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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会议始于1602年。自1614年停开到1789年,已有175个年头。会议由教士、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组成,每一等级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结果总是有利于特权等级。然而时过境迁,第三等级已羽翼丰满。资产阶级印发各种小册子呼吁书,广泛宣传自己的主张。出身贵族的修道院长西哀耶斯也认清时事,竟然出了一本《第三等级是什么》的小册子为他们扩大影响。从此街谈巷议中的话题便多引自书中了——“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事事将变得更好。”“贵族就是国家的累赘。”“国民之中无处安置贵族等级。”……这些思想深入人心,使第三等级群众更加觉悟,他们团结一致,要求增加参加会议的名额,改变按等级投票的方式。
1789年5月初,三级会议准备就绪。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共1139名:教士代表291名,其中高级教士代表约占1/3;贵族代表270名;第三等级代表578名,其中律师约占一半,还包括因被本阶级排斥而由第三等级选出的2名教士和12名贵族,如西哀耶斯和米拉。第三等级代表人数众多,生气勃勃。
为了获得金融界的信任和支持,有人建议三级会议在巴黎召开,国王坚持要在凡尔赛,“因为便于打猎。”国王隆重地在办公室接见教士和贵族的代表,而第三等级代表则要分批到他的卧室去觐见;还规定教士、贵族代表穿华丽的服饰,分坐在国王宝座的两侧,而第三等级代表则穿黑色制服坐在大厅的后面。这些都引起第三等级代表的不满。
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在凡尔赛开幕。路易十六致辞,强调财政困难,要各位设法充实国库。财政总监内克尔在长达三小时的报告中,竭力掩饰国库亏空严重的事实,闭口不谈改革。第三等级的代表感到极大的失望和愤怒。第二天,掌玺大臣宣布,国王希望三个等级讨论,然后按惯例投那三票。这就更引起了第三等级强烈反对。他们提出应三个等级合厅开会,以人数表决。双方为此僵持了一个多月。
全国人民密切注视着三级会议的进展。巴黎居民成群结队地来到凡尔赛,支持第三等级代表的斗争。人民的鼓舞给第三等级的代表增添了勇气,他们于6月17日毅然宣布单独组成代表全国人民的国民议会,并宣告,如果王朝要解散议会,全国就停止缴纳一切捐税。这个决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一等级代表开始分化,低级教士的代表两天后加入国民议会。19日晚,国王以整修内部为借口封闭会议厅。20日,国民议会代表不能进入会议厅,就转到附近的网球场集合,进行了历史上著名的“网球场宣誓”,站立着开会的代表满怀神圣的责任感举臂盟誓:在没有制定出法兰西宪法之前议会决不解散。
23日,路易十六召开御前会议,宣布撤销国民议会的一切决议。他威胁说:“你们的任何草案,任何决议,倘不经我特予批准,即不能有法律效力。”第三等级的代表愤怒异常,拒不服从。米拉波大声抗议说:“我们是受命于人民才来到这里的,除非刀剑相加,我们绝不离席!”在第三等级的坚持斗争下,会议继续进行,决定维持国民议会的所有决议,并宣布议员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随后几天,许多特权等级中的教士、贵族越来越多地投到国民议会方面,国王最后不得不同意三个等级代表共同议事。第三等级代表的斗争大获全胜,决心以此为契机,完成制定宪法的任务。于是,1789年7月9日,国民议会改为制宪议会。他们试图在制定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大革命的号角要吹响了。
三级会议是法国中世纪的等级代表会议。
参加者有教士(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和市民(第三等级)三个等级的代表,故名三级会议。
三个等级不分代表多少,各有一票表决权。通常是国家遇到困难时,国王为寻求援助而召集会议,因此会议是不定期的。
它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批准国王征收新税。百年战争时期,为了抵抗外敌,三级会议有权监督政府。
扩展资料:
三级会议意义:
它起初主要是为君权服务的。它按国王的命令召集,一般在国王感到缺钱准备征收新税时,或者需对旧税加以追认时才召开。
参加会议是执行国王的命令,去接受国王以“金钱的援助”这种封建义务的名义向臣民要钱的要求,而不是行使一项权利。 所以它的存在实际上并没妨碍反倒加强了君主的权力。
另一方面,三级会议也形成了对君权的制约。它不是以习惯为基础,而是作为王权体制中的一个合法机构发生作用的。 在比较驯服地接受国王征税要求时,它往往以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改革要求作为交换条件。
16世纪以后,君权达到顶峰,三级会议已经形同虚设,几乎被人遗忘。然而,三级会议所代表的原则后来证明比君主制更有生命力,更有前途。它在中世纪短暂断续的存在,为近代议会民主埋下了伏笔。
当18世纪末路易十六因陷入重重危机而重新召开三级会议的时候,三级会议的代表,尤其是第三等级的代表开始向国王发难,三级会议逐渐演变成国民会议和制宪会议,变成了推翻君主专制的大本营和国家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级会议是近代欧洲民主议会制度的起源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级会议
法律分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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