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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强行带入战争地区致其死亡,是否为杀人罪

时间: 2021-09-04 23:58:49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2次

将人强行带入战争地区致其死亡,是否为杀人罪

利用人体藏毒造成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需要刑法哪些条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这种非法侵害必须达到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程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故意伤害罪,死亡只不过是故意伤害的一种加重情节而已。在这里,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死亡结果则是一种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理论上这是大家都应该耳熟能详的,但实践中人们却往往陷入两个误区。
一、只有死亡与故意伤害之间是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这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唯一的,所以故意伤害致死中,死亡原因必须是伤害所直接造成的,即死亡原因必须是因伤害部位伤势过重而死亡,否则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大部分是指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但在故意伤害致死中,死亡只是一种过失,并不是故意形式,所以只要构成故意伤害,而死亡又与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这种死亡是可以预见的,那便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所谓因果关系有多种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只要有上述一种情况,就构成了因果关系,而不管这种因果关系是否是直接的,唯一的。例如甲在互殴中用木棍猛击乙的大腿,致使乙的大腿骨折而倒地,在乙倒地的过程中,头部触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虽然是互殴,但甲用木棍将乙大腿打成骨折,构成故意伤害,虽然死亡非因木棍击打所致,但却与甲的木棍击打行为有因果关系,而甲应当预见到人倒地后会有头部撞地死亡的可能,对乙的死亡是一种过失。此时,尽管甲用木棍击打乙大腿的行为不是乙死亡直接原因,但也应该构成故意伤害致死。
二、只要有死亡发生,行为人又有故意行为,即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这种观点认为:故意击打对方,都造成了相对人死亡的后果,难道还不是故意伤害么?本人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是以具有故意伤害为前提,但不能把“故意”殴打致人死亡一概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也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故意,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但因某种原因或条件致人死亡,就不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再回到前面的例子,甲在互殴中用脚很踢乙的大腿,致使乙摔倒在地,乙在倒地的过程中头部触地致使颅脑损伤而死亡,这就不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不是乙倒地头部撞地,甲这种“故意”是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死亡只是甲的一种过失,虽然甲是故意踢打乙,但同样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具有生命之他人,不问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均受刑法的保护。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他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定,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不问被害人的生理、心理、身份等状态。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学说,如阵痛说(分娩开始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我国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据此,出生后的婴儿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易言之,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堕胎罪,堕胎与杀人具有本质区别。关于死亡的标准,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这一标准容易被国民接受。晚于综合标准说出现的是脑死亡概念。但脑死亡的认定标准还具有不明确性,有的人虽然被医院宣告脑死亡,后来却恢复了健康;脑死亡的概念要被一般国民接受也还需要一个过程;采用脑死亡概念还特别要求有一整套防止恶意利用脑死亡概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有效措施。因此,本书认为,我国现在采纳脑死亡概念还为时尚早,换言之,目前宜采取综合标准说。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否则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2]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等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应该是间接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到底没有定性的区别?

