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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开中制中,有一句:“是一引之盐,致八引之获也。”是怎么计算的

时间: 2022-09-22 13:00:05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2次

明代开中制中,有一句:“是一引之盐,致八引之获也。”是怎么计算的

开中制的引至

引《明鉴纲目》以证之:“(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卖鬻毕,即以原引赴所在缴之。帝从其请,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气候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备边储。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明鉴纲目》卷一(太祖高皇帝)第十五页】

什么是盐引

盐引是宋代以后历代政府发给盐商的食盐运销许可凭证,源于盐钞法。宋庆历八年,兵部员外郎范祥变通盐法,由折中法的交实物改为交钱买盐钞,商人凭盐钞购盐运销,官则用所得之钱收购粮草。

由于盐钞发行过多,盐钞法败坏。宰相蔡京于徽宗政和三年 行盐引法。盐引分为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严格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长引1年,短引1季。限定运销数量和价格。

盐引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复杂货币”,它一身兼具“债”与“仓单”的所有性质与相关的“交易”特征。盐引有价,因为盐业的买卖与运输,都不能没有盐引。

扩展资料:

盐引的用法关键在于如果商户合法贩盐,就必须先向官府购得盐引。每“引”一号,分前后两卷,盖印后从中间分成两份,后卷给商人的,称为“引纸”,前卷存根称为“引根”。

盐业专卖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这种做法始于春秋时的齐国,始推行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汉初年,盐业专卖实际上是废除了。

汉武帝想增强国力征服匈奴,于是采用大盐商东郭威阳的意见,从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国实行盐业官卖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盐引

明朝时期,如果想要合法贩盐,商人必须先向政府取得“盐引”。每引一号,分前后两卷,盖印后从中间分成两份,后卷给商人的,叫“引纸”——盐引;前卷存根叫“引根”。商人凭盐引到盐场支盐,又到指定销盐区卖盐。如此看来,“盐引”可以和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粮票”、“油票”、“肥皂票”做一个不甚恰当的类比——明朝,拿着盐引领盐;当年,父辈们拿着粮票买粮食。
盐业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这种做法始于春秋时的齐国,始作俑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汉初年,盐业专卖实际上是废除了。汉武帝想增强国力征服匈奴,于是采用大盐商东郭威阳的意见,从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国实行盐业官卖制度。在产盐的28郡和36县设置盐官(均由原来的盐商担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盐之锅)等工具制盐,成品盐由政府定价收购、设官贩运,实行专卖。
唐肃宗宝应六年(762年),盐铁使刘晏进行改革,生产和零售都交给商人,政府只控制批发这一环节,即政府收购成品盐并加价批发给商人送到各地零售。宋代之后又逐渐形成了盐引制,即商人花钱(或支付其他实物,如明代开中制下就是送运粮食到边关换取盐引)购买盐引(食盐的专卖证)到指定盐场取盐,并运到指定地区零售。这种盐引制在不同时期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但明清时代一直在采用。

明代山西商人最初靠贩卖什么起家

自管仲以来,历代政府都视盐业为经济命脉,其专营所得往往占到年度财政收入的一半,明代也不例外。朱元璋开国之后,为了防范蒙古人卷土重来,重修万里长城,长年驻扎八十万雄兵和三十万匹战马。要维持这等庞大的军备,中央财政不堪重负。1370年(洪武三年),山西省行省参政杨宪向朝廷上书,建议实行“开中制”。
“开中制”脱胎于宋代的“钞引制”,其改革之处是,商人要获得“盐引”,必须运粮和其他军需物资到北方边疆,以粮换“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再到指定的地区销售,其实质是以盐养兵。
这一制度的实行,让山西商人迅速崛起。山西地处北疆,有极临边镇的地利之便,更重要的是,以运城为中心的河东盐场自古是产盐重地。“开中制”推行后,山西商人收粮贩盐,横行天下,成为势力最大的区域性商人群体,是为晋商之始。
卖国,把内地的铁什么的卖给关外的侵略者

