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理性化趋势”?
社会理性化是社会学自形成以来的一个基本追求
但在20世纪70年的受到挑战
在对社会理性化多重视角的反省中,立足感性实践、阐述感性生活、肯定感性秩序的趋势日渐清晰
这就是所谓的“在社会理性化趋势向感性论转向”
对天的认识理性化是什么意思?
听天由命,顺其自然,没有奋斗的精神,是不行的,用理性地思维,不能感情用事,一时冲动,要多加思考理智的处理问题。
什么是社会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吸取了当代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把解决问题的视线由哲学转向了社会学,通过对目的论行动、规范调节行动、戏剧行动的综合、统一,进而提出了交往理性观念,从而走出了在合理化标准问题上的先验与经验之争的阴影,在交往合理性中将永恒不变的先验的理性原则与变动不居的经验的社会现实融合贯通。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的两卷本中,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是他的微观社会学,而第二卷——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则是他的宏观社会学。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标志着由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甚至包括海德格尔在内]向当代生存哲学、社会[哲]学的转向的成功与完成;另一方面他的交往行动理论也正因为在这种转变中较好地处理了理性的先验原则与现实的经验生活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社会学,这一从其产生伊始便摆脱了意识哲学的局限而直接面对社会合理性问题的社会理论中而获得了成功。面对现当代西方各种社会思潮风起云涌,社会动荡不安这种局势,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较为合理地解释了西方的近现当社会一般发展进程,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现代化如何表现为片面的合理性作了较为切实的回答。
政治社会学中的理性化的概念是什么?
政治社会学中的理性化的概念是什么?什么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呢?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先明确两个概念,即什么是“形式性”和“合理性”。韦伯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形式”这一概念:首先是指按照抽象的一般性法律规则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其次是指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自我完善性,即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受道德、宗教、政治以及权力者个人意志等实体性要素的影响,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因此,形式性是指法律强调其外部形式,如一般性、独立性等,而不涉及它的内在价值范畴。而合理性则主要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意味着对一种政治制度的公认。”而这种公认又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公认价值。它们或者依靠法律规则,或者仰仗传统信仰,或者依赖统治者人格魅力而维持着对社会的统治。因此,合理性是与正当性相等同的概念,合理性的统治意味着这种统治被社会认为是正当的;同时这也表明合理性主要是一个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性的事物意味着它得到人们价值上、情感上的认同。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且用法律之内的标准来处理案件;同时法律一般、独立的性质被社会所承认,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经由欧洲学说汇纂派(即概念法学)的研究推动,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类型,它也就是实行“法治”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按照韦伯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并且只有这种坚持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或形式主义的过程。这里还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韦伯是在相近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化和形式化两个概念,若将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细则化、条件化了,这就意味着法律确定性和形式性的增加,可以说法律理性化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结果。但是,形式化与理性化也有不同。形式化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理性化的法律。总之,理性化代表了人对客观世界自觉的技术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只有这种形式化被置于人类理智的自觉控制之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则它只能走向理性的反面。
文章标题: 世界交往的理性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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