受到了岭南百姓热情的欢迎。苏轼把皇帝赏赐的黄金拿出来,捐助疏浚西湖,并修了一条长堤。为此,“父老喜云集,箪壶无空携,三日饮不散,杀尽村西鸡”,人们欢庆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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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在文、诗、词三方面都达到了极高的造诣,堪称宋代文学最高成就的代表。而且苏轼的创造性活动不局限于文学,他在书法、绘画等领域内的成就都很突出,对医药、烹饪、水利等技艺也有所贡献。苏轼典型地体现着宋代的文化精神。

从文学史的范围来说,苏轼的意义主要有两点:首先,苏轼的人生态度成为后代文人景仰的范式:进退自如,宠辱不惊。由于苏轼把封建社会中士人的两种处世态度用同一种价值尺度予以整合,所以他能处变不惊,无往而不可。

当然,这种范式更适用于士人遭受坎坷之时,它可以通向既坚持操守又全生养性的人生境界,这正是宋以后的历代士人所希望做到的。其次,苏轼的审美态度为后人提供了富有启迪意义的审美范式,他以宽广的审美眼光去拥抱大千世界,所以凡物皆有可观,到处都能发现美的的存在。这种范式在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两方面为后人开辟了新的世界。所以,苏轼受到后代文人的普遍热爱,实为历史的必然。

苏轼在当时文坛上享有巨大的声誉,他继承了欧阳修的精神,十分重视发现和培养文学人才。当时就有许多青年作家众星拱月似的围绕在他周围,其中成就较大的有黄庭坚、张耒、晁补之、秦观四人,合称“苏门四学士”。再加上陈师道和李廌,又合称“苏门六君子”。

此外,李格非、李之仪、唐庚、张舜民、孔平仲、贺铸等人,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苏轼影响。由于苏轼的成就包括各种文学样式,他本人的创作又没有固定不变的规范可循,所以苏门的作家在创作上各具面目。

黄庭坚、陈师道长于诗,秦观长于词,李廌以古文名世,张、晁则诗文并擅。同时,他们的艺术风貌也各具个性,例如黄诗生新,陈诗朴拙,风格都不类苏诗,后来黄、陈还另外开宗立派。

苏轼的作品在当时就驰名遐迩,在辽国、高丽等地都广受欢迎。北宋末年,朝廷一度禁止苏轼作品的流传,但是禁愈严而传愈广。到了南宋党禁解弛,苏轼的集子又以多种版本广为流传,以后历代翻刻不绝。

在后代文人的心目中,苏轼是一位天才的文学巨匠,人们争相从苏轼的作品中汲取营养。在金国和南宋对峙的时代,苏轼在南北两方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苏诗不但影响有宋一代的诗歌,而且对明代的公安派诗人和清初的宋诗派诗人有重要的启迪。

苏轼的词体解放精神直接为南宋辛派词人所继承,形成了与婉约词平分秋色的豪放词派,其影响一直波及清代陈维崧等人。苏轼的散文,尤其是他的小品文,是明代标举独抒性灵的公安派散文的艺术渊源,直到清代袁枚、郑燮的散文中仍可时见苏文的影响。

苏轼还以和蔼可亲、幽默机智的形象留存在后代普通人民心目中。他在各地的游踪,他在生活中的各种发明都是后人喜爱的话题。在宋代作家中,就受到后人广泛喜爱的程度而言,苏轼是无与伦比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苏东坡

苏东坡曾两度在杭州做官。

1、公元1069年,第一次到杭州任职,苏东坡36岁,因反对宰相王安石的青苗钱法,被贬谪黄州,后又被贬到杭州,任职通判,地位在知州官之下的地方官,任职3年。

到任之后他便开始致力于西湖水利和杭州城市发展的调查研究,对杭州的六井进行大规模的通畅修复。公元1070年,修复六井工程刚刚开工,苏东坡就被调离杭州。

2、公元1086年,苏东坡第二次来杭州任知州,那年杭州先遭涝灾,又遇干旱;于是54岁的他对于十六年前疏浚西湖的愿望又一次被提了出来,当时的西湖情况十分糟糕,湖面因杂草淤塞而大面积缩小,面临湮废的边缘。

