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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夫妻在婚前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吗

时间: 2022-09-16 12:03:38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2次

欧洲中世纪,夫妻在婚前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吗

法王亨利二世的私生子后代为什么不能继承法国王位

亨利二世(短斗篷)Henry II Curmantle(1133年3月5日—1189年7月6日)是英格兰国王(1154年—1189年在位),他也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1150年起)、安茹伯爵(1151年起)和阿基坦公爵(1152年起)。他所创立的金雀花王朝是英格兰中世纪最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该王朝本名叫安茹王朝。但是因为纹章用金雀花的小枝做装饰,所以通常人们叫它金雀花王朝。从他开始的几位国王也被称作安哲文国王,因为英格兰只是他们那没有多少实际统一性的巨大领地的一部分。他与同时期的德皇腓特烈一世及罗马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被认为是全欧洲最有权力的三个人。法王亨利二世的私生子后代为什么不能继承法国王位
亨利二世(短斗篷)Henry II Curmantle(1133年3月5日—1189年7月6日)是英格兰国王(1154年—1189年在位),他也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1150年起)、安茹伯爵(1151年起)和阿基坦公爵(1152年起)。他所创立的金雀花王朝是英格兰中世纪最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

这是由当时的王位继承制度决定的。
早在中世纪的欧洲,贵族中盛行的是“长子继承制”,即土地财产等不动产不可分割,由长子继承;而其他现金、珠宝等动产可分割继承。虽然也有重男倾向, 但对女性不完全排斥。当时的王位继承也基本遵循这一原则。
但是到了都铎王朝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玫瑰战争”和“黑死病”使英格兰古老的贵族家庭大都断嗣或消失,而建立都铎王朝并占据高位的都是一些新兴贵族,他们为巩固统治地位和炫耀身份而热衷于追溯家世,希望证明自己血缘纯正,出身高贵。
所以,在当时的风气下,家世不够显赫,血统不够高贵的人,特别是私生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国王的妻子家世不够高贵,她生下来的孩子也不一定有继承权。

在整个中世纪,继承问题始终是引发战争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欧洲的封建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等级森严的制度——一方面君权天然受到神权和贵族的压制,而无法像东方国家那样无限扩张;另一方面底层人民注定要受各级贵族的统治,所有晋升通道都被堵死。而私生子被基督教视为是卑贱的,因为他们是其父违背了在上帝面前许下的婚姻誓言而诞生的,如果允许一名私生子名正言顺继承祖先的爵位和财富将对神权和封建制度来一个釜底抽薪。这是教会和各级贵族领主无法接受的,所以整个中世纪私生子一直备受歧视。
私生子属于社会边缘的地位,在神权和血统论的贵族阶层中,一出生就丧失了进入权力角斗场的入场券。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英格兰国王亨利一世,一生共育有二十四名子女,但其中二十二人都是永无继承权的私生子,只有一个婚生的儿子威廉和女儿玛蒂尔达是合法继承人。结果威廉一死,家里连个男性继承人都没有了。即使子女山穷水尽,父母的头衔和财产对于私生子来说也是望尘莫及。

