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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什么不能在皇室内部进行选举制度

时间: 2022-07-19 02:01:08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1次

古代为什么不能在皇室内部进行选举制度

汉朝就有选举制度了,为何没和古希腊一样发展出民主政治?

为何汉朝没有和希腊一样发展出民主政治?

汉朝的选举制度和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两个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就可以过渡到民主政治,不是这样的。

两者的区别可以做以下的比较:

1、汉朝的选举制度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前提下

也就是通过选举制入选的官员必须还是在君主专制的统治下的,不是说人才选拔到了中央之后就可以再通过投票选举等制度选择君王,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罢免,是民主政治中一条非常突出的制约,但是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各个职位的罢免是由君主管制的,并不是民众投票表决的。


2、汉朝的选举制度为“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

既然是地方举荐比较多,那么地方就可以进行暗箱操作了!

选举制度实施以来,不少的官员门下来世笼络才人志士作为自己的门生,以便日后可以举荐到朝中做官,这样就形成了结党。

而古希腊的民主政治虽然是全员都可以参与统治,可以选举,可以提意见,都可以。但是,更多的权利还是掌握在当时的贵族手中。

这其实和汉朝当时的状态有所相似,都是大多数人的命运掌握在少数有权力的人手中。

3、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更悠久

从秦朝加强中央集权开始,皇权就是至高无上的!

这样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到每一代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民众的脑子中,逐渐再神化皇权,使人产生恐惧感。

在不会有人对皇权说“不”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民主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汉朝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农业国家,本质上是封建地主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汉朝的选举制度是受儒家伦理观念影响所产生的,汉朝最根本的选官制度是察举制,选举制度是民间的一种文化伦理观念,本质上是宗族制度
这个是因为当时汉朝和希腊的民主方面有很大的差距,自然就不能发展成为民主政治。
汉朝的选举制度其实和古希腊的不一样,汉朝的选举制度是从上面往下面来选的,而民主政治是从下面选人选上去的。
现在的制度不好吗。如果当处改变成民主政治制度,可是就没有现在的中国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一、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二、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三、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 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 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 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 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 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 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 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 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7、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中枢机构及其职官制度。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 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 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 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8、中国古代军事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在组织、管 理、使用、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 制度。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古称“军制”、“兵制”。它随 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 治制度相适应,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 益服务。从夏朝到清朝道光年间,中国军制经历了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两大发展阶段,它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 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演变。主要内容包括: 军事体制、编制、管理教育、训练、军事职官、兵役动 员、军队调发与战时指挥、粮饷兵器与马政保障等各项 制度。其基本作用在于保障军事建设,以便有效地准备 和实施战争,确保统治权的稳固与发展。

奴隶社会军事制度 据《尚书·甘誓》载,公元前 21世纪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产生,作为 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同时产生,并且建立了战 时军队编组与奖惩制度。夏王掌国家军政大权,主要政 务官“六事之人”,战时便是统军将领。根据甲骨文记 载,商朝以商王为最高军事统帅,以贵族大臣和方国首 领为高级军事将领。商军出现了“师”的编制单位,建 立了“登人”、“登众”的兵役、动员制度和以射、御、 田猎为内容形式的训练制度。军队分车兵和徒卒,以车 兵为主,主要装备是畜力驾挽的战车。西周军制比夏、 商有了很大发展,中央常备军力量扩大,拥有“西六师”、 “成周八师”和“殷八师”,共22个师。“礼乐征伐自 天子出”,各诸侯国和一些贵族大臣虽有少量军队,但 要听从周王统一调遣。

奴隶社会军制的特点是:①与王权为中心的政治制 度相适应,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常常亲自统军出征,方国 诸侯的军队虽有一定独立性,但战时要听王的调用;②常 备军由王卫队发展演变而来,并不断扩大,在征战中起 主要作用,战时军队主要靠临时征发;③实行奴隶主贵族 血缘种族兵役制和军政一体、文武不分的民军制;④军 政官吏实行世卿世禄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

