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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鹿讲书 | 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

时间: 2021-08-04 20:26:33 | 作者:法鹿FaLu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7次

法鹿讲书 | 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

文 | 付宇

听见更多法律故事,这里是《听见,法鹿》,我是付宇。本期我将给你分享的是《洞穴奇案》这本书。本书虚构了一桩洞穴探险者们因受困洞中而杀害并吃掉同伴的谋杀案,并撰写了十四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意见书”。该案被评价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纪元4299年5月上旬,包括威特莫尔在内的五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前来救他们。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就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是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 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也至少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对其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后对生还的四名被告提起公诉,根据四人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均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对此案审理的五位法官拥有五个各自不同的观点。

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出于情理可予以赦免。其认为被告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但是可以采取行政赦免的方式对被告进行宽大处理。这样不仅正义能够得到实现,也不会损害法典精神。因此被告有罪。这样的观点于多数人而言是最容易接受的观点,于法律确实有罪,于被告得以宽大处理,于民众既能够体现法律的严厉,也能看到不一样的正义。

二、福斯特法官极其推崇“自然法”,其认为探究立法精神,应宣告被告无罪。其认为联邦法律的适用性是建立在人们能够共存的基础上的,而在案发时,由于地理因素,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以可以建立属于他们的“政府宪章”;另外,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不代表违反法律本身,应根据其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所以被告无罪。

三、唐丁法官最终选择退出本案的审判。一方面他认为以“自然法”为依据极为荒谬,被告并没有处在自然状态下,而且由联邦法律任命的法官也没有被授权成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同时他认为饥饿并不是被告杀人的理由;但另一方面为了营救这些探险者,牺牲了10位英雄,如果控告谋杀,那将是极大的遗憾。在道德与法律的两难中,其选择放弃权利。

四、基恩法官基于维持法治统治观点,认为被告有罪。其认为身为法官,应该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不被个人情感左右,坚持立法之上原则;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案件,因为本案中死者并没有对四名被告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被告有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的合理使用。

五、汉迪法官认为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应当运用常识,根据民意来进行判断,宣告被告无罪。

最终法院的判决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对四名被告处以死刑。

在四名被告被处以死刑50年后,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整个世界都震惊了。这位拾荒的老人承认自己是五十年前被困于山崩之中的探险者中的一员,并且由于饥饿所迫杀死并吃掉了一个同伴。老人作为洞穴探险的第五个幸存者也被提起公诉。

彼时,最高院九位法官对老人是否有罪形成九个观点:

六、伯纳姆法官很同情老人的遭遇,但他认为应该撇开己见,判处被告有罪。依据法律被告有罪,法律无关同情,法官不能依据个人好恶去判断,法官的职责就是守护法律;况且被告所主张的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七、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应该判处被告无罪,其既没有“杀人意图”,而仅仅是出于自我生存的目的;又构成紧急抗辩,因为当时情形下杀人是唯一生存的选择,谁也无法保证同样身体状况的人能等到别人先死;惩罚被告无法达到法律的目的,即不会阻止相同情境下人们做出同样的选择。故无论从法律的惩戒还是教育功能出发,均应判处被告无罪。

八、塔利法官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题,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不论是一命换一百万命还是一命换五命,应当宣告被告无罪。

九、海伦法官认为基于被告人杀人动机与选择可能性,应判处被告无罪。正如妇女强奸案一样,强奸受害者杀死强奸犯,是杀人,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有意的,但都是无罪,这里被告也是如此;当时的情形下,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出于饥饿的紧急避难成立。

十、特朗派官则坚持生命的绝对价值,应判处被告有罪。其认为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杀人行为不可宽恕,而且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你认为一命换一百万命是划算的,那么99万命换100万命呢?划算与不划算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十一、戈德法官认为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其生存到了侵犯;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基于契约与认可的精神,应当宣告被告有罪。

十二、弗兰克法官的观点很简单,他即将自己代入同样的情境,认为自己不能做出更好的选择,所以身为法官,不应当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所以认为被告无罪。

十三、雷肯法官基于判决的警示作用,认为应当宣判被告有罪。其认为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而且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并认为身为法官就不应该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因此被告有罪。

十四、邦德法官因为某个牵强的理由,选择退出本案的审判。其认为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但是又拒绝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参与衡量。

结果同五十年前一样,由于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唯一的幸存者也被执行死刑。

书中的十四位法官,每一位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看似有理,但仔细想想可能又有些片面。

比如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出于情理可予以赦免。那如果以后还发生类似的案件,该怎么处理呢?如何划定被告能否得以行政赦免的界限?自我防卫案件中也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那么这该如何判决?同样依据法规判处死刑,是否太过严苛?

再比如福斯特法官极其推崇“自然法”,认为在案发时,由于地理因素,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以可以建立属于他们的“政府宪章”;但细细思考,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的论断是否成立呢?法律的有效范围应该是作用于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那么以案发时被告处在因山崩而被隔绝的山洞里为由,认为其就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的论断是否有失偏颇?

又比如唐丁法官在道德与法律的两难中最终选择退出本案的审判。法官是否有选择退出审判的自由呢?法语有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如果唐宁法官不选择退出,那么无论其最后的判决如何,最后都会是3:2的票数形式,也会使得本案的争议小很多。

又比如基恩法官基于维持法治统治观点,认为被告有罪。其认为身为法官,应该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不被个人情感左右,坚持立法之上原则。对此我们不仅思考当法官只是法律条文的执行者时,法官与冰冷的机器何异?倘若审判的法官如同冰冷的机器,不掺杂情感的进行判决,这是不符合人性的。法律的魅力就是通过法律的执行和自己的见解的结合得以体现的。

又如汉迪法官认为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应当运用常识,根据民意来进行判断,宣告被告无罪。但关于法律如此严肃的事情,是否应该根据民意进行判断?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集中显化,所以从这个角度,法律的判决必须参考民意,但也不能被民意所裹挟。

这些法官的观点告诉我们,应当从多个角度与维度进行思考,有时候一直认定的思路,也许合理,但不一定是最佳。

最后,本书通过虚构案例给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给出了开放式结尾,两次审判均因一位法官的弃权而导致平局,最终的决定权其实落在了读者的手上。如果你是法官,你又将持何种观点呢?

好了,本期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给我们留言,推荐法律人爱读的书、感兴趣的案例、和了不起的人物。想听到更多法律故事,请关注公众号“法鹿FaLu”。我们下期再见。

文章标题: 法鹿讲书 | 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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