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和倒戈有什么不同
投降是认输,倒戈是起义,性质不同。
投降是缴械,向敌人屈服的意思。
倒戈是指打自己人,比如说周王打商朝时,商朝用奴隶武装的部队倒戈打商朝了。
投降:停止抵抗,放下武器,向对方屈服。
倒戈:军队投降敌人反过来打自己人,掉转武器向己方攻击。
投降是认输,,之后可能是赔些钱或割地也会灭国.
倒戈是导向别人一起打自己人.
投降是放下武器做你敌人的俘虏;
倒戈是参加你敌人的部队攻击你原来的部队。
关于投降所受到军事法的处罚问题
在一次进攻中,假如我被敌人俘获,属于没有办法投降,不是主动投降敌人,会受到军事法的审判吗?(我说的是战争结束以后)rn指我国家 投降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等。《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军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可见,军人在战场上参加作战,理当英勇杀敌,不怕牺牲,这是军人职责对参战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投降敌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军人职责的最基本要求,破坏了参战秩序,而且更严重的是屈服于敌人意味着军人背弃了自己的政治使命,违背了自己所担负的国防义务,将最终对国防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投降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投降敌人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即在敌我双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括陆域、海域和空域,实践中较多的是发生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包围或者追击的情况下。“在战场上”与“战时”有所区别,前者则强调的是敌我双方直接交战,彼此互有具体的作战行动,而后者仅说明是在战争时期,敌我双方不一定发生了直接的作战行动。
自动放下武器是投降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特征,对其含义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保护自己,却有意不使用武器,放弃抵抗。一般情况下,凡可以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不抵抗的,无论是自动抛弃了武器,还是武器仍然持在手中,甚至将武器砸毁等,都属于“自动放下武器”的范畴。实践中,行为人对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往往有多种辩解。如有的谎称枪炮损坏,弹药耗尽;有的假装重伤;还有的采取停火谈判等手段,掩盖其投降敌人的犯罪行为。对于在战场上因患病、受伤,丧失继续战斗能力,以及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或包围、被叛徒出卖或误入敌人阵地等而被俘的,不构成本罪。对于因听从上级命令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也不宜以投降罪论处。
投降敌人,主要是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屈服。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应以战时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向暴力侵害者投降,也应视为向敌人投降。如在执行戒严任务时遭到武装暴徒的袭击,或者哨兵在哨位上遭到身份不明的武装人员的袭击,为了保全性命而向对方缴械,均应视为投降行为。
本条没有要求必须造成一定后果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首长带领部属集体投敌的;因投敌导致阵地丢失、人员伤亡、重要武器装备受损、战斗失利等危害结果的;携带秘密文件或从事机要的军职人员投降敌人的;在投降敌人过程中,用暴力、威胁手段反抗阻挠、干预其投降的其他人员的;对投降敌人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态度恶劣的等。行为人虽然投降敌人,但投敌后只要不为敌人效劳,不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不处死刑。这充分体现了对因贪生怕死投降敌人的人着重在教育、挽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主体必须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并是具有使用武器打击敌人的行为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将会造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在战场上敌我双方你死我活,投降敌人是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背弃军人的政治使命,屈服于敌人,所以投降的动机是贪生怕死。过失不构成本罪,在能够继续打击敌人的情况下,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或束手就擒。
二、认定
(一)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进行抵抗的条件。如因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即使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效劳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适用本法第108条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区分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投降罪是通过放下武器,屈服于敌人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等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可能会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部队正在阵地上与敌人作战,行为人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离阵地,向敌人投降。对这种情况,一般应以投降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临阵脱逃的目的是为了向敌人投降,而且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投降罪论处也符合对想象竞合犯以较重的罪名论处的原则。但是如果由于行为人临阵脱逃投降敌人的行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战时临阵脱逃罪对这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要重于投降罪的法定最高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属特定情节,其法定刑另当别论),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否则将违背对想象竞合犯以重罪论处的原则,造成罚不当罪。
(三)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战斗的情况下,如部队正在休整、待机或者转移途中,没有遭遇敌人的时候,所以行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为。
2、在犯罪的主体上,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投降罪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贪生怕死,背弃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于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是出于信仰动摇、政治变节而投靠敌人。如果行为人蓄谋叛变投敌,在战场上积极寻找机会,直接投靠敌人的,不宜定投降罪,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
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被俘,不会受到审判。但会受到审查,查清被俘期间是否有投敌叛国行为。
不会的,除非你这个叛国贼要回到伟大的红军探听消息时,敌人把你当作红军抓了起来
应该不会,受自己国家的军法而定
如果敌人在战场上举白旗投降,然后诈降反杀怎么办?
