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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以来制度经历二千多年(百代皆依秦制),有改良空间吗 极限与主要问题在哪里

时间: 2022-06-19 17:01:38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86次

秦代以来制度经历二千多年(百代皆依秦制),有改良空间吗 极限与主要问题在哪里

从正反两方面评价秦朝法律制度

从一些出土的竹简来看,秦法严苛。

秦法的积极意义:

战国乱世结束,但是六国势力并未完全被铲除。严苛的法令加上霹雳的手段可以迅速让被占领地区恢复正常。


2.申韩之法在战国被地主阶级所重视,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贵族。商鞅变法后严苛的法令适应了战国时代的需要,秦国之所以能一统六国,秦法功不可没。


3.秦始皇嬴政揽申韩之法驾驭群臣。权术辅以严格的法令让秦始皇得以坐稳江山,威慑百官。


4.郡县制的推行,一套完整的法令势在必行。秦法在郡县封官治理地方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秦法的消极意义:

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什伍连坐制度。


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法的严苛,官吏的严厉让黎民百姓增加了对秦国的憎恨程度。


3.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秦法可以迅速恢复地区稳定,但是如果长期推行极为严格的法令会导致民众缺乏德育而不知廉耻。


4.秦始皇死前想要传位扶苏,是想让宽仁的扶苏迈向守文之路。然而扶苏自杀,秦朝再经胡亥、子婴而亡。究其原因,秦法可取但秦国一直奉行严苛的秦法最终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六国旧势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


