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日出.盗者》一文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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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
时间:2021-05-13 作者:摘抄王 点击: 211 次
[害盗背着游徼去盗窃,应当加罪。]什么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黥为城旦;不满五人,所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二百二十钱而在一钱以上,加以流放。求盗与此同样论处。
原文:
「害别徼而,驾(加)罪之。」 可(何)谓「驾(加)罪」? 五人,臧()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比此。
求盗盗窃,应刑为城旦,问是否应像害盗那样加罪?应当。
原文:
求,当刑为城旦,问罪当驾(加)如害不当?当。
甲主谋派乙去盗窃,一天,乙去行盗,还没有走到,就被拿获,甲乙都应判处赎黥。
原文:
甲谋遣乙,一日,乙且往,未到,得,皆赎黥。
男奴甲主谋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把牛卖掉,带着卖牛的钱一同逃越国镜,出边塞时,被拿获,各应如何论处?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分别交还主人。
原文: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甲牛,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
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
原文:
或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
司寇盗窃一百一十钱,先已自首,如何论处?应耐为隶臣,一说应赀二甲。
原文:
司寇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原文:
甲,臧()直(值)千钱,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
原文:
甲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原文:
甲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论可(何)(也)?毋论。
甲乙素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与甲交谈,于是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依所盗赃数论罪。
原文: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丙,毚(纔)到,乙亦往丙,与甲言,即各,其臧()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以论;不谋,各坐臧()。
工匠偷出来东西,赃不满一钱,其同班工匠应否答打?不应答打。
原文:
工以出,臧()不盈一钱,其曹人当治(笞)不当?不当治(笞)。
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窃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
原文:
夫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
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
原文:
夫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为;弗智(知),为守臧()。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不作为盗窃」。如义父(义父为养父的意思——录者注)盗窃义子的东西,应如何论处?应作为盗窃
原文:
「父子,不为。」 今(假)父(假)子,可(何)论 当为。
律文说“与盗同法”,又说“与同罪”,这两类犯罪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律文说“与同罪”,但又说“反其罪”的,犯罪者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不应连坐。
私家奴婢盗窃主人父母的东西,作为盗主,还是不作为盗主?主人的父母是与主人同居,就作为盗主;不同居,不作为盗主。
原文:
律曰「与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为主,且不为?同居者为主,不同居不为主。
“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连坐”。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
原文:
「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盗窃犯行窃后,将所窃出卖,另买他物,均应退给还原主。如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买掉,换买了布,然后被拿获,是否应把衣服和布给甲?应把布和其他所买东西给甲,衣服不应给还。
原文:
「人,买(卖)所,以买它物,皆畀其主。」今甲衣,买(卖),以买布衣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原文:
「公祠未,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一肾,益〈〉一肾臧〈〉不盈一钱,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臧()不盈一钱,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柀之,不尽一具,及不直(置)者,以律论。
什么叫“祠未(此字为门内加“羔”) ”?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 (此字为门内加“羔”) 。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
原文:
可(何)谓「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
什么叫盗掘祭祀的(此字为广内加“圭”)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 (此字为广内加“圭”)。
原文:
可(何)谓「埱」?王室祠,貍(薶)其具,是谓「」。
士伍甲盗窃一只羊,羊头上有绳,绳值一钱,问应如何论处?甲所要偷的是羊,绳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牵走了,不应以超过盗羊议罪。
原文:
士五(伍)甲一羊,羊颈有索,索直(值)一钱,问可(何)论?甲意所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
抉籥,应赎黥。什么叫抉籥?撬门键的人已经撬开才算撬,还是没撬开也算撬?撬而未能撬开就走了,当天被拿获,以上各种情形都就如何论处?撬门键目的在于盗窃的,未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而被拿获,都应赎黥。撬门键目的不在盗窃的,已开才算作撬,未开应罚二甲。
原文:
「抉籥(钥),赎黥。」可(何)谓「抉籥(钥)」?抉籥(钥)者已抉启之乃为抉,且未启亦为抉?抉之弗能启即去,一日而得,论皆可(何)(也)?抉之且欲有,弗能启即去,若未启而得,当赎黥。抉之非欲(也),已启乃为抉,未启当赀二甲。
府中的公家金钱,私自借用,与盗窃同样论罪。什么叫府中?只有县少内算作府中,其他不算。
原文:
「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同法。」?可(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
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但吏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赃值一百一十钱,因而判处耐刑,问甲和吏如何论处?甲应黥为城旦;吏以用刑不当论罪,如系故意这样做的,以不公论罪。
原文:
士五(伍)甲,以得时直(值)臧(),臧()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臧()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
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为一百一十钱,但吏当时没有估价,到
审讯时才估,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因而把甲黥为城旦,问甲和吏如何论处?吏知道他的罪而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
原文:
士五(伍)甲,以得时直(值)臧(),臧()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鞫乃直(值)臧(),臧()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也)?为不直。
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一千钱,赦令颁布后将钱全部花费而被拿获,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
原文:
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後尽用之而得,论可(何)(也) 毋论。