盐法的变迁

立法目的的变化:从盐法边计相辅而行到弃边政而专事财政搜刮
明代的盐政立法基本上是承袭宋元旧制,但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那就是在明弘治以前,盐法和边计紧紧相连,盐政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国家对盐业的控制,通过输粮、输米或纳粮米及其他军用物资领取盐引到盐场支盐经销的方式,来解决边疆驻军的吃、穿、用,从而巩固边防。这种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就是明代创立的“开中制度”。
开中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由山西行省针对军屯和税粮不足供给边地驻军需要时提出的:“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陵县)远至太和岭(在今山西马邑),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省费而边储充。”〔2〕同年九月,又召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沁阳)、西安、凤翔和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如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并给淮浙盐一引;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陕三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3〕洪武四年二月,又定淮浙山东中盐例:“商人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4 〕洪武四年五月双从中书省言,募商于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巩昌纳米七斗、兰县四斗、灵州六斗并于灵州给盐一引。巩昌、临洮、兰县纳米一石五斗、漳县一石八斗、西和二石并于漳倒、西和给盐一引。〔5〕
从上可以看出,开中始于山西,继行于陕西、甘肃地边地,都是为北方和西北的边防服务的,纳粮济边是其目的。后开中又推行于内地的一些军事重镇。永乐即位,因燕都粮乏,曾专门集中在北京诸卫开中,“每引米淮浙三斗,河东二斗,四川一斗五升,听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不拘次支给”,〔6〕“惟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 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余悉罢之。”〔7〕几年之后, “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命令诸卫所复召商中盐如故,“他边亦以次渐及奂。”〔8〕以后,除北方和西北诸边外,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福建、四川等许多地方,也都召商纳粮开中,如“洪武十年十月,召商纳米于海南各仓,每引琼州二石,儋州一石八斗,万州一石五斗。”〔9〕
开中有经常性和临时性之分。经常性的开中主要是弥补边疆地区军屯之不足,而临时性的开中则依据战事的有无来进行。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东至辽蓟、西至甘肃的所谓“九边”之地,以及福建、广东、海南、云南、贵州等地,均为明代辽阔疆域的边防。这些地方路途遥远,道路奇岖,运送军用物资,不仅需要征用大量的运夫,而且要花费不少的路费盘缠,对于政府而言,实在不想背上这个沉重的包袱。于是,明代统治者就将这个包袱转嫁给盐商,通过开中制度这种形式,将盐政与边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明代的开中制度确实有其值得注意的特点。“商人自募民塞下,得粟以输边……兵卒就地受粟,无私籴之扰……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10〕这段文字就点明了“盐政修而边政与之修的特点,而且”贾人子以积粟为利,各自设堡伍,募众督耕……屯田之兴,于斯为盛“,促进了商屯的发展,商屯的发展,又有利于巩固边防:”坻京露积,士饱马腾,无枵腹之忧也……胡马不窥于长城,无蹂躏之扰也“〔11〕。总之,实行开中纳粮制度,”商利而民亦利,国足而边亦足,称美善矣〔12〕“。从开中的地点主要在边防及内地军事重镇以及纳粮纳米粟等军事物资换取盐引的情形看,开中制度显而易见是为边政服务的,而事实也证明,这种旨在结合盐政与边政的作法在成化、弘治以前是相当成功的。
然而,开中制的成功也伴随着破坏。到成化、弘治时,开中制度在权贵势要及各色人等奏讨占窝、垄断开中、多支夹带、贩卖私盐的破坏下,基本上实行不下去了。而且政府亦推行户口食盐制,在相当程度上占去了中盐商人的销售市场和所能取得的货源,更加促使这一制度的难以为继。开中制度面临:召籴、报中、输纳、守支、取赢、市易等六难,”有此六难,正引盐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余盐以佐之。余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巨万,无益军需,“〔13〕”不以开边而以解部“就反映出明政府改变盐法的导向。正课壅积,直接影响到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14〕。而明代从宪宗成化以后,”内府供用日繁“,〔15〕”光禄岁供增数十倍,诸方织作,务为新巧,斋醮日费数万,太仓所储不足饷战士,而内府取入,动四五十万。宗藩贵戚之求土田,夺盐利者亦数千万计“。〔16〕盐税锐减而开支增多,因而国库日渐枯竭。到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全国已陷入”民日贫,财日匮“的窘困局面。为解决财政赤字,明政府就打盐课的主意,起用叶淇,实行盐法变革,一改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而以食盐专卖为搜括财政的手段,从而使明代盐法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