1050年教会全面介入婚姻制度管理之前,欧洲对婚生子女同私生子女的区别还很小。一方面由于婚姻制度本身不是很严格,当事人有时也搞不清是不是私生子女。另一方面,当时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还没有完全建立,就继承问题来说,搞清楚是不是婚生子女的现实重要性不是很大。这个时期社会对私生子的态度还很宽容。征服者威廉作为私生子可以在1035年继承诺曼底公爵,并且后来成为英国国王。同一年在英国,Harold Harefoot作为私生子可以成为英国国王,而不是婚生的Harthacnut 。 但是100年之后,长子继承制在欧洲完全建立起来。私生子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因此,征服者威廉可以继承公爵,但是1135年亨利一世的私生子Robert of Glouster 就很难继承王位,而到12世纪末亨利二世的私生子Geoffrey Plantagenent就没有任何可能继承王位了。在法律上继承财产问题上对私生子女的区别对待在英国一直到1920年Legitimacy Act才结束,但是对于王位、或贵族爵位,还是只有婚生子女才有权继承。在美国,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最高法院判决对私生子女的歧视,违反第14宪法修正案,对私生子女的区别对待才结束。但是同维多利亚时期不同,在中世纪,作为私生子并不是个人的耻辱。贵族的私生子仍然可以使用父亲的家徽,社会还都是很尊敬的对待他们的。
对于一个人是否是私生子,大多数情况还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3个方面教会法律和世俗法律有些不同,我接下来就解释一下。
首先是mantle children,假设两个人在没结婚前就发生性关系,有了孩子,后来又举行婚礼结婚,他们婚礼以前出生的孩子算不算私生子女呢?教会法律认为他们父母后来的婚姻自动就让他们成为婚生子女,一开始世俗法律接受教会法律的看法,但是在英国从1180年开始,世俗法律认为这些孩子属于私生子女,因此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一规定在英国一直沿用到1920年。
第二点是,如果我们已知妻子有很多外遇,那她在婚姻里所生的孩子算不算私生子女呢?对于世俗法律来说,只要是在婚姻内生下的孩子,除非有极强的证据,总是认为是丈夫的孩子,有合法的继承权。那时没有DNA测试,极强的证据包括两种。要么是能证明丈夫是完全的性无能,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要么是丈夫离家两年,发现妻子怀孕或有小于一岁的孩子。除这两种情况之外,都认为孩子是合法的婚生子女。而教会更希望搞清丈夫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父亲,因此使用的标准要稍松一些。
1420年英国国王亨利五世在战场上取得大胜,逼近巴黎城下,同法国国王查理六世谈判。当时查理六世精神已经不正常,就将女儿Catherine of Valois 嫁给亨利五世,并且答应在自己死后由亨利继承法国王位,这样就剥夺了自己儿子后来的查理七世的继承权。他的王后Isabella of Bavaria有很多情夫(她的孙子路易九世称她为a great whore)这时也公开宣布,太子并不是查理六世的儿子,他的父亲是自己的一个情夫。尽管这样,根据法律,皇太子仍然是合法的婚生子女拥有继承权。因此,当查理六世死后,法国绝大多数贵族不承认亨利五世和他儿子亨利六世的继承权,团结在查理七世的周围,后来依靠圣女贞德的帮助,终于把英国人赶出法国,获得了百年战争的胜利。
教会法律同世俗法律有区别的第三点是父母婚姻解除后,子女是否就自动变成私生子女。教会法律认为如果离婚是因为pre-contract,那么婚前一定有一个人说了慌,父母的罪恶子女来偿还,因此他们的孩子应该成为私生子女。如果离婚的理由是近亲结婚,那么双方可能并没有错处,因此子女不应该受到惩罚,教会仍然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婚生子女。但是世俗法律认为只要父母之间的婚姻解除,子女就自动成为私生子女,不管是什么理由。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两个女儿,后来的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这样就自动成为私生女。1536年议会通过Act of Succession 剥夺了她们对王位的继承权。但是到了1544年,亨利八世的唯一一个儿子后来的爱德华六世身体很不好,因此亨利又让国会通过了第三个Act of Succession将玛丽和伊丽莎白加到了继承的名单中。

从嫡长子的利益以及交接的稳定性来说,欧洲“一夫一妻”的婚姻与由此而来的继承制确实要比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稳定,并且它也真的保持了贵族的纯正,但也给繁育力不那么强的某些王室埋下隐患。
欧洲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四次重大的王位继承战争,英国王位继承战争(1689-1691);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1-1714);波兰王位继承战争(1733-1738);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每一次都是旷日持久,争夺惨烈。其中由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二世绝嗣引发的继承权争夺战,使版图巨大的西班牙帝国惨遭分割。
法国也是同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督教文明圈中相对而言中央集权比较强化的俄国东正教统治地区与西欧略有不同:在俄国私生子是可以继承祖先的爵位和财富的,但前提是老贵族生前立有允许自己的私生子继承爵位和财富的遗嘱并提请沙皇审批同意,这是因为相比西欧的封建制俄国的皇权是具有压倒性优势的。

为什么法国“非婚生子女”占社会主流?

