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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妹妹盗用身份证结婚 20 年,无法办离婚起诉民政局,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时间: 2022-09-21 17:01:39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6次

女子被妹妹盗用身份证结婚 20 年,无法办离婚起诉民政局,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我老婆的身份证在我们结婚前被她妹妹拿去和别人领了结婚证,我们现在办不了结婚证,该怎么办?

我先向法院起诉告你那个老婆的妹妹就是非法及违法结婚等拿到你老婆的身份证后,你们再去取消那个结婚,然后就是向法院申请。可能他那个妹妹会判刑。
向法院诉讼解除第一个违法婚姻。
我老婆的身份证在我们结婚前被她妹妹拿去和别人领了姐夫。结婚证那是不行的,那是借别人的结婚证是犯法的。

我妹结婚时没到年龄,她用我的身份证拿了结婚证。我现在要结婚了,我去找民政局他们不给我撤消,我起诉...

我妹结婚时没到年龄,她用我的身份证拿了结婚证。我现在要结婚了,我去找民政局他们不给我撤消,我起诉民政局办事不利,见到身份证没见到本人就发了结婚证。我的诉讼状该怎么写!请大师指点!谢谢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你妹妹的采取欺骗手段 进行结婚登记
如果你诉讼成功,你妹妹的婚姻登记就要被撤销
你考虑清楚没
行政诉讼,主张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反法。
将你妹妹列为第三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民政局只审核身份证的真假,验证不了是否本人,还有一点就是你和妹妹的长相应该有些相近,很容易混淆。民政局有失职行为,但主要责任在你们,你提起行政诉讼,但你妹的婚姻就要被撤销
你拿你妹的身份证去办,省事

我结婚24年了当时用我妹妹的身份证登记的,现在想离婚我该怎么办?

1 办理离婚,只能你妹和他去民政局办理。
2 你和他无法律上夫妻关系,可以不办理,但你妹和你丈夫则还有夫妻关系
3 尽量协商财产分割,如果有争议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这种情况婚姻是和你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你根本就没有结婚呀,如果想离婚的话,只能让你妹妹的身份证去离婚呀。
那你只能用你妹妹的身份证去离婚,也没什么别的方法。
让你妹妹和他去离婚,把情况说清楚

发现伪造、变造的结婚证怎样处理?

