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上层阶级的婚姻本质?
一、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这一点得到严格执行。
二、无论是男方出彩礼,还是女方出嫁妆,费用都很高昂。
根据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朝之后,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按中国传统婚嫁礼仪娶正妻,女方家的陪嫁(嫁妆)必须与男方所出财礼相匹配,其数量、金额甚至很有可能多于男方所出的彩礼钱。因为嫁女费用太高,嫁女很容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乃至全国都很普遍。因为不但女方嫁人所需嫁妆费用高昂,而且男方娶媳妇也同样费用高昂。为此溺杀男婴成了一些穷人家庭的选择。
即使是这样,男多女少之情况依旧相当普遍,导致男子娶正妻的成本大幅上涨,主要是彩礼太贵。使得男子娶正妻也很容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2、男方纳妾。明朝的纳妾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稍有资产家庭都有纳妾情况。纳妾不但费用低廉,而且对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的配偶,但是小妾须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后嫁与吴文奎。
《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2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
这里的【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也就是说万历朝及以后,朝廷官吏/有功名的人在40岁之前就可以合法纳妾。
但此项规定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公开违规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其必然性。
当国家法律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必然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正所谓法不责众,官府很难对此进行处。
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二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古人认为,属家族无后)
3、男方入赘。指的是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此婚姻过程中,男方无需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因为有些女性本就出身富贵家庭,但家里又缺乏人口。故而招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有些家境贫困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
还有一些地方的习俗习惯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不过一般来讲,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是备受歧视的一方。
4、女方改嫁。
上层社会(一般指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而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如果是女方带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后的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俗称包办婚姻。就这一点从《大明律》来讲,即使是后爹,也无权强行干预。
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就需要签署“再嫁婚书”,也叫“婚启”。其格式如下: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四、退婚政策。
明代律法规定下列情况,婚约可以有效解除。
1、自然因素:男女其中一方死亡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这就造成适婚一方无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当解除婚约。
2、人为因素:订婚之后,无正当理由,三年未完婚者,并且其中一方有不满之意见,可以解除婚约。因为这样等于拖延另一方的青春。古人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就应完婚并生儿育女,这样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3、违法因素: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约。因为婚嫁是“良家”结亲,一方有了劣迹,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应该的,符合教化思想。
4、违约因素:订婚之后(娶正妻),如果一方额外又娶正妻,另一方可以正当解除婚约。违约方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正妻之外,娶妾合法)。
五、离婚政策。根据《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淫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权利,但还更强调对女方的道德要求。
而三不去指的是:
第一不去是,女方如果娘家没人,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二不去是,女方为公婆守孝三年期内,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三不去是,如果男方婚前贫穷,婚后富贵,不准男方和女方离婚。
如果你仔细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
六、其他情况。重点说一下婚外情和出轨。明朝时期的婚外情和出轨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处罚很重。但当时嫖娼是合法行为,为当时的道德所容许。朝廷还设立教坊司来对妓院和进行监管和征税,甚至当时的很多妓院都是明朝时期的国有企业。
PS:朝廷的政策是罚奸不罚嫖,和现代社会正相反。
而且中国古代还有个特点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儒家的礼法伦理为核心,法律条文为辅助的伦理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多采取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也就是说县令有自由裁量权,判决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只要该行为符合礼教,又未造成恶劣影响,就尽量不做处罚/涉事双方自己私人解决,官府不做干涉。
