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4-30 00:01:0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1次
中国回族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格局,自形成之时,就于汉族同处一地,由于生活习俗的不同,使双方的误解,隔阂日趋加深。特别是西陕甘地区“回汉杂居,俗尚各别,睚眦小忿,本人情所不能无。 ” 回、汉两族对于这种因习尚绝殊而导致的“龃龉相仇杀,(亦)视为固然者久矣。”咸丰八、九年间,有些县分就发生大规模的回汉持械殴斗的事件。 然而,清政府却利用这种矛盾,采取以汉制回的政策,处处偏袒汉人,“凡争论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汉人复持众欺凌,不知回性桀骜,亿万同心,日积月长,仇恨滋深。 ” 左宗棠在分折这次战争的起因时亦指出,“陕回之祸由于汉回构怨已久,起衅之故实由汉民。 ”
虽然中国本部的回民从来没有明确的、文化上得到支持的基础,以便向北京皇帝的权威矢志效忠,但他们已在中国生活了许多个世纪。他们的典籍里虽然保持着对真主的特殊尊崇,但也赞同儒家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传统上,回民也受到历代清朝皇帝的相当优遇,回民能参加科举考试;许多人也能在文武两途出仕,尽管其职位通常并不很高。但从1762年起,清帝颁发了歧视他们的严厉的法律。例如,陕西和甘肃的回民犯了盗窃和抢劫罪必须充军到云南和贵州,有时还处以终生戴枷,这比其他中国人在犯同类案件时轻科的笞刑要重得多。这 种反回民的法律要比清代最早的重大回民叛乱早约二十年;当然,这些回民叛乱又加剧了清朝官员对以清真寺为中心的社会的疑惧。汉民由于十九世纪初年的生活日 益困难,就更加把回民看成是土地占有和贸易方面的对手。汉民和回民打官司的时候,裁决很少对回民持平正态度。汉族官员本人有偏见,满族官员又通常左袒汉民。 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文化一直被视为普世文化,儒家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视为普世价值。作为外来宗教的伊斯兰教,往往被视为异说。“回回教门异于中国者,不供佛、不祭神、不拜尸,所尊敬者唯一天宇。……见中国人修斋设醮则笑之。”汉人则视“回回白守其国俗,终不肯变。结为党伙,为暴闾阎,以累朝之德化而不能驯其顽犷之习” 。入清以来,尽管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官方对待回民的正式态度尚较宽容,但士大夫阶层中对内地信奉伊斯兰教的回回族群的偏见和歧视却甚嚣尘上。雍正年间,山东巡抚陈世绾两次上奏,指陈回民罪状,请求禁绝伊斯兰教。所奏内容虽为一己之辞,但这种思想在大清的官员中,却较有代表性。
对于那些通过科举跻身仕途的回民官员们来讲,在充满歧视与偏见的官场之中,如何坚守自己的信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中田吉信在《清代回族的一个侧面》一文中,为我们详细描绘了官场中回籍官员们战战兢兢、委曲求全的形象。根据伊斯兰教规,安拉是唯一信仰,禁食猪肉,禁止饮酒。但很多情况下,他们往往不得不向皇帝以及其他崇拜的神或偶像进行跪拜,而皇帝赐宴或共同宴饮时,酒肉之禁亦往往不能守。《清稗类钞》宗教类回教徒不食猪肉条记曰:“凡以回籍服官者,荐擢至三品,即须出教,以例得蒙赏喫肉,不能辞也 。”
乾隆继位以后,清廷对待回民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当士大夫阶层和各级地方官员中普遍存在的针对回民的文化歧视和宗教歧视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对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司法歧视便产生了。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开始后的100多年间,一系列专门针对回民的律文、例则不断地被制定和完善起来。这些律文、例则使得回民沦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 地方官员在处理回、汉诉讼时扬汉抑回的态度大都根源于此,而一般民众对待回民的态度也深受其影响。
