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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最大的问题在哪里

时间: 2023-04-24 10:06:11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0次

『德治』最大的问题在哪里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和联系

1、概念不一样:

德治,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治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历史背景不一样: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3、与人治联系不一样:

德治是人治的理想模式。

要想充分发挥人治的优点,政府官员应该勤奋、敬业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德治

百度百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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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一、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1.法治的道德基础
首先,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笔者认为,“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依法治国”显然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如果没有其它条件的补充与约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并不见得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 然而,“法治”并不是“民主”的同义词,且在狭义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 至少,强调依“法”治国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后者是一项道德选择,超越了纯粹“法”的范围。对此,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很能说明问题:德国的基本国体有4个特征:民主、社会、法治、联邦,而“法治”仅是其中的一个特征。 这本身就说明了法治并不是一个完备的理念。如果没有道德目标的指引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保障,法治的实现未必能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法律具有内在的规范性(normativity)。我们所关心的法律并不只是一种客观描述的事实,而且还必然带有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判断。我们不仅关心法律在过去、现状与未来“是什么”,而且更关心法律“应该是什么”。根据所谓的“休谟定律”, 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在逻辑上不可相互约化的两种特性。为什么违约者必须赔偿对方的预期利益之损失(expectation interest)?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前应被假定无罪(事实上我们仅在不久之前才如此认为)?或被告行政机关应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无论如何详尽的法律规定都不能回答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属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因而要求不同性质的答案:如“只有这样才能使契约双方达到资源配置最佳状态”,或“这样做虽然可能会错误地放过一些坏人,但能保证更多的好人不受冤枉”,或“尽管这样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一些成本,但它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此假定以上的每一项陈述本身都是值得(因此“应该”)追求的“好事”(如“这个社会应该达到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或者因为它们本身被认为是“好”的,或者是别的什么值得追求的事情为它们提供了理由。这种规范性的推理最终形成了一种“等级秩序”(hierarchical order),其中更高(或基本)的规范为其它较为次要的规范提供了理由。 在这个秩序等级的顶端是一个或一些最高规范——如联邦德国《基本法》中的“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不可侵犯,它们决定而不取决于其它所有规范。在这个理性的等级秩序中,究竟选择什么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乃是法治本身所不能确定的。它属于在法治的实现之前就必须作出的基本道德选择。
2.法治的实现
更重要的是,法治要求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能获得充分实施,而法治的实现也同样依赖德治。事实上,这一命题是可以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严格论证的。对法律的服从只能通过两种途径——自愿的或强制的,并可以利用两种资源——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尤其是道德理念)。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对法律的自愿服从要求遵守法律的行为符合每个人的理性利益。以下简要论证,法治的实现不可能纯粹通过强制惩罚以及对它的畏惧,而对法律的自愿服从又不可能纯粹通过个人在狭隘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自动实现,因而必须借助于社会的道德资源。