明朝的婚姻制度如下,不是很全面,欢迎其他知友补充:
一、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这一点得到严格执行。
二、无论是男方出彩礼,还是女方出嫁妆,费用都很高昂。
根据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朝之后,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按中国传统婚嫁礼仪娶正妻,女方家的陪嫁(嫁妆)必须与男方所出财礼相匹配,其数量、金额甚至很有可能多于男方所出的彩礼钱。因为嫁女费用太高,嫁女很容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乃至全国都很普遍。因为不但女方嫁人所需嫁妆费用高昂,而且男方娶媳妇也同样费用高昂。为此溺杀男婴成了一些穷人家庭的选择。
即使是这样,男多女少之情况依旧相当普遍,导致男子娶正妻的成本大幅上涨,主要是彩礼太贵。使得男子娶正妻也很容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2、男方纳妾。明朝的纳妾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稍有资产家庭都有纳妾情况。纳妾不但费用低廉,而且对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的配偶,但是小妾须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后嫁与吴文奎。
《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2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
这里的【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也就是说万历朝及以后,朝廷官吏/有功名的人在40岁之前就可以合法纳妾。
但此项规定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公开违规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其必然性。
当国家法律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必然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正所谓法不责众,官府很难对此进行处。
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二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古人认为,属家族无后)
3、男方入赘。指的是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此婚姻过程中,男方无需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因为有些女性本就出身富贵家庭,但家里又缺乏人口。故而招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有些家境贫困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
还有一些地方的习俗习惯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不过一般来讲,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是备受歧视的一方。
唐·刘禹锡将自己的人生经验总结成了这么一句话,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这句话像我生活旅途中的知心伴侣,不断激励着我前进。我认为,要想清楚,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总结的来说,总结的来说,赫尔岑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人生只有在斗争中才有价值……受过痛苦,才能得到报酬。我希望诸位也能好好地体会这句话。杜南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旅行是真正的知识最伟大的发源地。这句话像一盏指引我进步的航标灯,处处照亮着我人生前进的道路。对我个人而言,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还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现在,解决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本人也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在每个日日夜夜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一般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其他一切则会迎刃而解。我们不妨可以这样来想: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审视一下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下,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所谓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关键是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需要如何写。高尔基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科学家的成果是全人类的财产,而科学是最无私的领域。这不禁令我深思。
我们一般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其他一切则会迎刃而解。德芳将自己的人生经验总结成了这么一句话,毁于虚荣心的女性,比毁于爱情的还要多。这不禁令我深思。
我们都知道,只要有意义,那么就必须慎重考虑。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那么,生活中,若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出现了,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它出现了的事实。既然如此,可是,即使是这样,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出现仍然代表了一定的意义。卡莱尔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一个怠惰而不想转动的人,即使遇到最宽厚的命运,也正像那个最勤奋但是手中无旋盘的陶工那样,是不会捏烧成器的;这时即使命运在他身上怎样不惜浓颜丽色,怎样彩釉镶金,他仍不免是滥坯一块,它够不上一个盘子;不,它只不过是凹凸不一、胡揣乱捏、弯弯曲曲、歪歪扭扭、边角欹斜、没有规格的滥坯一块而已——虽彩釉其外,器皿之耻也!这点希望怠惰的人能够三思。这句话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新的维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其目的就是想利用 礼 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但是实存的婚姻形态状况表明,这一规定除被宗室诸王遵奉外,其它各阶层的婚嫁行为和礼仪并不受其约束,法令规定形同虚置。其是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社会上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性生活美满,个性解放以及纳妾盛行等时尚,对传统的婚姻论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嫁习尚,并不受明朝规定与礼制所限,保留了各自的民族性特点。