以食盐专卖为财政搜刮的手段,在叶淇变法前是通过提高盐粮交换比例加重纳米数量来实现的,而在叶淇变法后是通过提高引价来实现的。叶淇变法的内容实即将本色(粮食)中盐变为纳折色(银两),这样明政府就可以通过提高引价来增加财政收入。开中纳米之初,每小引纳米一斗二升五合(粟二斗五升),值银一钱二分五厘,变法后每引纳银三四钱,以价值而论,即视国初米值增加一倍半至两倍多。当时的银价昂贵,米价又视国初大贱,如按一石粟值银二钱或一石米合银四钱计(一引纳米一斗二升五合合银五分),每引实收银三四钱,可合米七斗五升至一石,两相比较可增收米五倍至七倍。”粟贵征粟,粟贱征银“,明政府不再着眼于巩固边防开发边疆,而是致力于充实国库,增加帑银。这种政策上的变化,是明代盐法变迁的一大轨迹。 盐业专卖的变化:由官方卖到商专卖
食盐官专卖制在明代万历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以前,一直是政府控制盐业、搜括盐赋的手段。经过袁世振的变革,结束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盐业官专卖制,建立起盐业商专卖的制度,成为中国盐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明代盐业官专卖表现在对盐业的生产、销售的严格控制、管理上。早在明太祖时,就设置了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两浙都转运盐司、长芦河东二都转运盐使司及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山东福建都转运盐使司及灵州盐课提举司、四川茶盐都转运司、云南盐课提举司等。明成祖永乐五年九月又在交耻设盐课提举司,后因交耻丢失乃罢。都转运盐使司下管分司、批验所、盐场。都转运盐使司的长官为都转运使,盐课提举司的长官为提举。都转运盐使司、提举司为省级盐业经济的总领,其上司户部为中央领导机构,而盐课司、盐仓、批验所是盐业经济的基层单位,它直接控制和监督着灶户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这样,明代主要产盐场地都相应地设置了盐业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盐业的产、供、销,这正是明代盐业官专卖的具体表现。
为了保证食盐官专卖制的实行,明政府对灶户有一套严格控制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如洪武初期,“沿海灶丁,以附近有丁产者充之,免其杂徭,给以草荡”。〔17〕灶户来源大部分是从各州县的民户中佥派的,如长芦运司,“明初创立盐法,设司于仓州,置场于近海,编户于州县。〔18〕河东运司,”明初于蒲、解等州县编审盐户八千五百八十五户“〔19〕。一旦沦为灶户,便要世代充任,不可随便脱籍。为了保证灶户的数目不致减少,政府对灶户定期清查佥补,如”山东旧例每十年编审,两分司官遍历各场,督率官攒佥报户丁,以三等九则办课。“〔20〕不仅如此,政府发给灶户的生产资料各有定数,规定灶丁的盐课各有定额。”国初立法,聚团公煎,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有稽煎、稽买、稽卖等簿挈“。〔21〕可见灶盐从生产到买卖,都要经过官府的严格检查并记录在案。灶户在完成盐课后所煎剩余盐,政府也可以低价支付的方式收为国有,如正统二年规定:”两淮、两浙贫难盐丁,除原额盐课照旧,其有余盐不许私卖,俱收贮本场……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22〕这就是为了把全部的盐货产品纳入官盐运销的轨道,如有灶户胆敢私卖余盐则当严惩:”各场灶丁除正额盐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者,绞“,而且还牵连其他人,”百夫长知情容纵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充军“〔23〕。
为行官盐,明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严禁私盐的存在。洪武初年所定的《盐引条例》就规定:”守御官吏巡获私盐犯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常人捉获者,赏银一十两,仍追究是何场分所卖,依律处断。凡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带耗盐一十斤为二袋,客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经过批验所依数挚制,经过官司俱辨验盐引,如无批验挚制印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如果民权豪势要乘坐无引私盐船只,不代盘验者,发烟瘅充军。有官者依上断罪罢职。凡偷取官运盐货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常盗加一等。如系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又客商兴贩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卖毕五日内不缴退引者,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伪造引者,斩。诸人买食私盐减贩私人罪一等,因而贩卖者绞“,〔24〕可见法律对私盐禁止之严。
至仁宗洪熙五年,又”申夹带私盐禁“:”凡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皆许应捕官军盘拿。“〔25〕九年令各处运司课司,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海捕盗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景帝景泰二年八月,户部请申定盐禁。从户部所奏之内容来看,至景泰时,灶丁私卖食盐、官私舟车夹带私盐、盐司官吏批验监掣官受贿徇私舞弊、盐商多支带现象以及起运官盐及商旅卖盐时夹带等仍然存在,所以户部再请申禁。