控告他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审问结果是盗窃一百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应罚二甲。盗窃一百钱,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钱,问控告者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盾。罚一盾符合法律,但成例以控告不实论处,罚二甲。
原文: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控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这是因为盗六百七十钱和盗千钱处罚相同,帮控告者无须论罪,上条盗窃一百钱和盗一百一十钱处罚不同,故私加十钱应论罪——录者注)
原文: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 毋论。
诬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诬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诬人千钱,问六百七十,诬者可(何)论?毋论。
甲控告乙盗窃值……钱的东西,审问结果是盗窃三十钱,甲诬加乙五十钱,又有三十钱不实,问甲应否论处?成例应罚二甲。
原文:
甲告乙直(值)□□,问乙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
甲控告乙方盗牛或杀伤人,现在乙没有盗牛、没有伤人,问甲应如何论处?如系故意,作为诬告他人;不是故意,作为控告不实。
原文:
甲告乙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甲控告乙盗牛,现在乙是杀伤人,不是盗牛,问甲应否论处?不应盗牛,问甲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奖赏;一说应作为控告不实。
原文:
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
甲盗羊,乙方知道,而故意控告说甲盗牛,问乙应作为诬告人,还是作为控告不实?应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脏数。
原文: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驾(加)臧()。
甲盗羊,乙知道是盗羊,而不知道所盗羊数,就向吏控告说甲盗窃了三只羊,问乙方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赃数。
原文: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数,即告吏曰三羊,问乙可(何)论?为告驾(加)臧()。
甲控告乙方盗牛,现在乙是盗羊,不是盗牛,问甲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不实。官吏判处犯人罚盾不公,应如何论处?应罚盾。
原文: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可(何)论?为告不审。■赀盾不直,可(何)论?赀盾。
应罚盾,而没钱五千,判处不当,如何论处?应申斥。控告他人说逃出国境,实际没有私出边界,所控告不实,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应判黥城旦的罪而不实。
原文:
当赀盾,没钱五千而失之,可(何)论?当谇。■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何)(也)?为告黥城旦不审。
诬告他人盗窃值二十钱的东西,尚未判罪,本人又另犯盗窃罪,赃值一百钱,然后被察觉,应将两项赃值合并论处,还是判处实际盗窃的罪,再按诬告他人论处?应罚二甲一盾。
原文:
诬人直(值)廿,未断,有(又)有它,直(值)百,乃後觉,当并臧()以论,且行真罪、有(又)以诬人论?当赀二甲一盾。
上造甲盗了一只羊,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他人盗窃了一只猪,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上造甲一羊,狱未断,诬人曰一,论可(何)(也)?当完城旦。
赞扬敌人而动摇军心的人,应戮。什么叫戮?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
原文: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
能振作士气使将军知道他的名声的人,应予赏赐。由将军酌量赏给钱或黄金,没有固定数目。
原文:
「广众心,声闻左右者,赏。」将军材以钱若金赏,毋(无)恒数。
“有投匿名信的,不得拆看,见后应即烧毁;能把投信人捕获的,奖给男女奴隶二人,将投信人囚禁,审讯定罪。”律文的意思是,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应将信烧毁,不得开看;已拿获投信人,信不要烧毁,将投信者审讯定罪。
原文: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之。」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之之谓(也)。
什么叫矫丞令?例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啬夫。
原文:
「侨(矫)丞令」可(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假冒啬夫封印应如何论处?成例按伪造官印论罪。
原文:
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
“拆开伪造的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如咸阳开看伪造的通行证,没有察觉,就重加封印传给其他的县,其他县也传给其次的县,一直到开口才被拿获,应该是只有咸阳受罚,还是其他县都应受罚?咸阳和其他开看而未能察觉的县都应受罚。
原文:
「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
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
原文:
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
成例,有罪应加流放,已经判决,尚未执行而死去或逃亡,当去的家属仍前往流放地点。
原文:
廷行事有罪当(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迁)所。
啬夫不以官职为事,而专干坏事,应如何论处?应流放。被流放者的妻应否随往流放地点?不应随往。
原文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应当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仍应随往流放地点。
原文:
当(迁),其妻先自告,当包。
押送在乡里作恶的人而将放走,应如何论处?应当象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直到罪犯被捕获为止;如果是有爵的人,可在官府服役。
原文:
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
“私自移封,应赎耐。”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亩田的田界是算做封,如私加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做封,判处并不算重。
原文:
「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容使坏人入内,应赎耐。”如容人入内,人们没有让他的奸谋得逞,就把他捕获了,应如何论处?免罪。
原文:
「内(纳)奸,赎耐。」今内(纳)人,人未蚀奸而得,可(何)论?除。
求盗追捕罪犯,罪犯击杀求盗,问杀人者应作为贼杀人论处,还是作为斗杀人论处?系斗杀人,但成例以贼杀人论处。
原文:
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杀求,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斲()杀?斲()杀人,廷行事为贼。
甲主谋派乙盗劫杀人,分到十钱,问乙身高不满六尺,甲应如何论处?应车裂。
原文:
甲谋遣乙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甲杀人,未被察觉,现甲因病死亡,已经埋葬,事后才有人对甲控告,甲杀人系事实,问应否对甲论罪并没收其家属?对控告不予受理。
原文: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擅自杀子,应黥为城旦舂。如小儿生下时身上长有异物,以及肢体不全,不予治罪。”如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大多,不愿他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如何论处?作为杀子。
原文: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士伍甲无子,以其侄为后嗣,在一起居住,而擅自将他杀死,应当弃市。
原文:
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後,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擅自杀死、刑伤或髡剃其后子的,均应定罪。什么叫后子?经官方认可其子为爵位的继承人,以及臣邦君长立为后嗣的太子,都是后子。
原文:
「擅杀、刑、髡其後子,之。」?可(何)谓「後子」??官其男为爵後,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後大(太)子,皆为「後子」。
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交还主人。
原文:
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
私家奴婢笞打自己之子,子因此患病而死,应有额上和颧部刺墨,然后交还主人。互相斗殴,双方都受了伤,是否都要论处?都应论处?