(一)帝后的婚姻礼仪
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 国婚 ,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
第一个姓吴的大观家族是恭顺伯吴允诚的后代。吴允诚是蒙古人,旧名将军帖木儿,所以元代平章。明永乐三年,他的妻子和大臣附在甘肃, 他被授予“明成祖”给右军总督,命令他带领人民到凉州农牧业,后来又被授予金丰恭顺伯。吴允诚的三个儿子中,长子达兰,第三子吴克勤死于土木堡之变战役,第二子吴管死于广义伯战役。
所有吴允诚个儿子的妻子都是大观家族或武官之家族的妻子。他的三个女儿中,长女和次女都娶了大观,最小的女儿进了宫,成为了明成祖的妾。继伯母后,吴允诚的孙女进入宫殿,成为明宣宗的妾。这就是说,吴氏家两代妇女已进入皇宫,并与皇室通婚。第二个官方姓氏是李,是会宁伯李南哥的后代。李南哥人,西宁人,沙陀族商人,西宁土司血统,洪武年领导公附,任命西宁卫指挥金。他的两个儿子,长子李英,被授予会宁伯,次子李雄,并任命了锦衣卫。
李英李旭的儿子“儒学兴”,孙子李巩甚至以科举入伍,娶了儿子李宁明英宗的女儿重庆大长公主的后代。李宁一度获得了指挥使锦衣卫的高位,但由于没有孩子,他不得不跟随侄子李崇文。李崇文后代的婚姻几乎传到了锦衣卫和其他诸卫所中高级军官,不管他们是否属于大观家族。受空间限制,吴户家庭与李户家庭的婚姻详情不在此处详细列出。但在这两个家庭的婚姻记录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趣的特征和变化。首先,大观世家的婚姻对象从宗族内的子女扩展到宗族外的军事官家,即与汉族的婚姻。
可以肯定的是,汉人的文化习俗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有很大的不同,这意味着婚姻双方的冲突和考验。最初的宗族间婚姻无疑是避免冲突、确保民族本源纯洁、延续民族习惯的最佳途径。然而,这些高级官员逐渐放弃了与汉族军官通婚的传统选择。究其原因,是这些官员家族的后代长期以来被汉文化高度中国化,这也是汉族军官愿意接受女婿或儿媳的根本原因。更重要的是,对于这些高级官员来说,与汉族军官结婚意味着他们在大明的朋友圈已经扩大,他们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也变得更加稳定。
第二,大观家族不仅与汉武官结婚,而且与文官甚至太监家族结婚,这与汉武官家族有很大的不同。汉武官家族往往是基于传统的文武冲突,大多选择军官圈内的婚姻对象,很少与文官群体发生交叉。其原因是明代的民事地位普遍高于军事人员,而民事官员对军事将领的约束在法院规章制度中也较为明确。因此,民间团体与军事人员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条件,虽然大观家族也是军事人员,但由于大观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因为许多大观都是部落的首领。
与普通的汉武官家族相比,大观家族的地位略高。考虑到这些高级官员的后代都是中国化的,有着特殊的地位,许多公务员愿意嫁给他们,得到他们需要的东西。至于与太监家族的通婚,显然是为了依附太监的权力,加强自己的权力。第三,大观家族与皇室通婚。明朝年的皇室婚礼与过去大不相同。除了明初的特殊时期外,后来的王公几乎都娶了文官女子为妻,而公主则拒绝了小官或一般官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皇室婚姻中没有任何中产阶级和上流社会女性出于政治目的或皇帝个人喜好而结婚。
在明朝、朝鲜、蒙古的皇宫里,有各种各样的人,其他少数民族的妾也不少见,有许多高官府出身的妇女。皇室的目的是稳定社会,吸引一些处于重要地位的高级官员为自己服务。尽管这三点似乎无关紧要,但它们表明明太祖制定的国家政策是经过深入规划和审议的结果。他不仅要充分利用大观世家的专长为自己服务,而且要尽一切努力把他们包围起来,积极汉化,亲近朝廷和汉人,逐步驯服他们,使他们服从和忠诚于温良恭俭。从某种意义上讲,明太祖加速了民族融合,稳定了大明的社区,为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因此,许多人认为,在明朝之后,清朝的国家政策比明朝更加先进和突出。事实上,有些人歌颂自己的立场,故意忽视两个朝代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明朝年成立之初,我国内外民族关系十分复杂,民族构成十分复杂。元代遗留下来的许多国家政策和制度问题亟待解决。这是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内部事务和外交水平的一个巨大考验。相对而言,清人在进入海关之前已经形成了满蒙联姻的传统。至少在北方漫长的边界上,没有太大的国防压力。中国的许多国家政策要么延续明朝的传统方式,要么通过宗教手段加以控制。
明朝一后妃为皇帝生了三个儿子,可为何还是要殉葬?
一般情况下,生了孩子的妾不会被殉葬,但这并非一成不变。毕竟,任何一代皇帝都没有明确规定,下葬的妃子必须没有子女。
因为,对丧葬没有系统的规定,对丧葬条件、谁必须殉葬、谁可以免予殉葬,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留下了相对广阔的“活动”空间。在丧葬作为“丧葬仪式”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一些可怜人被迫追随先帝,而另一些“能死却不死”的人却得以逃脱。
因此,宫女的生死与所谓的规矩无关,完全取决于谁负责葬礼,以及他们与新皇帝、大臣和其他妃嫔的关系。
与朝廷逼死的妃嫔相比,有子女的妃嫔被害死的原因只有以下几点:
一,家世不够雄厚,在朝中没有地位,说不上话;
二,没有智慧,不懂得变通。与继位的新皇帝,朝廷里负责“丧礼”的大臣,有发言权的尊贵后妃不熟悉。所以,她们只能成为时代的牺牲品,成为悲剧。
三,智商不够清晰,自尊心强。在先帝在位时,为自己和儿子争取了神圣的恩惠和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以后还如此。以前靠着先帝生活,可后来呢?尤其是先帝去世之后,她们的生活可想而知。
没办法,殉葬制度够血腥的,却与后宫的残酷斗争密不可分。因此,后宫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更何况,战争的形势比人与人战斗杀敌的战场要激烈得多。
比如:明仁宗朱高炽虽然身体虚弱,登基晚,但后宫却非常兴奋。都知道,皇帝有三千佳丽,上至皇后下至后妃,才华横溢人真是不少。因为,朱高炽是个懦弱的人,他对爱情的关注多于对工作的努力,所以,他允许皇宫的妃子们公开暗地里打仗,而他却置之不理。于是,就有了这样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一位深受他爱戴、已经是三位王子母亲的郭贵妃,在他死后将与他一同下葬。
简要介绍朱高炽的后宫:
首先,皇后张氏,明代历史上著名的张太后,仁宗之后的宣宗朱瞻基英年早逝,英宗朱祁镇继位,张太后也干预了政府,这意味着她是一个非常有权势的女人。
郭贵妃最得圣心,生了三个王子,是必须下葬的人。除此,还有贤惠的李妃、惠妃赵氏、淑妃王氏、昭容王氏等。书中记载,她们个个地位显赫,都生过孩子。那么,为什么李贤妃、赵惠妃、王昭容没有死,而另外两个妃子却应该死呢?还有一个小妾张敬妃,年轻漂亮,没有孩子。仁宗不舍得她,但为什么不把她带到阴间继续服侍呢?