法治当然意味着遵循规则,因而有必要先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考察一下规则的性质与意义。几乎没有例外,规则所要求的是一种社会认为必要的合作行为(例如不盗窃邻居的财物),而对于任何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则而言,参与合作都意味着遵守规则的个人必须舍弃至少是眼前的切身利益;否则,这种规则几乎注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一件事情对每个人都有利(例如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跑步、喝水或呼吸空气),那还有什么必要硬行规定(例如禁止不喝水或不跑步)?因此,有意义的规则必定意味着,服从规则本身至少对某些人而言具有代价;个人必须作出某些牺牲(例如不随地吐痰就“牺牲”了至少某些人的方便),以换取他人对规则的遵守。但没有强制措施或其它影响个人利益的实施方式,这就成了一个典型的“囚犯困境”(Prisoner’s Dillemma)问题:既然他人都遵循规则,那么自己不遵循规则并不会导致合作状态的破坏(例如只有一人随地吐痰并不足以污染环境);而如果他人都不遵循规则,那么自己遵循规则并不能防止合作状态的破坏(只有一人不随地吐痰并不足以保护环境)。因此,“囚犯困境”的结果必然是所有人都不会加入合作,因为遵循规则将使他付出一笔不必要的代价。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人类不可能纯粹基于理性利益的计算而自动实现必要的合作;任何重要规则只能通过其它方式——如道德约束或暴力惩罚——才能获得实施。
如果规则不可能纯粹通过理性计算而自动实施,那么它是否可能通过国家运用暴力惩罚而强制实施?这时,国家通过有选择地对不合作行为加以制裁,从而改变博弈的收益结构,使这类被定义为“违法”的行为与合作(守法)行为相比无利可图。但可以论证,法律的实施仅依靠对惩罚的恐惧是不够的,它还依靠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与自愿服从。如果没有一套良好道德的调控,如果人们遵循法律只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是不可能达到的,除非在古典法家学派所设想的极端专制集权国家,其中国家维持着一支庞大且权力无限的警察队伍,而公民则没有任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包括基本的隐私权。且即使在这种国家里,依法监督不仅成本巨大,而且也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到处面临着执法者与监督者本人违法的危险,而不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本身具有如何良好的意愿或理性利益维持法治,他们都没有能力禁止其庞大的官僚下属机构违法乱纪。 因此,“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的这一经典论断,无疑是历代儒家攻击法家的法治万能主义倾向的有力论据。
我们只剩下一种选择: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自愿服从, 而后者又离不开一种道德文化的支持。法治本身就预先设定了道德约束力的有效运作,因为不符合道德规则——因而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法”是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有效实施的(俗曰“法不责众”);没有德治,法治也就成为不可实现的幻想。
事实上,这一点也充分被法治国家的经验所证明。美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法治国家,而美国法治的中心枢纽在于法院的司法保障。但有什么机制保障法官们自己依法判案?有什么制度能有效保证监督者自己受到监督?这是一个美国朝野不断争论的问题。结论——如果存在的话——似乎是无论监督机制如何完善,最终都离不开法官本身的职业素质与社会道德感。有意思的是,在美国这个崇尚法治与个人自由的社会,对法官甚至政界要人的道德素质却有相当高的要求。前总统克林顿因在职期间行为不检点而险些遭到弹劾,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在最近的“合众国诉微软案”, 一审法官因在审理期间接受媒体暗访而违反了《联邦法官行为准则》的规定,因而在上诉时被部分取消资格。这些例子都表明,“德治”在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政府本身的“德治”,很难说像美国这样的国家是否还能维持目前的法治。
二、德治离不开法治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自古以来,德治一直是中国的治国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认为超过了法治。 或许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法治不完善,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儒家所提倡的“德治”是分不开的。以上的讨论说明,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德治。德治和法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成文化的道德。” 事实上,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诉求。与此同时,片面地强调德治会造成中国传统中的泛道德主义,且如果道德目标定得太高而得不到实现,那么所谓“德治”也就成了空谈甚至虚伪。因此,德治也面临着几个和法治类似的根本问题。可以论证,德治的实现同样离不开法治。
1.德治的内涵
首先,德治也存在着以什么样的“德”治国的问题,而这是一个“德治”本身所不能回答的问题。一个显著的问题是,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平等的民主社会。只有当德治带上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它才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但传统的“德治”(尤其是“礼”所体现的道德规则)是以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为背景,因而具有现代民主社会所不可接受的不平等倾向。这种倾向即使在儒家的经典名著中也体现得十分明显。在孔子与孟子的伦理世界里,一直存在着君臣、父子、男女、“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等社会或道德分别, 不同社会与道德地位的人群被认为应适用不同的教育、习俗甚至法律。这种不平等倾向在历代受到包括法家在内的其它学派的抨击,并在五四运动时期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激烈批判。值得强调的是,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提供了传统“德治”所不具备而现代社会又不可缺少的平等原则。
