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理论的历史发展及对中国的显示意义
早在古希腊、罗马就已经有了分权思想的萌芽。亚里士多德就曾经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国家有三种显著的机能,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司法)机能,并据此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但是第一个明确表露出分权思想并加以论证的,则是波利比(公元前204-前122)。波利比在论述自己的分权观点时,赞扬了罗马把国家划分为代表贵族的元老院、代表君主的执政官和代表“民主”的人民大会的混合政体,还特别提出在这三个国家机关中,每一个对其他两个都有限制的机能。这可以说是制衡原理的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最先是由英国学者约翰·洛克(1632-1704)提出的。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和机关分成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由于对外权也属执行范围,同时又未将司法权从执行权中划分出来,所以这种“三权”也可以说是“两权”。洛克自己也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有区别,二者又很难分开。所以,他主张执行权和对外权应委托于君主,立法权则归由资产阶级所掌握的国会。洛克竭力反对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交同一机关掌握;同时他还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余权力都应处于从属地位。洛克的分权思想反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实际,它是要从封建君主手中为资产阶级争权,这也是对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确认。所以,恩格斯称它为“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
如果说洛克的分权思想不过是承认和维护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既成事实,那么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三权分立学说。当时的法国是西欧封建专制统治的典型,国王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孟德斯鸠反对这种现状,要求对王权进行“限制”和“分权”,以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写道:“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务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他主张三种权力应分属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个机关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互相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两方面的限制。他强调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警告说,如果把任何两种权力“合而为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握有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那么,“一切便完了”。他还认为,行政权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所以主张仍由代表贵族的君主掌握;立法权由许多人处理,比一个人处理要好些,所以主张由代表资产阶级的、人数较多的议会行使;而司法权则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法院行使;君主虽然对议会拥有否决权,但无权立法,且只能按议会之立法行事等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机构设计了一个具体的蓝图,它对后来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他本人也被资产阶级学者公认为是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西方一些国家分权制度的确立
洛克、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立的学说为资产阶级国家普遍接受,成为它们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学说首先出现和应用于英国。英国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过程中,迫使英王接受了各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例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特别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国会法”等等。这些法规是资产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斗争胜利的产物。它们体现了资产阶级依据“三权分立”的理论,逐步实现了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力,从限制、分享到完全夺取的过程。开始时,资产阶级是分得了国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将立法权划归议会,司法权则划归议会的一院——上院行使。以后又进一步将国王的行政权架空,使整个国家政权逐步地转移到自己手中。如果从法律上看,今日的英王还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在实际上,这种权力已经如有虚名。
美国是实行分权与制衡最典型的国家。美国宪法的创始者认为,美国需要一体化,借以改变邦联政治上的分散状态和内政无权、外交无力的局面,但是不能建立一个权力没有限制的中央政府,更不能使权力落入少数人或一个机关手中,那样会导向专制,因此就必须予以分权和限制。这正如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所说,只在书面上规定分权难以实现,必须确定一种具体的制度才能达到防止擅权的目的。“必须以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来弥补这种缺陷,使其政府各部门凭借彼此的相互关系,彼此约束,各使对方不能逾越自己的特殊范围”。这部宪法宣布美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实行共和制和联邦制。宪法对联邦权力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联邦中央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联邦政府分为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三部分,这三个机关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掌三权的三个机关,各自独立,互相制衡。此外,美国宪法不仅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同时规定了联邦和各州的关系以及州政府的组织结构。
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大革命。革命后,根据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建立了一个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政府。但是,由于革命的迅猛发展,到了第二年9月22日就废除了君主立宪,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说明,法国大革命的结果同美国一样,不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妥协和分掌政权,而是资产阶级独掌政权。当时颁布的著名的《人权宣言》宣告:“凡权力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它也把分权学说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原则。法国从大革命到现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过十二部宪法,但是三权分立原则基本未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根据新宪法,国家政权组织也采用了欧美的“三权分立”原则。新宪法废除了天皇的封建独裁统治,规定立法权属国会,行政权属内阁,司法权属法院。国会、内阁和法院三个机构既互相分立,又互相制衡。最高法院对国会和内阁决定的法律、政令有违宪审查权;内阁有权任命法官;国会有权提名总理大臣组阁并监督政府,国会议员还可以组成“弹劾法院”,审判受到控告的法官等等。
西方大多数国家都是按分权的原则制定了宪法,建立了各自的国家机构体系。
从社会主义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自.由民.主是历史的必然规律,这是任何一个强大顽固的势力都无法阻挡和改变的!
