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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罪 该 死

时间: 2020-03-24 22:57:04 | 作者:沙海铁迪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23次

万 罪 该 死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海南海口一位女乘客因一块钱车费与司机发生争执,然后动手打了正在驾车的司机。所幸当时车速较慢,司机紧急制动,将车辆停稳,车上乘客无人受伤。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海南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荣因妨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五十二岁的女子梁某某在上海浦东乘公交车时,因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控与路边车辆相撞。当月,梁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以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取消她在上海落户的资格。

  有人说,上述案件中的当事人代价巨大。这样的代价大吗?我看,并不大;如果恶人不付出应有的代价,就要有别人付出无辜的巨大代价。经过四年的改造教育真的能让那样一个人重新做人?被取消上海落户的资格的女子就可以在别的地方变成“好人”?为什么近年来,乘客殴打公交司机、阻挠公交车正常行驶的案件在国内频发?

  纵观古今中外,从汉莫拉比法典到今日各国的行政法规,无疑,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可是,为什么犯罪案件却在逐年上升?

  概是因为惩治不够狠,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犯罪成本太低,罪犯才屡教不改、有恃无恐,不断出现累犯、惯犯••••••

  就拿贪污犯罪来说吧,如果贪污犯贪污了一千万,退回九百万,还能落一百万;这笔账谁都会算,划得来的事情,谁不肯干呢?

  更何况,一个贪污犯得到的好处远不至此。比如,他在位时,虽然可能,他只是在行使公共权利,完成职责,但是,他仍然可能就此获益;尽管,他也许不一定得到金钱,别人的感激之情也是一种获益。再说,贪污罪在一般人的眼中是什么罪呢?

  多数人可能对于建国初期张青山、刘子善贪污案比较熟悉,有人说,如果放到现在,张、刘二人的贪污款额根本不算什么;甚至有人说,他们的所作所为可能算不上贪污。

  可是,他们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为什么?

  因为,这种性质的犯罪,当时国人不能容忍。对于一个罪过的判定,不只是看其程度如何,更重要的是看罪犯的主观意识、案件性质和案件的社会影响力。

  所以,中国古人告诫后人,“勿以恶小而为之”。蚁穴虽小,可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啊。小时候,家长也常常教育我们不能偷窃,一个人“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这些都是因为性质使然。

  可是,现在几乎没有听说过哪个贪污犯因为贪污被即刻处决。而听到更多的是,又一巨贪刷新贪污金额,死刑可以变成死缓,死缓变成有期徒刑,长期徒刑变成短期徒刑••••••

  还听到,有的律师有时候为某些罪犯辩解,称什么“罪不致死”,降低量刑。大概这个时候,善良的、有正义感的人都会对为罪犯做辩解的律师,恨得牙根痒痒。因为他们的行为,无疑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如果恶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重惩又有什么用呢,像重庆万州公交那样的事件,谁又能救活那些死去的生命?处罚越来越轻,犯罪成本越来越低,犯罪的越来越多。

  我们应该认识到,刑法只能使好人更好,而不能把坏人变成好人。老话说得好,一个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任何人永远也不可能把凶恶的老虎驯化成温顺的猫。任何一种犯罪都在破坏我们社会的正常运行,都在动摇我们社会基石的稳定,对每一个犯罪分子都不能轻易仁慈怜悯。对他们动恻隐之心,就像温暖冻僵毒蛇的农夫一样愚蠢。对邪恶宽容让步,就是对善良最残酷的打击。因此说,除了过失和被逼无奈等非故意犯罪的,万罪该死;没有执行死刑的恶性案件的罪犯都是被判轻了。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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