秦法有利有弊。是秦国统一六国的有力武器,但长期的严苛法令也是最后葬送秦帝国的原因之一。

朱 骥 评 秦 始 皇作 者:朱 骥 第一个问题:秦始皇到底是不是暴君?秦国到秦朝实行的到底是不是暴政?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暴君。
暴君是指不讲法制治国,不讲道义,残暴专政,滥杀无辜,是指专横跋扈的国家统治者。暴君与暴政,是相互关联的词句。专制无道的君主,残酷地或野蛮地行使专制权力的统治者。这是百度百科的解释。
我认为这个解释是不完善的。我认为依法治国的君主也有可能是暴君。我这个话一说出来我想一定会使大家感到惊讶和不解。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君主也可能是暴君呢?这个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据的是什么法?谁制定的法?什么人制定的法?
我们知道陈胜和刘邦都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人苦秦者久矣!陈胜与刘邦这句话什么意思?百家讲坛王立群老师说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说全天下所有的老百姓都生活在秦朝暴政的水深火热之中。第二层是说全天下所有的老百姓都生活在秦朝暴政的水深火热之中很长时间了。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天下人苦秦者久矣到底有多久?这个久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从秦始皇即位开始算起还是从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后算起?还是从秦始皇驾崩秦二世即位算起?……我认为天下人苦秦者久矣这个久矣既不是从秦始皇即位算起也不是从秦始皇统一中国算起更不是从秦始皇驾崩秦二世即位算起。那么,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我认为应该从秦孝公商鞅制定秦国新法算起!我说这句话什么意思?我一点也不否认秦孝公商鞅变法使得秦国迅速富强。秦孝公商鞅变法从根本上使得秦国由弱变强。但为什么又说秦孝公商鞅变法使得天下人苦秦者久矣呢?这也要分两方面来理解。
一对秦国而言。商鞅是什么人?商鞅是个不可多得的大才。我给商鞅的评价很高。我认为商鞅是整个春秋战国到秦朝这段历史时期唯一的堪称旷世奇才雄才伟略的大才。商鞅变法不仅奠定了秦国最后灭六国统一天下的基础,并且奠定了中国自秦朝起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并且还奠定了自秦国起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国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可见商鞅这个人多么的了不起!
但是,请不要忘了商鞅的身份。商鞅不仅仅是杰出的政治家和不可多得的军事家。商鞅更是法家代表人物。法家代表人物的特点是什么?法家代表人物的特点就是弘扬法家精神宣扬法家观点。那么法家的观点是什么?法家的主要观点我归结为两点:1.依法治国。这个依法治国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依照国家法律治理国家而是依照法家理念治理国家。那么什么是依照法家理念治理国家?这就是法家的第二个观点。那么法家的第二个观点是什么?法家的第二个观点就是法家的核心思想——严刑峻法!法家是主张严刑峻法统治国家的!
说到这里大家看明白了吧。这就是我说的依法治国的君主为什么也可能是暴君的意思了吧。正因为法家推行的是严刑峻法。所以执行这样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出现暴君、暴政?但是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目的并不是要国家出现暴君、暴政而是要国家在法律的约束下法律的庇护下体现最大限度的公正无私,从而实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这个人人也包括国君。从而消除因为废法而导致国家混乱、官员贪赃枉法、国君无法无天而成为商纣王这样的独夫民贼……从而使国家在法律的轨道上有秩序的飞速发展从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继而实现统一天下的宏图伟业。
但是法家的严刑峻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使得执行法家学说理论治理国家的国君成为暴君。使得被治理国家官员和人民都必须担负起更为沉重的负担。这就是儒家指责的暴政。而这一点秦始皇表现得尤为突出。