其次,片面依赖德治将损害法治,并最后损害德治本身。这是传统德治中的一项根本缺陷,其首要原因还是在于它对人类行为所作的不平等的二分法假定。在儒家思想家的眼中,有的人是“君子”,有的人是“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他们假设,用胸怀大义的“君子”去统治社会,自然就达到了天下太平的境界;而赋予那些自私自利的“小人”们以统治自己的权利,则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儒家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即人类在本性上是共同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君子”,也都是“小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事实是,每个人都关心(其实也应该关心)自己的利益,即使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也不例外,并有可能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滥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正如美国宪政思想家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文集》第51篇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 正是因为没有人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也不可能借助从不会犯错误的“神”来统治人,所以人类才需要政府并同时对政府进行制约。剥夺平民百姓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使得官员的权力失去外部制衡,从而变相鼓励他们滥用权力,并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个人意愿。当然,道德自律对于约束权力发挥一定的作用。然而经验告诉我们,仅仅依靠自律并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滥用。纯粹依靠德治必将使德治成为一句空话,并最终重蹈人治的覆辙。
2.德治的实现
另一方面,即使德治的理念可以为社会普遍接受,它也未必能获得有效的施行。正如孟子本人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 传统的“德治”强调用道德力量去正面感化人的心灵,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人自觉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但现实生活的经验表明,治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靠道德教育;在必要的时候,社会必须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过分依赖道德说教,又势必导致中国文化传统所熟悉的泛道德主义,从而抑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泛道德主义尤其不可行,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不主张对个人施加任意的道德约束来抑制追求合法利益的欲望;即便可行,这类禁欲主义规则的实施也将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因为每一项道德规则的实施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因而产生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因此,如果给社会施加了过分沉重的负担,那么道德规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也很难获得实施。
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实现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事实上,这一点也是可以较为严格地论证的。“德治”不是停留在理论上的空谈。就和法律一样,一项道德规则只有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实施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与服从;就和不能实施的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一样,不能实施的道德规则也不能算做“德”的一部分。历史证明,社会道德规则经常是由政府维持甚至制订的,而只有政府官员自己遵守道德规则,规则才会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德治固然要求社会的全体成员都遵守道德,但关键在于政府官员首先要遵从基本的道德规范;否则,“上行下效”,社会就很快会陷入人人不讲道德的“囚犯困境”。但既然人的本性“主要是自私的”(休谟语),要纯粹依靠自律来实现德治是不现实的。在基本的道德规则受到侵犯时,只是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不够的。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官员尤其具有理性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取其它形式的社会资源(例如“权钱交易”),并压制他人的揭露与批评。因此,要维护德治,就必然要求社会具有某种外在机制去控制政府行为,而最有效的机制就是让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官员的无理侵犯。
固然,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制衡也是重要的——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御史”,还是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都反映了这个道理。然而,没有全社会参与的制衡,德治最终被证明是脆弱的;中国古今的种种冤假错案,正是说明了政治权力未能受到充分的社会监督。在现代社会,社会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代议制民主政治与普通公民可以参与的司法程序。民主政治通过选举保证符合公共利益的人选进入政府,并迫使官员适当行使公共权力,否则将在以后的选举中使其面临落选的风险;司法控制则保证官员严格按照法律的文字与精神行动,从而防止他们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德治的实现必然依靠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他律。只有依靠民主与法治——尤其是行政法治,才能在维持社会道德的同时又不带来人治与专制的任意性。
总之,要克服传统德治中的弊病,就必须消除二分法的行为假定,同时代之以平等适用于社会中所有人的道德规范。毕竟,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自私的一面;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和社会中其他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也都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义务。只有形成一套平等的“游戏规则”,使政府行为受到公民通过法律与政治程序的控制,社会才能进入真正的“德治”;否则,“德治”只能是依赖统治者良好意愿的人治。