一般上,现在的人都把宋襄公列为取笑对象,笑他不识时务,蠢,打仗还要讲仁义。
但宋襄公的仁义思想是有背景的。
在春秋争霸时代,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不在于杀伐,不在于略地,主要在于争霸,在于争势,在于争一时之是非曲直。
所以,打的仗都很有分寸,讲究仁义,讲究规则,比如不伐灾丧之国,不攻击不成队列的军队,不在险隘处开国,追杀不能超过百步以上,“正而不诈”,“以礼为固,以仁为胜”,等等。
这种战争,赢了就是赢了,输了就是输了,降了就是降了,没有诈降之说。
但是进入了战国时代,周王室对众诸侯国已完全失去了控制,之前给各国划定的界线已经被抹掉,各国之间展开疯狂的格杀和吞并,打起仗来伏尸千里,流血漂橹,各种阴招、狠招、毒招纷纷亮相,无所不用其极。
可怜的宋襄公对这种血腥的战争非常反感,他想恢复春秋作战的仁义之风,结果在泓水惨败于阴狠的楚军,一蹶不振,郁郁而终。
一句话,春秋之战,类似于拳击赛场上有规则的比赛;战国之战,已成为了追魂夺命的街头血拼,没得救了。
所谓的“孙子兵法”,所谓的“三十六计”也就应运而生了。
诈降计就属于三十六计中的一计。
这一计,谁都可以用,就看您怎么用了。
姜维曾经用过诈降计,诈降钟会,但大事未成,身死殉国。
赤壁之战中黄盖也用过诈降计,其成功地骗过了曹操,得以用大火焚烧曹军的战船。
但自古以来,实施诈降计最成功的,是我新四军的地方武装,全称为抗日武装通海自卫团的 “汤团”。
“汤团”的团长是虎胆雄心的大英雄汤景延!
汤景延带领整支部队向日伪实施诈降,在敌方阵营潜伏数月,然后在长达两百里战线上,同一时间破腹而出,创造了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奇迹。
要知道,实施诈降,风险系数极高,要全体成员同时破腹,就必须不能出一个意志薄弱者,才能同心同德、齐心协力、统一步调、同进同退。
从这一点上来说,诈降方已经达到了这种境界,受降方是没法识别的。
大唐猛将薛仁贵,三箭定天山,惊吓得九姓铁勒十余万人跪地投降。
薛仁贵无法识别这些人的投降的真假,分批进行坑杀。
同样著名的例子也发生在项羽身上。
秦将章邯率二十万秦兵向项羽投降。
项羽考虑到这些降卒存在巨大的威胁,将之悉数坑杀。
真的,真降或假降,谁都没有绝对准确的判断。
中兴之主刘秀战河北、收邯郸,他手上仅有五万之众,敢接受二十万赤眉军的投降,玩的就是心跳。
刘秀这次受降,只是有惊无险。
不世战神霍去病战河西,也一举接收了九万匈奴人的投降,这胆略真不是盖的。
霍去病这次受降,却是险地剃头。
匈奴人中分浑邪、休屠两部,降意不统一,受降时发生了变化,霍去病当机立断,一马当先,泼剌剌地撞入浑邪王营帐,率先制服浑邪王,然后纵骑四面包抄,诛杀发动哗变的八千多名匈奴士卒,这才制止了骚乱,成功收编了浑邪、休屠两部。
肯定要全力消灭诈降的,不然就会乱了规矩,有了第一次,放任了,以后就会接着有更多次,只有全力消灭完才能起到镇压作用。
一般不会有这种情况出现的。因为古人在投降的时候会把武器放下,让敌方军队拿走。所以尽管他们是假装投降,也没有武器对抗。
在当时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在战场上投降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只会在打仗之前进行,投行才会被接受。
在战场上如果有一方投降了,那肯定是因为另一方太过于强大,诈降也是可以的,但是反杀一个人之后等待他的将会是非常悲惨的结局。
为何说在古代打仗若遇到常遇春,宁可战死也不能放下武器?