儒家指责秦始皇的暴政多是指责秦始皇焚书坑儒这个事。但我并不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是暴政。我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算不上暴政。首先说焚书。焚书王立群在百家讲坛里解释得很清楚了。秦始皇并没有完全焚毁儒家经典。这里我不多解释。坑儒。坑儒按照《史记》的说法秦始皇坑杀400多儒士。按照最不利于秦始皇的文献记载秦始皇也不过坑杀700多儒士。就人数而言不算多,就范围而言不算广。所以焚书坑儒不能算秦始皇的暴政。
那么既然焚书坑儒不能算秦始皇的暴政,那么凭什么说秦始皇是暴君?凭什么说秦始皇是暴政?
1.秦始皇忠实的执行了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新法》。而这个《新法》正是秦始皇暴政乃至整个秦国秦朝暴政的总源头!首先这部对秦国乃至对中国有着深厚意义的《新法》到底好不好?我说:好!绝对是利远远大于弊。秦始皇忠实履行新法、维护新法、执行新法的政策到底对不对?应该说完全正确!那你怎么还说秦始皇忠实的执行了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新法》是暴政。
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首先说《新法》的利国利民的一面。《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让秦国由弱变强由穷变富;《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护先进的封建制度扫除消灭落后的奴隶制度;《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护郡县制废除分封制的大一统局面。……
再说暴政的一面:秦国法律的严刑峻法的暴不是一般的暴。《新法》的残酷已经超越人伦的极限。劓刑、黥面、、宫刑、刖足、剜眼、腰斩、凌迟、车裂。……看看这些刑罚恐怖吧。秦孝公的大哥太子嬴驷的太子首傅公子虔不是因为太子犯法和自己犯法被判处劓刑吗?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判处车裂。公子虔被割鼻子,商鞅被五马分尸。可见秦国的法律是多么的残暴。而执行维护这样的法律怎么不是暴政?执行维护这样法律的君王怎么不是暴君?
2.秦始皇大兴土木、穷奢极欲、好大喜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不断的上马大型工程。修直道驰道;修万里长城;北击匈奴;南征百越;修灵渠;修阿房宫;修骊山陵墓。秦始皇的做法无疑是功在千秋、利在千秋的丰功伟业。问题是这些巨大的大型工程是功在千秋、利在千秋但却是苦在当代、难在当年啊!否则也不会有孟姜女哭长城的民间传说广为流传。秦始皇的这些大型工程造成秦朝人民死者十之五六。成千上万的秦人死于秦始皇的大型工程的施工期间。死人的数量甚至超过战争。造成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是不计其数。秦始皇这些大型工程大大的超越了当时秦人所能承受的重压极限。这也是我们给秦始皇定性为暴君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我们简单的将秦始皇看做暴君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将秦始皇定性为暴君这没错。但秦始皇更是一位雄才伟略的明君是为不可多得的一代天骄一代圣主一代雄主!
秦始皇不是暴君吗?怎么又是明君?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还真不是自相矛盾。暴君的反义词是什么?是明君吗?不是。暴君的反义词不是明君而是仁君。什么是仁君?文景之治的汉文帝、汉景帝就是仁君。王立群说,不对汉景帝就不是仁君。你看汉景帝把刘荣搞得多惨。虎毒不食子啊。汉景帝这么狠毒能算仁君吗?唐太宗还杀自己的兄弟呢。所以王立群认为所有的皇帝都不算仁君。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什么是仁君?仁君是相对暴君而言的。只要对老百姓施仁政的君主都可以叫仁君。什么叫施仁政?就是休养生息给老百姓过太平的日子。具体表现就是:轻徭役、低赋税。用黄老学说和儒学治国最终达到垂拱而治。这就叫仁政这样的君王就叫仁君。而不是看君王对某个个体的人如何如何。汉景帝能够勤政爱民就是仁君。至于他对亲生儿子怎样怎样那是政治范畴的残酷与是仁君与否无关。同样什么是暴君。那要看国君的国策对老百姓是否横征暴敛是否暴虐,而不是看国君杀了多少人。
那么什么是明君?用人唯贤、唯才是举那就是明君。仁君肯定都是明君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仁君所用之人绝对是君子。道德高尚,为人宽厚。仁君用这样的人当然是亲贤臣。亲贤臣自然也就远小人。
那么,暴君呢?暴君就未必都是明君了。比如商纣王、北齐的几任君主不仅是暴君更是昏君。昏君是相对明君而言。也就是说昏君才是明君的反义词。昏君未必个个都是暴君。比如:陈后主、李煜、宋徽宗、宋钦宗、宋高宗、明熹宗绝对是地地道道的昏君但还算不上暴君。昏君的突出表现就是:亲小人、奸臣、弄臣远贤臣、忠臣。昏君根本就是不辨忠奸昏聩无能荒淫无道残害忠良。昏君还有个特点就是:任人唯亲,偏听偏信。如果是昏君加暴君那就等于独夫民贼。