其中涉及的关系不言而喻:张敬妃的父亲是高官,在朝廷有着广泛的人脉。如果皇帝死了,只要诏书没有公开说张敬妃应该和他一起下葬,那么只要她父亲在朝廷做得好,就可以救女儿的命。
既然张皇后有政治本事,说明她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人物。她的儿子不是唯一的王子,为了稳定她儿子的王位,有必要让其他王子臣服于自己的儿子,维持君臣关系。当然,王子们没有反叛的心。即使他们能容忍,因为他们有兄弟情谊,他们不会轻易反抗。
然而,最能说服儿子叛变的,是那些生了王子的妃嫔,而王子们已经长大成人。只要他们再三动儿子夺取王位,诸侯们就会在心中燃起战争之火,出于对母亲的服从来制造一场反制的考验。这对继承王位的朱瞻基来说无疑是一大麻烦!因此,在张皇后看来,要除掉那些妃子。
自实行殉葬制度以来,就与后宫的斗争密不可分,谁死谁不死还不确定。即使死前再次受到皇帝的宠爱,也很难说下一秒不会发生什么。
殉葬是人死后让自己心爱的东西跟着自己。明朝皇帝喜欢那个生了三个儿子的后妃,所以要他殉葬。
因为古代的女子地位是很低下的。即使生了三个儿子但也更改不了古代要殉葬的制度。所以仍然逃脱不了这样的宿命。
可能是因为皇上比较喜欢她,希望她能一直陪着自己,所以哪怕她生了三个儿子,也没办法抗旨。
明朝灭亡后,有很多人殉葬,为何大清亡了却无人殉葬?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大国。古人留给我们许多美好的东西。与此同时,他们也有一些非人的糟粕,如古代皇帝去世,宫殿里的那些女人大部分要去陪葬。
被安排陪葬的嫔妃们别无选择,只能死去。
皇上死后,后妃们将收到一份皇上的遗嘱:一同陪葬。或者新皇帝会发布一项诏书,宣布将一部分先皇妃子们殉葬。这些妃子们别无选择,她们如果不愿意死就等于反对圣旨!其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并将影响到她的家族命运。
古代妃子拒绝陪葬的下场
读过《探索的发现》的人应该知道关于殉葬有几个问题。考古学家在商朝的一座坟墓里发现了许多骨头。
这些骨头用粗绳捆着。骨头上布满了被刀割过的痕迹。可以看出,这些人是不愿意被活埋,而是在陪葬时候被人用刀子割死了。
陪葬的制度始于3000年前的商朝。
这种残忍的制度起源于3000多年前的商朝,在朱元璋恢复皇室殉葬之前曾多次被禁止。在大汉时期,殉葬曾被废除,这对后宫的妃子来说是个好消息。
出乎意料的是,1000多年后,残暴的明朝皇帝朱元璋用重启了皇室的殉葬制度,宫殿里的女人命运又变得很悲惨。
古代皇帝去世后,他们的妃子都被要求活埋,陪同皇帝一同去阴间。
后宫妃子们殉葬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上吊自杀
皇帝死后,中国明代著名史学家马渭源先生认为,明代的殉葬祭祀制度是上吊自尽。
朱元璋死后,太监们把没有孩子的妃子召集到一个房间里,然后每个人分发一块三尺长的白绸,让她们挂在横梁上上吊。有些不想死的小妾会被太监直接勒死。
2、毒酒
这种死法对后妃来说是最快的,受折磨也较少。因为喝了剧毒酒,妃子们不到一刻的时间里就死了,也没有感到死亡的绝望。据说很多妃子都不知道自己会被活埋,以为所赐的酒是普通的酒。
3、活埋
皇帝死后,宦官会把嫔妃带到皇帝的墓前。妃子们并不知道她们要给皇帝殉葬,以为是给皇帝送行。有些妃子手里还端着新鲜的水果盘,有些人拿着金、银和珠宝。
从表面上看,她们好像是在为死去的皇帝送行。就这样,她们走进了深深的墓道,直到听到墓室里石门被关闭的声音。那时她们才意识到将被封锁在这里直到她们死去。
此时,她们会尽了最大的努力想跑出去,但为时已晚。墓中的石门关了,太监把妃子们全部封在墓道里面。
4、灌水银
据说这种浇银的方法是由朱元璋发明的。具体是在嫔妃的头上开一个切口,然后用水银把她们的头填满。据说,这将确保妃子们死后皮肤紧绷,面容不会改变。
中国古代的活人祭祀习俗在清朝康熙时期结束。从商朝到清康熙灭亡,这种可怕的殉葬制度持续了3500年左右。
文章标题: 明朝的时候,小妾过世后,小妾生的孩子需要为她守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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