事情是这样的,我老公在今年的6月5日因为高利的事和以前很要好的朋友闹的不愉快,因为本来答应那天给他利息的,说实话我老公推托了一天,因为当时家里却时为没有现金,但后来对方说我老公说话不算数,开车拿着刀冲到我家,我老公也随手拿了家里菜具里面的七件套里的一把水果刀,下楼和他理论,因为我老公和他十多年的朋友知道他的为人,他是个一直随身带刀的人,而且曾经也因为持弹枪案判几缓几的人,我老公怕吃亏才拿来刀防身。当时是晚上又是阴天视线相当模糊,而他俩人一开始也一直只是争执并没发生任何肢体上的碰撞,当时被害人也曾扬言要我老公有本事就给他一刀,我老公也并没动手,后来我老公兄弟和他们一起的朋友赶到,我老公的哥一直拖着我老公的手,而那朋友一直拦着被害人。可是在挣吵的过程中,听开庭的宣读笔录我明白,我老公当时站的位子一直没动过,因为他的一只手一直被他的哥紧紧拖着。 可后来听证言说不知道为何突然刺到了对方,拦着被害人的朋友说他是突然绕开了他往上冲,而我老公只是感觉刀突然碰到了样东西。事后被害人对我老公说你真的会刺下来啊,而我老公当时就捂着他伤口,然后开车把被害人送往医院,路上还一直抱着被害人按住他的出血口,并一在的对他说不要睡要撑住,他不是故意的,一定要好起来好了我让你捅几刀好了。这一切都有证人。当然我老公也有错的地方,就是在抢救的时候他因为害怕逃离了,只留下他的哥哥和那个他们的朋友。我想说的是本来在公安的时候定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到了市检后市检的定论确是故意杀人。我们是百姓真的不知道,这二个有没有什么会一同,但在直觉上这个二个词的文意对我们听起来这个区别真的很大,如果说是故意杀人那肯定一般是指有预某有计划不计后果的决定,就算只是义奋杀人那也一定是有过节或有相当大的仇恨所构成,而我老当时和他朋友只是一时发生口角,而以前一直关系挺好,而事后还亲自努力的送往医院抢救,如果真是故意要杀死他,那我老公有必要送他去医院吗?还有一个就是明明是对方先拿着刀冲到我们家来的,虽然是楼下但对方也有过错在先,怎么就变成我老公故意杀人了?另外我们家属已经完全赔偿了对方家属,我真的是搞不明白这个定性是怎么定性的。我老公为什么在公安的时候还是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到了市检后确变成了故意杀人?另外问一下那个法官是不是违规操作,因为在开庭前法官要我们赔偿52万说对方已经接受赔偿让我们利马带钱去,我们全家东拼西凑把钱凑齐带去,签好协议后对方同意取消民事起诉,结果在开庭那天还是带着照片带着横符上法庭闹。我们家一直认为 这就是个圈套,骗了钱还骗人。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杀人都是最严重的罪行,刑罚极为严厉,我国也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持刀杀人人没死是什么罪呢?需要考量多种因素,比如行凶人的主观故意,还有伤害的部位等。还要考量是在什么情况下持刀杀人,比如激愤杀人,或者防卫过当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有着杀死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是由于某些意料之外的原因,对方没有死亡,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分析。如果是在行为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之后又对对方进行了救助,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的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实践中,如果伤害的目标部位并非致命的部位如心脏等,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有定性的区别: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定性就是根据其行为是否有杀人故意。
  故意杀人,其行为是想达到受害人死亡的行为目的,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本意并没有杀人的意图,只是受其意志以外不能控制的后果造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而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肯定是有区别的;首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别就在于情节的轻重上面有回旋的余地,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可以打成有期徒刑;而故意伤人,最多打成无期。
下面就你所提出的问题,做一具体解答:
一、罪名定性方面,由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破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可能认为公安机关定性不准,而将罪名改为故意杀人。
二、法官不存在违规操作,因为对方只有再拿到赔偿后,在会同意取消民事诉讼;所以在开庭前法官会要求你们赔偿到位,并且对方同意取消民事诉讼,否则,开庭后,民事诉讼会附带进行;但是你们这里的操作存在几个误区:1.赔偿52万后,只是取消民事诉讼,效果不大,应该让对方再签一份谅解书,对你老公的量刑有减轻的作用;2.赔偿52万的金额存在疑点,因为你没提供被害人的户籍情况,年龄等,我也无法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是52万肯定是多了点。
三、你老公逃离医院后,他或者你们家属是否主动报案,如果有,是属于自首,量刑时候也会考虑减轻处罚。
四、开庭时候,对方拿着照片横幅什么的,只是想给法院施加压力,不存在什么影响。

你们如果没请律师 ,建议你们请律师,打上诉,因为就你描述的案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减轻情节:
一、对方带刀上门,并与你老公发生口角,属于激怒行为,量刑时候可以减轻处罚;
二、对方被伤害后,你老公主动将他送去医院,对自己的 犯罪行为是有挽救的表现,应该减轻处罚;
三、你们主动赔偿对方,也是及时弥补过错的表现,应该减轻处罚;
四、你老公如果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减轻处罚;
所以,根据以上表现,你老公不会挂死刑,但是 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可能性极大。

另外,要弄清,你老公捅对方时,捅的位置,是致命的位置还是非致命的位置,以及捅了几刀等,都对本案的罪名确立,以及量刑有关键作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对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的心态。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从你的暗器来看你老公在被害人受伤以后实施了积极地救助那么从主观心态来说是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
另外这个案件是属于案情比较重大的是应该有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是不能调解得。就不能由双方私下就解决的,应该法律程序的,这个是有可能涉及到判刑 怎么能私下就解决了?
一方面定性有人为因素,受个人认识的影响。另一方面定性的基础是事实,这个事实是认定事实,认定事实与事实真相可能会有偏差,因为认定事实亦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做到定性准确,能还原事实真相是重要前提。

明知一个地方有致命危险,为了杀一个人,让那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那个地方,致人死亡,犯故意杀人罪吗

他没有直接与被害人交流,那个人是通过别人唆使去那的,那个地方只是大概率有危险
这样的案子比较复杂,而且证据难以掌握。这就要看公安机关的破案水平了,如果可以顺藤摸瓜找到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指证作证,罪名就可以成立

我朋友强迫他人捐献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会判多久呢?

问:我朋友强迫他人捐献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会判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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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文章标题: 将人强行带入战争地区致其死亡,是否为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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