明君的特点是什么?明君的特点就是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察纳雅言。刚才我们说昏君加暴君等于独夫民贼。那么明君加暴君又会怎样呢?明君加暴君那就不得了了。明君加暴君等于千古一帝一代天骄!
昏君加暴君等于独夫民贼这个我们好理解。明君加暴君等于千古一帝一代天骄这就难理解了。其实我们看看暴君的特点这点就不难理解了。暴君什么特点?穷奢极欲吗?对。但不要忘了暴君往往个人野心勃勃雄心壮志。暴君想象力也特别丰富想人不敢想做人不敢做。这样的人当了国君会怎么样?我们说疯子与天才仅仅一步之遥啊。那么好。暴君野心勃勃雄心壮志,那么暴君就喜欢开疆扩土。雄才伟略就渴求开创盛世。我们看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隋炀帝武则天哪个不是这样呢?要想实现他们的雄才伟略大政方针怎么办?唯才是举用人唯贤!并且用什么样的人才?旷世奇才啊!没有旷世奇才如何能实现大有为的丰功伟绩?
秦国秦朝自商鞅变法几乎所有的君王都是暴君加明君。与此同时一系列的奇才人才得到重用。秦孝公用商鞅;秦惠文王用张仪;秦昭襄王用范雎、白起;秦王异人用吕不韦;秦王嬴政用李斯、蔚寮、王翦、蒙恬。君臣一体,相得益彰。英雄用武,君王高瞻远瞩。而开创的自然也是旷世奇功,丰功伟绩。
那仁君加明君呢?能不开创旷世奇功,丰功伟绩啊?不能。仁君加明君制定的国策是休养生息。明君加仁君用的人才都是谦谦君子。谦谦君子的特点是什么?谦谦君子的特点是笃信儒学,主张仁政。仁政就是让人民休养生息。对外睦邻友好和亲番邦。对内实施仁政。而明君加仁君最后结果获得的是垂拱而治天下太平。
秦国秦朝力行法度严刑峻法。固然富国强兵;固然开疆扩土;固然可以开创旷世奇功丰功伟绩。……但换来的是国力、民力消耗殆尽。国家财富日益枯竭。一旦昏君奸臣尽弃法度,横征暴敛、滥施淫威。特别是秦始皇后期群臣无人敢谏言。国家就立刻崩塌。
秦国、秦朝如同一把至刚至纯至阳的宝剑,起初所向披靡无与伦比所向无敌。但最后会瞬间断毁,所以秦朝二世而亡。其实秦朝二世而亡早在秦孝公时期就注定了。秦国新法过于严峻,使得秦国得以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就如同一把名剑至刚至纯至阳锋利无比强盛时自然所向无敌灭诸侯天下一统。一旦穷途末路灭亡也就一瞬间的事。所以说秦成也新法,败也新法。
秦国用武力征服了天下。那是新法让秦国富强崛起。秦国用武力征服了天下。同时对六国而言就是给六国带来了战争。给六国百姓带来了灾难。这就是我说的秦国暴政的第二层意思。但是没有秦国的征伐,六国之间也会相互讨伐。所以秦国新法使得秦国统一天下结束天下纷争。由此可见,秦国新法在统一战争中不仅不算暴政,相反是结束暴政。
但问题是秦国统一天下。秦国新法必将推行到六国故地。这意味着什么?这就意味着:劓刑、黥面、、宫刑、刖足、剜眼、腰斩、凌迟、车裂。……这些恐怖的刑罚也推行到六国故地!再加上秦始皇的横征暴敛、大兴土木、好大喜功这还不算加上秦二世亲小人远贤臣废弃法度滥施淫威,诛杀宗室残害忠良。使得秦朝民心尽失、人心尽失。随着秦始皇的驾崩秦二世实则是暴君加昏君完全沦为独夫民贼。秦朝弄得天怨人怒、民不聊生。秦朝众叛亲离。秦二世、赵高,君昏臣奸、倒行逆施、失道寡助秦朝不灭天理难容!
秦国新法成就了秦国霸业,成就了秦始皇的旷世丰功。可以说没有秦国的新法就没有秦始皇的灭六国统一天下。秦始皇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可以说没有秦始皇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再好再完备的军事奇谋比如草根学者程步所说的那个军事奇谋在庸才手里一样是纸上谈兵不足挂齿!而马上得天下,须得马下治天下啊。秦国统一六国,就该举贤用能改革法度休养生息。而不是强行上马大型工程企图一蹴而就飞跃发展。否则,只能是民不聊生而导致民心尽失,最终失道寡助邦国倒塌。秦始皇武力征服了天下却没能赢得天下民心这就是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秦二世亲小人远贤臣用人为亲而不是用人唯贤这就是秦朝灭亡的根本所在。
综上所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江山。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承前启后,使华夏文明薪火相传,开辟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一)积极方面
第一、有助于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自商鞅变法之后,秦从群雄中脱颖而出。秦国由于社会变革,并且改革的比较彻底,建立了比较巩固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惠文王所杀,由于变法确实使秦国富兵强,在新兴的强大的地主阶级的支持下,击败了旧贵族的反抗,使变法在秦继续下去。
秦武王死后,在宫廷中发生一场争夺权利的斗争。秦昭王在穰侯魏冉的支持下,镇压了季君稳定了自己的地位,成为商鞅变法后统治时间最长的君王,是商鞅学派后学之一。他自己选用的诸如范睢(张禄)、蔡泽都是商鞅崇拜得五体投地的商鞅学派的后学。