与禁私盐的同时,明政府还对权贵势要及商人中盐有严格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禁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宪宗成化二十二年,又令各边开中引领盐粮草,俱不许势要及内外官员家求讨占窝,领价上纳,令巡按御史纠举。孝宗弘治十三年,又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还不许织造官奏讨引盐,越境货卖。权贵势要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中盐行商,与民争利,如不加禁止,往往会阻挠盐法施行。从明代的盐法来看,开中制的破坏正是由于权贵势要不顾禁令参与其中而导致的。对于商人,明政府通过规定不许他们多中食盐,怕他们操纵盐业市场。如英宗正统九年,禁商人中盐过三千引,宪宗成化四年,禁报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及包揽,以防止客商多支、卖支以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以旧引赁人影射私盐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盐的销售,明代盐法亦有规定。”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丙申,仍定行盐地方,梧州盐于田州、龙州、柳州、南宁、浔州、庆远、思恩、太平鬻卖;广西盐于长沙、宝庆、衡水、永州、全州、道州、桂林鬻卖“。〔26〕淮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及其他地方。其他盐场的销售区域亦有明确的划分。如要变动,得经中央机构的批准,如”弘治九年冬十月丙戌,命以广盐越境鬻于衡、永二府地方“〔27〕,一般情况下是严禁越场卖盐的。如成化三年定越境贩盐罪:”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军民舍俱充军,其经过官司及里邻俱照例问罪。若马快粮船夹带者,一体究治〔28〕“。明政府通过开中制度将盐的生产与销售联系起来,而商人中盐则有一套极为严格的手续,如洪武二十八年:”至是定则例,编置勘合用底薄,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以底薄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29〕商人经营盐业没取得这种资格是不行的。
以上所述各项法律及规定,均为明政府确保盐业官府专卖的措施。尽管这些法规措施不断遭到破坏,并且有的已名存实亡,但这些法规对于开中制的推行和维系无疑起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法规,开中制度是不会延续到明代末期的。
但是,“盖法虽严而用法自有权也”,明政府一系列旨在保证盐业官专卖制的规定,却被余盐这个漏洞撕碎了。由于政府对灶户的待遇一再降低,从而使得灶户甘冒违法而将余盐私卖给商人。这样,余盐就成为私盐之来源。私盐盛行,挤占了正盐的销售市场,使正盐滞销;同时也使盐场的产量受到影响,开中领到盐引的商人,久候难以支到场盐,造成正引的壅积。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成化以后就有“余盐买补”的规定,准许守支各商自己出钱向本场灶户收买余盐,以抵偿未支过盐的正引,或补完正支之不足。开放余盐之禁,允许买补,本意是为了给守支的正盐商人一些好处,提高中盐的积极性。但权贵奸商的买窝卖窝、并包夹带、增重掺私使得余盐之利十之八九落入其手,堵塞了明政府解决余盐的途径。私盐盛行,正引难支难销,从而使得明朝的盐政自正德未至万历中后期出现三次盐引的大壅积。〔30〕第一次淮盐大壅,用小盐之法疏之。第二次大壅,庞尚鹏仿小盐之法而有变通疏通之,这两次疏理,有一些作用,但都没有跳出官专卖制的窠臼,而且两次所用之法对第三次疏理已不奏效。而原户部郎中、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的第三次疏壅之法即纲法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食盐官专卖制向商专卖制的新形式的转变。
关于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的思想及方法,可参见《明代袁世振盐政思想论略》一文《黄冈师专学报》1995.4),本文不再赘述。需要加以讨论的是,何为纲法?为会么纲法的确立意味着商专卖制的确立?
袁世振的纲法,以“正行现引,附销积引”为原则。具体方法是:就是把过去作为运司掣盐批数的单(两淮岁掣十二单,每单包括若干引)改为“纲”。纲是根据盐院“红字簿”,“挨资顺序,刊定一册,分为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二十万引。以‘圣德超千古凰凤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行旧引者止于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于速新引超掣,而更不贻旧引套搭之害。两不相涉,各得其利。”〔31〕纲法一立,就开了专商垄断、永占引窝之例。纲法之纲字由纲册而来,列入纲册的名单是“挨顺积压(盐引)年月序次,刊为一册”,“以已纳余银已买边引者为先,其纳余银未买边引者次之”,〔32〕然后“换年顺序大字宽行,明白开列……一商不得越次,一引不得紊序”,“淮南自为一册,淮北自为一册”〔33〕。“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到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鹜哉”〔34〕。也就是说,以后只有纲册上有名的人,才得依照册上窝数(所买旧引数)来买新引,才得享有在指定地区(引界)行盐的权利,未据有窝本者即被排斥在圈外。官府把食盐的专卖权委托与某些特定的、得世代相传的商人。从此盐商不再是如过去那样流动可变、得由官府任意招派了。纲法之立,使得灶户折银、官不收盐之制确立起来。不过灶户折银、官不收盐有一个过程。袁世振变法之前,两淮之盐不仅额外余盐例由商人收买,而且有一部分额内正盐随着盐课按引缴银,而不再收纳入仓了,由商人收买。变法之时,无论是新引还是积引,都有很大部分的盐额,官已不收储而由商人自己向灶户去买。熹宗天启元年,只有当年现引尚有一半额盐由官收储给商人,官不收盐,商自买盐的比例再见扩大。天启五年,把淮盐中尚存的三十五余引正色盐也索性一并改征银两,官收之法可能就在这时完全废除。纲法推行的十余年间,一步步地完成了官盐商收的全过程。
纲法作为食盐专卖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形式,具有划时期的意义。以后清代主要盐区的盐制就是因袭了晚明的这种商专卖制。官府不付本钱,不收商品,只利用封建特权,作为在法理上的“卖盐的主人”,宣布商品专卖,坐得一笔净利。而“专商永久占据引窝,则是明代久已有之的势豪买窝占利状况的继续存在和恶性发展的结果。只是过去的占中卖窝为清议所不容,主张禁革、查办的言论时或有之;实行纲法后,占窝合法化,纲商把所占之引据为‘窝根”,传之子孙,无所忌惮。说穿了,商专卖实质上就是封建政府利用封建特权同一小撮特许商人实行官商分利的商品垄断政策。它和过去相比,就是把给与特殊商人一时性的特许专卖权,变为给与永久性的“世袭专卖权”,〔35〕这种评论是很恰当的。 食盐获取方式的变化:由盐法规定的粮盐物物交换到银(币)物交换
