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总督,巡抚知多少
总督,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片相对自主的区域中实际或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许多国家都有或曾经有总督这个职位。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正二品;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臬司是对宋各路提点刑狱司、元代肃政廉访使司与明、清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简称。 臬司主管一省司法,也借称廉访使或按察使。 臬司即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
明朝历任安徽巡抚一览表
明宣德五年(1430年)置应天巡抚,驻苏州,管辖南直隶之下江南诸府及江北安庆府(即南京、江苏(含今上海)和安徽全境)。 清初改南直隶为江南省。 康熙六年(1667年)由于江南省规模和实力过大,分设江南江苏省和江南安徽省,前者之名取自当时全省最大的两个府城“江宁府”的“江”和“苏州府”的“苏”,是为江苏命名之始。后逐渐简称江苏省和安徽省(名自“安庆府”与“徽州府”)。
明朝没有安徽巡抚。当时安徽和江苏是一个省——南直隶。南直隶是按长江分为江北的凤阳巡抚和江南的苏州巡抚。
今天安徽省在江北的部分归凤阳巡抚管,江南的部分归苏州巡抚管。
长江沿岸归操江御史管。
明朝没有设置巡抚这一职位。
公元1667年因清代江南省东西分置而建省。省名取自安庆府、徽州府首字。
所以安徽巡抚只会出现在清朝
明代督抚制度
详细介绍一下明代督抚制度、总督、巡抚起源很早,《汉书》云:“昭宣承业,都护是立,总督城郭,二十有六。”《国榷》云:“巡抚之设,即成周以朝卿出监之意也。”总督巡抚最初都是动词,而以之名官则源于明朝,明代巡抚制度的荫芽始于建文帝,建文元年二月,遣“侍郎暴昭、夏原吉等二十四人充采访使,分巡天下。”观明代督抚设置,分省设抚,跨省设督的原则已经确立。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 、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 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总督和巡抚的并称,是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政、刑狱。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明代历朝为巩固统治、加强皇权,在地方三司行政体系上派总督巡抚巡视地方并演变为地方实际大员,形成独具特色的督抚制度,加强和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终明之世,督抚在宣德年间始设到嘉靖渐为定制,督抚制度经历了产生、发展及紊乱的过程,其间权力也从弱到强,作用也相应增大,呈现出由弱到强再到弱的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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