另外,其他六国虽然也实行过变法,如魏国李悝、楚国的吴起、韩国的申不害、燕国的乐毅、赵国武灵王服骑射、齐国的管仲邹忌。但这些改革有些只是个别制度的改动,有的只是短暂的变法,并没有触动阻碍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奴隶社会的世袭等级制,而且改革,变法也是人存法存,人亡法消。因此从时间上来看,秦国的变法是当时最彻底的变法

。春秋战国末年,国家分裂多年,所谓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因此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完成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秦国的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封建诸侯割据的分裂局面,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符合历史的发展。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从此以后,由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对各地施行有效的政治管理,揭示了此后封建王朝的帷幕。最后,秦首次将中国的版图扩张到了南粤一带,将桂林、海南划入中国的版图,促进了中原地区有周边的联系。

秦的统一,加快了秦朝法制的发展,将秦朝的法律制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第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秦代统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故秦代的经济法也较为发达。如秦简中的《工律》、《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许多方面。

(二)负面影响
第一、焚书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极大的摧残。从商鞅变法时起,就在秦形成了排斥儒家学说的传统。到战国末期,有影响的儒家大师荀况来到秦国游说,秦昭王以“儒无益于人之国”,为理由加以拒绝,保持了“秦无儒”的传统。韩非认为儒家思想对新兴地主阶级法治的起到了积极破坏作用。他主张对法家以外的各学派,主要是对儒家学派,采取了“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 11]的法律措施。到了秦始皇时,天下贤士集中于秦,对秦吞并六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从围绕着分封制还是郡县制持续进行十年的斗争中,秦始皇和李斯发现了儒家思想的危害性。李斯称:“如今天下统一,法令划一,这群儒生不师今而习古,以古非今,这完全是诽谤当今之政,迷惑煽动百姓。”应该肯定的是,对旧的思想意识的作用,从商鞅到韩非,从韩非到秦始皇和李斯,在认识上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日益接近本质的认识。但是,他们没有找到改造,利用他们的方针,只好采用简单的抛弃的办法,“焚其身”,“坑其人”。李斯提出:非秦史书皆烧之,其他先秦古籍只在朝廷收藏,民间不许收藏。如有围者令不烧者,脸上刺字,罚做苦役,有敢聚众议论者,处以暴尸之刑。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达《焚书令》。此令颁布后,全国到处是焚书的浓烟烈火,许多有学术有价值的书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之后,秦始皇又逮捕了一批儒生,亲笔圈定了其中的460人,在国度咸阳郊区活埋。铸成了千古受谴责的残暴事件。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焚书坑儒”事件。
“焚书坑儒”事件为秦朝的全国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稳定了统一的社会和官僚群体的思想,稳定了秦政权(反动思想很多隐匿其中),为秦朝的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同时,“焚书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间存放的典籍不复存在,对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毁灭。加之以后的项霸王的焚毁,使最后存放于皇宫的典籍孤本彻底消失。

大量的政治革新与动荡之后民不聊生(大量的巨大的变革必然会造成百姓的巨大付出),在完成一系列的革新稳定下政权和社会后便需要立即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提高人民的生活,最起码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生产。然而,二世显然没有那么强的局势控制能力,更没有休养生息的眼光和能力,反而更加压迫的百姓无法生存,终于导致了秦的灭亡。

第二、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严刑酷法,法律繁杂,造成人民处境恶化,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秦朝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对法家以外的学派进行压制。由于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这样,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法论”,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

秦朝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结束了中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中国更辉煌的时期封建制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教训,我们应该正确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们现今甚至是以后的领导者的重视。
一、评价;
1、积极方面:(1)、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
(2)、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2、消极方面:(1)、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2)、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二、简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秦朝的管理制度

秦朝的管理制度

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是战国后期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帝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朝代。

从公元前230年到前221年,秦王嬴政先后灭掉关东六国,完成国家统一,后北击匈奴,南服百越,在政治、军事、经济、交通、文化及对外开拓诸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大大加强了全国的一统,对后世亦产生颇大的影响。

秦朝结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华夏族为主体、多民族共融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首创了皇帝制度、以三公九卿为代表的中央官制,以及郡县制,彻底打破自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强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统治基础,故有说法“百代犹得秦政法”。

政治方面

一、创皇帝制

秦王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废除谥号。规定皇帝自称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

特点:第—,皇权至上,权力高度集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即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等大权总揽于皇帝一人之手。第二,皇位继承制。

二、中央制度--三公九卿

建立:秦统一六国后,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巩固统—,在确立皇权至高无上的基础上,在中央设立了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建立起了三公九卿制度。

三公: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召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九卿: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廷尉(掌管司法诉讼)、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特点:以三公九卿为主的中央政府各级官员,在地位、职责和权利等方面都处于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状态,任何人都无法独揽朝政,军国大事最终操纵在皇帝一人手中。

影响:秦朝三公九卿制的确立和完善,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开创了新局面,对以后历代王朝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郡县制度

形成和演变:郡县制是在分封制瓦解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于春秋后期开始出现的;战国时期,各大国已经广泛实行郡县制;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秦朝以后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一直沿用郡县制,只是形式上有所变化而已。

内容: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共分郡、县、乡、里四级。郡是中央政府以下的一级统治机构,郡设郡守、郡丞和郡尉。每郡下设若干县,县置县令(长)、县丞和县尉,他们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乡有乡吏,里有里典。皇帝的命令通过三公九卿、经由郡、县,再通过乡、里,可以直达全国百姓。

特点:郡县制是在分封制瓦解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地主阶级的统治;与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县长官完全由皇帝任免,他们负责管理人民、征收赋税、征发兵役、徭役等。

四、登记户籍

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 [78] 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秦王政统治时期,户籍制度趋于完备。

