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军事民主制?
军事民主制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制度,是部落及部落联盟的组织机构。
军事民主制主要指英雄时代部落及部落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事会,由氏族贵族组成;民众大会,由氏族成年男子组成;其军事首长尚不享有阶级社会中国王的权力。古罗马人、日耳曼人、西徐亚人(斯基泰人)等,都经历过军事民主制。
军事民主制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制度,原来的氏族民众大会制度演变成为军事民主制,形成军事首长的个人权力。
军事民主制
军事民主制 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首用此术语,指古希腊*荷马时代(英雄时代)部落及其联合(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事会,由氏族长老组成;人民大会,由氏族成年男子组成;其军事首长,即“巴塞勒斯”,尚不享有阶级社会中国王的权力。古罗马人、日耳曼人、西徐亚人(斯基泰人)等,一般均经历过军事民主制。历史学上有时也用以指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个阶段
就是依从人民的意愿
文明3里军队太多有什么弊端?一般多少人最合适?
军队太多养军队的开销就要大
一般来说和平时期边境军队多些 国家中心一个城市根据规模有2-3支就够了
战时的话根据敌我实力 1/4左右的生产力大中型城市大力出军队把 反正马上就有更多国土与城市了
越来越多的腐败城市……
军队多开支就大 如果你把国库的钱都用光还赤字的话 那电脑就会自动取消你的设施 解散你的军队来维持开支(这可是非常郁闷的事 辛辛苦苦建的设施一瞬间就消失了不但令你郁闷也回影响到你的国力的)
军队的大小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你是和平主义者 和他国只有一块地方接壤 三面环水的话 你只要在接壤的城市布上重兵(能抵挡敌人4 5回合的疯狂攻击并可阻挡敌人向你的首都重要城市进发的兵力即可 在战时你应该还会疯狂造兵吧?) 然后在海面上注意防守防止对方派兵登陆 每座城市维持3-4个守卫即可(战时各城市可互相支援 敌人的登陆兵力往往不多 本身城市的兵力加上其他城市派来的兵力守城应该是没问题了吧) 敌人往往会在自身积累了大量兵力后通过发动战争消耗兵力来解除自己的经济问题 所以 只要对方不断地造兵 你就不要痴想和平 因此我们可以采取疯狂造兵 在取得对对方的军事优势后主动发动战争消耗掉对方的兵力也同时缓解自己的压力的策略(注意设法令对方向你发动战争尽量少自己攻击对方) 在谈判的时候又可以捞很多油水(比如你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得技术 发生战争后条约就取消了 但技术还在我们这 你就赚到了 要注意信誉 你主动发起战争 违约等都会会使自己信誉降低 就无法使用这样的策略)
其他的具体情况自己分析 反正就是用坚持边境可以一次撑下敌人几波的疯狂攻击 阻止敌人前进 其他城市在有基本的兵力后互相支援 再加上自己造兵补充 同时派一两股兵力毁坏对方的基础设施如道路 最大限度得削弱对方实力使自己在谈判上取得有利的军力即可(如果你有钱的话 当然还是多多益善)军事狂人的话 自己看 我想一定是不停得战争 (有钱还是用在军事上 你在高难度中不要妄想在科技上超过电脑 还是用自己的军事实力为自己捞油水比较好)
军队多了有两个坏处,一是超过一定数目以后会产生维护费用;另一个就是机会成本了,如果你造出兵来不打仗,这部分资源一直废在那里,不如用来开发内政或者冲科技。
每个政体都有一部分免费的军队,不需要维护费用,在军事顾问那里可以查看,如果你是专制或封建政体,差不多只用免费的军队就够了,战时再疯狂扩兵。有了民主制以后,用不了多久就遍地铁路了,不用太多军队,能挡住敌人一路进攻就行。
另外驻军可以将不满的人口变成满意的,前期奢侈品不够的时候还是很有用的,出于这个目的的驻军以维持不暴乱为限。
美国现有民主的弊端在哪
美国民主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它过度强调分权,因而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施政效率。第二个问题,在于金钱政治的权重太大。
美国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议会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等;一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的自由权利。
一、 普选制
美国普选制就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美国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及参、众两院议员。美国的普选制度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的程序三方面:
1、 选民资格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如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税款,必须接受文化测验,妇女和黑人无选举权等等。但现在,这些限制都已取消,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参加投票选举。
2、总统和议员候选人资格:
有国籍、年龄、住所三种基本要求。
国籍资格:总统必须出生在美国;议员可以是移民,但必须在取得美国国籍7年(众议院)、9年(参议员)之后,才具有被选举权。
年龄资格:总统需满35岁,参议员需满30岁,众议院需满25岁。
住所资格:总统必须是在合众国居住满14年。议员当选时必须是选出州的选民。
3、选举程序
美国总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任一次),称为大选。国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国会选举除了一次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外,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还要举行一次,称为中期选举。
尽管宪法中并没有规定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但美国目前已形成宪法正式规定和不成文习惯并存的选举制度。
议员选举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
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总统候选人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想被确立为总统候选人,首先必须在党内击败其他的竞争者。作为总统候选人,也可以是一些小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但这些总统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很小。而两大政党人多势众、势力强大,这就保证了各州的选举人票落入两党手中。
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权,总统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就必须在选民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选民的口号和纲领,甚至向选民作出某些承诺。选民将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竞选的成败。总之,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两党决定。
总统选举则具有一整套复杂的程序。它分预选和正式选举两部分。预选实际上就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本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过程。正式选举采用的是间接选举法:即先由选民在本州投票选出“选举人”,然后由各州的选举人再投票给各党提出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为明确起见将总统选举过程列表如下:
