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权利处理交通事故吗
派出所是否有权利处理交通事故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可以由派出所处理交通事故;
2、若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则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应及时报警;
2、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3、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4、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
5、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吗 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吗?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参加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并提前宣布调解时间。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签字,分别送达各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发送各方当事人,调解终止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二、如何调解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 商 处理;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协助调解;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入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天。人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原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调解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并提前宣布调解时间。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七、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阅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补偿方式的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五)补偿的方式和期限;
(6)调解的结束日期。
付款应由双方自行移交。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并在调解书上附具说明。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发送各方当事人,调解终止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发生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确认书上签字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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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交通故事纠纷造成财产损失5000以上派出所能和交通故事一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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