汉人欺负回民,往往认为自己是主人,人多势众,有优越感。对于回民,则认为他们是客户,是少数人,无足轻重。是以肆意侮辱,毫无顾忌。冲突中有汉人将猪肉投入回民井中者,有在回民集市宰卖猪肉者,亦有以猪肉故意碰沾回民衣襟挑衅者,不一而足。“回之防汉,恒虞待以异族;而汉之视回,尤轻蔑而兽畜之 。”同治以前,频繁发生的冲突与摩擦,汉回未尝交恶,或偶因羊豕启争,亦相怨一方而已,旁观者不以为然。从回民到汉民,从民间到官方,彼此都习以为常,认为其不过如漳泉大姓之械斗,未必叛也。因此,几乎没有人想到这种冲突与摩擦会导致同治年间那样一场惨烈的战争。
同治以前,在回、汉矛盾比较尖锐的关中地区,汉人不尊重回民的宗教禁忌,往往导致严重的流血事件。光绪年间渭南县长尹长龄,捉到一个刀客,头上给套了个猪尿脬。刀客说,我不怕杀,只怕此法。尹说,此法不是我发明的,这是同治年间渭南县某整治回回的办法。地方官员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偏袒汉民,致使矛盾激化。据大荔县李蔚若讲,“回、汉杂居时,常有无赖汉人侮辱回民。有一汉人以猪肉触到回民的衣衿,回民当面就把衣衿割去,遂至成讼,汉宫不仅不能解决纠纷,且吓唬回民说:‘拿猪肉触你衣衿,你便割去衣衿,若拿猪肠绕你的颈项,你也持刀割去你的头吗?’此回民听后,愤怒万分,然以人少势微,不敢和汉官为敌 。
除了这种因宗教禁忌引发的冲突外,也有因宗教原因产生的利益冲突。咸丰七年,渭河以南演戏摊款,回众以宗教关系,拒不接受,遂起械斗。后虽经官府禁止,但地方绅士起而反对,以为演戏自古皆然,岂能以“回匪”关系,便行禁止?因记载过于简单,这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但是,此类冲突显然是发生在回、汉杂居的村落之中,乡村中公权与教权发生矛盾是导致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 地畔相争是回、汉冲突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皮影戏《打羌白》第二出回回头目马盛上台有四句道白:“家住沙窝在马家,地畔相争动杀伐。” 所谓“地畔相争动杀伐”一句,指的就是同治回变起于地畔相争。同治以前,回、汉田畔相争主要发生在回、汉人口分布密集,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关中回民人多地少,对农耕之事相当重视,不但吃苦耐劳,而且懂得精耕细作,甚至不惜以小麦换汉人粪灰肥田 。正因为如此,许多不为汉民所重视的边角之地,大都变成了收获颇丰的高产之区。例如大荔沙苑回民善于农事,会经营沙地,护沙的工作做得很好,白马营的粮食产量很高,是从前人称为“金粮”的产地 。相对于一般的汉人,回民较为富裕,有一定经济能力去购买新的土地,而地少人多的现实情况也使得这种扩展的欲望更为迫切。
以回民巨堡南王阁为例,该村回民人口众多。有一千数百户,北部羌白镇、东部八女村以及西部的毕家村均为汉民所居,唯有南部为回民势力范围,但又邻近沙苑,土地较少。回民富裕而地少,所以尽力向汉人买地,南王阁西面金水沟一带的土地逐渐购为已有。对于那些离本村较远的田地,只要汉民肯买,也不惜受跋涉之苦,重金买人。比如南王阁的回民在距离本村20里路的姚期寨买地,地里没有粪,要从南王阁运去,每日只能运一同半[5]。汉人则利用回民买地心切切的心理,意图高价把地售出,但另一方面又担心一售地与回民,便永不能赎回来了,所以不愿把地售给回民[5]。矛盾彷徨之中,冲突由此而生。之中,冲突由此而生。 周期性的集市或庙会既是乡村商品交换的场所,也是人员汇集、大众娱乐的场所,在乡村生活中占居重要地位。赶集时,双方往往因为细故小事发生争斗,甚至引发械斗,杀伤人命。同治以前,泾阳的经纪牙客对于贩羊牛为业的回回很不公平。汉人来卖猪,经纪牙客很顺利地给的是好价钱。回回卖牛羊,他们百般习难,估的价钱很低。因此,泾阳县流行着两句话,就是“黑猪卖的是白银子,白羊卖的是烂银子” 。而且,回回卖了牛羊,往往不能及时收到钱,有时长达一两个月。
西安鱼化寨这一带过去汉、回杂居,常因细故打架,后来便闹成大祸。从前七月十一日是双水庙汉人过会的日子,回民小贩常上这里来赶会。汉人吃柿子论把儿(蒂)算钱,但汉人或把把儿吃下去,或抛掉,结果打起架来,回民经常吃亏。八月十四日是三会寺回民的会,汉人就去赶集。有一天集上双方打了架,死回民六人,汉民一人。结果告到官,回民被轰下去,从此回民便衔恨在心,以致积怨成仇,弄得不可收拾。 《大清律例》中的回族条文与其他相关律例的静态的对比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清律例》中的回族立法无一不充斥着对回族人民歧视与压迫,显示出回族人民在法律面前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清廷看来,一方面“回人久隶编,即与百姓元异” ,“回岂非民乎?” 针对普通百姓的法律均可适用于回族,另一方面又诬称“回民犷悍成习,结党为匪,仅照常办理不足示惩” ,还要特别制定更严酷的法律,回族人民可谓苦难深重。
