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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离婚获赔家务补偿 15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时间: 2022-08-18 16:01:1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1次

全职主妇离婚获赔家务补偿 15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元家务补偿,怎样看待全职太太?

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元家务补偿,这对全职太太这一职业有了很明确的认同,不再是默默付出没有回报的那种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全职太太不再被人忽视了!

自从《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年轻女孩的月薪肯定要比这个高。如果她去上班,挣得钱绝不是5万元”

确实,从某种层面上来讲,5万元赔偿金确实有点少。对于农村的普通家庭来讲,5万元差不多是一年的收入;对于一线城市来讲,5万元真的不算什么。

也有很多人表示:“女人不要做全职太太,无论你有多爱那个男人一定要有自己的事业和经济来源,这样的女人才会得到男人更长久的喜欢。”这点我个人是非常认同的,就像现在我有了自己的小孩,但是我仍然是要靠自己双手去赚来的钱,自己挣钱可以更加随心所欲,不受限制,当然有属于自己的一份事业是最好不过的了,能够在婆家面前扬眉吐气,当然前提还是要照顾好自己的家庭第一,钱多钱少,只要足够就好了,知足常乐!

我觉得全职太太的身份并不讨好,失去的不仅是自己的事业,还有自己的青春和自由,还有最起码的尊重。如果选择了婚姻一定要当全职太太的话,那么估计很少人会结婚后生小孩,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国家的生育率那么低了,也是有这个原因之一,加上现在的人普遍经济压力大,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全球商业经济更加受到影响。

所以女人还是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要把一切赌注都压到男人身上!

不管怎样,这件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应该是第一期针对全职太太的家务付出的赔偿案,能够很好的保护女性权益方面的进步,也要为这位北京的全职太太竖起大拇指。

所以正在做全职太太的女性朋友也要知道,如果有一天的你不得不结束婚姻,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全职太太离婚仅获5万“家务补偿款”,你怎么看?

浙江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浙江台州一全职太太与丈夫离婚时,要求丈夫给自己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共计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19万元补偿标准偏高,判决补偿1.5万元。

这起离婚案件在网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金额太低。全职太太相关的话题再次引起很多网友的讨论,全职太太的地位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下面来看一下为什么这起离婚案件会引起很多网友的讨论?

全职太太离婚提出19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家住台州市的齐女士跟丈夫杨先生于2021年1月份结婚,4个月后,齐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这个时候齐女士和杨先生的感情特别好,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挺滋润。

由于杨先生一直在外地做生意,齐女士婚后一直带着儿子在老家生活。后来,因为聚少离多和缺乏沟通,齐女士和杨先生因为家庭琐事老是发生矛盾,导致两个人的感情变淡。

2021年5月份,杨先生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当时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且孩子抚养权归自己。

齐女士同意了杨先生的离婚要求,但是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要求杨先生补偿自己19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

法院判决补偿1.5万元

台州法院审理了这次离婚案件,庭审中齐女士和杨先生各抒己见。齐女士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儿子和承担所有家务放弃了工作,在这段婚姻中付出较多。

杨先生则认为,齐女士结婚前就没有工作,根本不存在为了家庭放弃工作的事情。另外,儿子是两个人的,理应由两个人共同承担抚养义务,自己在外面做生意经营并不理想。

台州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参照当地生活水平,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杨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起离婚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儿子的抚养权归齐女士,杨先生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并补偿齐女士1.5万元家务补偿金。

网友评价

这起离婚案件在网上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讨论,其中不少女性网友讨论,女性是否应该在婚后做一个全职太太?的确,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都认为婚后应该有一份工作。

女性婚后有一份工作是一份经济保障,婚姻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女性婚后辞去工作做全职太太,如果婚姻不幸失败了,那么女性肯定会是相对被动的一方。

也有网友认为,女性做全职太太对于培育优秀的下一代非常重要。不过,希望全社会都能认可和重视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和对孩子的教育付出。

现在,国家也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全职太太的利益。比如,如果全职太太离婚会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为照顾家庭和抚养孩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如:全职太太可以要求家庭劳动补偿金。

台州这起离婚案件,齐女士获得了1.5万元的家务补偿金。4年全职太太的付出换取1.5万元补偿金,有的人认为值得,有的人认为不值得,你怎么看?

这一次的离婚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主要就是因为在这次的离婚时就能中作为原告的妻子,他提起了一个非常独特的要求,那就是他认为自己在结婚之后,一直都是处于家庭全职主妇的状态,根本就没有额外的收入。所以就对自己的丈夫提出了每月5000元的索赔金额,截止到现在为止应该赔偿他19万元,不过法院最后判定赔偿他1.5万元,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方案。

第一,提出这样的索赔到底合理不合理?

首先,我认为提出这样的索赔是非常合理的,女性作为社会的一员,在接受过教育之后,也是可以拥有工作的,他们可以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同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作为一个全职主妇,是否就意味着自己放弃了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他们为家庭的牺牲,自然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报才可以。

第二,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

说句实在话,法院的判决还是非常人性化的,主要就是因为虽然这名女士提出了19万的索赔,但说实话在这两年的婚姻生活当中,他不可能没有花费一分钱,毕竟就算是一个家庭主妇,在这个家里边儿生活也是需要花钱的,因此它不能够把自己的所有花费都寄生在家庭里边儿单独的把自己的赔偿给列出来。

第三,如何评价这样的想法?