这种由物物交换到银物交换的变化,同时政府盐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叶淇盐法改革相联系的。
着眼于边政盐政结合的开中制度,在叶淇变法之前,商人通过输粮纳米以及其他军用物资来换取盐引,然后持盐引来支盐销售,所以这一阶段食盐的买卖方式是物物交换。明代中后期财政吃紧时,为了攫取更多的收入,改变了边政盐结合的方略,而凭借手中的权力,利用食盐的专卖权大肆搜刮,因而转而采用商人以银来买盐销售的方法,从而使得食盐的买卖方式发生了变化。
开中之初以盐易粮,后来也通过开中以盐交换其他物资。如景泰元年正月壬寅,“先是命召商于密云、隆庆仓中纳淮盐者,每引米八斗、豆五斗或草四十束;于古北口中纳者,每引米七斗、豆三斗或草三十五束。至是,以价高遂损之,其于密云、隆庆仓中纳者,米、豆俱减一斗,草减十束;古北口中纳者,米减五升,豆减一斗,草减十束”〔36〕,以草、豆中盐。正统三年(1438年)起因宁夏边军缺马,几次召商纳马中盐(上等马一匹百引至一百二十引;中等马一匹八十至一百引),景泰和成化时亦许军民纳马中盐;成化九年(1473)以河东盐五十万引换山西阳城所产之铁五百斤,给陕西都司所属卫所支用;正统九年又纳布中盐,山东每引折纳棉布一匹运赴登州,备辽东支用,另外宣德时还有为官府运茶而支给盐引的。盐引成了与多种实物相联系的兑换券。不过,开中法就其经常的内容来说,还是着重于以盐易粮,其它的交换都是局部的、一时性的权宜措施。
这种物物交换的方式尽管是为边政服务的,并且粮入引出,引入盐出,不以货币为计价的尺度,而直接规定了粮盐之间的实物交换比率,可以避免通过货币作价时的商人虚估(高抬粮价)之弊,但它毕竟是经济交往中的一个较低层次,就其交换的多次转手而言还是比较麻烦的,商人为得盐引输粮物于边,而后转折回来,到盐场支盐,其间路途手遥远,坎坷荆棘,风餐露宿,备尝艰苦。如“中两淮盐,要输粟检粮到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等地。中两浙盐,要输边至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37〕其中艰难困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商人中盐时运费全由商人自己支付,就等于政府从中加了一层剥削。明人常常赞誉开中法:“国初召商中盐,量纳粮料实边,不烦转运而食自足,谓之飞换”,〔38〕只知“不烦转运”,却只字不言其运费出自商人。宣德九年二月,行在户部员外郎罗通奏:“今运粮赴开平,每军运米一石,又当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至一石,……若商人一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行粮二百石”,〔39〕就非常明确具体地说明了商人往边塞输粮,其运费高达引价几倍的情况。这几倍的资金投入,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规模的扩大,限制了盐业的发展。
余盐变为私盐进而私贩成风,一直是明政府最感头痛而又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私盐盛行而法禁无所施,使正当商人多不愿开中官盐。“人得私贩,官盐沮坏,客商少中,无以济边用之急”。〔40〕为改变此种局面,明政府采用“余盐买补”的方法,于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规定:“凡商无盐支给,听其买勤灶之盐,是为余盐之始。”〔41〕此后,在全国各盐区先后实行了余盐开禁,余盐成为私盐合法化。但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冲击下,此种方法仍然不能挽救开中纳案制度。因为余盐增多,官盐更加淤塞,客商中盐者愈少,开中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本动摇了,必须改弦更张,开中折色制就在此种历史条件下登台亮相。
开中折色制就是将开中纳米粟变为以银解部,它始于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巡抚右都御史刘敷疏请两淮水乡灶课折银,每引纳银三钱五分”。〔42〕成化十九年两浙盐课也许折银,规定“每正盐一引,浙西场银七钱,浙东场银五钱。然未尝著为令也。”〔43〕直到弘治二年(1489年)灶课折银的办法推而广之,令两浙司所属场“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44〕与此同时,户部尚书李敏在大同开始实行纳粮折钯,他认为“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合计岁支外,悉令输银”〔45〕,“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46〕因此从李敏始,“北方二税皆折银”。〔47〕弘治四年叶淇为户部尚书,就着手他的“开中折色”的改革。第二年明政府正式命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48〕规定每引输银三四钱不等。至此“开中折色”制正式确立,也标志着盐业买卖中的银(币)物交换制的形成,这是明代盐法变迁的第三个轨迹。
正如李珂所言“叶淇变法改变了盐商资本的运动形式与周转速度。开中纳银以后,商人资本运动形式从银——粮——盐——银改变为银——盐——银,免去了购粮转输,长途跋涉对盐商的困累,从时空上大大缩小了盐商活动范围,加快了资本周转速度,也使商人节省了长途转输的运费,可以从中抽出一小部分加到引价上去,而且政府也增加了引价收入。开中纳银是封建政府针对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不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它适应了明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49〕为明后期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条件,为清代的官盐商收商销即商专卖制的盐业制度奠下了基础。

