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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世纪的知行国制度为什么能够遏制庄园公领制

时间: 2022-06-04 23:00:54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2次

日本中世纪的知行国制度为什么能够遏制庄园公领制

日本封建社会的特点

从公元 645年的大化改新起到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封建主义经济制度。通常分为早期(7世纪中期至8世纪初)、中期(8世纪初至 16世纪末)和晚期(17世纪初至19世纪中)三个发展阶段。
早期和中期 大化改新确立以公地公民为基础的律令制国家体制后,出现了早期封建经济以“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班田授受的“计口分田法”、租庸调徭榨取农民剩余劳动为基本特征。 8世纪初,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多次颁布法令,如“三世一身法” (723)、“垦田永年私财法” (743)等,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史称垦田型庄园,随着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律令制的公地公民原则日益受到破坏。到平安中期(10世纪),出现了一种新的献地型庄园,并逐渐取代垦田型庄园而成为中世庄园的基本形态。这种庄园主要是地方豪族为摆脱政府的控制,谋取免课特权,把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捐献给中央豪族或寺社并交纳一定年贡,然后接受这种名义上的领主(称为领家、本所或本家)的任命,以庄官(庄园的管理者)的身份掌握着庄园的实际领主权。镰仓幕府成立后,立即建立“守护”、“地头”制度,以自己的将士担任这些职务,对原庄园主或自己的新功臣则发给“封地状”,以确立其占有土地的权利。于是,庄园制一变而为封土制,封建制度确立起来。庄官职被地头(武士)所取代,建立兵农合一体制。地头具有管理庄园土地、统制庄民、征收年贡夫役以及治安警察等权限,是庄园的实际支配者。庄园的基本农民是名主和作人。名主一般是包括旁系家族及奴仆在内的家长制大家族共同体。一方面耕种领主的土地,负担年贡和徭役,一方面占有少量的名田(自有地),统率全家族从事耕作。这种庄园领主土地所有和农奴(名主)劳动,便成为中期封建经济的基础。

镰仓后期,庄园领主把一部分实物地租(稻谷)通过商人卖给地方市场,以货币代替实物地租,促进了原来极不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南北朝室町时期,手工业和商业日趋繁荣,地方市场由原来每年春秋两次市集发展为每月三次或六次的三斋市或六斋市。战国时期,城下町和海港城市也迅速发达起来,出现了行会组织(座)、栈房(问屋)、汇兑业(替米、替钱)。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自南北朝以来农村发生分化,名主大家族共同体趋于解体,小农个体经营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出现了新的村落组织(村)。同时,由于守护大名向庄园扩张势力,庄园日益守护领化。结果,导致庄园制的解体和守护领国制的形成。
晚期 自织田信长(1534~1582)灭室町幕府(1573)至明治维新(1868)、明治废藩(1871),是日本封建社会的后期,日本史学一般称为近世。近世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幕(将军)藩(大名)领主的土地所有和小农耕作的农奴经济为基础的幕藩制。在幕藩体制下,将军是全国最高封建领主,掌握全国政权,对大名的封地拥有改易和转封的支配权。家臣从大名取得土地,但必须同土地分开,住在城里,把土地委托农民经营,收取以稻谷为中心的年贡,经营这种土地的是单婚制小农民,称为本百姓,每户分得约一町步土地。他们被固着在土地上,除担负地租和徭役外,还受到禁止买卖土地、限制份地以及限制种植等一系列的超经济强制。农民的生产活动是在村落共同体内进行的,村落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缴纳年贡的单位。

近世经济是以领主剥削农民实物地租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但领主必须出卖所得实物以购买其他生活必需品。同时由于大名对将军履行参觐交代和军役等义务,负担着多项的领外支出,因而也必须出卖所得实物。为了方便大名出卖米谷,幕府设立了全国中心市场大阪,出现了特权商人和同业行会(株仲间)。这种比较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是幕藩体制必不可少的经济支柱。与此同时,随着近世本百姓自给自足经济的部分解体和剩余生产物的商品化,农村的商品经济也日益发达起来。18世纪,幕府为增加收入,实行商业统制政策,确认了江户、大阪和京都的商人公会。同时,实行殖产兴业政策,准许农民经营副业,以强化地租。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根本上动摇了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
19世纪,幕藩经济陷于严重危机,幕府虽然多次试图进行改革,但毫无结果。封建经济日趋解体,终以开港为契机,爆发了倒幕维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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