原文: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頯,畀主。■相与,交伤,皆论不(也)?交论。
男奴强奸主人,应如何论处?与殴打主人同样论处。斗殴折断了颈脊骨,应如何论处?与折断四肢同样论处。
原文: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折脊颈骨,可(何)论?比折支(肢)。
“奴婢谋杀主人。“什么叫谋?企图杀害主人,没有杀就被捕获,叫作谋。
原文:
「臣妾牧杀主。」?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有人自杀,其同居的人没有向官吏报告,就把死者埋葬了,经讯问知道死者有妻、子,本应收尸 ,只是未经报告即行埋葬,应罚一甲。
原文:
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赀一甲。
“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
原文: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原文:
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肢)指、胅(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律文说:“斗殴撕裂他人耳朵,应处耐刑。“如撕裂的耳朵本来没有穿过戴珥的部位,应如何论处?律文的意思,并没有说的只有挂珥的部位才算撕裂、撕裂男子或妇女的耳朵,都 应处以耐刑。
原文:
律曰:「夬()人耳,耐。」今夬()耳故不穿,所夬()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夬()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竹简内容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代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竹简上书写文字有何启示
竹简的起源
战国至魏晋时代的书写材料。是削制成的狭长竹片(也有木片),竹片称简,木片称札或牍,统称为简,现在一般说竹简。均用毛笔墨书。 册的长度,如写诏书律令的长三尺(约67.5cm),抄写经书的长二尺四寸(约56cm),民间写书信的长一尺(约23cm)。在湖南长沙、湖北荆州、 山东临沂和西北地区如敦煌、居延、武威等地都有过重要发现,其中居延出土过编缀成册的东汉文书。
竹简的由来
竹简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文字刻在甲骨和钟鼎上,由于其材料的局限,难以广泛的传播,所以直至殷商时期,掌握文字的仍只有上层社会的百余人,这极大地限制了文化和思想的传播,这一切直到竹简的出现才得改变。
竹简的涵义
竹简多用竹片制成,每片写字一行,将一篇文章的所有竹片编联起来,称为「简牍」。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书籍形式,用于书写文字的木片称 木牍,多用于书写短文。
竹简的考证
古代竹简也是可以用现代工艺来进行体现的。
简牍起源于西周,春秋战国时使用更广。公元4世纪左右,由于纸已广泛使用,简牍才为纸抄本所代替。
竹简最著名的考古有:
1. 279年,晋朝汲郡人从战国时魏襄王的陵墓中,一次发掘到写有文字的竹简数十车。
2. 1953年7月,湖南长沙仰天湖古墓出土竹简42支,最长的22厘米,宽1.2厘米,篆文,每简2-10字,为战国之物。
3. 1957年,河南信阳楚墓出土竹简800多片,简上文字依然清晰。
4. 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发现《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竹简。
5. 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一千一百多枚。为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秦始 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之物。
竹简的影响
竹简是我国历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书籍形式,是造纸术发明之前以及纸普及之前主要的书写工具,是我们的祖先经过反复的比较和艰难的选择之后,确定的文化保存和传播媒体,这在传播媒介史上是一次重要的革命。它第一次把文字从社会最上层的小圈子里解放出来,以浩大的声势,向更宽广的社会大步前进。所以,竹简对中国文化的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它的出现,才的以形成百家争鸣的文化盛况,同时也使孔子、老子等名家名流的思想和文化能流传至今。
没明白楼主的意思,但是你知道为什么古人写作文都很精辟么,就因为他记录文字不方便,比如记录在竹简上,是很麻烦的,所以他会用尽量少尽量精辟的语言来表述,不像现在,都拿计算机打字了,一满篇几十万字全是废话,没什么用处
文章标题: 如何评价龙仕平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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