不仅如此,清朝统治阶级还在司法活动中加深着对回民的歧视和压迫。例如,原回民结伙行窃例中,对持械并无具体界定,嘉庆二十五午(1820年)山东省为严惩内窃盗之风,制定新例,“凡非徒手,即应以执持器植论”、“器械二字包括一切顺杆、软梯、铁凿、铁锨、小刀等物”,由于该省严惩窃盗的旧有条例系引自回民例,因而山东省的新规定又彼反引到回民例,通行全国 。该条例中“回民结伙”提法最初没有详细区分被结伙者为汉民或回民,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官员们发现回民与汉民结伙,若均照回民例处置,对汉民来说处罚太重,于是官方对“回民结伙”的情况补充新的解释,汉民与回民伙同行窃,各按各自的律例科断,从而明确了汉回不平筹的事实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陕甘总督因故奏请各省凶犯回匪停发甘肃,酌发他省,一些官员处于阴暗的心理,认为回民改发他省是得到优遇,“使不法凶回终得安处腹地,不足以儆凶顽”,于是请求“将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殴人者,俱实发烟瘴充军,并回民抢夺数在三人以下,持械逞强一项,其情罪正复相等,此等回犯为数不多,酌发四省烟瘴充军,亦不在拥挤”,结果此议案“奏准通行” 。一些官员总是希望把歧视性的法规扩广到更大的范围,例如,清朝原本规定在回民结伙持械行窃案中,案犯不得存留养亲,回民结伙斗殴中一般人犯是可以申报存留养亲的。道光六年(1826年)陕西巡抚在审理回民糜锡等共殴致人身死一案时,拟将从犯回民糜虫受儿充军,虽其亲老丁单,不得存留养亲,连刑都都觉得此举过于严厉,“回民结伙共殴拟军之犯,本不在不准留养之例,且回民结伙共殴拟军之例;原系因该回民等犷悍成风,动辄争殴,故罪较凡斗加重,并非罪大情重,法无可逭之犯”,因而否决了陕抚的建议,应准予糜虫受儿存留养亲 。
以上各条不过是笔者从官方文书中随手摘引而来,在实际生活中,官府偏袒汉民,欺压回民的事屡见不鲜,一些汉族士大夫也颇有感慨,“向来地方官偏袒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 ,“官吏既袒汉民,又以回之易与也。辄任意出入其法,回众杀汉者抵死,汉杀回者,令偿敛银二十四两” ,最后连清朝的皇帝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该回民等久隶中华,同受国家覆育之恩,含毛贱士二百余年,其间登仕版者,亦复不少,岂无天良?何至甘为叛逆?推原其故,始则由地方官办理不善,遇有互斗等事,未能持平办妥,以致仇衅日深。” 严酷的法律再加上不公正的司法,回民如雪加霜,认识到这一点也就不难解释清代回民频频起义的原因了。 门宦来源于汉族的“宦门”“门阀”一词,是中国穆斯林的特有组织。它上有教主,道堂,下有清真寺,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教主一呼百应,教徒唯命是从。门宦之间,各自独立,相互排斥,矛盾和冲突经常发生。
明末清初,随着甘肃回族聚居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回族内部矛盾的激化,甘肃伊斯兰教内部产生了三大教派(格底目,依黑瓦尼,西道堂)和四大著名哈里发(虎夫耶门宦,哲赫忍耶门宦,嘎的林耶门宦和库不忍耶门宦)。清朝乾隆时代起首先在甘肃河州一带回民中出现了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哈里发制度作为新的政治力量的兴起,改变了原来的政治格局和民族关系,派生出十分复杂的内外矛盾。清政府对门宦势力采取了严厉打击和极力压制的政策,这不仅表现在清政府自乾隆以后竭力企图取缔回民的哈里发门宦组织,而且这一政策直接演化为清王朝对整个回回民族的歧视和排斥。这种专制统治在民族问题上的野蛮政策激起了西北回民的激烈反抗,这样很自然将斗争的矛头指向清政府,使回民有了一个共同的反抗目标。
