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8-05 02:00:09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8次
没有直接证据死不承认,警察是可以全部采用间接证据定罪的,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如果控方提出的系列间接证据不能符合以上要求,具体来说,如果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事物、原因、经过七个要素上,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话,运用间接证据规则证明失败,就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综上所述,因为某些原因,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直接证据。面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死不认账的态度,公安机关可以收集更多的间接证据,使之组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符合一定条件后,法院也可以拿来做定案的证据。
所以犯罪嫌疑人仗着没有直接证据下死不承认犯罪事实是没有用的,也是徒劳无益的。
扩展资料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
1、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一条锁链,使每个间接证据都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使每个环节都不脱落,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做到间接证据相互之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必须继续收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合理排除矛盾。否则,就不能勉强定案。
5、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不仅要表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表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从而雄辩地证明案件事实。
承认不承认不会决定是否有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在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嫌疑人不认罪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1种情况,就是确实存在犯罪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却死不承认有罪而且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这时就涉及到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认罪,但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印证的,法院是不可以判处被告人有罪的;相反,即便被告人拒不认罪,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法院也是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换句话说就是,即便是零口供,只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你构成了犯罪,法院也是可以定罪的。所以,这时也有了两种可能。
其一,如果有其他的证人,或者物证书证能够证明你确实涉嫌犯罪的话,即便不认罪,法院也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因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根据犯罪过程的录像,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等等。
其二,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你涉嫌犯罪,这个时候,当事人有坚决不认罪的话,法院很有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这里所说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意思就是,法院即便怀疑一个嫌疑人有罪,但是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只能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毕竟任何事情,只要做过了,或多或少都会留下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会成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关键依据。
确实没有犯罪的行为。
而如果被告人确实不存在犯罪行为,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犯罪过程的录像,而被告人有拒不认罪,这个时候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让检察院撤回起诉。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人确实不存在犯罪行为,被告人也拒不认罪,但是却有其他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存在过的,因为这些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或者涉嫌其他的问题造成的。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那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也就是要尽自己最大努力,相信法律会还自己的清白。
“死不认罪”归属的证据种类及司法实践中对死不认罪案件的称谓
关于“死不认罪”即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俗称的口供。死不认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不认罪的案件成为“零口供”案件,有大量的零口供案件,被定罪判刑。所以,并不是死不承认犯罪,就一定能够侥幸脱罪,弄不好,适得其反,因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而被重判!
关于“没有犯罪过程的录像”,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没有该类证据的,故有没有该类证据也不是是否被定罪的关键。没有录像,但可能会有目击证人,也可能搜集到锁定其犯罪的犯罪工具,脚印、毛发、指纹等生物痕迹等间接证据,只要是实施犯罪,肯定回留下证据,正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这些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定罪量刑,这时不供述,影响其悔罪态度,反而害了自己。
别说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就是取证最为困难的受贿案件,在证据形成锁链的情况下也能认定。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十年前就成功的办理过一起受贿“零口供”案件。当年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还专门采访了办案人员,这起零口供定罪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过。综合起来说,只要证据形成锁链,哪怕被告人装成哑巴,也照样能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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