为什么明末当兵的不相信朝廷发不出粮饷,各地的饥民也不相信朝廷没钱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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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后期朝廷最大的心病就是财政吃紧,这个现象缘于多个因素同时作用,一是税收拮据,二是灾难频繁,三是通货膨胀,这些情况在万历、天启、崇祯三朝尤其明显。

“税收拮据”主要因为税率一直很低,农业税本来就不高,商业税更是少得可怜,农民的负担本来不算沉重,但在朝廷收农业税时是收现银,所以收税期间往往会导致粮价下跌,从而导致农民贱卖粮食缴税,之后粮价恢复正常,如此一来即便不算重的税赋也会成倍增高,并且让商人从中牟取暴利,若是朝廷加农业税,那么只能导致这种现象更为严重,甚至会导致许多拖欠的现象。提高农业税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但对整个局面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因为明朝中后期经济重心已经向工商业转移,农业发展处于停滞阶段而商业税收又实在少得可怜,所以朝廷要增加收入就必须增加商业税,但当时文官集团又和商贾相互勾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文官集团就是商贾的代言人,即便皇帝想加征商业税也会因为文官集团会的阻挠而难以达成,这就造成了明朝税收拮据持续的局面。明朝是一个大一统的封建帝国,但却是中国历史上少有自始至终都非常贫困的一个朝代。帝国75%的财政收入来自于每年田赋税收。帝国的田赋制度承袭唐朝杨炎所创立的“两税法”,分为“夏税”和“秋粮”,平均每年的约有2700万石(一说2950万石)。历史的最高峰时1412(永历帝时期)的收入也不过只有34,612,692石。如果换算成银两,就是说明王朝平均每年的收入是2700万两白银,最高收入年也只有34,612,692万量白银。(按照1447年明朝制定的价格定位“每石税粮白银一两”)。这不仅远不及后来清政府财政收入(早期5000万两左右,后期达到8000万两左右),就是相对于北宋也差距太大,北宋时期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可以达到钱“12600万缗到15000万缗”,宋朝的粮食与钱的兑换比例是“每缗铜钱与一石粮食相抵”。帝国的财政收入非常微薄,但是支出却相当庞大。帝国的财政支出不仅涵盖官员的俸禄,军队的粮饷,和宫廷开支。据记载,在十六世纪早期帝国的文官系统中拥有官吏70,000多人,其中官员20,400人,吏51,000人;在1520年左右,帝国拥有世袭武官约100,000余人,(大量的“恩幸得官者”还没有被计算在内)这将近200,000万官吏每年消耗着国家大量的俸禄。除了大量的官吏,帝国的宫廷中还有大量的宦官、宫女以及大批为皇家服务的技术杂役,因为帝国分为北京和南京两个都城,所以宫廷体系也分为两套班底,又学者考证在明末时期宦官大约有70,000人左右,光禄寺的厨役街达到7,884人(1487年)。此外还有庞大的军队和军户也需要帝国进行供给。这个庞大的食俸群体,每年消耗大量的国家收入,在帝国每年2700石的田赋收入中,这种俸禄和粮饷的支出达到2300石。在经过第一轮的分配后,每年的田赋盈余还有370万石左右。但这仅仅是帝国的正常时期的支出和盈余,但是帝国每个朝代都有大规模的额外支出,比如永乐帝时期曾经先后五次北伐鞑靼和瓦剌,大规模的征讨安南的反叛,派遣郑和七次下西洋……这些额外的开支不仅消耗了田赋的最后一丝盈余,而且将其他25%左右收入(包括盐税、海外关税等)也消耗殆尽,并造成了严重的财政赤字和财政危机。这几乎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埋下的灭亡的先兆。