以德治国的德治之要

《人民日报》 (2001年04月29日第六版)
贺善侃
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德治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滋生。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在当代中国加强德治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把德治提到了更突出的地位。一是社会结构的变化凸现出德治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公共社会规范的内容和控制方式是不同的。社会结构的复杂程度直接决定了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的控制方式。在结构简单的社会中,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空间极为有限,经济组织、家族组织、政治组织等往往合而为一。紧密的社会关系、巨大的共同利益和人们生存的彼此依赖性,迫使人们不得不自觉地遵守社会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这时的公共社会行为规范是以习惯、族规和宗教体现的。在这种结构简单、规模狭小的社会里,社会成员道德自律的重要性还未充分凸现。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生产方式的变更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维持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的控制手段也随之改变。社会结构越复杂,社会活动的空间越广阔,个人行为所影响的直接对象就越少,行为后果的直接利益影响也越不明显;相反,在社会幅员广大、组织结构复杂、人口众多而且流动量大的社会背景下,个人的隐匿条件(如居住分散、固定交往率下降、网络交往的日益普遍化等)却不断增加。这时,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在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维护中的重要性就日益
凸现出来。二是科技的现代化呼唤着德治的强化。如生物学“克隆”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伦理、地球生态等问题的提出,都把科技道德问题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高科技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德治。此外,人的现代化、政治的高度民主化也对德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的现代化首先是观念现代化,造就现代人,首要前提在于培育现代主体意识。现代主体意识具有广泛深刻性,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领域;而崇高道德理想信念的确立、理想人格的塑造、高尚道德品格的培养,是现代主体意识的核心。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正需要以大量具有高尚道德的现代人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的现代人才能具备现代的民主意识。
其次,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呼唤着德治的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极大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增强了人们的改革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意识形态的控制方式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况,如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我的渗透将进一步加大;商品交换的法则一旦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领域,势必引发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减弱;经济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调整以及一些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难免会引发人们思想的波动。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价值观念也趋向多样化。面对新形势,如何在各种思想和文化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渗透的情况下,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广大社会成员中确立起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实现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强化以德治国,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命运和前途的重要举措。 再次,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德治置于更重要的地位。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文化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社会发展中,文化始终是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纽带;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更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的综合国力是包括自然资源、经济、政治、科技、教育、外交、国民素质、民族意志力、凝聚力等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文化是精神力量的代表,它以精神财富的形式及对别国的影响力、辐射力显示其综合国力。当今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知识力量和文化力量的竞争。而道德信念、道德理想作为文化的核心,在综合国力中尤显其重要性。另外,文化矛盾和文化冲突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而先进文化对于调节社会矛盾,整合民族力量,协调社会运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相应文化环境的形成、人的精神世界的完善,必定是不完美的。

