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8-14 13:57:48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7次
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
①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
②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后果不同
①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
②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3.条件不同
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者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审查;
②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才可中止。
扩展资料
审查环节的进行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审查的说明如下:
1.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2.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3.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4.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5.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今年以来,IPO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来自上交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12月1日,中国证监会按周公布首发申报企业中,2021年终止审查企业共102家,其中上交所32家,深交所70家(中小板17家,创业板53家)。
融资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但什么样的企业符合要求,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这就需要有一个选择的过程。通过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让他们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当然,并不是说所有IPO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都是“坏企业”。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些企业终止审查的原因进行分析。
根据证监会此前通报,首发企业终止审查的主要原因包括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报表项目异常变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未能回复审核中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更新申报材料,导致财务资料过期3个月自动终止;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合规性问题未解决,影响发行条件。
IPO申请企业终止审查的数量大幅增加,笔者认为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审委对新股的审核越来越严格、问询的问题越来越细化,让一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知难而退。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11月30日,今年以来,已经有69家企业的IPO申请被否。特别是自10月17日新一届发审委开工以来,否决的IPO申请企业更是大幅增加,达到了22家,同时,还有5家企业的审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意思如下:
1、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IPO终止审查主要有四种情况:
(1)是中介机构对发行条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
(2)是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不再符合条件;
(3)是随着市场发展变化,企业对战略做出调整;
(4)是少数企业保荐机构急于先上报先排队,隐瞒问题。前三种情况终止审查,是企业的商业行为和商业权利,第四种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义务。
2、本次公布的17家终止审查,其中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股权权属不清晰,二是利润与行业不一致且理由不充分,三是业绩大幅下滑,四是大额资金往来行为披露不完整,五是数据出现差错。
扩展资料:
2021年全年,共有149家IPO排队企业终止审查。值得关注的是,仅去年12月份,就有45家终止审查,其中,35家终止审查的时间发生在12月20日之后。具体看,12月21日和25日各有4家,12月27日12家,12月29日15家。
据了解,去年12月20日,监管机构要求保荐机构全面梳理在审项目,在2021年元旦前撤回。对中止企业、不回复反馈意见的企业以及不撤回申请的企业,现场检查仍然进行。今后对发现问题企业的保荐机构也将重点关注,每年年底也会对保荐机构进行考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证监会数据显示:去年149家IPO排队企业终止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证监会集中公布17家IPO终止审查公司五大问题
一、判定结果
中止审查还可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就不能了最终截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二、法律依据
终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4、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6、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恢复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三、具体行为
终止审查的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中止审查的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1、具体含义不同
中止审查:中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暂时停止审查”,就像期中考试,来个阶段性打击,待以后条件允许了还有可能继续审查。
终止审查:终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期终考试,就是我们常说的“撤材料”,意味着审查已经到此结束,以后也不会再进行审查了。
2、产生原因不同
中止审查:
①、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②、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③、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④、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终止审查:
①、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②、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③、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3、适用条件不同
中止审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②、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③、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④、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⑤、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⑥、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终止审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②、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③、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④、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⑤、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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