为了应对财政赤字,减轻财政压力,帝国不得不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减轻帝国的财政负担,希望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其主要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减少官员俸禄,明朝官员的俸禄是中国历代最低的,一个正一品大员年禄米只有1,044石,而一个从九品官员的年禄米只有60石,而在两汉时期一个郡刺史(按明朝官员品节,应该是正四品)的你年俸禄就达到2000石。结果,减少了官员的俸禄虽然在一方面节省了国家的财政开支,却助长了官员的贪污腐化的风气,造成了更深刻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

二, 利用大规模军事屯田,减轻国家对军队财政支出。明朝实行军户世袭制度,并建立了一支数量庞大的军队,1392年洪武时期就拥有了120万军队,登记在册的军户有170——200万户。明帝国的军屯,为每一个士兵提供20亩田地,军户除了要出一人负担兵役,还需要自己承担30%的装备,而其他70%的装备也是邻近军户所负担。帝国虽然利用这种自给自足的方式减轻了财政负担,却使得军队长期缺乏训练,导致武备松弛,战斗力下降。

三, 采用“开中制”,减轻帝国对北部边防的补给负担。明朝洪武时期,帝国为了防卫北方的后元(后分裂为瓦剌和鞑靼),对中原的袭扰,设立九边进行防御。由于九边距离帝国的统治中心遥远,后勤补给困难重重,为了减少这种负担,洪武帝与山西商人达成了一个协议,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关等几大边关要塞输送粮食,山西商人获得了合法贩卖“官盐”的资格。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减轻了朝廷补给九边的负担,但是却损失了相当大份额的盐税。山西人商人不仅获得了河东盐池的盐引,也迅速的垄断了两淮的盐引。帝国虽然节约了每年九边的500万石的后勤供给,却也损失了大规模的盐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 发行纸币(宝钞),增加货币发行量,变相促使货币贬值淡化财政危机。帝国将纸币的面值分为一贯(1000文)、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和一百文六类。并且在洪武时期规定了严格的兑换额度“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文,准银一两,黄金四两”。但是,帝国为了缓解财政危机不得不滥发纸币。在1385年帝国的各钞局就印发了2700万贯——3400万贯左右的新钞,当时的物价是2贯500文折米1石(明最初实行米银折换率是1石米折兑0.25两白银,在1447年才由政府重新定价。此处采用1447年之前的兑换价格)。可是到了1390年,印钞的数量就倒到了7500贯,增长了120.6%——177.8%。而且滥发纸币并没有停止,在15世纪初每石米的价格就上涨到了30贯(钞)。米价在短短的不到20年间上涨了12倍。再滥发纸币的同时,帝国对同前的发行量也大规模增加。最终导致了“钞不如钱,钱不如银”的尴尬境地。帝国最初制定的胡货币体系被瓦解。如滥发纸币,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而其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阶级矛盾不断加深。所以在帝国统治期间爆发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就有永乐时期的山东唐婉儿农民大起义、正德年间的刘六、刘七响马大起义(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四川农民大起义,最终发展到帝国末期的全国性农民大起义。这种希望通过增发纸币来缓解财政危机的措施,不但没有对财政有任何的缓解作用,发而增加了军事镇压农民起义的支出。可谓“偷鸡不成,放折一把米”。