在高校中法治与德治关系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大学生,这个要靠自己独立思考,自己独立完成。

根据一些同学的提问,我归纳了一下。新生入学报到时主要要准备如下东西、要注意如下事项:
1.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证明(介绍信)、一寸登记照若干张(可以多带几张,以备它用),等等。这些很重要,一定不要忘记。另外,把父母、爷爷奶奶即各个近亲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和职务搞清楚,填下来,到学校要填各种表格,有的表格需要这些信息。
2.钱和卡。上学要交学费和住宿费(分别为每年4500-500元与1000元左右),合计要6000左右(个别专业可能要高些,如艺术类专业)。因为新生出门较少,没有什么旅途安全经验,建议少带现金(但千把块钱还是要带的,以备一些不时之需)。可以在家中先办一张信用卡或储值卡用于交学杂费等。有的学校会给你寄一张卡,让学生把钱存在其中,你可以用这张卡,也可以不用。如果家庭条件还可以,办一张信用卡,把它关联到父母亲的储值卡(如工资卡),每月刷卡后直接从父母亲的卡中扣款,这样的好处是方便、安全。但如果你不想让父母亲知道你的消费情况,可以自己在老家办一张储值卡(让父母亲往里冲钱),然后办一张信用卡与之关联。也可以到学校再办储值卡与信用卡,但这样你父母亲异地往你的储值卡打钱时要付手续费。
3.一般情况下,各个学校都要配发一些学习和日常生活用品,这些东西不是无偿给你的,都要你花钱购买。学校发的物品质量都很次而且贵,建议学校发的东西如果可以不要就尽量不要,能自己买的就别买学校发的,有些生活必需品则可以在离开家时先配好,免得到学校后由于人生地不熟不好买。
4.衣服被褥。你平常穿的衣服,春夏秋冬各季的,都要带,除非学校距你家乡很近或者父母亲有机会出差来学校给你带东西。内衣和袜子至少要两三套,各季的外衣至少也要两套。如果你现在生活的地方和要去上学的城市的地理气象与生活环境是否相似,那么准备的东西和在老家差不多;如果相差太大,就要带些那个城市需要的衣服(例如,如果你生活在北方,但上学的城市在南方,那么太厚的保暖内衣裤就可以不带了)。被褥也是这样,夏天去学校,可以带一床薄被(如毛巾被),厚被子可以自己带,也可以到学校后再买。席子可以到学校根据床宽购买合适的,床单和枕头(枕套)可以自己带也可以到学校再买。
5.洗漱生活用品。要带牙膏牙刷、毛巾、漱口杯、香皂肥皂、洗发水、梳子、手机(看家庭条件)等,以便在途中和到校后就能使用。男生要带剃须刀、女生要带各种女性用品和洗面奶等。至于洗脸盆、晒衣架、拖鞋、雨伞、水瓶、指甲剪、剪刀、小刀、台灯之类的东西就不一定要带了,有的学校会发,就算不发自己买也不贵(这些生活用品到了学校买也很方便,而且到时候和舍友一起去买还能快速缩短距离)。条件可以时,可以带个照相机,为自己和同学照照相,也是人际交流的一种很好方式。
6.学习用品。可以带几支水笔、本子、字典、词典(英汉汉英词典等,包括功能强大的电子词典)、书包(背包)。如果学校没有不允许,你家庭条件许可的话,可以带笔记本。但最好不要带,尤其是当你迷恋上网或者玩游戏的时候,带笔记本会影响你的学习和生活以及和同学的正常交往。另外,还可以预备一些生活中用到的药或创可贴之类,虽然不一定会用到它们,不过等需要的时候随手可以找到也很方便。
7.旅行箱。如果家庭条件不是特别好得钱花不了,不需要买太贵的,毕业后可以买更好的。箱子可以大一些,能装下自己的衣服及平常不是常用的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即可。但不要过分大,免得不好携带,到学校在宿舍也不好放。一般以80公分左右长、50-60公分宽为佳。
8. 如果可以的话,带点家乡的特产,不是一定要去给老师,而是给舍友或班上同学吃,毕竟你有四年的时间和他们在一起,越早熟悉越好。
10.如果坐火车的话,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享受学生票优惠。
11.一点小建议:大学学习勇攀高峰,加入社团量力而行,大学社会实践多多益善,尊敬老师有难必问,同学相处宽容大度,大学恋爱不鼓励也不反对。
12.入学测试和体检。有的大学在新生报到后一段时间内,要组织几门文化课的新生入学测试,对考试成绩和高考成绩有较大出入者要进行重点核查。如果你考试没有作弊,不要有任何担心。考试范围和难度不会超过高考,考得好坏无所谓。体检也很容易过,除非你有不符合入学要求的重大疾病而且在高考体检时又使了花招,一般是不要紧的。只要你高考时正常体检、正常考试,这两项都没有问题,现在可以放心玩!
当然还有另一种入学考试,那是为各种分班做做准备的,比如英语成绩好的学生分到英语快班。
13.新生军训。大学新生要进行军训,军训一般只有两个星期。按照《国防教育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军训,这是贯彻国防教育法的具体行动,是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军队培养造就高素质国防后备力量的重大举措。参加军训可以增进同学友情,应该积极参加。如果身体条件不许可,应该尽早跟辅导员或班主任讲清楚,以免发生意外。
14.宿舍是在你去之前就安排好的,这个不用担心。住宿条件有好有坏,不要太拘泥于这个,主要是要和同舍同学友好相处。不要以为住宿条件差就不能适应,人的适应性是非常强的,而且不太好的生活条件对你以后的成长和工作、生活很有好处,不管你的家庭是多么富有!
15.专业不理想,调换专业。一般学校进校一年后都可以调换专业。调换专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在原专业很难学下去,学校会帮助你换一个好学一点的专业(但一般不是很好的专业,也不是热门专业);另一种是你想换一个你心仪的其它专业,这种时候一般都要由你要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才能转入,有的学校还要交一笔费用。