因为西湖的湮废,杭州城居民将陷于咸水和苦水之中,百姓生存都成问题。面对着这样严重的威胁,具有城市建设发展远见的苏东坡作出了全面整治西湖和兴修杭州水系的计划,一面上奏朝廷,一面筹措工程经费,开始对西湖进行大规模的疏浚。

扩展资料:

苏轼是北宋中期的文坛领袖,在诗、词、散文、书、画等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其文纵横恣肆;其诗题材广阔,清新豪健,善用夸张比喻,与黄庭坚并称“苏黄”。

其词开豪放一派,与辛弃疾同是豪放派代表,并称“苏辛”;其散文豪放自如,与欧阳修并称“欧苏”,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苏东坡

苏轼曾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通判杭州,又于元佑四年(公元1089)知杭州,共到杭州两次。

1、他修井:苏轼第一次来杭州任通判之职时,恰逢供给市民饮水的六井年久失修,不能供水了,苏轼探索畅通六井和沈公井的方案,与知州陈襄对六井进行了一次很有成效的修理,使百姓重饮六井水。

2、他赈灾:苏轼第二次刚到杭州,就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冬春水涝,之后又遇大旱。苏轼决定把用来修葺官舍的钱,先买米赈济饥,又反复上疏,奏请朝廷减轻本路赋税,免除积欠,加大常平仓米的购入,以备饥荒。

由于苏轼的反复请求,朝廷决定拨本路上供米二十万石赈饥,宽减上供米三分之一,并赐度牒三百道以助赈饥。结果米价渐落,元佑5年春没有人饿死。但是,一些地方官吏无意恤民,专事献媚,看到元佑5年春没有死人,就立即报告朝廷,声称本年丰收,别无流民,要求收回度牒钱粮。

苏轼反驳道:“去岁灾伤之甚,行路备知,便使今年秋谷大稔,犹恐未补疮痍;而况三夏之交,稻禾未了,未委(不知道)逐路提转(提刑转运官)如何见得今年秋熟,便申丰稔?” 五六月间,浙西数郡果然大雨不止,太湖泛滥,庄稼淹没,六七月份米价再次上涨,“灾伤之势,恐甚于去年”。

因为去年之灾,如人初病;今年之灾,如病再发。即使病情差不多,但因元气早伤,便难支持。加之这年春夏之交,风调雨顺,家家典卖负债以事田作,想夺一个大丰收。现在淫雨风涛,把将熟的农作物摧折殆尽,“民之穷苦,实倍去岁”。

即使这样,一些地方官仍忌讳言灾。秀州嘉兴县的官吏,因不受灾伤词状,以致踩死四十余人。苏轼却接连多次向朝廷报告灾情,要求宽减本路上供米,并高价收购常平米,以备来年出粜救饥。

应苏轼之请,朝廷拨上贡米二十万石赈饥,置饭舍以待饥者;设药局,置病坊以治病者。元佑四五年的灾情,比熙宁八年的灾荒还要严重,但因苏轼救灾得力,使饥者得食,病者得医,米价未能暴涨,后果要轻得多,而赈灾费用也少得多。

扩展资料

苏轼(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又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 。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栾城,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画家 。

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进士及第。宋神宗时曾在凤翔、杭州、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职。元丰三年(1080年),因“乌台诗案”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

宋哲宗即位后,曾任翰林学士、侍读学士、礼部尚书等职,并出知杭州、颍州、扬州、定州等地,晚年因新党执政被贬惠州、儋州。宋徽宗时获大赦北还,途中于常州病逝。宋高宗时追赠太师,谥号“文忠”。