预选过程
1、由各州基层党组织选出参加全国两党代表大会代表;
2、 各党全国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票推出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3、 以候选人为核心,开展两党在全国范围内的竞选。
正式选举
1、 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即已明确其政党倾向的投票代表);
2、各州获选举人票半数以上的党包揽本州全部选举人票(各州名额按州人口数划定),此时,此时总统实际已经确定出来:
3、 各州选举人票投给两党候选人;
4、 全国选举人票共538张,获超过270张票的党,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当选。
美国普选制比专制制度显然是一大进步,这种方法客观上给民众提供了表达自己意愿、选择国家领导人的机会。而且整个竞选活动既可以使选民接触了解到候选人的情况,同时也是对竞选者的思维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的一大考验,并能促使竞选者更多地熟悉整个国家行政、立法、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为今后当选执政打下基础。
二、 议会制度
1、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参议院: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参议员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共有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连选得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 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在总统或副总统所得选举人票未过半数时,众议院决选总统,参议员决选副总统)。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2. 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即正式成为法律。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若总统否决但经两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
3. 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等。批准或否决总统的下列权力:官员的任免、与外国缔约、驻外使节的派遣。国会不向总统负责,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4. 议会对行政部门的工作及行政、司法官员具有监督、查询的权力,弹劾——是监督权最引人注目的体现。所谓弹劾,就是由众议院提出议案,参议院任弹劾法院,对联邦政府的一切文官(包括总统、副总统、议员、最高法官)的叛逆罪、贿赂罪及其他重罪、轻罪进行审判,如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即判决免去其职务或剥夺其今后在联邦政府任职的权利,但不予刑事处分(刑事责任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处罚)。
5. 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宪法为了确保议员客观地表达意见,特规定议员享有下述特权:“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之外,在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各该院的途中,不受逮捕;各该院议员不得因其在议院内所发表的言论,于议院外受到质问。”
议会制的实施是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由于议员系民选,而且来源范围较广泛,所以它在行政立法手段决定国家政策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必然反映出各阶级和各阶层的不同利益,经过矛盾的冲突或妥协从而维持了国家机器得以运行。
以上所介绍的美国选举制主要是谈到总统和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除此之外,美国的各州、市、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州长、市长等),州(市、县)的议会议员,也是通过民众普选产生的。这些选举的各种候选人条件、选民资格、选举程序等,同总统、国会议员的选举大致相似,但各州、市有一些自己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在此不再赘述,读者可参阅有关介绍美国选举的一些书籍。
三、 三权分立制
在美国独立前,代表英王的的殖民地总督,一人身兼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大权实行专制,引起了人民强烈不满。所以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接受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说。分权制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政府和最高法院掌管。制衡制是指上述三个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互相制约、相互平衡,以体现孟德斯鸠“以权力制止权力”的思想,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独裁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四、两党制
在美国制定宪法时,还没有出现政党,所以宪法上并无关于党派的任何规定,政党制是在美国政治生活的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不成文习惯。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美国两党制中的许多基本观念与我们对政党的认识是大相径庭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没有固定的党纲,没有本党的共同理想,全国各级党组织之间联系松散,没有统一的领导,一般党员没有固定的党籍,在总统大选中投票给那个党候选人的选民即为那个党的党员。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小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两党都以美国宪法为活动准则,它们作为选举组织,是以竞选、争夺各级权力职位为目的,实际上是两个研究政治、政策的“俱乐部”,是两伙试图参政的发烧友。
五、公民的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制定时只含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条款,在随后补定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才陆续给予承认。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另外一些关于公民自由权的修正案条款,是针对美国一些州存在奴隶制、选举的财产资格和男女不平等而制定的:“在联邦境内不得有奴隶制”(第13条);“不得以未纳税为理由剥夺公民的投票权”( 第24条);“不得以性别为理由而剥夺或限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第27条)等
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
文章标题: 军事民主制有什么弊端 为什么不能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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