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1-18 17:01:5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4次
都铎君主继续遏制贵族势力(欧洲的皇帝就是这么惨,常常毕生就是干这个,两大原因,1是政制不像中国这么大一统,2是这片土地的人心就是更追求自由,反抗意识较强,没中国百姓这么绵羊,所以贵族势力才怎么压都始终存在),到都铎王朝终结,英国竟然没有一个公爵。
欧洲是这样,皇帝,贵族,教廷,三大势力(中国大部分时间只有皇权,贵族,即地方割据也只是偶然才有,所以古代中国才能比欧洲领先这么多,因为内部没这么多折腾)。
剩下的民众、农民、中产,是被统治阶级。亨利选择了和平民,中产合作(把议会搞得红红火火),去遏制其他两大势力,比较成功。整个都铎王朝,皇帝和议会的关系都挺好,议会也感激皇帝的扶植之恩,所以互相合作,共同获得利益(如后面亨利8世搞一系列立法,议会就基本一路开绿灯)
皇帝+议会的模式,明显比旧的三种势力错综复杂好得多。以前,地方官以及多种司法机构、教会机构等都各有所属,处于彼此的较量之中,相互间的关系是分离或对抗的,不成为统一的权威或国家体系。
改革后英国已经是欧洲组织得最好的国家,然而“以任何现代的标准看,还是令人震惊的无序”,相比之下当时中国的体制就先进很多了。
七世去了之后,就是他儿子继位:
一、中国古代与西方政治制度相同点:
1、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都以君主专制制度为主,并且呈现出君主不断集权的趋势。
在中西方的古代政治制度上,君主专制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君主专即是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掌握着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军事权、立法权等权利。也可以说是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其中尤其体现出了权力的专断,如秦始皇规定:皇权至高无上,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 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军事大事,最终均由皇帝裁决。称谓专用。秦王赢政统一全国后,自认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规定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称“皇帝”,这就确定了君主至高无上的称呼。而到了明清时期,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就发展到了顶峰地步。
与此同时,古代西方虽然多数时期是属于分裂的时期,但是也出现了许多统一广阔地区的大帝国,如波斯帝国,马其顿王国,罗马帝国,这些帝国都存在着专制制度。就连以西方古代民主著称的雅典,同样也存在着贵族专制制度。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虽然已经经过了一些民主改革,如“格拉古兄弟改革”、“马略改革”,虽然采取了很大程度上的民主措施,但是最终也出现了苏拉的独裁统治。尤其发展到了后期的查理曼帝国时期,君主的权利获得了极大的膨胀,就连教皇都不得不承认皇帝的权威。
2、中西方古代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制度的本质而言,任何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中西方古代社会法律也不能避免这样的一个本质特性。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分析,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开始有法律的存在,比如在商朝就出现了有《汤刑》,这是属于中国古代早期的一部法律。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出现和壮大,并且最终夺的了政权。这是地主阶级所面临的问题就是怎样巩固自己的政权,而由法家主要代表人韩非所提出的法治思想就刚好符合地主阶级的要求。随之在各国出现了一些列的法律制度。如魏国的《李悝之法》,楚国的《吴起之法》。这些法律的出现进一步的巩固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更是颁布了全国性的《秦律》,到后来,法律制度依旧在不断地完善。始终为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着。而对于西方古代的法律来讲,同样维护统治需要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依旧是法律制定的最基本原则。
西方古代出面的法典、法规有许多,比如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乌尔王国《乌尔纳姆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等,虽然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质,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而《查士丁尼法典》更是直接为了维护统治而制定的。由此可见,中西方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西方古代法典具有相对意义上的民主性。
二、中国古代与西方政治制度不同点:
1、社会基本组织的不同点:
对于社会的基本组织而言,在中西方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中国的社会是以家庭结构为基本的社会,而从西方社会来说,主要是以团体结构为主。中国家庭结构的组织形式从很多古诗里面就有很具体的描述,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耕田而食,凿井而饮,帝力于我何有哉”,这句话就很具体的表述了中国以家庭组织形式的生活、生产方式。而这一种小家庭形式的组织基本上是延续了几千年,直到今日。西方的团体结构形式,在西方社会中家庭绝对没有像在中国那么重要。过着战斗生活的游牧民族散布在古代的西方世界。游牧既是生产活动,也是军事行动。后来,航海业发展,西方的海船上的商人们既做生意,也做海盗。这样的生活高度军事化,战斗化,家庭的地位一定会下降,就像在中国的战争年代,投身军队的人们常常只能抛开家庭。
在西方的历史上,战争是常态,甚至是谋生手段。并且在中国有古训“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这样的古训说明中华民族是很幸运的,幸运到经常有机会可以忘记战争,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所以,需要有高人来指点,教导大家不要忘记战争。西方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战争时时伴随着他们,根本没有机会忘记战争。西方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家庭的结构形式往往很脆弱,容易被军事组织,社会团体所代替。这就看出中国一家庭为主。西方以团体为主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
2、政治体制上的不同点:
对于中西方古代的政治而言,西方古代的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上程度上的民主性,而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专制主义制度、是维护君权至上的专制制度。首先谈谈西方古代政治制度的民主性。从上我们可以知道团体是西方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每个团体的发展都要面对其他团体的挑战。在竞争的环境中,一个团体不是胜利,就是灭亡。一个团体要发展,就要与尽可能多的团体结成联盟来反对自己的敌人。民主的原则是为了确立团体联盟中领导者的合法地位而被承认和被推广的。
比如,雅典的民主政治,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民主政治,因此可以看出西方古代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性。而中国的政治制度专制性主要是体现在中国古代几千年来的君权至高无上。虽然中国古代也出现了“文景之治”、“开皇之治”,“贞观之治”等安定的局面。但是在这样的稳定社会局面之下,人民看似是具有一定的权利的,但是他们同样是在一种无形的专制主义的压迫之下生活,因为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一切整治措施的最终目标。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中国的专制制度就呈现出了不断加强的趋势,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之中。
3、法律形式上的不同点。
从中西上古代法律的不同点来看,可以了解到。中西方的法律有根本上的不同点,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也是维护君主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它不能离开国家、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具有一种绝对的权威性。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来讲是按照统治阶级利益来制定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够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一般的群众是基本没有任何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而对于西方古代的法律制定则是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比如西方的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从我们可以从古罗马的法律来分析,在古罗马社会的早期,主要是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且随意的曲解法律和欺压民众,使得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加剧。后来,罗马人民经过了一系列的斗争,才使得《十二铜表法》的最终确定产生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现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会的法院,是权利的保护机构;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
4、中西方古代经济结构上的不同点。
中西方古代的经济结构最初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但西方大约在15世纪初期开始了资本主义萌芽,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最终取代了小农经济的地位。而在中国古代的明清之际,同样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在中国小农经济模式下,自耕农生产积极性高,同时由于人口膨胀和土地兼并,农民在土地上精耕细作、不断改进农具和耕作技术,从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成为古代农耕的一大特色。统治阶级也严格的限制商人,古时“韩非称 “学者”、 “言谈者”, “带剑者一、 “患御者”和 “商工之 民”为 “五蠹之民。”
这一模式具有内部的稳定性、保守性和排他性,因其脆弱而对新经济因素产生本能的抵抗,既保障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封建经济向前发展,又阻碍了商品交换与扩大再生产。手工业和商业是为满足人民日常生活和统治者奢侈享受而存在的。并且小农经济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古代的经济结构具有很明显单一小农经济的特征。而西方古代社会则完成了由小农经济到资本主义经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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