我认为这样想法是非常好的,也希望以后的女性在离婚的案件当中,能够更多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如果真的有好的工作机会,一定不要轻易的放弃做一个家庭主妇,因为一旦这样的话,也就失去了自己的经济命脉。经济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只有做到了经济的独立,才能做到人格的独立。

法院已经同意了全职太太的补贴,因为很多的人他们都会对全职太太有着一定的误解,而且也会让她们非常的辛苦,压力也是很大的,我一点都不会开心。
法院的判决是要求杨先生赔偿这个全职太太19万块,我觉得这个判决也非常的合理。
根据相关的法律效应,还有对于离婚时的一些法律条规,进行了正确的审判,同时也为全职太太提供了最大的权益保障。

法官回应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一事,究竟说了些什么?

法官的回应是说:家务劳动也是无情的财产价值。该法官认为家务虽然不是有形的资产,但是却是无形的资产,也是付出了该主体的很多时间和力气,所以家务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不能因为看不到量化的数据,或者没有办法量化数据而就把价值给否认掉。至于为什么就要这么判,法官们进行了解读,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在一审的时候是判决离婚的,因为原告在第1次离婚时撤销了起诉,但是在第2次起诉离婚时候又驳回了起诉,现在第3次提起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就证明他们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所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他们是离婚的。

判决离婚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的分配,这次的离婚判决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法院给全职太太进行了一项家庭劳动补偿的补偿,一共5万块,这件事情一出就有人开始讨论,有些人认为5万块钱实在是太少了,还不如一个保姆,因为结婚5年5万块钱的话,平均每年1万块,那么平均每个月1000块都没有,这完全是太少了,另外有些人提出疑问,既然是结婚身为夫妻那么一个主外,一个主内,全职太太也是分工的一种,而且离婚时父亲共同财产基本上是一人一半,既然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补偿这个说法呢?

对于上述问题,主审的法官是给出了他的说法,法官说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是对有形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家务劳动是无形的财产,根本就很难通过量化来划分,再比如说一个人的能力提高和一个人的学历增长,这些都是无形财产,根本没有办法在有形财产方面体现出来。其实这个制度并不是民法典之后才有的,在已经废除的婚姻法里面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只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只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很少人会设定这样一个协议。至于现实原因,这条法律规定就一直很少运用得上。

但是这点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上面,也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是在对家庭照料老年人,抚育子女,而且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很多义务的话,在离婚时是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而另外一方也应该给予补偿。

丈夫博士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补偿 10 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林先生与谭女士2021年结婚,婚后不久,202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21年博士毕业。2021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据北京日报,记者3月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21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于2021年考取研究生学历读博,直至2021年博士毕业。2021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所有家务,如衣食住行等。,在他读研五年期间,所以谭女士提出了家务赔偿10万元的要求。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林先生要求赔偿家务,称其与谭女士于202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林先生正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养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1年至2021年,林先生在职攻读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人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起居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经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还贷金额等。,根据林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以外的事实,以及照顾妻儿的权益等。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折价款30万余元。15万元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结婚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更多抚养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学习的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赔偿10万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30余万元的购房款。共同存款15万元由双方平分;林先生支付谭女士经济补偿金10万元。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事的看法:《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们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因一方的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在婚姻期间,在一定程度上由支付更多家庭服务并提供良好家庭服务和支持的一方获得。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是对其个人职业选择、赚钱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付出多的一方应该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完善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工作,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支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林女士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从事学术和职业培训,可以推断主张的一方在家务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多。由于家庭内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张多支付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改善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法院判决丈夫赔偿妻子家务劳动10万余元。我觉得这种判决是很公平的,因为妻子为家庭付出的多,得到这笔钱是很合理的。
法院同意了妻子的请求,要求丈夫给她10万元家务补偿。法院的判决很公正,因为他们夫妻和他们的妻子都为家庭付出了很多。
最后妻子拿到了相关的家务补偿,拿到了10万元。可见这个男人这辈子真的不太了解他老婆。我不知道如何感恩。
你说的肯定是得不到了你说的肯定是得不到了,也就是说当两个人结婚以后,一个人挣钱多,一个人挣钱少,如果有财产分割的话,都是平均分的,而不是说你挣得多,他挣得少,就不应该平分的,所以说你这种情况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首先,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
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付补偿。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1年至2021年期间,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均在一万元左右。男方给付女方劳动补偿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存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21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于2021年考取研究生学历读博,直至2021年博士毕业。2021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所有家务,如衣食住行等。,在他读研五年期间,所以谭女士提出了家务赔偿10万元的要求。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林先生要求赔偿家务,称其与谭女士于202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林先生正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养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1年至2021年,林先生在职攻读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人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起居多由谭女士照顾。
丈夫博士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补偿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说明《民法典》是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对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全职主妇、主夫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学业、职业进修,可以推定出主张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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