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和苏非主义在西北回族社会中的进一步传播,甘、宁、青地区的一些回族在远赴麦加朝觐期间接受并学习了新的伊斯兰教理论,回国后便积极传播,并得到广大穆斯林群众的热烈欢迎与支持,使得具有较高组织程度的各种门宦开始出现在回族社会中。随着门宦的形成和门宦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回族社会内部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回族社会内部组织化程度的加强与提高。而这个变化过程所引发的社会整合使原有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这种社会关系的改变在西北地区穆斯林民族的内部与外部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改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清王朝腐败的统治都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威胁和挑战。同时,哈里发回族门宦制度的发展是以回族社会组织化的方式来完成的,而这个方式是从宗教领域发展起来并以宗教形式来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回族社会内部的竞争导致了回族内部教派与门宦之间的矛盾斗争日趋激烈,从争夺教徒到争夺清真寺及其他各个方面,最终导致一系列大规模的械斗与仇杀事件。因此,清王朝对西北回族教派门宦矛盾斗争的利用、分化与打击,使西北回族社会承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压迫,导致了西北回族与清王朝之间严重的矛盾对立与惨烈的流血冲突。从清乾隆十三年开始,门宦之间的权力斗争共爆发了五次,清王朝在西北地区的各级官员并没有真正地认识和了解回族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教争问题的严重性与危险性的估计不足,所以在处理教争问题上采取了错误的方式,直接促成了回族、撒拉族人民的反清叛乱。教争问题所暴露出来的本质问题是门宦势力与官府统治的矛盾问题。一方面,门宦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加强了回族社会内部的凝聚力与实力,增加了清王朝的统治难度。另一方面,教争的矛盾与回族和清王朝统治的矛盾密切相关,教争的升级终于导致回族、撒拉族与官府矛盾的尖锐对立并以起义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模式几乎成为清朝后期几次回民起义的一般规律。
1781年,哲赫忍耶创始人马明心的弟子苏四十三领导了屠杀异教徒的叛乱,但其教派争权的错误思想导致了起义迅速被清廷瓦解。1784年田五、张文庆等为首的石峰堡起事;1862年以马化龙为首的宁灵反清起事。
清同治年间,在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的影响下,陕西、甘肃爆发了大规模的回民起义,这也是以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为标志的全国反清革命洪流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回民起义最终遭受失败,但对中国后来发展走影响很大。
户县东乡牛东村村民贾七,素以侠义名著乡里,他支持回民起义军,并劝乡亲一起支持回民起义。贾七说:“天方授回,降回则身家保,田庐安,耕稼不废,富贵可冀”。在贾七的倡导下,村民与回民起义军和好,并供给粮食和生活用品,对此回民起义军非常感激,与村民关系融洽。
回民起义军以牛东村为根据地,“往来丰镐间,如履庭户”,切断了户县与省城西安间的联系。以牛东为首的大部分村庄支持回民起义军后,县城成为一座孤城,户县反清斗争形势一片大好。县令张景福采取卑劣的阴谋手段,佯称要与回民起义军议和,骗贾七入城并杀害了他。回民起义军闻讯后,非常气愤,焚烧了县城东关,围攻县城,烧毁了张源沏的家乡五竹村。
扩展资料:
1、西安收藏研究院收藏一古籍善本,其中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清代同治年间陕西回族起义的一段史料,颇为珍贵。
2、该古籍善本书名为《代采访绅士拟传稿二篇》,共10页近3万字,是一本由陕西省纂修通志当局主持,高曦亭撰写,民国癸丑年(1913)印制。内容主要是张源沏、顾寿祯的传记,顾寿桢的胞弟修改并序。
3、书中介绍,张源沏是户县东五竹村人,举人,地方绅士;顾寿桢,浙江人,同治元年(1862)太平军入陕西和回民起义爆发时,客居户县城内。受户县县令委派,张源御为绅董长,顾寿桢为副绅长,主办户县城内团练事宜。书中详细介绍了二人的生平事略,也描写了户县牛东村村民贾七支持回民起义的经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广播网-陕西发现佐证清代陕西回民起义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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