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的局限性是什么?(简单概括)谢谢!!!!
实际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青苗法。每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政府以较低利息贷款或借谷物给农民,秋后偿还,农民由此免受地主豪绅的高利贷盘剥。
无为在《悲剧从丢失民心开始—北宋王安石变法思考》一文中,对此列举王安石的得意之笔“青苗法”作为说明。王安石推出的“青苗法”,本意上是考虑到农民利益的,而且,他在鄞县做官时试行过,效果不错。但是当他推向全国时,却南辕北辙了。不识字的农民为了填写贷款申请书要花钱请书吏,到衙门去申请时,贷款多少又任由官吏填写。根据史书记载,虽然法定只有二分的利息,但是经过层层贪官污吏的盘剥,最后贷款农民要返回的利息竟然高达原来的35倍,比高利贷还要高很多,逼得农民“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之”,宁借高利贷,也不敢向政府贷款,“利民之政”变成“扰民之举”。
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为什么损害了百姓的利益?
北宋时,民间高利贷非常猖獗。以致造成许多下等户农夫破产。实施“青苗法”是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互利。该法规定,如有需要,农民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一来使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免受高利贷剥削,二来不致影响了农业生产,三来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来增加财政收入。
青苗法是“熙宁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开始很有信心,因为早在他任鄞县父母官时就试行过这一法律,效果很好。后来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不谋而合,先后在自己的辖区开展过“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了慎重起见,在正式实施这项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才正式推向全国。而且,在颁行之前,他还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款,即禁止强行摊派贷款。
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办事,执行得好,百姓得到实惠,对此法就非常拥护,老百姓就欢天喜地地歌颂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官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放贷款,多收利息,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将贷款强行摊派给不需要贷款但有偿还能力的富户,而不愿贷给真正需要的贫农,由此引起了富户与贫农的共同反对。百姓对新法自然也就怨声载道。
据史料记载,虽然规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员们却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到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记载甚至说实际利率有达到原先设定的3至5倍的。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罢了,农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还“抑配”,也就是强行摊派,分任务,下指标,逼迫百姓借钱。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竟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富户。
所以,它损害百姓利益
青苗法本质就是官方放贷给老百姓。实行过程中变成了,官员不管老百姓需不需要借,官员为了政绩强行放贷,老百姓有时候还还不起。所以民怨沸腾。苏辙看出了青苗法不好,提出以后王安石也承认——青苗法缺点过于明显,明显到王安石自己都发现了。
如何客观评价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为了解决北宋积贫的财政现象.北宋时期,为了抵御外敌(次要目的);巩固王权,防止皇袍加身的事件再次发生,国家的军队数量相对前朝是大大的加深了,在加上北宋的文官制度,科举中举人数剧增,国家的财政财销相对于前朝大大的加深,农民不堪繁重的苛捐杂税,阶级矛盾深化.
王安石变法一是要实现富国强兵,二是要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的负担,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是符合实际的需求的.但是王安石的变法不可避免的触犯到了大地主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让他们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钱财来支援国家的财政是不可行的,加上王安石变法的急于求成和用人不当加速了变法的失败
虽然王安石变法失败了,但他的部分内容也得以保留,比如兴修水利,但总体上是一次完全失败的变法,司马光上台以后就完全的废除了变法.
王安石的改革框架是北宋急需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黑王那是南宋朝廷的政治正确,很多材料编撰出来也是为了干这个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给徽钦赵家顶锅,只能说王安石失败了,按照成王败寇的理论,王安石变法必然也是坏的了。这是书写历史的特权。
王安石变法在中国传统的史学评论中是被基本否定的。按照传统的评价,王安石变法之“急政”或“苛政”本身有问题,引起激烈的“党争”所以导致北宋的灭亡。对王安石变法评价的转机出现在近代,当时国人面对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急欲变法而“富国强兵”,遂使商鞅、王安石等都得到肯定的评价。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
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如何评价王安石变法对于各阶级的影响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列可就五方面论之:
(一) 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不针对到冗官,财政问题解决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
(二) 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
(三) 拘泥古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四)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文章标题: 如何评价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的成败利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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