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申报年龄,叫做“书年”。据云梦秦简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载明户籍,以给公家徭役,叫做“傅籍”。书年、傅籍,是国家征发力役的依据。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在秦国和秦朝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他可以保证国君对国内人力情况了如指掌,更方便了朝廷派遣劳役、收取赋税,可以说是大大提高了国家行政效率。

五、法律制度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秦律有两大特点:轻罪重罚、繁密苛酷。商鞅制定的法律还比较简约,只有六个专篇,基本承袭自魏国。到秦始皇时,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上所载律名已有二十余项,且仍然不是全部。(二世时,赵高另有一次修改,变得更加严苛)

除律之外,还有补充的“令”,以及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的“廷行事”。秦律的严酷还体现在“连坐法”,一人犯罪,不仅罪及妻儿家室,还罪及邻里。

经济方面

一、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

“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封建政权保护土地私有制,有利于社会生产的组织,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从而巩固其统治。同时,也加重了人民的地租、赋税负担。

二、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用商鞅时制定的度量衡标准器,来统一全国的度量衡。今见秦朝权量,都刻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11年)颁布的统一度量衡的诏书。这种权量出土多,分布广,长城以外也有发现,可见统一度量衡是认真有效的。秦始皇还用法律规定了度量衡器误差的允许限度,他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

三、统一货币

秦始皇废止战国时各国形制和轻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二十两)为单位;以秦国旧行的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四、统一车轨、驰道

“规定车辆上两个轮子的距离一律改为六尺,使车轮的轨道相同。这样,全国各地车辆往来就方便了。

文化方面

一、书同文,即统一文字

小篆是当时的官方文字,民间则使用更加简易的隶书。文字的统一,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发展;秦统一文字后,汉字的字形结构基本定型,影响深远。

二、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

关于焚书坑儒的情况,在分析其作用时,一方面要肯定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另一方面要强调实行这种文化专制主义,毁灭大批文化典籍,极大地摧残了文化。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这就规定了教学的内容(法令)和教师的资格(官吏,当时设有专门担任教师的官吏)。秦朝只许官府办学,又规定了统一学习的内容,严禁私学,实行愚民政策,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历史意义:

1、政治方面: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确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在中央设丞相辅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设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和监察事务,设太尉管理军事,以下设九卿,在地方,郡、县的长官直接由皇帝任命;颁布通行全国的《秦律》。

2、经济方面:确立土地私有制度,统一秦国的度量衡,统一货币,统一车轨,修驰道;

3、文化方面:书同文,统一文字,焚书坑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历史影响:

加强了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加重了人民的苦难,但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

历史地位:

秦朝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存在的时间虽然很短,但由此开始的政治、经济制度在以后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由秦代开创的各种制度以及辽阔的疆域、高度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对古代世界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秦统一六国后,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加强了中央政权对地方的直接管理。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220年)封建社会的统一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古代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总特征】
政治:国家统一,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官僚体制逐渐代替贵族体制,奠定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同西域各族发生密切交流;中国向朝鲜、日本、西亚和欧洲的交往。
经济:封建经济初步恢复和发展;中外的经济交往频繁;
思想:思想专制,服务政治;儒学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科技文化在世界长期领先的基础;科技文化得到很大发展;
【具体史实】
1、政治上: 秦朝灭六国,统一全国;建立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央确立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地方废除分封制,全面推行郡县制);颁布《秦律》。汉朝:汉初采用郡国并行制;汉景帝平定了"七国之乱";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中朝"、设刺史、实行"推恩令";实行察举制选官。中国向朝鲜、日本、西亚和欧洲的交往;
2、经济上:
农业:重农抑商政策,汉初休养生息政策;牛耕逐渐普及全国;汉代田庄;行"泰半之赋"农学;著作《氾胜之书》;西汉发明犁壁、耧车、耦犁等先进农具和代田法、垄作法;水利:漕渠、白渠、坎儿井和东汉王景治黄河;耕作制度以连年种植为主,有休耕和两年三熟制;
手工业:两汉出现高炉炼铁和炒钢技术,煤炭作燃料;东汉杜诗发明的水力鼓风冶铁工具水排;东汉晚期烧制出成熟的青瓷;
商业:秦汉统一了货币,但又严格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运活跃,对"市"管理严格,商业区和居住区严格分开,全国性商业中心形成:长安和五都,外贸发展:丝绸远销欧洲,获"丝国"称号;
3、文化上:秦朝"焚书坑儒";汉初"无为而治"。汉武帝时形成以"大一统"、"天人感应"为核心的新儒学,并确立正统地位,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
(1)思想专制,秦朝 "焚书坑儒",汉初"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天人感应与天人合一、君权神授、罢黜百家…,仁政和纲常),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
(2)科技、文化、教育、绘画得到很大发展,奠定我国古代科技文化在世界长期领先的基础,形成东方特色的实用科学,以《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九章算术》、天文学(浑仪是望远镜发明前世界上最先讲的天文观测工具,地动仪)、造纸术的发明、《氾胜之书》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科技的巨大贡献。秦小篆,汉隶、楷书;表现出大一统时代恢弘的文化气度的"汉赋"成为主要文学体裁。绘画门类丰富,壁画、帛画;《夫妇宴饮图》是杰作。太学出现、察举制。