高远 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统计,2007年以来,法国“非婚生子女”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二以上,已超过“婚生子女”数量,占社会主流。有史以来,法国“非婚生子女”怎样从社会弱势成为主体?这得先从中世纪前说起。 中世纪前,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被视作“诅咒之源”私生子遭虐待受歧视,被抛弃或杀害,与强盗窃贼属同等范畴,被剥夺基本人权。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基督教把婚外情视为十恶不赦的“罪恶”,由此所生子女,必须代赎父母之罪,所以受歧视和诅咒,这是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受苦的源头。 中世纪后至二十世纪前,随着宗教皇权衰落,法国“非婚生子女”由被歧视、虐待转向“受有限的保护”,被“有条件的”监护和抚养。拿破仑时期,法国“非婚生子女”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比如私生子可以被认领,“认领后,有相当于婚生子女应1/3的继承权利。”到1926年,法国法律才开始正式承认“非婚生子女”在生身父母无遗嘱的情况下,有限度享有财产继承权。后来,人权思想、平等意识逐步传播,“非婚生子女”群体开始受到全社会关注,自身现状逐步改善。 1972年,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地位在法律上有实质性提高,比如“私生子”可与婚生子女继承财产等方面,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社会上享有同样义务和职责。而这一时期,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比例只有百分之十,属于相当小的群体。1982年,法国法律进一步承认“非婚生子女”社会地位。1999年,法国正式设立“同居”机制,法律范围内制定“同居协议”,“非婚生子女”群体自此堂而皇之迈入社会殿堂,群体逐步壮大,享受社会地位和权利与婚生子女无异。 以上法国“非婚生子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可以发现,真正受重视也就是二三十年的事儿,气候形成主要在法律层面的认可,社会结构的变迁,比如法国“非婚生子女”无社会压力,家长一般不干涉青年人非婚等。除此之外,还有某些因素,法国众多社会名流如前社会党总统候选人罗雅尔、前国防部长玛丽、前司法部长达蒂等人,皆为“非婚生子女”群体坚定支持者和实践者,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法国“非婚生子女”成为社会主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人,生而平等,该还子女本来面目。 高远博客其他精彩文章 猜猜,路易�6�1威登为中国人量身打造了啥? 法国总统办公室什么样? 解读法国“同居合同” 外国政客因何习惯说话不算数? 法国人怎么看中国人买免税品排世界第一法国房价为何不是百姓焦点话题?法国为什么不评三好生? 法国反腐败有啥高招(图) 西方老年人最后悔的是什么 揭秘法国“二奶”生活(图)法国富豪都是些什么人?1、永远十八岁(图) ……

中世纪的欧洲人如何看待情人,为什么男人和情人生了孩子,这个孩子还可能继承王位

怎么可能继承王位。欧洲不看重血缘,极其注重名分。没有名分,那怕是唯一的私生子也没用。比如,凯撒和埃及艳后的私生子。没有一个罗马人会把他视为罗马人,更不会把他看做凯撒的继承人。
注重血统至上

为什么古欧洲可以实行一夫一妻制

欧洲是受基督教影响的国家,所以他们的婚姻也是受这样的影响。

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是一夫一妻的圣洁的婚姻,所以,欧洲的是一夫一妻制,而亚洲则没有这样的规定,是按着人的欲望、家族的需要而规定。

上帝在设立婚姻时,是一男一女的联合,并且要离开父母生养众多,所以,受基督教影响的欧洲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

西方自古以来从法律上就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再到近现代,莫不如此。

从传说中的罗马建城直到西罗马灭亡,罗马人都是古代世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范例。

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

即便贵为罗马皇帝或各国国王,也不例外。

西方的帝王基本没有妻妾成群,嫔妃如云。

他们只能有一个配偶,同普通百姓一般。

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西方,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西方历史。

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

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在封建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

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

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

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

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

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婚姻制度。

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
跟基督教信仰有关吧因为基督教徒只能一夫一妻所以很多国王都经常没儿子或者只有私生子但是私生子不能继位
宗教规定的,但不妨碍他们养情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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