对于历史的分析和论证更加全面有深度,可以解开更多历史谜团
在同一时期,东西方同时提出人性本恶的说法,为何西方建立了三权分离,而东方却实行高压加酷刑政策
同是"人性恶"说,为什么 西方针对的是统治者 而东方针对的却是老百姓 rn注:本文题与现在的国家政权无关 请关注古代时期我认为,这里面要考虑个量和质的关系,不容易简单就说的清楚。西方国家都是小国,人不多,而中国是个人口大,面积大,情况复杂的国家,"量变导致质变"非常适合你的问题,中国要实现三权分离所要积累的量太多太多,贵族阶级,皇亲国戚,地主阶级...太多太大的压力,光一个相对大中国来说的小秦国,商鞅变法用了100年才成功,要放到大中国中去,往往会在量的积累阶段就夭折了,要说的太多,我只能告诉你历史的选择,中国必须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所以中国整体实质上必须是一党专政,那些一天叫着学习西方三权分离的的是不懂得中国的,三权分离无法统一中国国政治!同理,老百姓数量太多相比西方国家的数量就会发生质变,统治状态就不一样了,这样说不知你可以理解不?打字满如蜗牛说的也挺有道理,角度不同吧呵呵,不考虑经济的话由于中国没有个相当与西方的那样精神统治-宗教,人类社会又必须要有个精神统治所以历史选择了皇权至上人人崇拜天子,所以最终是君权集中的,这就更不容易进行政治改革了即使是萌芽也会很快被掐灭,但是看历史要综合的看这里不能把经济体制分开,建议你去看看大国崛起,了解下西方经济体制先,很有帮助的
三教在中国的影响不能够和西方的相提并论!中国的三教起的主要作用是让人民知天命,安定民心,把人民平庸化,磨灭人对政治的激情,中国的精神主要是君权神授,任何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是天子只要他打下天下人民都会选择他,我找不出资料,你可以去找篇关于中国人宗教自在心中,教派对中国政治影响不大的
关于于丹的主要思想我不太了解不好说,但是一定要了解各情况,中国人最爱说啥:内心无愧就行。在中国不需要这些宗教制度来辅助,如果非要说什么最影响中国,类似西方宗教和印度种性的话其实是儒家思想,真正影响中国人,中国政治的类似宗教的也只有儒家思想了,多看看宗教为何在中国不管用就明白了,这里面还有个海洋文明和农耕文明差异的因素在里面,要牵涉的太多了可以说N多,看这些是不可以分开说的,所有领域都要考虑进去,我要先了解下于丹再研究你的问题呵呵,我对这些也怪有兴趣的,
古希腊人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但显然认识到了人性本恶,所以亚裏士多德提出“法治优於一人之治”的著名论断(但要注意古希腊的一些城邦比如雅典本身就是实行民主制的)。古代希伯来人的《旧约》中,人类是有原罪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且因为只有上帝是全善的,所以人的上升是有限的,堕落是无限的。为了防止堕落,人们要共同遵守上帝的戒律。而古希腊文明和基督教文明正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两大源头。现代西方的宪政,正是以宪法来代替神的戒律。
三权分立的提出是很晚的事情。17世纪英国人洛克提出的学说。后来又经过法国人孟德斯鸠的发展阐述。那时候西欧的资产阶级已经是正在或者正要掌握政权的强大社会力量了。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要想办法防止出现独裁者。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跟现代的“法”是两回事。中国古代有“法”无“宪”,“法”是君主的法。法家讲的是君主利用权势、术谋、以及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说到底还是以人治国。
荀子的性恶说确实对法家有影响。韩非就是荀子的学生。战国法家兴起的背景是当时各国的君主需要整合、控制全国力量的方法。即法家思想一开始就是为君主服务的。
说董仲舒以后法家思想没落也不对。一般评价汉武帝以后直到清朝“儒学治国”的中国社会,往往会用“儒表法里”这个词。法家思想融合进汉代以后的儒家治国思想了,不过换个名字罢了。
就宗教方面来说应该是单一宗教和政教分离。
单一宗教,人人(包括君主)都要遵守同一份戒律,不仅约束人民,更重要是约束统治者。
政教分离,使世俗君权和教会神权相互制约。
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容易造成独裁专制的传统。如中国就是没有单一信仰,所以君权至上,无法制约。古代阿拉伯国家的哈里发则是集君权和神权于一身。
???
性恶论似乎是荀子提出的吧?
那会战国呢,怎么可能会是西方出现了三权分立呢?
如果真的要讲,也已经是地理环境的问题吧
东方的平原辽阔,适宜小农经济发展,而西方却近海,适宜发展海外贸易,使商品经济发展
最终经济决定政治的发展方向吧
美国总统制建立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费城制宪会议主持人是乔治.华盛顿。美国制宪会议的主要参与者、被誉为美国“联邦宪法之父” 的麦迪逊对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长达116天的制宪会议的完整记录,该记录自始至终,一天不缺,内容涵盖制宪会议进程中所有论辩的议题。它真实、完整地再现了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的整体性的历史画面,而且形象、逼真地描述了会议辩论的各种具体细节。
1787年5月25日,这是费城制宪会议的第一天。根据麦迪逊的记载,当天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情是选举制宪会议的主席。经宾夕法尼亚代表莫里斯先生提议,参加会议的代表书面投票,乔治·华盛顿将军得到当天出席会议的7个邦的一致赞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
第二件事情是委任一名会议秘书。操作方式仍然是代表提名,投票决定。结果杰克逊少校以5票当选,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因只得两票落选。
第三件事情是根据会议代表平克尼先生的提议,选举一个开会规则的起草委员会。经过投票,法学教授韦思、律师汉密尔顿、律师平克尼三位先生当选,组成制宪会议规则的起草委员会。会议草拟新宪法,1789年3月4日,宪法正式生效。
华盛顿的建议
一、“分权与制衡”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美国三权分立体现的原则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集权。(如联邦法院如果认为总统和国会违宪,可宣布无效;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众议院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弹劾等等)
对权力的范围和运行做出规定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787年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经同建国时期“国父”们的理想相去甚远了。然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就是美国宪法的典型特征、美国政治所固守的权力模式。事实上,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二、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1787年宪法的意义
这一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不仅以民主为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2.联邦制国家的建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建立起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联邦的法律各州不得违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联邦制的松散,又防止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各州的自治,有助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1787年宪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由此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总统制和联邦制受制于共和制。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国宪法局限性表现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选举权利,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宪法当初颁布时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只是在10年之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黑人选举权的取得同黑人奴隶的斗争联系在一起;性别岐视的取消同女权运动联系在一起,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内战后才得以废除的。但种族岐视问题至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痼疾。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联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行政大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体现的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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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商鞅、朱熹,而西方出现了孟德斯鸠、麦迪逊(美国宪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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