秦朝法制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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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 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强制男性犯人修筑城墙一类的劳役、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__________。 �( )��A�司寇B�罚作�C�鬼薪白粲D �城旦舂

2�《法律答问》是__________。 �( )��A�法律条款B �私家法律�C�官方法律解释D�判例

3�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__________。 �( )��A�西周B �秦朝�C�春秋时期D�南北朝

4�秦朝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 �( )��A�大量B�士师�C�司寇D �廷尉

5�秦时,群众或受害人把犯罪者直接扭送司法机关的称之为__________。 �( )��A�州告B �非公室告� C �公室告D�缚诣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__________。 �( )��A�法令由一统B�事皆决于法�C�法律皆 “ 布之于百姓 ”D�以刑杀为威�E�德主刑辅

2 �《秦律十八种》中包括__________ 。 � ( ) �� A �田律B�厩苑律�C�仓律D �工律�E�封诊式

3 �秦朝中央九卿中有__________ 。 � ( ) �� A �奉常B �宗正� C �廷尉D �郎中令�E�卫尉

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 2�云梦秦简

3�奉常

四、简答题

简述秦朝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五、论述题

试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D 5�D二、多项选择题

1 � ABD 2 � ABCD 3 � ABCDE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秦法律形式之一,即司法审判成例。廷,指宫廷;行事,即已成之事,指成例。可见秦时已把判案作为一种法律依据进行比附断罪,补律令之不足。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云梦秦简: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一座秦代古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其中包括一大批法律法令和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整理后,称《云梦秦简》。这是研究秦代法律的宝贵资料。

3�奉常:秦朝的九卿之一。为皇帝管理祭祀宗庙、司礼仪等事务。

四、简答题

答:秦朝在诉讼程序方面,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官府提起诉讼,即所谓 “ 辞者辞廷 ”。民间相诉的案件以控告者同被告者的关系及侵害行为为依据,划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公室告案件官府受理,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卑告尊、奴告主,以维护封建尊卑与主奴关系。

五、论述题

答:秦在 “ 以法治国 ” 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律中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称 “ 不端 ” 。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 “ 自出 ” ,即今天所说的 “ 自首 ” ,凡自出者可以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商鞅之变法使得秦国成为一个法治,更为准确的说是一个绝对权威的国家,在一系列严刑峻法与等级奖励结合之下,形成了人人自危而又众民奋国的局面,居家之民耕稼有果有奖,在战之士斩级有功,万民奋进,国如何不强?!
但是当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却忽视了六国旧民的敌视情绪,而行之以法,施之以连坐诸刑,统之以度量文字之制,六国民怨虽沸,迫于始皇余威,未能如何?始皇既薨,皇室自乱,胡亥执政更为荒唐严苛,于是一人揭竿举国响应。
细细想来,法治非不善,乃是时机不对,若能如汉代初建之时宽慰六国旧民,使民以时,宽柔以教,秦非二世可止也!
秦国 在商鞅变法之后就走上 富强的道路 为以后的秦扫六国打下的坚实的基础.
可是商鞅的变法 大大损害了 当时贵族的利益. 贵族们当然会极力反对.我想当时的贵族会有一些抵抗情绪.
商鞅最后被五马分尸.!
文章标题: 秦代以来制度经历二千多年(百代皆依秦制),有改良空间吗 极限与主要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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