 伪造结婚证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办假的结婚证的处罚是:1、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之如/漫画
不知情中“被结婚”
6月9日,广西的苏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放下,她被冒用身份产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均已被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撤销,“我现在随时可以登记结婚了”。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1年11月14日,苏女士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21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两天后又办理了离婚。然而,苏女士并不认识李某,也从未结过婚。
因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会给自己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带来隐患,苏女士请求唐县民政局撤销相关记录,得到的回复是“无法撤销”。苏女士无奈之下将唐县民政局起诉至法院,但因起诉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
苏女士的情况并非特例。也是在本月初,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21年秋天,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娟(化名)和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不仅“已婚”,还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同时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涉嫌“重婚”。
两年的时间里,胡娟无法和这两个男人“离婚”,也不能和男友结婚。理由和苏女士遭遇的情况大同小异——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围,民政局不予撤销。已过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直到媒体报道后,才被撤销了不实婚姻记录。
这是仅在2021年6月上旬被媒体报道的“被结婚”事件,在浏览器中输入“被结婚”三个字,这样的新闻近年来并不少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证件方面,必须要携带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今年全国两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也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既然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为何还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
对此,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确实是按照程序进行的登记,男女双方也都到场了,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但是,仅凭肉眼去分辨身份证和现场登记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确实存在困难。至于出现的同一个人多次结婚,处于“重婚”状态,是因为当时婚姻登记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更没有人脸和指纹识别,他们无法查询省外的婚姻登记情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也告诉记者,根据民政部新闻发布会的信息,在2021年6月底,民政部才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由于历史数据过于庞大,电子化过程存在历史档案缺失等问题,加之全国统一使用的婚姻登记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等,这些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杨晓林说,很多登记人刻意造假,民政部门未必有能力完全审查出存在的问题。
在苏女士看来,她“被结婚”就可能和2021年丢失过身份证有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大部分领域,还未建立起身份证挂失信息共享平台。身份证挂失并不等同于身份证失效,身份证中的电子芯片仍能够使用。
而胡娟两次“被结婚”的时间是在2003年底到2004年初。她起诉民政局后,通过拿到的相关信息,辗转找到了她的两个“丈夫”,这两人均在她所在的乡镇生活。这两名男子出具的说明情况显示,他们结婚时,因为配偶不满结婚年龄,就让乡里的干部帮助办理结婚证,结婚证登记的胡娟,他们根本就不认识。
难以撤销的婚姻记录
尽管可以证实结婚证上并不是本人,想要撤销结婚登记记录却并不容易。胡娟甚至曾和两个“老公”同时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但仍被建议走法律程序。
“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情形,被冒名结婚的情况并不在此范围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新颁布的民法典,除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外,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很明显,‘被结婚’不属于上述的任何情况。”张力说。
民政局不予撤销,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登记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基于此,苏女士和胡娟都将相关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杨晓林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上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两起案件中法院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不予受理。
在采访中,专家们都提到,“被结婚”应该认定为婚姻关系不成立。
“无论是无效婚姻抑或可撤销婚姻,其前提均是客观存在婚姻事实,但在‘被冒名结婚’的情形中,‘被结婚者’与‘结婚相对人’素未谋面,何谈有婚姻之实?”张力说,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婚姻“不成立”制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被冒名结婚”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缔结的基本形式要求,并不存在可供法律作出效力评价的婚姻关系。
杨晓林也认为,因欠缺本人亲自到场并表达其是否同意结婚真实意愿的形式要件,该登记对于“被结婚”一方而言,属于婚姻不成立,更不用说效力问题了。
“被结婚者”可向侵权者追责
对于“被结婚者”来说,因婚姻状态显示为“已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贵州的代女士因为购房,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其中包括与不认识的男子王某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她还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作为一名资深的婚姻法律师,杨晓林告诉记者,“被结婚”首先会影响当事人真实的结婚登记需求,甚至造成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在意甚至忌讳配偶有过婚史,“被结婚”的记录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负担。
“‘被结婚’还会让当事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张力说,前述新闻报道中,胡娟在登记时发现和两人同时存在婚姻后,最终导致婚礼没有办成。再者,因身份证丢失被其他人用于从事不良行为,会导致当事人社会信用降低、个人信息泄露。
不少网友提出,莫名其妙“被结婚”,遭遇了这么大的精神损失,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也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杨晓林称,如果证实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可追责。
在张力看来,婚姻登记机关须承担自行纠错的法定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即便这种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不属于实质审查,但若因婚姻登记机关先前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被结婚者”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在其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拒不修改,属于行政不作为。
张力建议,基层民政部门在“被结婚者”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拒不更正,“被结婚者”可就其不作为导致人身权(配偶权、名誉权)、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自行纠错义务属于受案范围。诉讼时效是自民政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也可以向提供身份信息者追责。”张力称,例如在前述胡娟“被结婚”一案中,对于提供身份信息的“乡里的干部”,可以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予以追责。此外,对于“冒用他人身份的结婚者”,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因冒用他人身份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或造成名誉损失等情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发现“被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是利用“舆论升堂”才能得到一个结果。虽然很多人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缺陷,当时进行婚姻登记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登记人故意造假等原因,但是究竟该如何撤销不存在的婚姻记录,怎样杜绝这种“被结婚”的情况才是当下最让人关心的问题。
对此,张力认为要从根本着手,建立身份证挂失补领后的失效制度。“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未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使得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也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张力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例如认真核对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照片等)与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一致,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同时,要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动纠错机制,并辅之以问责机制。在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相关纠错程序,变更登记,及时救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杨晓林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属于婚姻不成立的情形。这种错误登记,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予以撤销,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确认婚姻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询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杨晓林建议,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以及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工作。
记者注意到,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指出,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目前,有人如苏女士和胡娟一般,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撤销了“被结婚”登记记录,也有人还奔波在维权路上。希望“被结婚者”都能早日解决“撤销难”问题。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证是一个很严肃的证件。是不允许伪造变造的,如果发现有人伪造结婚证,应该及时的报警。让警察来帮你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发现伪造的结婚证,你可以报相关的部门处理。

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可否申请撤销?求答案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欺骗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瑕疵的救济途径。
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根据前述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明确的,被骗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仍然不明的,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案情】张丽与张琴系亲姐妹,张丽是姐姐,妹妹张琴比姐姐张丽小两岁。妹妹张琴19岁时与青年林海(22岁)相识后,自由恋爱。半年后,双方决定结婚,但张琴仍未达法定婚龄。几天后,张琴偷拿了姐姐张丽的身份证,与林海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姐姐张丽与男友去办理婚姻登记时,民政部门告知其已经结婚了。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妹妹冒用自己身份证去登记结婚的行为,姐姐张丽可以到法院请求宣告妹妹张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去登记结婚,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之一,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姐姐张丽可以顺利去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错误的婚姻登记的发生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审查清楚,姐姐张丽可以到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撤销该婚姻登记。撤销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自始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姐姐的救济方式应该是去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姐姐张丽的救济方式应该先去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姐姐张丽到法院请求宣告妹妹张琴婚姻无效的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理由是,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是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了法定的期间,只要男女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则不能再以之前无效的事由主张婚姻无效。本案中的妹妹张琴去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姻,其属于婚姻无效情形。但是姐姐张琴是在两年后发现妹妹冒用自己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即在妹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时候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妹妹张琴的无效婚姻已经演变为有效婚姻。故姐姐张丽欲通过请求法院宣告妹妹张琴婚姻无效的方法并不能解决问题。
第二,本案中妹妹张琴冒用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行为并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可见,婚姻登记机关是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但仅仅只是在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案中的婚姻登记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故不能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
第三,针对本案这种情况,当事人张丽的救济方式只能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办理婚姻登记属于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为,即授益行政行为。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或者可撤销,只有该行政行为严重且明显的情况下才属于当然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婚姻登记这种授益行政行为来说,当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时,如若可以补正,则可由行政机关自行补正,但当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程序瑕疵已经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的,则须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授益行政行为明显影响实质决定,故应撤销该授益行政行为。(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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