苏轼是北宋中期的文坛领袖,在诗、词、散文、书、画等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其文纵横恣肆;其诗题材广阔,清新豪健,善用夸张比喻,独具风格,与黄庭坚并称“苏黄”;其词开豪放一派,与辛弃疾同是豪放派代表,并称“苏辛”。

其散文著述宏富,豪放自如,与欧阳修并称“欧苏”,为“唐宋八大家”之一。苏轼亦善书,为“宋四家”之一;工于画,尤擅墨竹、怪石、枯木等。有《东坡七集》、《东坡易传》、《东坡乐府》等传世。

苏轼在词的创作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就一种文体自身的发展而言,苏词的历史性贡献又超过了苏文和苏诗。

苏轼继柳永之后,对词体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最终突破了词为“艳科”的传统格局,提高了词的文学地位,使词从音乐的附属品转变为一种独立的抒情诗体,从根本上改变了词史的发展方向。

苏轼对词的变革,基于他诗词一体的词学观念和“自成一家”的创作主张。自晚唐、五代以来,词一直被视为“小道”。柳永虽然一生专力写词,推进了词体的发展,但却未能提高词的文学地位。而苏轼首先在理论上破除了诗尊词卑的观念。

他认为诗词同源,本属一体,词“为诗之苗裔”,诗与词虽有外在形式上的差别,但它们的艺术本质和表现功能应是一致的。因此他常常将诗与词相提并论,由于他从文体观念上将词提高到与诗同等的地位,这就为词向诗风靠拢、实现词与诗的相互沟通渗透提供了理论依据。

参考资料:苏轼-百度百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保障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以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工程建设为前提,国家以适当的劳动报酬予以赈济。第三条 以工代赈工作必须坚持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原则。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在地域上主要安排用于贫困县的贫困乡、镇和贫困片区,兼顾非贫困县的贫困乡、镇和贫困片区。
  在投向上重点解决乡村公路、航道整治、码头建设、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含水利灌溉设施、水保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人畜饮水、小水电及输电线路)和发展以“四园三场”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工程开发以及其他国家要求安排的建设内容,在一定时期内兼顾安排一些水利、交通、商业网点的水毁修复和农村电话建设。第五条 以工代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同级主管计划部门会同水利、交通、农经、财政、银行等部门具体实施。第六条 以工代赈规划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目标编制,并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第七条 以工代赈规划由各级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水利、交通、扶贫、农业、林业、邮电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和报批。第八条 以工代赈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分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小型分散项目三种类型。其中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要体现综合开发,连片治理的指导思想,通过一个具体项目的实施,使项目片区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计划主管部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列入年度计划:
  (一)经过审批的规划中的项目;
  (二)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总的投资组成已基本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安排程序如下:
  (一)首先保证国家直接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计划调剂资金;结合我省实际,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分地区分行业的控制指标,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地(州、市)根据省确定的控制指标和安排原则,结合本地(州、市)的规划,由计划主管部门牵头商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州、市)的年度计划,上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省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州、市)上报的计划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平衡意见,编制全省当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及小型分散项目依据涉及的建设内容,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建立和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地(州、市)县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以简报形式反映项目实施中的情况。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由相应的审批单位牵头,按照基建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要有同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兑现全部工程费用。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进行维护和管理。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工代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控制资金的使用,实行按建设进度拨款。第十八条 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物资包括工业品和粮油等。工业品采取发放购货券的办法,粮油采取由省统一转化为现金的办法用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第十九条 工业品购货券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监制,采取一次性等额印制,根据工程进度由省到地(州、市)分批逐级发到县。
  购货券只能使用一次,不准在社会上流通。第二十条 商品供应部门供应工业品后,收回的购货券应立即裁角作废。购货券使用有效期满后,由县工程主管部门将购货券全部清点无误后,填写销毁购货券报告单,由当地人民银行、计委等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监督销毁。
文章标题: 以工代赈在唐朝真的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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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以工代赈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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