“灾难频繁”主要因为万历、天启、崇祯三朝正处于全球气候的一个“小冰河期”(Little Ice Age)。自1580年起一直到十七世纪中期是著名的小冰河期(Little Ice Age),几乎所有的太阳黑子消失了长达七十年之久,在这一段时间内宇宙射线的流量降低,而同时气候变冷,这是过去一万年间十数起类似情形中距今最近的一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冷的。酷寒必将使降雨区域普遍南移,这导致了明朝全国各地几乎连年遭灾。先秦晋,后河洛,继之齐、鲁、吴越、荆楚、三辅,并出现全国性的大旱灾。万历、崇祯年间,旱灾变得越来越频繁,同时鼠疫也开始蔓延,波及华北数省的大鼠疫终于在山西爆发,明朝末年蔓延到了京畿地区,这直接导致了北京城的轻易被攻占。

“通货膨胀”主要是因为明朝万历、天启、崇祯三朝海外贸易庞大,出口的商品种类之多,数量之庞大,致使大量白银流入中国,葡萄牙学者马加良斯.戈迪尼奥形容中国如同一个“银泵”吸纳着全球的白银。《晚明社会变迁》中提到:“综合粗估结果,1570?1644年美洲白银总共大约有12620吨流入了中国”(相当于3亿3653万多两白银)。李隆生综合了庄国士、von Glahn、Yamamura&Kamiki、Brading&Cross、Atwell Reid、Kobata等众多学者对于明季从日本流入中国的白银的数量估计得出一个平均值的结果:“明季由日本流入中国的白银为1亿7000万两”。综合美洲和日本的白银流量统计,明朝时期从海外流入中国的白银在五亿两以上。如此多的白银堆积在中国,必然导致各种商品的价格飞涨,在灾荒频繁的年月里粮价也随之而飞涨,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

这三种原因的相互作用下,明朝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形成了内忧外患的局面。由于海外贸易的刺激,明朝富庶的南方大片的田亩被用于经济作物的种植,粮食产量随之下降,北方大旱则导致粮食更为匮乏,粮价开始节节攀升,海外贸易收入激增导致的通货膨胀也加剧了粮价的上涨,粮价飞涨带动所有物品上涨。与之相对应的是,明朝中央财政却因为灾荒之年税收相应减少,又由于从海外贸易中赚取了暴利的商贾们开始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的发展,他们的实力越来越大,导致官办企业纷纷倒闭,朝廷就穷的更为可怜了。随着财政的进一步拮据,赈济和粮饷都成为空谈,而没有了赈济饥民就起事,没有了粮饷军队就哗变,许多农民军正是饥民和散兵组成的,所以明朝末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而对于北方少数民族来说,一旦气候趋向严寒,部族和牲畜的食品供给短缺,为了生存三番五次劫掠农耕文明的明朝就不足为奇了,这就是明朝后期边陲频频吃紧的根本原因。

这一系列问题加剧了明朝军队的压力,而明朝军队的问题却更为严重,明朝军队实行屯田制,明朝军队的重兵集中在九边重镇,这九个边镇都在北方,北方受小冰河期(Little Ice Age)的影响频繁发生大旱,屯田的庄稼颗粒无收,军队的粮饷就成了问题,缺饷导致战斗力下降,军饷问题必须解决,由于屯田没有收成就只有买粮食,可买粮食也需要钱,本来国家税收拮据财政就困难,灾民要赈济,军队要粮饷,为了备战蒙古和后金这些北方民族的入寇劫掠不仅要招募新兵,还得置办军械、增发军饷,更要修筑防御攻势抵御入侵,这一切都要钱。

这个时期成为明朝异常困难的艰危时期,一面是粮价、物价飞涨,一面是朝廷财政收入锐减,但财政支出却飞速激增,这种局面下“财政问题”就成为了关乎明朝生死攸关的大局。这个大局应该如何对应到辽事的处理上就成为了关键,处理不当则可能祸及根本,处理得当能让大明王朝渡过这段艰辛的岁月,实际上就快要熬过去了,因为到了十七世纪中叶以后灾难逐步缓解最终恢复正常,明朝却只撑到了1644年
当官,富商的有十几房小妾,每天锦衣玉食,怎么看都不像穷啊
因为当时明朝的政治太腐败。
因为皇宫府库中尚有许多明成祖时期留下来的库银,据说有千余万两之多,可惜崇祯皇帝宁肯抄大臣家,逼迫大臣们捐款,就是不肯拿出来发粮饷
文章标题: 明代开中制中,有一句:“是一引之盐,致八引之获也。”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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