如何理解当前社会的道德问题

  在我们的理解中,道德是人与人价值关系的一个领域、一个层面,它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伦关系的意义,即: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是否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如果是这样,就被人们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的、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或恶的。这一理解来自对道德实践的观察和描述。
  按照这种理解,道德本身就存在着客观基础和主观形态两个层次。从根本上看,道德是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和它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产物和表现。本文暂时采取一点操作性的规定,即按照惯例,用“道德”来表示业已通过规范而主观化、形式化了的道德体系;与之相应,则用“社会伦理”来指称道德的客观基础和,即“人的生存活动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本身。

  之所以要暂时强调这两个层次的区分,是因为我看到自古以来的道德思维中,存在着一种将二者混淆或割裂的情况。例如传统的规范伦,往往只注重于道德规范体系的制定和论证,以为规范就是道德的本质和全部,而不去思考这些规范的客观来源、基础和根据;而西方的元伦理学,则把道德前提和基础问题局限于概念语言的逻辑,使元的批判变成了抽象思辩,同样不注意道德的现实基础和根据。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并未充分兑现使伦理学完全成为“一种关于人的实践”的许诺,因为他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不是以人生存发展的实践说明人的理性。所以他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实践方面,高扬了道德(作为绝对命令)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难以找到更好的出路。摩尔(G.E.Moore)的价值直觉主义在排除“主义谬误”时,由于把善认定为“不可分析的”直觉对象,把内在价值说成是“自明的”直觉现象,就在事实上堵塞而不是开通了通往实践的道路。总之,从现当代最大的两位学者那里可以看到,将道德体系与社会伦理现实混淆或割裂,主要表现为将道德仅仅归结于道德理念,从而视为一种完全观念化、主观化的体系。 字串4
  脱离实践即是脱离人、脱离人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其结果,总是导致这样或那样地将道德当成外在并高悬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上的东西,从而造成社会发展与道德完善之间所谓“二律背反”的普遍印象。这种印象已经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例如在思考社会化的涵义时,人们常常会陷入一种观念的困扰和情感的犹豫,这就是“现代化”的伦理意义问题。因为我们所谓的现代化,是和化、市场、理性、民主和秩序等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客观结构、方式和秩序等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相应的变化,即这里所说的“社会伦理演进”。人们对于经济的、科技的、物质生活的,甚至一般和文化的“现代化”是指什么,往往能够有比较具体明确的共识;然而说起伦理道德的“现代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优是劣、是福是祸,则常常成为歧议的焦点。适逢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来加速现代化进程之际,这个问题表现得尤为鲜明。
  国内近年讨论中有一种观点值得注意,就是将所谓“恶是发展动力”说法普遍化。按照这种观点,人类在道德上表现最好的时期应该是原始。--那时没有自私、压迫和剥削,没有一切向钱看,没有尔虞我诈,人都很纯朴真诚,等等,总之可算是道德的理想境界;而到后来,生产、经济、技术越是发展,道德也就越是衰落;到如今,人类在物质上进步到了极高程度,在精神、道德上也堕落到了极低的境界……。这种否定人类自身的悲剧道德观,显然忘记了一个很浅显的事实:原始人过的是什么日子(譬如氏族内部的原始和谐,并不能掩盖氏族间的血腥冲突,以至于那时曾以人肉为食)。这种观念出自一种善意的道德理想是无疑的,问题出在它的理想本身是过于主观化、绝对化的。用孤立、抽象的观点看待道德,把它当成了不是来自现实生活,而是与整个人类命运不相关,只是从外面或高处要求于人的东西,就不善于给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人类为什么不能保持那种标准的原始美德,而去追求生产和科技的发展?难道人的本性就是反道德的“恶”吗?道德,难道就是要人们放弃改善生活,不追求经济科技的发展才能保持的吗?或者,随着社会伦理的客观演进,人们就要把“二律背反”和“道德衰落”的无奈,当成一曲永远的挽歌继续唱下去?如果问题尖锐到如此地步,倒能够使人想起要反问一句“道德究竟是什么,人类为什么要有道德”了。 字串8
  2道德是不是发展的?确切地说,是从总体上看,道德本身是否在不断地进步,进行着由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运动?这个问题是关于道德时间形态的理解,属于“道德是什么”问题的一个方面。在道德观念中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难题,历来思想家对它所作出的回答之间,分歧也是很深刻的。例如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两种极端的见解,实质的逻辑都是否认道德本身的发展。
  各种道德绝对主义观点,如道德“天意”说、“神喻”说、“绝对实质”说、“绝对命令”说等认为,真正的道德本身是一套终极的实质、境界、目标和标准,它是超现实的、先验的、不变的,人们只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达到它,而不是自己在选择和造就它,改变和发展它。所以,它们虽然并不一般地否认人的现实道德表现有高低进退的差异,但把这种差异仅仅看作是人在道德轨道上的移动、前进或停顿、回归或偏离,而轨道本身是不变的。在时间特征上,道德绝对主大体表现为两种,一种认为终极的道德形态为人类最初所具有,后来日益偏离了它,将来的出路则在于人们“返朴归真”;另种则认定终极道德形态存在于未来(来世)的最高境界,人类只有在永恒的追求中,犹如必须经历“涤除原罪”过程之后进入天国一样,才能有一天进入它的境界。
