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逃兵是怎么处理的
我说的是清朝是怎么对待自己方面逃兵的?rn不是俘虏哦~~清朝和古代一样,理论上,我国古代对逃兵有很残酷的处罚,轻则处死,悬尸辕门,以敬效尤。重则连坐处死一营(古代把一个小队的士兵称为一营),还有逃兵的三族。至于被俘士兵有的沦为阶下囚终身做苦役,有的直接被拿去给死去的敌方将领殉葬。
在战争中城池安危与士兵的身家性命是连在一起的,城池破,守城的士兵就会被全部杀死,溃兵的命运更惨要么被敌方穷追不舍直至全歼,要么被友军视为奸细处死,侥幸逃回家乡的一旦被发现即刻会被视为叛徒或者奸细连带九族统统斩首示众!
参考资料:春秋列传
古代的逃兵要接受什么惩罚
我国古代对逃兵有很残酷的处罚,轻则处死,悬尸辕门,以敬效尤。重则连坐处死一营(古代把一个小队的士兵称为一营),还有逃兵的三族。至于被俘士兵有的沦为阶下囚终身做苦役,有的直接被拿去给死去的敌方将领殉葬。
盘点:中国古代历史上各朝是如何处置逃兵的
中国古代战争中,士兵都是被强制服役的农民,在大多数时代,当兵并不能带来身份上、经济上的明显好处。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的文化环境下,当兵要冒身体毁伤、陷己不孝的下场,也很难得到精神上的激励。因此古代统治者为了能够驱使士兵为自己卖命,只好严惩逃兵。
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处置逃兵法律,是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爵律》两条条文。一条是规定士兵每五人编为一“伍”,其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一颗首级可以免罚)。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另外一条规定,如果在战场上“失踪”,军队已经上报他阵亡、国家对他的后人进行了抚恤、授予爵位,可是后来查明他是在战场上逃跑,并没有死,就要剥夺他后人所得的抚恤及爵位。这人日后回到家乡,就“以为隶臣”,成为国家奴隶。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军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国家按照爵位来分配土地,授予种种法律上、社会生活上的特权。因此秦国军队总的来说士气高涨,被孙卿子评为是战国最强的军队,“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荀子·议兵》)。因此逃兵问题或许不那么严重,处罚还不算很重。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名区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凡是平时镇守驻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没有死罪。
唐末五代时期,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温下令在士兵脸上刺上军号(用针刺字后再涂上墨汁),在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发现刺字的逃兵就予以处死。这个办法迅速被各个大小军阀采用,也被宋代继承,士兵一律刺面,并设“逃亡之法”。刺面的禁军逃亡,满一日处斩首。北宋仁宗改为逃亡满三日,斩首。北宋神宗王安石变法期间改为逃亡满七日,处斩首。这个法律一直维持到南宋灭亡,只不过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但不采用按照逃亡日期来定罪量刑。《兵律·军政》规定,军官军人出征时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军继续出征;再犯者处绞刑。而各地驻防军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继续服役;再犯杖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服役;三犯处绞刑。
清律沿袭了明律的规定,只是将两种逃兵罪名的绞刑都改为“绞监候”(监禁等待秋审最后决定是否执行绞刑)。可是在后来的清代条例里,却不分出征、驻防,只要是“在营”的将士逃亡的,一律加重为斩立决(不经秋审报朝廷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在战争结束前自首的,发遣到各省驻防八旗为奴;战争结束后才自首的仍然斩立决。
文章标题: 古代打仗时逃兵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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