在中国古代改朝换代之际,都会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战将,常遇春正是其中之一。说起明朝的开国名将常遇春大家肯定都不会陌生,在明朝的众多开国名将当中,常遇春是功勋数一数二的将领,仅次于徐达。常遇春作战虽然很勇猛,但是他有一个陋习,那就是嗜杀成性。所以有一个说法是跟常遇春打仗,就算你打不过他也不要放下武器投降,因为投降后照样会被常遇春杀掉的。
常遇春出生于农民家庭,因为家境贫寒,他也没念过多少书。少年时期的常遇春就开始跟随家人耕田谋生,但是常遇春是个有志向的人,他并不甘心一辈子就当个农民。所以常遇春就去学武术,他想摆脱当农民的命运。学习武术也是需要交学费的,常遇春的家里很穷,交不起学费,常遇春就自己打杂工换取学武的机会。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年的习武,常遇春练就了一身过硬的本领。
常遇春成年后正值元末乱世之际,社会阶级矛盾已经非常激烈,当时有不少农民起义军和盗匪。常遇春先是投奔当地的盗匪头目刘聚,跟随刘聚打砸抢掠。后来朱元璋攻取和州的时候,常遇春正好在这一带抢劫。此前常遇春早就听过朱元璋的大名,加上常遇春已经厌倦了土匪生活,于是常遇春乔装打扮成农民去探望朱元璋。常遇春看到朱元璋果然和传说中的一样,为人豪爽而且对待将士也很客气,认为朱元璋日后定能成就大业,于是就下定决心投奔了朱元璋。
常遇春投奔朱元璋后,为朱元璋开创明朝立下了很大的功劳。在鄱阳湖之战以及攻取元大都等许多重要战事中,常遇春都立下了不小的功劳。再加上常遇春对朱元璋一向忠心耿耿,很受朱元璋器重。朱元璋开国后曾封6位国公,常遇春就是其中之一。在明朝的开国将领中,除了徐达,就属常遇春的功劳最大。常遇春作战勇猛是公认的,他自己也曾经说过,如果给他10万兵马,他就能横扫天下,常遇春因此有个称号叫“常十万”。常遇春的勇猛可不是他自己吹嘘出来的,而是得到证实的。除了作战勇猛,常遇春打仗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嗜杀如性,甚至会屠城、杀降。朱元璋对常遇春的这个陋习感到很不满,他曾经也提醒过常遇春,不过常遇春似乎并没有改进。
因此流传下来一种说法是说,在战场上和常遇春作战,宁可战死也不要放下武器投降。因为就算放下武器投降,常遇春也不会饶了对方的命,所以还不如战死沙场来得风光一些。
这是因为常遇春在战场犹如一个杀神,他和白起一样的性格,如果遇到有人投降的话,他也会击杀,所以战是死不战也是死,所以啊,如果在战场上遇到了常遇春宁愿战死也不能放下武器。万一他认为你是一条汉子而放你一条生路呢?当然这种可能是非常低的。
常遇春何许人也,朱元璋的开国功臣,可以说如果没有常遇春在带头冲锋的话,朱元璋的部队就不会那么有血性。早年的常遇春和刘聚一起当土匪,打家劫舍无恶不作,但是常遇春认为刘聚只会当土匪并没有什么远大的抱负,于是他看见了朱元璋的起义。就跟着朱元璋一起去打天下了,从此朱元璋得到了一员猛将,而常遇春也是弃盗从明,在一次次的战斗中,让朱元璋对这个满口大话的小子刮目相看,每次他都冲到队伍的最前面,英勇杀敌,让朱元璋意识到自己得到一员猛将啊,于是就让常遇春当了先锋。
但是常遇春在打仗的时候也是嗜血无比,当他攻下一座城池以后,他要是不屠城一次就感觉浑身不自在,而且在常遇春面前是没有投降这一说的,曾经在攻下城池以后,有几队人过来找常遇春投降,但是常遇春二话没说直接击杀,此后,在后面的战场上对面的只要一看就常遇春就是逃跑,要么就是拼死搏斗。
虽然常遇春在战场上杀敌无数,但是常言道:英雄气短,再一次凯旋而归的时候,常遇春突然就暴毙了。没有任何的征兆,朱元璋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非常的伤心,封常遇春的儿子为郑国公,而常遇春的遗体则是下葬到皇陵墓的旁边,这对于常遇春而言也是非常大的荣耀了,这也是朱元璋对于常遇春的肯定。
因为常遇春有个坏习惯喜欢杀俘虏,如果你落到他手上,还不如拼尽全力战死。
因为常遇春对待俘虏的方法是非常残忍的,所以遇上他,最好选择直接战死,如果放下武器被他俘虏,搞不好会生不如死
因为常遇春不会留投降的士兵,所以横竖都是死,还不如拼一下。
文章标题: 在古代,一般情况下,一支军队投降需要放下武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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