  各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如道德“情感”说、“情境”说、“循环”说、“标准虚无”说等都认为,道德本质上就是人人各自的主观选择,善恶取决于主体的兴趣、需要和偏好,并无客观统一的标准和界限。因此道德必然总是在变,此一时彼一时,象春夏秋冬流转一样,一种景象代替另一种景象,只有各不相同的“文明模式”,没有谁比谁好坏高低之分,因此也就无所谓进步退步。还有的主张“善恶并行论”,就如俗话所说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认为善在发展,恶也就在发展,它们的对立永远存在,因此除了一个“斗”字以外,道德也无所谓总体上有什么进步……
  在我们谈论道德进步问题,不应该忘记这样一种特殊的文化背景,就是颇有影响的儒家“逆时向思维”传统。自从孔夫子说“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起,便开了这样一种先例。“周”是先朝,它的美好又是来自和继承了尧舜“二代”(尧舜时代的治世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恢复了更古老的传统,孔子没有说),因此要以“克己复礼”为现下的治世之道。虽然孔子实际上并非真的主张保守和复古,他不过是“借古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磊”,阐述自己的社会理想而已。但是,这种“法先王”、回头看、以过去为将来立极的表达形式,却被后人当成了固定的思维方式,千百年来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心理定势:在道德上,一说起美好的时光,就总是想到过去。“人心不古”这个成语流行了几千年,仿佛道德上的是非得失,主要在于人心的“古”与“不古”,“古”才是善和美的代名词。当人们面对陌生的现实,而又看不清前途的时候,回忆和怀念过去的好东西,也是很自然的,但不能被这种自发的情绪所左右,忘记了理性的思考和判断。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这种非批判的习惯心理,即使不造成复古主义倾向,也会给人增加思想上的迷惘、心灵上的痛苦。 字串5
  总之,如何看待道德发展的问题,骨子里首先还是如何理解“道德是什么”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要防止使道德脱离了人类现实生活的整体,仅仅强调其超现实的、理想化的观念性质,而忘记了它首先是人的现实存在方式、生活方式、实践方式之一。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就不可能真正认识道德的历史,更不可能正确估价道德的现实,不能够立足现今社会伦理演进的客观形势,来找出建设新道德的根基。
  3道德“是什么”和道德“是否进步”的问题,从表层看,是如何描述道德的状况和以什么为对象事实;从深层看,则有关于道德评价判断的标准问题。用什么来衡量一个时期的道德现象是在进步还是退步?这里实际上有两个层次的标准:
  一是一定道德体系本身的标准,它由具体的道德理想、原则、规范等所构成。一套道德理想、原则、规范等掌握群众的深度和广度越充分,即越是得到人们的理解、接受、亲近和奉行,这套道德越是能够影响人们的生活,这个社会在道德上就越是在进步,这叫“社会进步的道德标准”。一般来说,人们都很注意以这样的方式来评价现实的道德风气和社会面貌。比如,封建主义道德讲究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别”,按照这种精神,安守本分的人越多,社会上等级次序排列得越严整、体现得越充分,人们就越会感到风气好、进步大,反之则是“纲纪不整,世风日下”;相反,资本主义道德讲究的是“个人至上,自由第一”,按照这种精神,越是人人平等自由、各有自己一套,越是个性化、多样化,只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就越是符合道德,这个社会就越是合理,反之则是退步。总之,道德标准解决的是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和道德形态中如何评价的问题,它是针对道德在一定“质”的范围内“量变的评价标准,并不回答“质变”如何评价的问题。 字串1
  但是,道德发展不仅仅有量变,还有质变。比如从原始时代到文明时代、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道德,都有质的不同。在道德发生这种质变的时候,“道德标准”本身就在改变,或者就有冲突,因此再用旧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就行不通了。用封建主义标准来看资本主义就一定会认为它“不道德”,用旧道德来看新事物也会有反感;而反过来看也一样如此。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于是就得有更高的标准--能够衡量道德标准本身是否合理、是否进步、是否更科学、更文明的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元标准”。
  二是这个“元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它是什么?在理论上,人们曾有各种各样的见解。我认为从人类历史和现实的生活实践来看,这个标准归根结底只能是社会历史和人类生活实践本身。因为一切道德归根到底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的生存发展活动状况的产物,人们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的实际关系、生活方式和发展的需要(即这里所说的“社会伦理”)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产生并执行自己的道德规范。人类生存发展中连续的、共同普遍的、一贯的方式和条件,产生了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而那些阶段性的、具体特殊的方式和条件,则产生各种时代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特殊的道德。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普遍寓于特殊之中。从整个社会历史的高度看一套特殊的道德体系、道德标准是否合理,就要从它的“根”上查起,首先看它所依据和维护的“实际关系”是否合理、有生命力;然后看它的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反映和维护合理先进的“实际关系”。因此,这个“元道德标准”,最终就是指“道德进步的历史标准”,即:产生和造就具体道德形态的那个根据--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条件和需要等本身,同时也就是衡量道德形态的标准。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层次性:

因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所以,重视其层次性具有重大的意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层次性是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思想境界或者道德品质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道德价值取向呈多元化,这就要求我们立足现

实,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先导性与层次性结合起来,将长远目标与现阶段任务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要从最基础的层面抓起,从根做起。

1.关于思想建设方面,我们要在全民族范围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教育,而这与人们利益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并不是相悖的,这反而有利于增强我们的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等。

2.社会主乂思想道德建设的层次性还表现在道德建设的层次性上,道德建设的内容是广泛的,具有层次性,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社会主义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它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明相伴相随;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另一重要范畴,更是取得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胜利的突破ロ;集体主义道德建设,它属于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这也是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先导性相致的。

3.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层次性还要求我们要因地制宜。由于我国的人口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而且不同的民族具有各自不同的风俗传统文化,因此,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奋斗目

标、基本任务等做好全面部署,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关注那些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点面结合,促进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4.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层次性还体现在标准的选择上。我们在坚持一元化的标准前提下,同时也要允许多样化的标准的存在。因为多样化标准的存在并不会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地位,反而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结合。只有坚持一元化指导和多样性相结合,才能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向一元化的最终目标趋同。以上供参考。
道德问题主要表现于一些人群。一是一些官员道德缺失。突出表现在少数官员弄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腐化等。这些人的败德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最大。二是一些企业和商人道德缺失。突出表现在诚信缺失、坑蒙拐骗、制假贩假等。三是一些文化名人道德缺失。突出表现在沽名钓誉、抄袭剽窃、低俗炒作等。四是一些公民道德缺失。突出表现在不守公德、见危不救、以怨报德等。   正是这些局部的、少数社会成员的败德现象,无形中给民众带来了极大的道德压力和心理暗示,很多人因此认为社会正在逐渐滑向一个低信任度和缺德的深渊,进一步加剧了人们评价社会道德状况的悲观、消极情绪。   2.出现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道德发展滞后性的原因。道德的发展轨迹和经济的发展轨迹是同向的,但决非简单同步。旧的道德观念将长久地影响人们,而新的道德观念转换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规范,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优秀传统道德相承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既是宣传思想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工作,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艰巨任务。   第二,体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在我国社会大变革、大转折、大发展的时期,道德问题往往折射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体制机制问题。比如,最为群众诟病的一些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虽然表现为官员的败德,但深层次的重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钱权交易多发频发,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比如,屡屡引发国内外关注的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虽然表现为一些企业和商人的败德,但深层次的重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风险急剧加大,而社会征信等信用体系依然缺失。比如,遭致普遍抨击的见危不救、不守公共秩序等问题,虽然表现为一些社会成员公德失范,但深层次的重要原因,是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文化向“陌生人社会”文化不断转变,而社会控制和约束体系逐渐弱化。比如,让人忧心忡忡的仇官仇富现象,虽然表现为一些社会成员的非理性心态,但深层次的重要原因,是社会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不均造成的社会心态失衡甚至扭曲。   第三,法治和德治还不完全相适应的原因。社会上确实存在重法治轻德治的倾向,甚至有人对德治很反感,认为德治就是人治,德治是法治的对立面。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当前败德行为的代价过低,并与违法行为代价过低的情况交织在一起,这是导致许多道德问题持续产生的重要体制机制原因。   第四,社会舆论放大效应的原因。一例败德的突发事件,会引起一些小报小刊和网络媒体的亢奋、躁动以及持续、深度的追踪报道,道德“滑坡”的舆论也随之铺天盖地般传播开去。而那些在默默无闻的场合、做着默默无闻的善事的平凡的道德模范们的事迹,却难以成为小报小刊和网络媒体关注报道的对象。但是,在平凡的道德楷模的事迹报告会上,有哪一个动情至深而泪流满面的听众,能够赞成我们的社会已经全面道德“滑坡”的论点呢?   当前社会存在的这些道德问题警示人们:道德考验必将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但中国人民有信心经受住这一切考验。因为社会的道德主流是进步、光明、向善的,因为社会的道德问题是发展前进中的问题,更因为中国人民从事着以真善美为价值前提和价值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法治与德治调整范围是什么

法治与德治的调整范围如下:
1、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但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
2、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但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
3、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一样,比如:
(1)德治,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2)法治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与人治联系不一样,比如:
(1)德治是人治的理想模式。要想充分发挥人治的优点,政府官员应该勤奋、敬业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2)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1、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2、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可以专门写篇论文或者写本书。

就你的问题,我理解你是要询问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也是很宏大,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

回答这个问题,我觉得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从它们的定义出发,也许我们较能清楚地比较出他们调整范围的区别。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什么是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通过舆论、人的道德约束来起作用。

从它们的定义来看,法律是一种对人外在行为的规范,具有强制力;道德也是对人外在行为的规范,但主要是一种软约束,通过舆论、人的道德自觉来约束。

从定义来看,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基本是重合的,但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广。凡法律调整的领域,道德也在调整。但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一定调整。比如恋爱关系,主要是靠道德调整,只有在发生利益关系时,法律才开始调整。


一、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但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

二、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但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

三、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文章标题: 『德治』最大的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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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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