春秋战国军事制度 春秋战国是奴隶制解体、封建 制形成的大变动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 国君,在改革政治、经济制度的同时,纷纷改革军制,以 适应政治、经济变革的顺利实现。如齐国“作内政以寄 军令”,郑国“作丘赋”,鲁国“作丘甲”,晋国“作爰 田”、“作州兵”。尤其是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 变法,建立军功爵制,健全户籍,什伍编组,向农民征 收军赋等。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以《孙子》为代表的 一大批军事专著。在变法图强、争当霸主、进而以武力 统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革创新者上升,因循守旧者 沉沦,春秋初一百多个国家到战国初只剩十几个,最后 全部被秦国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军制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①一些诸 侯国实行改革使国力军力上升,周王室衰微,失去了对诸 侯国的控制能力,“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 ②产生了以征发农民为主的郡县征兵制,军赋也由农民 承担,扩大了兵源与军赋。③军事与行政编制相结合以 利战争动员。军队扩大,建制由“师”发展到“军”。 ④战争规模和区域扩大,由平原发展到山地和江河水网 地带,车兵之外又有步兵、骑兵和水兵,步战代替车战 成为主要作战形式。⑤文武明显分职,并产生了凭兵符 发兵和奖励军功等制度。⑥军政一体化的国家体制转变 为相对独立于行政体制的以国君为中心的高度集权化军 事体制。
封建社会军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由春秋战 国到秦、汉,由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由五代 十国、宋、辽、夏金到元、明、清三次大分裂和三次大 统一。与此相应,封建军制也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和 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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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 举 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 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选有声望的人担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评定九个等级,然后根据士人的品级,向吏部举荐。吏部依据中正的报告,按品级授官。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此后的三百年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科 举 制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隋文帝废除维护门阀贵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隋炀帝时始置进士科,因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为“科举”。王朝开始用公开考试的方法来甄别人才高下,从而量才录用,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为以后历代所沿用。
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类。常举每年举行,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经、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种。学馆的生徒可以直接报考,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参加考试,应试者以进士、明经两科为最多。考试的内容,进士着重于诗赋和时务策,明经则着重于儒家经典的记诵。主持考试的,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员外郎;以后归礼部掌管,也有临时由皇帝委派中书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则天当政时,还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录取数进士科约为应试者的1-2%,明经科为1-2/10。因为考生投送履历表,叫做“投状”,所以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还增设武举,由兵部主持。
制举由皇帝临时立定名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百十余种。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考试。考中以后,原是官吏的立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给予官职。但制举出身当时并不被视为正途,而看成是“杂色”。
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有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时期,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 举 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 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选有声望的人担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评定九个等级,然后根据士人的品级,向吏部举荐。吏部依据中正的报告,按品级授官。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此后的三百年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科 举 制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隋文帝废除维护门阀贵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隋炀帝时始置进士科,因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为“科举”。王朝开始用公开考试的方法来甄别人才高下,从而量才录用,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为以后历代所沿用。
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类。常举每年举行,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经、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种。学馆的生徒可以直接报考,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参加考试,应试者以进士、明经两科为最多。考试的内容,进士着重于诗赋和时务策,明经则着重于儒家经典的记诵。主持考试的,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员外郎;以后归礼部掌管,也有临时由皇帝委派中书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则天当政时,还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录取数进士科约为应试者的1-2%,明经科为1-2/10。因为考生投送履历表,叫做“投状”,所以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还增设武举,由兵部主持。
制举由皇帝临时立定名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百十余种。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考试。考中以后,原是官吏的立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给予官职。但制举出身当时并不被视为正途,而看成是“杂色”。
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有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时期,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哪个朝代的呀?

简述中国官吏的选拔制度

西周东迁之前,中国的官吏制度是贵族制,在于分封和世袭,是所谓家天下。政府依托于王室内部,可从一些官名上得到印证,譬如宰、官、宦,再者,那时的政府规模较小,事务较少,家国不分,官员只是家臣而已,这种制度虽历经三代变化很小是因为国家和政府的规模很小事务简单。周室东迁之后,王室势微,控制能力减弱,一些旧的贵族流落民间,带动官学在民间兴起,另外,春秋战国诸国相互兼并攻伐,部分亡国的没落贵族直接带动官学向私学过度,知识由垄断变为开放,游士之风大涨,那时反而成为中国历史上政治和学术上最繁荣时期。由于各国攻伐兼并,国家规模不断扩大,那种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无法适应统治的需要了,于是各国逐渐由封建贵族制变为中央集权制,各国为了本国利益对人才的吸纳比较积极,于那时战国纷争,竞争比较激烈,中国境内成为一个大的人才市场。。此时的中国官吏制度可谓是一种自荐制和推荐制,纵观战国春秋,游士成为官员的比比皆是,反而那些贵族却逐渐没落了。秦汉统一初期,像任何统一的王朝一样,政治的开始都是由功臣与皇族外戚垄断,由于秦汉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种制度下分封的贵族制度无法适应这种政治体制,自此中国再无贵族政治。到汉武之后,功臣凋敝,宗室极力消弱,政府人才启用举荐制,凡两千石以上必须举荐一名孝廉,以此作为进官之资格,是故凡被举荐之人对恩主莫不以终生忠诚为荣。汉末,党锢之祸,实际上就是皇室与朋党之斗,当时之官员只对恩主忠诚,根本就没有把政府和皇室放在眼里,纵观东汉献帝至三国初莫不如此。魏晋南北朝之九品中正制度,实际上是延续了察举孝廉,清流评议之风。但这种制度变私人推荐为官方专设专员(各州的中正官)专职进行察举。这种制度虽然减少了东汉时察举孝廉带来的私人关系对国家的威胁,但由于门阀贵族的垄断使上品无寒庶,下品无贵族的政治垄断局面。隋唐后叶,科举制度兴起,但那时由于九品制度的影响未灭,情托内定之风较盛,再加上武人军阀割据的形势,可以说,科举制度这种以考试为晋升之途的制度,科举制度是中国一个伟大的发明和创造,体现了人的平等精神,选优淘劣的竞争精神,耕读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为民风气,也成为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至今还是选拔人才的一种手段。因为在中国这种农耕并且地域较大以及交通信息的不便利的专制社会里,无法产生西方那种集会式的民主制度。政府是皇室和个人的私产,根本不存在主权在民的民主选举制度。纵观中国历史上政府选拔制度,由贵族垄断到个人举荐到政府专职举荐再到科举考试,仍是不断进步的。
文章标题: 古代为什么不能在皇室内部进行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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